当代中国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当代中国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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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各类市场的主体和客体的规范化状况及各类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规则和公共习惯的认同和遵从状况。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作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市场活动参与各方的利益而形成的行为规则体系,一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机制的发育程度和实际运作过程,另一方面又制约或推动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是一系列市场经济秩序的创新过程。因而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新的经济秩序代替旧的经济秩序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变革过程,新的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有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所致,市场秩序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各类市场主体发育仍不成熟,市场主体的诞生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所有制切块的影响,企业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走向市场所必须迈过的门槛。在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等基本环节上,主管部门行政干预很多,企业的兼并、破产、转让困难重重。集体企业存在资产归属不明、产权边界模糊的现象;个体私营企业戴“红帽子”的假集体现象依然存在;三资企业资金到位率低,内销额大,外资投向结构不合理,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劳动力流动仍然壁垒重重,城乡界线、所有制界线、干部工人界线在阻碍着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2.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在农副产品市场上,缺斤短两、骗买骗卖的现象依然突出;在工业消费品市场上,假冒商标、虚假广告、有奖销售、乱评奖等各种形式的诱骗欺诈经营形式依然存在;在生产资料市场上,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时有发生;在生产要素和期货市场上,部门行业垄断、限制竞争等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所有这些都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状况。

此外,尽管市场中介组织起步不久,但欺骗等不法行为问题却已不少。有些市场中介组织见利忘义,行为规范约束不够;中介服务市场混乱,存在依靠其从属或挂靠的权力部门垄断服务、乱收费的现象。

3.部门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并存。一些部门行业的行政性垄断比较突出,形成行政权力和市场力量双向渗透,滋生了市场运行中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例如,政府某些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规定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接受其服务。与此同时,部分商业、旅游企业通过协议统一约定进货渠道和价格,其联合行动形成的垄断,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各种商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商品价格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商品价格秩序混乱主要表现为:各种价格欺诈行为繁多,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导致物价上涨,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而各种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处理价、大甩卖和出口转内销价往往成为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推销其劣质商品的招牌。此外,经营者随意扩大批零差价、漫天要价以牟取暴利以及采取联合约定抬高售价,欺行霸市,形成垄断价格,这些都严重扭曲商品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与此同时,假冒伪劣商品仍在泛滥,从生活日用必需品发展到高档耐用消费品,从生活资料发展到生产资料,特别是名牌商品大多有假冒伪劣产品出现。

5.各种关卡、路障分割市场,阻碍流通。重重设卡、多头收费是目前阻碍市场流通的又一严重现象。乱设卡、乱收费,多家上路设卡,各种过桥费、洗车费、卫生费、场地费、出港费、占道费、治安费、检验费等名目繁多,各种罚款更是随意加码,罚外不罚内。地方保护主义用行政力量甚至司法力量干预市场流通,设置种种障碍或关卡保护本地优势资源不外流。所有这些,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限制了市场竞争。

上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秩序代替计划经济秩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它们是伴随市场主体自主化、多元化过程产生的,是伴随市场体系培育发展过程产生的,是伴随政府调控市场、转变职能过程产生的。应该看到,市场秩序发生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难以避免的现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发育程度低。

与发达的市场经济相比,我国市场的发育水平仍然很低。目前,我国消费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形成,而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还很不健全或没有形成。各类市场发育程度不一致,导致市场体系结构失衡和种种摩擦,这是影响市场发育的重要因素。

市场主体不到位是影响市场发育的另一基本原因。市场经济以社会化大流通为其标志,必然要求有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新型市场流通组织系统。在当前我国市场主体的构成中,乡镇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成为其中最活跃的部分,但它们大多素质低,规模小,在市场中往往受短期行为的支配。而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集体生产流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大多转轨滞后,尚没能发育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市场主体在结构上的不完整性和发育上的不成熟性,成为市场进入秩序乃至整个市场秩序混乱的基本原因之一。

2.市场交易规则不健全。

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相比,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交易仍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规范。一方面,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法规,如《独资企业法》、《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等尚未出台。另一方面,新旧法律交替使用,不但不配套,而且内容上互相抵触。此外,执法手段不足,监管难以到位,再加上各种非法干预,导致执法难,处罚决定的执行更难。立法、执法不适应,尤其是执法不严,被层层打折扣,是各种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市场秩序混乱屡经治理仍未根治的重要原因。

3.宏观调控不力。

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它应该包括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和对市场运行秩序的宏观监管两个方面。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依靠财政、税收、信贷、货币等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运行,间接地调整作为市场客体的商品和货币关系,即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结构和平衡;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直接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监督管理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和关系,强化对市场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实践表明,当前市场秩序中出现的问题,既与政府依靠税收、利率、货币等手段实现宏观调控不到位有关,也与政府对市场秩序直接监管不力有关。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也是影响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区产品产业免受竞争,设置种种障碍,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的靠山。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放纵经济违法行为,“打假”成了“假打”,严重阻碍了市场流通,破坏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此外,市场供求总量不平衡、通货膨胀、产业结构失调等是导致市场秩序不良的深层原因。总之,市场秩序的好坏涉及很多方面,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有赖于治本治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市场的立法立规建设

