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权与民族权的区域性司法保护机制——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民族论文,非洲论文,区域性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7月2日,在冈比亚首都班珠尔举行的非洲联盟(非盟)第七届首脑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该法院在欧洲人权法院①和美洲人权法院②成立多年后浮出水面,是继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之后在非洲大陆上出现的第三个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也是继非洲统一组织(以下简称“非统组织”)③于1981年制定《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④(以下简称《非洲宪章》)后,非洲国家在人权和民族权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加强区域人权和民族权保护机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因此,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成立事宜引起了世界各国法学家、人权学家和民族学家的关注。
一、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成立的历史背景
(一)非洲人权与民族权保护状况
非洲曾是人类的摇篮,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非洲是世界上民族数量最多(500多个民族)、民族成分最复杂、跨界民族最多的地区,同时也是民族关系复杂、民族问题尖锐、流血冲突不断的大陆。15世纪前,非洲各族人民基本上过着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生活。15世纪至20世纪末,非洲则处于长达500年的黑暗的殖民统治时期。来自欧洲的白人殖民者实施野蛮而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推行臭名昭著的“种族隔离”制度,⑤给非洲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非洲各族人民不但其公民的平等权、尊严权、参政权、同工同酬权等基本人权被“合法”地剥夺,而且其生存权、发展权、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等基本权利也同样遭到践踏和剥夺。非洲国家独立后,殖民主义遗留下的祸根和利益纷争相交织,直接引发一系列争端和冲突,使当代非洲人民的基本人权和非洲各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和平与安全等集体权利的实现面临重重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冲突激化。殖民主义者为维护其自身的统治,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独立后的非洲国家并没有完全摆脱殖民者的影响,特别是有些非洲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仍受制于前宗主国。而且大多数非洲国家独立后的第一代掌权人基本上是在原殖民者的支持和帮助下上台的,这就使他们执政时期政府制定的各项国家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殖民时期的色彩。例如,乍得独立初期,在前宗主国法国的支持下,代表南方民族利益的“乍得进步党”轻松地战胜了实力较强的代表北方人利益的“乍得民族党”,其施政方针遭到了代表北方民族利益的政党和其他政党的坚决反对,后者主张实行国家彻底独立,乍得必须完全摆脱殖民者的统治。因此,刚独立的乍得就由于内部分歧而使国内的政治局势被血腥的恐怖局面所笼罩。⑥同样,震惊世界的1994年胡图人与图西人两大部族间的大屠杀也与殖民者“分而治之”的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卢旺达和布隆迪两个国家沦为殖民地后,殖民者采取了“扶植图西人,遏制胡图人”的政策,使得两大部族间的对立情绪不断滋长,相互间不断发生冲突和仇杀事件。1962年两国独立时,在卢旺达占统治地位的是胡图人,而在布隆迪占统治地位的则是图西人。从各自部族立场出发,在卢旺达的图西人要求改变当时的政治状况,而胡图人则要求维持当时的政治状况;在布隆迪则是胡图人要求改变当时的政治状况,而图西人则要求维持当时的政治状况。正是这种一方要求改变与另一方要求维护国内政局的斗争,不仅使这两个国家成为非洲政局最不稳定的国家,而且直接导致了非洲历史上罕见的部族间的野蛮大屠杀。⑦此外,资源分配不均、经济利益分配不公也是引发民族冲突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出现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人道主义危机就与此有关,并且非阿拉伯人武装与政府军及阿拉伯人之间的冲突迄今已造成该地区7万多人死亡、180多万人流离失所,约有200万人亟须“紧急救助”。联合国的报告声称,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已经在达尔富尔发生。⑧
2.西方式民主使非洲政局动荡不安。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迅速出击,以扩大自身在非洲的影响。为了能控制非洲,美国把“多党制”的民主模式输入非洲国家,并把这种民主模式与经济援助相挂钩,拿出3000万美元的“地区民主化基金”,为走上“新民主化”的非洲国家提供直接的经济援助。⑨在这种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在1989年末到1990年初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就有9个非洲国家迅速行动起来。在此后的几年中,“多党制”民主模式成为非洲各国的“当务之急”。但“多党制”民主模式并未给非洲国家带来稳定和发展,相反却造成非洲国家政局普遍动荡不安,民族间的争斗又名正言顺地以“多党制”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时间,非洲国家内代表不同族体利益的党派林立,它们都想利用“多党制”之机为本族体捞取利益。例如,喀麦隆原本是非洲各国独立后少有的几个比较稳定的国家之一,但自1992年实行“多党制”以来,该国大部分省份都发生了民族冲突与动乱;刚果(金)刚宣布实行“多党制”,国内就发生了未遂政变,流血冲突不可避免;在肯尼亚宣布实行“多党制”后,反对派近15万人上街游行示威,引起严重的流血冲突。⑩
