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_农民论文

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_农民论文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件、现存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经济论文,新型农村论文,措施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是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和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区域性(行政区域)农村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按照一定区域或由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下文中“农村集体经济”的表述,均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目前我国法律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严格界定。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1];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2];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的体制基础上,经改革而形成的、农村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

刘子平、魏宪朝把农村集体经济分为“全指”和“特指”两种。根据内涵分类,笔者认为应分为“泛指”和“特指”两种类型,主要内容与其观点一致。即,泛指,指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如社区合作经济、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改革中的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经济等。特指,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它是在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上,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的合作经济。这种组织先叫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改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十三届八中全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将其称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我国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是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农村主要基层经济组织。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公司等三种类型:一是社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类集体经济形式最为普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实行。这种形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二是某些地区集体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如天津大邱庄;三是股份合作公司。这类集体经济形式是对集体所有土地和资产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4]。从发展实践看,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改革的基本趋势。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农业生产合作社政企不分、产权不清

一是政社不分,以政代社,行政干预过多,缺乏生机与活力。农村合作社与村委会、村党支部是三块牌子、一套机构、一个班子。这导致村干部在自身素质与思想觉悟有限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和农民生产经营滥用职权,农民经营自主权无法落到实处。二是社区合作社土地产权不清,土地流转成问题。农户承包的土地作为集体财产,其发包权、再发包权属于合作社,但村干部在执行过程中滥用权力,使土地流转市场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个别地区过分依赖能人、数量少不具有代表性

这些地区经济发达,是中国新农村的样板。但经历一定发展阶段后,出现了各种问题:一是组织运营主要依靠能人或政府发挥作用,如果失去“能人”作用,政府长期过多干预,集体经济不能正常发展。二是主要靠非农产业发展起来的少数集体经济与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对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不能代表中国农村经济全部。

(三)部分农村股份合作制产权虚化、平均分配思想严重、普通股东没有话语权

一是产权虚化。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有所有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继承,农村股份合作制产权虚化。二是平均分配严重。股份合作制通过折股量化落实产权,按股分红。折股量化人人有份,股权配置以社员的“天然”资格为依据,没有真正体现贡献和效率。三是普通股东难有“话语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多数农村股份合作社每年仅召开一、两次股东大会,普通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是听取负责人报告或宣布事宜,投票表决仅是形式,农民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得不到切实体现。

(四)自身运作机制不完善

1.组织规范化程度低。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章程不规范,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完善,组织运作不规范。

2.自我发展机制不健全。管理人员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由于实行不计报酬或低报酬的荣誉性职务制度,难以激发管理者潜能;组织服务以对内为主,服务事项仅局限于提供一些资本较低的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不适合组织发展。

3.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尽管章程规定了民主管理原则,但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不在集体成员手中,会员大会多流于形式,监事会成为摆设。外部力量介入过多使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4.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在“公司+农户”型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很难分享到一体化经营中的平均利润,他们的经济地位没有提高,对集体经济组织认同度下降。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完善的法律支撑体系

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支撑。许多国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都有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支撑。德国1871年制定了《合作社法》;日本农协在成立之初就有《农业协同组合法》;韩国合作社主体法律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美国关于合作社的条款散见于多部联邦法律之中。我国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具体规定还不完善,仅在各种法律条文中有零星规定。

(二)清晰的政企关系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委会本身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经营职能。村委会宗旨是为村民服务,不具有营利性,市场规律对其不起作用,适用民主、公开、公正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者的宗旨是谋求经营效益,以营利为最大目的,必须依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效率是其运作的根本原则。

实际运作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关系没有厘清。村委会既管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还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共服务的职能与对村集体经济垄断经营的职能交错,是村委会职权侵蚀村民自治权的一个主要根源”[4]。

(三)充足的财力支撑

发达国家普遍采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措施。德国巴伐利亚州政府每年对农业投资和补贴约50亿马克,其中20亿马克中12%用于农业行政支出,8%用于农业科技开发,70%用于农户补贴,其余10%支持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民经济组织;日本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设施建设,无偿补助费用的50%[5]。发达国家经验证明,政府财政支持可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保证农民获得社会平均收益和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方面坚持城市和工业优先的倾斜政策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短缺。虽然近几年支农资金逐年增长,2004年对农业投入资金2626亿元,2005年达2975亿元,2006年预算支农资金3397亿元[5],但是,一方面,这些资金并非由财政部一家管理,导致资金使用分散、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支农资金在财政总支出中比重偏低,相对8亿农民而言,人均占有量更少,资金匮乏成为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开放、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

农业经济发展离不开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开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农业经济顺畅发展提供了完善、便捷的发展条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发现农产品的最高价格,通过价格和竞争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培养和锻炼高素质和具有市场经验的农民队伍,有助于发挥农民“理性经济人”的作用和力量,通过市场机制,可以为农业生产和流通创造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发展条件。

(五)完善的自身运作机制

完善的内在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证。完善的内在机制主要体现在高度规范化的组织形式、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完善的民主管理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措施建议

(一)完善组织内部运行机制

1.完善内部组织机构

①实行企业式管理。改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的局面,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变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为一股一票。②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运作监督机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③建立组织日常运行管理部门。规模比较小的组织,可由理事会负责日常的各项工作;规模比较大者,在理事会下设总经理及若干个部门。

2.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规范与制度。在民主管理前提下,改造一人一票制。在表决权上实行加权制,对股金总额特别大、贡献特别突出的成员,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酌情给予增加一定票数;同时,提高参与决策者的素养。

3.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入股形成的股金,随着经济规模扩大和市场化程度提高,集体经济组织会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所以,必须拓宽筹资渠道,弥补资金不足。借鉴成功经验,运用利益杠杆,激发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会员的积极性,回报以较高股息;争取政府支持和信贷投资;鼓励和刺激非会员投资;有计划地增加自我资本积累。

4.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分配中应体现对稀缺生产要素的关注,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前提下,适当兼顾按股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灵活多样。①土地入股,按股分红。②资金入股,保息分红。③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不同,按股分红所占比例不同。④建立风险补偿制度,补偿会员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损失。

5.创新市场经营内容

一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水平。二是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有选择地发展绿色蔬菜产业、旅游观光农业与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民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社,提高其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三是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

(二)优化组织外部环境

1.摒弃传统观念

摒弃小富即安、个人至上等小农思想观念,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契约精神和积极主动的奋斗精神,激活农民自主、自立、自强意识和群体意识。

2.优化法制环境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性质、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成员资格、教育培训、存款放贷及成立、解散程序等条款,必须要有明确规定。

3.优化财税政策环境

对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给予财政、金融和税收支持。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的信贷政策,支持建立农民合作金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划审批、工商登记、征占土地、资金投入、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税费征收等方面提供方便。

4.优化市场环境

提高农民市场意识,改变农产品和生产要素条块分割与行政管制状况,打破市场壁垒,建立跨地域流通的农产品绿色通道;改变土地不准上市流通、资金运作国有部门垄断、农作技术陈旧和信息传播不畅的状况,完善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制定灵活土地政策,允许民间融资,开展新型技术劳动力培训,建设快速信息转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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