法律、法规、规章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是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从加强政府对市场监管、治理市场秩序方面看,首先,要制定一部工商行政管理基本法。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达200多种, 却还没有一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立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家综合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查处市场违法违章案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职责,应当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地位,并系统地、科学地规定其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基本管理体制和执法制度。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此,必须尽快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或《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其次,要进一步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等方面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在市场主体资格立法上,目前要抓紧起草《独资企业法》。要摒弃以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域、不同部门归属划分企业形态,代之以依照财产关系的归属、责任承担和组织形式,将市场主体划分为公司、合伙、独资三种企业形态,这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企业形态的科学分类。而与之相应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则是对这三种企业形态的法律确认。这三部法律的确立,将完善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构成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为主的关于我国市场主体的完善立法体系。

在市场行为规范立法上,目前应尽快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针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各种垄断表现形式,配套制定《禁止行政垄断条例》、《企业联合和兼并规定》、《专营管理条例》、《中小企业振兴办法》等规章。同时,针对改革中应运而生的遍布全国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从立法上明确市场的法律地位,严格市场规范化管理,从而完善交易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政府对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执法监督保障体系,是法制建设突出重要的方面,也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实行行政法制的关键。

为此,首先要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秩序,建立完善市场准入的“准则制”。要取消行政性审批,把法人注册与营业登记分开,改革分级登记制度,实行属地登记的注册官制度,逐步取消企业经济性质的概念,取消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组织形式与行业进行注册登记,变注册资金为注册资本,放松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规范名称注册,划分注册登记与企业监督,实行监督法制化。

其次,要针对市场管理工作薄弱、对交易过程监督不够的问题,根据不同类型市场秩序混乱的特点,紧紧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经济合同法》,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在抓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把执法重点放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工农业生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上。一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和掺杂使假、缺斤短两行为,以及刊播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的行为。二是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违法行为,特别要坚决捣毁走私贩私窝点和团伙,截断私货运销渠道,取缔私货交易市场。三是依法严惩利用经济合同等手段进行骗买骗卖的违法行为。四是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当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某些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组织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三)深化政府对市场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1.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划分,探索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政府行政执法体制。

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应包括确认市场主体准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客体和查处市场违法违章案件。为此,政府必须对社会主义大市场实施统一监管,这就要求建立有权威的、高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实施对市场秩序的控制,实施有关市场秩序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力度和树立市场执法权威。为此,必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以避免政出多门和多头执法,改变目前市场上多家执法的状况,建立综合的经济监督执法机关。与行业、部门主管机关相比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与企业没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关系、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性质比较超脱、现行职能具备全面优势的特点。从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到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规范,再到市场各种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都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因此,应该围绕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监管,以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为基础,逐步集中政府直接监督管理市场的职能,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为出发点,逐步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督管理新体制。

当前,一是要立足于充分行使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市场的各项职能,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功能,树立其市场主管机关的权威形象;二是以探索监管生产资料市场的方法途径和参与介入要素市场管理为突破口,逐步理顺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素市场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划分,并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下来;三是行使其他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如物价管理、质量监督等职能。总之,要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效权威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并赋予其相应规格的法律地位。

2.建立垂直领导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行的内部机构设置。

要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政府直接监管市场秩序运行地位的、综合性有权威的行政执法机关,实现国家对市场秩序有权威的监督管理和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必须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行政执法,尤其是案件处理,必须按照行政法制的要求完全统一,适用法律法规一致。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财物管理要分步实现垂直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应从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出发,有利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功能,实现对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为此,需要强化对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专业分局的建设。实践表明,专业分局或管理所便于理顺监管大市场所涉及的内外部关系,增大执法力度,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大市场职能到位。

3.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设立市场治安警察机构。

健全、公开各项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程序,明确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和事权划分,完善监督管理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健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起市场治安警察机构和队伍,赋予市场监督管理更大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措施。同时,明确拒绝、阻挠、以暴力手段抗拒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逐步实现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

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逐步实现监督管理大市场职能到位。一是把平抑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将深化推进价格改革,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与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结合起来,使市场的物价管理统一于对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二是进一步配合国家深化各项流通体制改革,发挥市场监督管理在理顺流通渠道、治理流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在参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各项流通体制改革中,立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监督管理基本职能,根据不同时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供求平衡状态,适时进行调控和整顿,维护重要商品的流通秩序。三是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市场秩序。要在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抓住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中的批发、零售等基本环节和质量、计量、检疫等重要内容,完善交易规则,规范市场行为。认真搞好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探索参与监督管理劳动力、房地产、技术、金融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办法。在健全完善商品市场登记和市场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市场交易过程的监督与监测,建立市场秩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向政府和社会报告和公布市场秩序状况公告(蓝皮书)。

5.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有权威的,高效、廉洁的政府监督管理市场的行政执法队伍。

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全面学习掌握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加强对市场经济和建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学习和研究,深化提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理解与认识,掌握维护市场秩序所必需的现代科学技术,担负起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大市场的任务和使命。二是要注意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中锻炼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三是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真正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合理,编制适当,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提高管理层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来。四是要建立注册官制度或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职称制度,以确立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者的文化水平和相应待遇。

* 本文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司派员组成的市场秩序状况调研课题组的市场秩序状况调研总报告。本刊发表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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