3.边界争端不断。非洲国家的版图和边界是殖民统治的产物。殖民者不顾非洲人民的历史分布与文化传统,人为地划分殖民边界线。根据原苏联专家阿·葛罗米柯的研究,非洲国家的边界有44%是按经纬线划定的,有30%是用直线或曲线的几何方法划定的,只有26%的边界是由河流、湖泊或山脉构成的自然边界线。(11)非洲国家独立后,别无选择地继承了殖民地时期形成的边界,这就为日后的民族纠纷和边界冲突埋下了隐患。索马里与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的边界冲突是一个典型例证。在殖民时代,索马里被分割为英属索马里、法属索马里和意属索马里,之后,一些索马里人居住地区又被西方列强划入埃塞俄比亚和肯尼亚。1960年索马里独立后,为实现索马里部族的统一,索马里与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发生边界冲突,大量难民涌入索马里、吉布提和苏丹,人数多达200万。这样的战争在非洲屡见不鲜,阿尔及利亚与摩洛哥、加纳与多哥、加纳与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与尼日利亚、尼日尔与贝宁、马拉维与坦桑尼亚等诸多边界冲突皆因殖民划界遗留下来的跨界部族问题而起。(12)
4.经济持续贫困化。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非洲多数国家的经济开始走向恢复和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指出,世界上48个最不发达国家中有33个在非洲,15个非洲国家食品严重短缺。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非洲至今有一半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之下,有2亿人口得不到正常医疗服务,艾滋病等疾病肆虐,贫困、饥饿、失业、分配不公以及腐败大量存在。(13)这些因素成为引发动乱的温床。在非洲许多国家,贫困和战乱互为因果,形成了越穷越打、越打越穷的恶性循环。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均是如此。同时,冲突导致非洲经济遭受重创,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在过去20年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因冲突而蒙受的农业损失高达500多亿美元。(14)无休止的冲突还耗费大量资金,产生了大量难民,给冲突国和邻近国家的政府带来沉重负担。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统计,截至2003年初,全世界难民人数为1030万,其中330万在非洲,他们的存在和流动给这个大陆带来许多社会问题。(15)
(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成立过程
正是基于对殖民主义历史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制度的沉痛记忆,面对非洲各族人民的个体和集体权利仍在不断地遭到蹂躏和践踏的严峻现实,非洲国家独立后深感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是无法有效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于是开始探索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尝试建立区域性的人权促进和保护机制。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在非洲就出现了建立一个保护人权的区域司法机构的设想。1961年,由“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组织的“非洲法治大会”在尼日利亚的拉各斯召开,有来自23个非洲国家和9个其他洲属国家的194位法学家参加,在会上提出了建立一个非洲人权法院的设想。但是,这种设想当时并没有得到非洲国家的积极响应。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当时非洲国家的多数领导人认为,人权问题完全属于主权国家内的管辖事项。而且,当时的非洲国家领导人几乎都没有将争端提交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在内的第三方解决的政治意愿。20世纪80年代初之后,非洲国家的领导人逐渐开始转变这一立场,通过第三方尤其是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已经成为非洲国家领导人在和平解决争端时经常选择的方式。据统计,1982年至1997年,在国际法院审理的所有26个诉讼案件中,有10个案件的当事方为非洲国家。另外,非洲还在各种区域经济组织中建立了法院或法庭,例如中部非洲经济共同体法院、非洲经济共同体法院、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和仲裁法庭、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法院等。与此同时,非统组织根据《非洲宪章》而设立的“非洲人权和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非洲人权委员会”)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弱点也逐渐暴露出来。非洲人权委员会保护人权的主要机制是根据《非洲宪章》第47条至第54条规定的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指控制度。但是,出于外交等因素考虑,通常一个国家不愿对其他国家严重侵犯本国人权的行为向人权保护机构提出指控。因此,在该委员会成立的最初5年时间里,就不断出现要求改革《非洲宪章》执行机制的呼声。尽管该委员会在成立之后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包括引入个人申诉机制,但根据这种机制做出的决定缺乏约束力,而且几乎没有引起《非洲宪章》缔约国的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非洲国家决意建立一个非洲人权法院。1994年6月15日在突尼斯召开的非统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上通过了第230号决议,要求非统组织秘书长召集政府专家会议,审查提高非洲人权委员会工作效率的方式,并特别考虑设立一个非洲人权法院的问题。1995年9月6日至12日,非统组织秘书长将其准备的一份议定书草案提交给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首次政府专家会议,会议通过了包含有32个条款的议定书草案(开普敦草案)。该草案和政府专家提出的报告随即被送交非洲各国政府进行评议。但是,只有布基纳法索、莱索托和毛里求斯三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评议报告,非统组织部长委员会决定延期审议该草案,并敦促非洲各国政府对该草案进行评议。1997年2月24日至28日在利比亚首都的黎波里召开的非统组织部长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敦促各国政府对该草案进行评议,并要求在1997年3月30日之前提交评议报告,以便在1997年4月举行的第二次政府专家会议上最终确定议定书草案。1997年4月11日至14日,第二次政府专家会议在毛里塔尼亚首都努瓦克肖特举行,会议审查了非洲各国政府提交的评议报告,并通过了新的含有34个条款的议定书草案(努瓦克肖特草案)。1997年12月8日至11日,第三次政府专家会议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会议在审查了各国后续提交的评议报告后通过了含有35个条款的最终议定书草案(亚的斯亚贝巴草案)。