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_农民论文

德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_农民论文

德国农民的权益保障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保障体系论文,权益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农民能充分享受并拥有广泛的权益,这是其他国家甚至许多发达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德国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称作“法治国家”,而认为自己的国家既是“法治国家”又是“社会国家”,这是因为德国认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如它完善。

研究德国农民的权益保障体系,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民的权益保障体系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着重从农民权益的支柱、农民权益的代表和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关措施三个方面来分析德国农民的权益保障体系。

一、农民权益的代表:农民组织

在德国,联邦农业部执行政府对农业的宏观管理,例如,制定农业政策和农业发展计划等;负责参与欧盟内部农业生产、销售政策的协调;负责与本国各州政府及全国性社会组织机构的协调;协调国际间的合作。而大量的农业生产管理、经营等工作,则由非官方的组织来完成。因此,在德国,形成了纵横交叉的网络化的农民组织,这些组织功能齐全,从层次上来看,有地区组织、州组织、全国性的团体。

德国最主要的农民组织是德国农民联合会,它是国内农业、林业和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团体组织,是农民协会以及跨地区的农业和林业专业协会的联合会。各州的联合会管理并协调各县的联合会,95%左右的农民是德国农民联合会的会员。该会代表德国农民参与和欧洲邻国农业组织机构的协调,它又是欧盟农民联合会的成员。德国农民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当法律顾问、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开拓市场的服务、对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等。

德国农民联合会的下属正式成员组织有各州的农民协会、德国农村青年联盟、德国赖夫艾森联合会、德国农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联合会,另外,还有40多个非正式的成员组织。其中,德国农民协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组织,它由农民、商人和农业技术人员组成。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农户和农业企业解决技术问题、促进市场发育、开展职业教育等。它还是质量检验和认证组织,例如,对肉制品、奶制品等进行质量检验,颁发质量等级证书等。该组织颁发的DLG(德国农民联合会)质量标记,很有权威性。

依章程规定,德国农民联合会具有全权代表会员组织维护他们在农业、林业方面的经济、法律、租税、社会、教育以及政策的权益,并协调会员组织所有和重要事务主活动。它代表几十万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参与促进农林牧渔各业发展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提出建议,协助农业企业和农户有效地调控资源在农林牧渔各业的配置,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同时,联合会不仅是农民经营权益的代表者,也把维护农民的生存条件以及维护农村地区具有文化、休闲、经济功能的空间当成重要任务。德国农民联合会以给予会员咨询的方式,实现其目标,并作为农民及其家属的权益的代表影响政府、国会及欧盟的决策。

德国农民或民间农业组织组成各种农业利益团体,这些团体重视整体产业的利益和农民的政治、社会权益,并将会员的具体意见适时反映至立法及行政机关,在政府与农业企业和农户间扮演着协调、沟通的角色。同时,这些团体还通过利益诉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层面产生影响力。纵观德国农民的团体组织,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它是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非政府组织,渗透到农民生活的每个角落,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这些组织受到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②它体系完备,层次较高,大多数已经发展成为经济独立的实体,其收入来源有三种渠道,即会费、捐助以及本身的经营收入。③不同层次以及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团体组织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二、农民权益的支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其中,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内容包罗万象,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

在已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德国,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能够享受所有社会保障。1886年5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的公布和生效,是德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开端。1957年10月1日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德国朝着建立一个独立的、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德国政府承担着很大的责任,例如,1996年,农民养老保障总支出为60亿马克,其中,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为18亿马克,联邦政府的补贴为42亿马克。同时,联邦政府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的援助金额为20.5亿马克,为农民提供的事故保险津贴为4.14亿马克,欧盟提供的事故保险津贴为2.07亿马克。再如,1997年,联邦政府为农民提供的护理保险津贴为4500万马克。

在德国,设有专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社会法院。社会法院按照《社会法院法》的规定,对于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子女津贴、战争受损害者供养等领域发生的争议行使处理权。

以下着重介绍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农民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在德国是作为一个专门的部分相对独立的,这与其他发达国家(例如英国、瑞典、美国等)迥然不同。德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是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农民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在农场主(包括其配偶)、共同劳作的家属及其遗属出现诸如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养老金,为老年农民和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投保对象。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谁作为企业主在独立经营着达到最低规模的农业企业,他就是一个农场主。如果一家农业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包括副业的收益)达到了临界值(由当地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在与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且在考虑到当地或地区的具体情况下制定),则这家企业就被看作达到了上述的最低规模。另外,倘若配偶双方没有持久地分居,农场主的配偶也被视作农场主。共同劳作的家属则是指在企业中专职从业的直至第三代的血亲、直至第二代的姻亲和农场主或者其配偶的一个子(女)或养子(女)。必须指出,大型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应投保于普通的工人或职员法定养老保险。

2.资金来源。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但很大一部分费用来源于联邦资金(联邦政府的补贴)。保险费数额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一个农场主即使经营着多个农业企业,也只缴纳一份保险费,且所有农场主的缴纳数额是相同的,与企业的大小以及经营结果无关。每一个共同劳作的家属若未依法或根据申请被免除保险义务,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由农场主承担,其费用为该农场主保险费的一半。该农场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申请对共同劳作家属保险费的补贴。

3.给付形式。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给付是以农场主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的。养老金的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给付,此外,在出现特定风险时也可以予以实物给付,例如,在面临或出现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投保者可以获得康复性医疗,目的在于避免他们丧失劳动能力或改善和恢复其劳动能力。如果投保者由于接受康复服务、丧失劳动能力、处于孕期或母婴保护期或死亡,企业的正常运营无法维持,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也可以提供经营帮工和家政帮工。农村养老保险最低投保年限一般为15年,如果投保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最低投保年限则为5年。

4.机构设置。目前,在德国有13家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它们分别设立在当地的农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机构里,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自己的总联合会,即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GLA)。无论是各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还是其总联合会,都是具有自治特征的实体,受到国家的监督。它们的自治机关为名义性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在选举会员代表和理事时,会员被分为没有外来劳动力的独立从业者(指只雇佣家属的农场主)和雇主(指雇佣了家庭以外雇员的农场主)两类,以此确保他们都有相应人数的代表进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的理事会中,也有相关联邦政府部门(例如,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农业部)的代表,但他们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

(二)农民医疗保险

德国在1972年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体系,旨在降低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此之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危及企业的生存。在德国,对农民与对职工一样,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也采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民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比较困难,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按照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为农民确定了20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等级确定了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数额,规定最高保险费数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数额的6倍。

与职工医疗保险不同,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联邦政府为农民的医疗保险提供津贴,例如1996年,联邦政府提供的津贴为20.5亿马克。农民医疗保险资金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关键,因此,在制定《农民医疗保险法》时,德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医疗保险费标准,并确定国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津贴的原则。在这里,农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是必须的,而国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津贴也是必须的,只有这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农民医疗保险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三、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关措施

(一)依法保护农民的利益

以法律扶持农业、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德国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德国《农业法》第一条规定,农业人口应与其他职业人员的福利状况同等。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德国通过立法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证价格制度,同时在资金信贷、保险等方面对农业进行扶持。

在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中,农业仍属于较特殊的经济部门,市场调节和价格竞争机制不起主导作用,政府为农产品制定了特殊的市场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稳定价格。国家干预农业市场的出发点是保证生产者获得适当收入,以达到维护和发展农业的目的。在欧盟实行共同农业政策之后,欧盟实行统一的农业市场制度,但德国仍同时实行自己的农业政策。联邦德国政府还通过调节市场的《市场制度法》以及一系列有关农产品的法律,对一些主要农产品实行了法定的保证价格,还通过从事农产品进出口和储存业务的办事机构对价格施加间接影响。在粮食方面,政府影响价格的做法主要有:①国家于1950年制定了《谷物法》,对小麦、黑麦、大麦规定了保证价格,并声明如果其他谷物价格下跌,国家也要干预。②政府按照粮食的基本价格,根据粮食的种类和市场需求情况对生产者发放不同的生产补贴。③通过粮食储存和进出口机构影响粮食价格。

为实行共同农业政策,欧盟建立了“共同农业基金”,联邦德国可从中得到资金,但每年本国还要对农业进行大量的财政补贴。这些财政补贴一方面用于价格下跌和货币升值时的价格补贴以及出口补贴,另一方面用于对农业投资、生产调节和农业调整的补贴。

(二)维护农民进城工作的权益

德国宪法要求存在全国性的共同市场,维持四大自由流通,即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这就在立宪层面上允许农民自由进城打工。

德国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这一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19世纪,大量德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随后,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大量工人失业。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德国城市中出现自发的援助和照料穷人的活动,以使穷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1855年,《穷人权利法》生效,根据该法,每个地区依据实际情况,对贫困居民实行生活补贴。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后,德国的社会名流意识到,在解决劳工问题上,政府出面提供社会福利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它的重要职能。1883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1903年,议会通过详细的《童工法》;同时,为帮助失业工人找工作,又建立了职业介绍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德国社会福利体系的覆盖面不断扩大,30%的男性公民、12%的女性公民享有医疗保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社会福利体系进一步扩大到农民和女性人员中。