1997年12月12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非洲各国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会议上通过了该议定书最终草案,并建议非统组织部长委员会以及大会通过该草案。1998年6月10日,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召开的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作为《非洲宪章》补充文件的《关于建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议定书》(以下简称《非洲人权议定书》)。2003年12月16日,非洲岛国科摩罗批准了《非洲人权议定书》,成为非洲第15个批准《非洲人权议定书》的国家。根据《非洲人权议定书》第34条第3款的规定,《非洲人权议定书》于2004年1月25日生效。(16)截至2004年7月20日,已经有19个非洲国家批准了该议定书,另有24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也就是说,2004年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就已经在法律上诞生,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法院一直没有进入实际运作阶段。2006年7月2日非盟首脑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该决议要求负责设计该法院架构并汇总各方建议的各成员国常驻非盟代表委员会向下届非盟首脑会议提交有关报告,并敦促非盟委员会、非盟各成员国对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给予全方位支持,以使该法院尽快有效地发挥其职能。(17)
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运作机制
(一)法院的使命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是《非洲宪章》的执行机构。《非洲宪章》规定,非洲人民面临着根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等特殊任务。基于非洲人民的传统道德和价值观,《非洲宪章》不仅规定了平等权、生命权、尊严权、人身权、获得公平审判权、信仰及宗教自由权、信息权、集会权、迁徙和居留权、参政权、财产权、同工同酬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家庭权等个人权利(第3-18条),而且还专门规定了民族平等权、民族生存权和自决权,以及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发展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等民族权利(第19-24条)。可以说,《非洲宪章》是发展中国家通过的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理念,即“人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不仅有个人人权,还有集体人权”。(18)该宪章是非洲第一次将具有鲜明的反帝、反殖、反霸、反对种族主义意义的集体人权(民族权)放在了突出的位置,(19)表达了非洲各民族告别殖民历史、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谋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心声。实际上,集体人权的概念已经被关于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文件(《发展权利宣言》)等所承认,并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非洲宪章》更是高举起“民族权”这面旗帜,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则以捍卫这面旗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
(二)法官制度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除院长之外,法官均为兼职。(1)法官的资格和提名。法官应该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在人权与民族权方面公认的具有实践、司法以及学术能力和经验的法学家。他们应当以个人的身份当选和任职。法官候选人由《非洲人权议定书》的缔约国提名,每个缔约国可以提出3名候选人,其中至少有2名是本国国民,但法院中不能有两名法官是同一个国家的国民;缔约国在提出候选人时必须对性别比例给予适当的考虑,同时要保证有非洲主要地区的代表和非洲主要法律传统地区的代表。(2)选举。法官由非盟的成员国选举产生。在具体操作上,由非盟各成员国外交部长组成的非盟执行委员会负责法官的选举,选举时同样要遵守有关性别、地区和法律传统的要求。选举的结果须经非盟首脑会议的认可。(3)任期。法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为了保证法院工作的连续性,《非洲人权议定书》第15条规定:第一任11名法官中有4位的任期为2年,另外4位的任期为4年,余下3位的任期为6年。第一任法官中任期是2年或4年的法官应由非盟秘书处在第一次选举结束后立即以投票的方式选出。在法官死亡或辞职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立即通知非盟秘书处,秘书处应从法官死亡之日或辞职书生效之日起宣布职位的空缺。除非剩余的任期少于180天,否则应填补空缺的法官职位,在填补空缺时要遵守《非洲人权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当选的替任法官应继任其前任剩余的任期。除了院长,所有法官都是兼职的,但是如果非盟首脑会议认为适当时,可以改变这种安排。(4)宣誓。选举过后,法官应就公正、诚信地履行义务做出庄严的宣誓。(5)法官的职务保障与回避。尽管法官候选人是由国家提出的,但却是以个人的身份当选和任职,法官不是国家的代表。如果法官是某案件所涉当事国的国民,他就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法官享有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外交豁免和特权;法官不能参加他从前以任何身份参与过的案件的审理;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所做的决定或发表的观点不受追究。就职业伦理要求而言,法官不得参加任何与其职责不相容的活动,也不能参加任何可能干扰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此外,除非经其他法官投票一致认为其不再符合担任法官的法定要求,法官不得被停职或免职;但如果非盟首脑会议对此做出不同的决定,则应按照后者的决定执行。法官对于其同僚所做出的对其不利的决定,有上诉的权利。(20)