在当时,德国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后,儿童的义务教育和成年人的职业教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首先,德国通过多渠道发展义务教育。德国《童工法》明文规定,6~14岁的青少年必须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然后才能进工厂就业。这个规定一方面反对工厂使用童工,另一方面要求儿童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其次,德国创办职业学校,发展职业教育。德国的职业教育历史悠久,早在工业化以前就已迅速发展。随着大量农民进城,职业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变得更为迫切。转移到城市中的大量农村劳动力,由于贫困,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为了适应现代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的需要,德国各大企业都十分注重职业培训,加强对徒工的技术训练。德国在解决由于人口流动带来的问题时,高度重视少年儿童的基础义务教育并普及成人教育,重视成人职业培训,对提高全民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直接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拥有合理的收入是农民的基本权益。在全球主要工业国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德国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近些年来大大高于其经济增长速度,这与政府的扶持是分不开的。政府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关政策措施可概括如下:

1.落实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定期、足额发放各类补贴。按照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德国定期给自愿提出申请的农民分别发放12项补贴:(1)土地补贴,按土地面积发给种植农作物的农民。(2)休耕补贴。凡是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而且至少宽20米的地块或小于3000平方米但持续被墙、灌木丛或河流隔开的土地的耕作者,可以申请休耕并得到休耕补贴,休耕的时间从1月15日开始到8月31日为止。(3)家畜补贴或干饲料补贴,发给家畜饲养者。(4)粗放经营补贴,发给每公顷饲料田承载牲畜量少于1.4个大牲畜单位的农户。(5)首次绿化造林津贴,发给首次在农用土地上植树造林者,发放期为20年。(6)粗放性使用补偿,发给把土地用作永久性绿地的企业。(7)额外津贴,每年发给山区牧场、欠发达地区的牧民、合伙经营的牧场。(8)森林额外补贴,发给巴符州森林所有者,每个森林所有者最少可申请5公顷,最多可申请100公顷的森林额外补贴。首次绿化造林的面积由于获得首次绿化造林补贴,就不再获得森林额外补贴。(9)投资补贴,发给农业企业,总价值可达投资额的40%,在落后地区可达50%。如果是青年农民投资,补贴总额最高可达投资额的45%,在落后地区可达55%。(10)青年农民开业补贴,发给40岁以下首次开办农业企业的青年农民。(11)退休补贴,发给退休农民。(12)地区补贴,发给落后地区及环境受限制地区的农民,补贴额视情况而定。

2.对适应环境的农作方式进行资助。自1992年以来,德国每年都在农业环保措施框架内对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进行资助。近年来,由于欧盟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保护价,农民的收入有所减少。为了稳定农民的收入,德国增加了这方面的资助。1998年,德国这方面受资助的面积达500万公顷,占德国农田总面积(1730万公顷)的29%,年资助总额从1994年的约4.15亿马克增加到1998年的9.26亿马克,大约有41.8万申请者得到了资助。

2002年,德国增加对参加“农业结构调整和海岸保护”任务的企业的资助,资助额由2001年的8.13亿欧元增加到2002年的8.72亿欧元。与之相配套,联邦各州还出资5亿多欧元资助这些企业。具体来讲,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得到资助:①在耕作中采用粗放式的生产方式;②粗放式地使用牧场或将农田改为粗放式使用牧场;③采用生态种植方式。

除了欧盟和联邦政府对自愿按照欧盟2078/92号文件(《关于资助适应环境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的农业生产方式的规定》)规定承担义务的农民和企业给予资助外,联邦各州对执行自然保护区或水域保护区计划的农民和企业还另外发放补贴。联邦新州(原东德各州)还从欧盟和联邦政府得到对欠发达地区的额外资助。

(四)确保农民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益

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农民的基本权益之一。德国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很广,这里着重阐述一下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

1.教育培训。农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德国政府历来特别重视农业教育。为使农业企业经营者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持德国农业的竞争力,德国政府出台了加强农业教育的计划。该计划强调要全面更新农民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更多新型农民,要求他们必须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专门知识,以适应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以及正在兴起的基因农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具有高学历的年轻人进入农业企业。另外,德国政府还充分发挥50多所农村业余大学的作用,并通过举办农业学习班、专题讲座及短期进修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2.信息服务。德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向农民提供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仓储及咨询、信贷、保险等的无偿或收费很低的服务。目前,德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遇到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农民越来越需要获得多方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德国政府认识到,以日益普及的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已成为改善德国传统的农业经营和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因此,政府帮助农民和农业企业建立起内部网,透过内部网来实现产品的统一调拨、供货和各种协作。同时,农民和农业企业也可透过网络获得大量及时、有效的多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另外,政府还鼓励农产品经销部门在网上开设“虚拟市场”,并与全国各地已有的食品生产点和供应网建立起联系。德国透过“虚实结合”的方式,完善原有的生产、供应和流通体系。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及时买到所需的农产品;另一方面,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也可根据客户需求,签订供求合同,实现“按需生产”。

标签:;  ;  ;  ;  ;  ;  ;  ;  

德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