(三)法院的职能与管辖权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具体职能有三项:一是审判职能,这是法院在人权保护方面最为重要的职能,也是成立该法院的意义所在;二是调解职能,表现在法院可以对提交的争议进行调解,从而达成友好解决协议;三是咨询职能,体现在它的咨询管辖权上。从另一个角度上说,该法院具有诉讼管辖权、调解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1)属事管辖权。《非洲人权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了属事管辖权:“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应当延伸到被递交的有关解释和适用《非洲宪章》、本议定书,以及其他国家批准的人权文件的案件和争议。”(21)第7条又规定:“法院将适用宪章,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批准的人权文件规定。”(22)将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可以得出下述结论: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属事管辖权,不仅仅局限于《非洲宪章》和《非洲人权议定书》,而是非盟成员国加入的所有人权条约,包括联合国公约,双边和多边以及区域协议。(23)(2)属人管辖权。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属人管辖权分为两种形式:强制性管辖权和任择性管辖权。《非洲人权议定书》第5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性管辖权。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非洲人权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提出诉讼的成员国、被诉至委员会的成员国、其公民曾遭受人权侵犯的成员国以及非政府组织都有权向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提交案件。而且第5条第2款规定,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国都可向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申请参加诉讼。《非洲人权议定书》第5条第3款规定了任择性管辖权。根据该条款规定,在非洲人权委员会中具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符合《非洲人权议定书》第34条第6款的规定,即在批准该议定书时或以后任何时候,其所在国应当宣布接受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受理根据《非洲人权议定书》第5条第3款提起的诉讼。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不受理关于没有提出此种声明的缔约国根据第5条第3款提出的任何诉讼。所以,只有当该议定书缔约国在批准或以后任何时候宣布接受第5条第3款时,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才有权受理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针对该国提起的诉讼。(24)
2.调解管辖权。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友好解决协议。这一规定来自非洲人权委员会的实践,也反映了非洲人民的传统习惯,即调解优于对抗。
3.咨询管辖权。应缔约国或非洲联盟及其机构以及由非盟认定的非政府组织的要求,法院有权就任何有关《非洲宪章》或其他非洲人权文件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包括正在被非洲人权委员会审查的事项。法院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约束力,但作为一个司法机构所提出的意见,会产生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说服力。
(四)法院的程序
1.案件的起诉和受理。《非洲人权议定书》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的申诉时,可以征求非洲人权委员会的意见。据此,非洲人权委员会应尽快对提出申请的非政府组织作为委员会观察员的效力、是否有同一个申请正在或已被委员会审查、某个特定国家的司法管辖的效力等问题做出回答。《非洲人权议定书》还规定,法院应在考虑《非洲宪章》第56条所规定的向非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案件的可受理性规则的基础上,决定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申诉的可受理性,如果申诉不符合《非洲宪章》第56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宣告对案件不予受理,进而不再审查缔约国是否违反人权。
2.案件的审理。《非洲人权议定书》规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也可以将其移交给非洲人权委员会。《非洲人权议定书》的这种安排是为了避免法院的负担过重,确保法院能审理那些对促进人权保护比较重要的案件。非洲人权委员会的宗旨在于通过促成申请人与国家之间进行积极的对话来解决冲突。法院的活动也体现了这一宗旨,在解决争议时首先力求通过积极对话来化解冲突。如果法院认为这一努力于事无补或失败,就进入审判程序。
3.判决。案件经过庭审调查后进入评议阶段,如果法院发现存在违反人权和民族权的行为,它应发出适当的命令,让侵权方为其侵权行为进行补偿和赔偿。法院应当在结束评议后90天内作出判决,并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参加评议的法官如果对案件的处理有分歧,任何参加案件评议的法官都有权在判决书中附上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法院的判决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应当送达案件当事人,同时分送非洲联盟成员国及非洲人权委员会,以及非洲联盟执行委员会。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但法院可依照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条件根据新的证据对案件进行重审,还可以解释自己的裁决。
4.执行。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国具有约束力,但执行的义务是建立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的,对于没有执行判决的国家,法院本身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去强迫其执行。非洲联盟执行委员会监督判决的执行,如果有关国家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在其向非洲联盟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公布这些国家的名单,这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件丢脸的事情。
三、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前景
建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为非洲搭建了一个能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的有效平台,填补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地域空白”。与非洲人权委员会相比较,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可以对相关国家做出约束力的判决,这必将加强人权与民族权保护力度,为受害人和受害民族提供国际司法支持途径。而且,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应非盟及其机构、成员国和其他非洲组织的请求,对《非洲宪章》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件的阐释,将为非洲各国在国内贯彻实施《非洲宪章》及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提供指导,从而促进非洲国家人权与民族权理念、法制和实践的进步。同时,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为平台,建立、健全人权与民族权的区域性司法保护机制,也是非洲国家对世界人权文明做出的积极贡献,将带动其他地区的人权保护实践。2005年11月22日,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六届年会通过了亚洲人权史上前所未有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强调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教育权,认为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同时,也提出了“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的设想。(25)但目前亚洲在建立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方面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可以说,非洲国家在这方面为亚洲国家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例。
但是,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真正进入实际运作并发挥保护人权与民族权的有效作用,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障碍。(1)从目前的制度设计角度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能否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其威效,仍有存疑的地方。根据《非洲人权议定书》的有关条款,法院诉讼程序的启动首先是依靠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非洲人权议定书》缔约国的指控。但各国之间出于外交关系等考虑,一般不会提出这种指控。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国家指控的难度。而个人和非政府组织要对《非洲人权议定书》缔约国提出指控,则需要该国做出同意法院受理的声明。实际上,做出这种声明的国家少之又少。因此,未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正式成立后,还不能排除由于缺乏有效指控而陷入“英雄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处境的可能。(2)《非洲人权议定书》虽然对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具体规则还有待法院自行制定。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是法院独立、公正、效率的保障。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正式成立后,尽快制定出既吸收欧、美人权法院经验,又符合地区实际和法院自身特点的完备的诉讼程序规则,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3)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实际运作还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例如法院的驻地问题、经费问题。2006年,非洲联盟执行委员会建议暂设一个人权和民族权法庭,其驻地拟为坦桑尼亚北部城市阿鲁沙。2007年非洲联盟首脑会议批准了这个建议。2007年9月17日,非洲联盟人权和民族权法庭正式办公,主要处理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26)但是直至目前,《非洲人权议定书》缔约国还是均不愿意将法院设在本国境内。法官选举和法院驻地问题原定于2004年7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非洲联盟议会第三届会议上确定,但由于被提名的法官候选人人数不够以及缔约国不愿将法院设在本国内等原因而被迫推迟。至于经费问题,根据《非洲人权议定书》的规定,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经费由非盟承担。但这一承诺能否落实还是未知数。依据《非洲宪章》的规定,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的经费也由非盟承担,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落实,该委员会只得到处争取经费援助。非盟首脑会议还一度想将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与拟议中的非洲法院合并,也是考虑到法院面临的一系列实际困难。(27)
总之,上述困难为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实际运作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但是,建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符合非洲各国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也是符合世界人权领域文明、进步的潮流的。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非盟第七届首脑会议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的同日,大会还通过了一项关于乍得前总统哈布雷的案件的决议。该决议认为,哈布雷案涉及非洲人的尊严,不能在非洲以外的地方审理,应当由非洲自行审理,(28)这意味着非洲人民自行维护人权行动的良好开端。而且,人权和民族权法庭已经正式办公。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能够早日投入实际运作,为《非洲宪章》武装上锋利的“牙齿”,在促进与保护人权、民族权方面发挥突出和卓越的作用。
注释:
①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它们与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一起构成了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1998年11月1日,《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生效,新的欧洲人权法院成为常设的、惟一有权受理欧洲国家和个人申诉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
②1969年,由32个国家组成的美洲国家组织召开人权特别会议,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根据该公约,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和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是美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
③《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于1963年5月23日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通过,是非洲统一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2002年,非洲统一组织更名为非洲联盟。
④该宪章于1986年10月21日开始生效。目前,非洲联盟所有的53个成员国都是该宪章的缔约国。除了摩洛哥之外,所有非洲国家都是非洲联盟的成员国。摩洛哥在1976年退出非统组织,抗议非统组织承认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即“西撒哈拉”)。参见朱利江:《非洲人权法院: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进展》,载《国际论坛》,2005年第2期,第69页。
⑤“种族隔离”(aparheid)是南非荷兰语(阿非利卡语)的一个单词,原意是“分开;隔离、分开的存在和发展”。它是1948年南非白人政权为其种族政策制定的正式名称,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的种族隔离、种族压迫和剥削的体制,是建立在永久剥夺人权基础上的“一种国家种族主义、一种制度化了的种族主义”。在南非,“法律对于每个种族的人应该在哪里居住、干什么工作、接受什么教育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禁止不同种族之间的社会交往,连公共设施也分别设置、分别使用。只要不是白人,就不能在政府部门工作”。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末,才在南非宣告寿终正寝。参见谢国先:《南非:种族隔离的“终结地”》,载《今日民族》,2002年第12期,第28页。
⑥参见宋丽梅:《非洲民族冲突的根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7月29日,第3版。
⑦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机上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成为部族间野蛮大屠杀的导火索,在卢旺达全国范围内引发了胡图人针对图西人的血腥报复。在此后的3个多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多数人为图西人。参见宋丽梅:《透视非洲民族冲突》,载《中国民族报》,2005年4月22日,第4版。
⑧参见夏吉生:《非洲人权事业的新进展》,载《西亚非洲》,2005年第5期,第21页。
⑨参见包茂宏:《论非洲的族际冲突》,载《世界历史》,1999年第1期,第81页。
⑩参见宋丽梅:《透视非洲民族冲突》,载《中国民族报》,2005年4月22日,第4版。
(11)参见〔埃〕布特罗斯·加利著、仓友衡译:《非洲边界争端》,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
(12)参见车效梅:《非洲部族冲突问题探析》,载《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第96页。
(13)同上,第98页。
(14)参见孙永明、杨志刚、李大伟:《同室操戈,乃是非洲祸首》,载《新华每日电讯》,2003年7月12日,第5版。
(15)同上。
(16)《非洲人权议定书》第34条第3款规定:“本议定书在第十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三十天开始生效。”
(17)参见黄伟、欧飒:《非盟首脑会议决定成立非洲人权法院》,载《人民日报》,2006年7月3日,第8版。
(18)卢徽:《论中非人权法所共有的集体的人权观》,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12期,第109页。
(19)参见中国人权研究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载《人民日报》,2005年4月13日。
(20)参见李晶珠、王伟、赵海峰:《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国际人权保护体制的新篇章》,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第91页。
(21)转引自李晶珠、王伟、赵海峰:《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国际人权保护体制的新篇章》,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第91页。
(22)同上。
(23)参见洪永红、周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述评》,载《西亚非洲》,2007年第1期,第62页。
(24)参见洪永红、周严:《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述评》,载《西亚非洲》,2007年第1期,第63页。
(25)参见王立峰:《人权保护的区域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载《学习时报》,2006年9月26日,第6版。
(26)参见义高潮:《非盟人权和民族权法庭开始工作》,载《人民日报》,2007年9月18日,第3版。
(27)参见李晶珠、王伟、赵海峰:《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国际人权保护体制的新篇章》,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第93页。
(28)1990年,乍得总统哈布雷政权被军事政变推翻,他流亡于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2005年9月,比利时司法部根据3名比利时籍乍得人的指控,以涉嫌犯有严重反人权罪、反人类罪和滥用私刑罪为由,对哈布雷签发国际逮捕令。比利时要求塞内加尔将哈布雷引渡到比利时受审,但遭拒绝。塞内加尔表示哈布雷案由非洲联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