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建设与竞争性银行制度_银行论文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建设与竞争性银行制度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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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形成机制

(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逻辑起点: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

科尔内(Janos Kornai,1986)认为,一个相对“硬”的企业预算约束包括下列条件:(1)企业不能影响投入品和销售品价格的变化,而只是价格的接受者;(2)税收是严格的,纳税是无条件的;(3)贷款条件是严格的。这种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靠降低成本和增加销售量。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折旧全部上交国家,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需投资几乎都是中央财政拨款解决;银行虽是金融企业,但依附于财政。这一时期,国有企业不存在债务问题、国有银行也不存在不良资产问题。

实行“拨改贷”的改革后,国有企业的资金运用就有了成本的考量,也面临负债和还本付息的问题。资金来源转变为银行贷款有偿使用之后,国有企业并没有赋予相应的完全自主选择生产方向的权利,依然承担国家大力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目标,再加上经济转型过程中改革措施不配套,使国有企业在面对其它对手时处于不对等的劣势竞争地位,而这种地位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经营努力是无法解决的。林毅夫等(1997)详细概括了国有企业的不利竞争环境:生产过程资金密集程度过高,一部分产品价格仍然扭曲,企业普遍承受着沉重的社会性负担,严重的冗员,以及因此所造成的企业过度负债。

可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出资人在本质上仍然是国家,国家当然要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企业资本金不足而财政又不能补足,如果将其推向市场的评价和选择之中,赋予其“硬”的预算约束,缺乏自生能力的国有企业无疑会大批破产。但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增长和对国家财政贡献很大;在吸收劳动力就业份额上,也依然占据重要地位。显然,这种选择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将难以承受。既然要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国有银行贷款的性质就有了某种程度上的改变:变相充当了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形成企业预算“软约束”。

把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当成一个前提,不仅贷款成为“非经济”的决策,而且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而不能归还贷款时,银行仍然要继续予以支持。

政府为实现赶超战略目标,对产业发展等问题进行指导,必须掌握对资金的控制权。因为民营银行与政府的效用函数可能不一致,一个现实的选择就是国有银行垄断的制度安排:国家是惟一出资人,产权占有具有不可转让性以及经营责任的无限性。这种安排便于政府控制资源流向,有利于政府实现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增强就业保障等目标。

从政策规定看,80年代至90年代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引中曾经明确说过,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对国有企业实行信贷支持。只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后,政府才从政策上逐步放弃了直接的行政干预。目前,政府部门虽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商业银行决定贷款的自主性,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潜在影响仍然存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倾向于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国有银行作为“借者的集中”和“贷者的集中”,主宰了金融资源的配置。资金不能按照市场的需求流动,而在更大程度上按政府政策需要强制性流动,外力改变了资金的流向,大多向国有企业汇集。

这样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充其量只能是一种“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张维迎,1996),或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严肃性遭到了破坏,国有企业“高负债率”与国有银行“软约束”并存成为通过中介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特点。

(二)政策性负担重而不是高负债率导致国有企业效益差、资金循环过程受阻,银行贷款演变为不良资产

撇除国有企业“考虑”股东没有还本付息“硬约束”的因素之外,适度债务对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价值是有益处的。尤其是处在一个负利率的经济环境中,借到钱就意味着分到财富。在中国,国有企业通过通货膨胀甚至负利率而受惠有两方面:一是当前利息支出偏低;二是债务贬值,这部分是大头。

比如,2004年全年通货膨胀率3.9%,1年期贷款利率水平也是很多年以来较低的,2004年10月加息前仅有5.31%,加息后也只有5.58%,因此,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水平并不高,约1.5%,仅相当于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手续费。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只在世纪之交的前后几年出现了幅度较小的通货紧缩局面(约2%左右),其它年份都有程度不同的物价上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的1994年,物价上涨24.1%,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98%,换句话说,有资格使用贷款的企业因通货膨胀就“凭空”获益近13%。

再如,上市公司的负债率要远远低于非上市公司,但以净资产收益率反映的上市公司资产盈利能力也逐年下降,这说明上市公司整体上同样存在资产盈利能力差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上市以后,既获得了宝贵的股本金,降低了负债率,又经过一番脱胎换骨的公司化改造的过程,并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监管部门盯着、有成千上万的中小股东监督着、有中介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所)把关,可谓要什么有什么,为什么业绩同样上不去呢?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与负债率的高低关系不大。

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效益差的原因就是“政策性负担”及其所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林毅夫等人(1997)都有分析,这里不再重复。现在讨论一个不为研究者重视的税收负担问题。

“利改税”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在缴足所得税后方可形成净利润,这使负债沉重的国有企业的效益问题更加恶化。一方面,国家控制国有企业,但对资本金并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由银行贷款解决;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收入必须先缴税,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则在税后核算,而且税负水平是最高的。

多年来,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近几年税收连年增长,国有企业贡献更大。而区别对待的税制、税率导致了不同企业实际税收负担差别很大。比如,内外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皆为33%,但是、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在13%左右,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而内资企业实际税率在25%左右,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而国有企业的实际税率又是内资企业中最高的。

企业的净利润是经营利润扣除税收后的余额,直接受制于税率水平。国家通过超高税率、再通过自己掌握的“暴力手段”确保了自身的收入。当然,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确未能从国有企业中得到足够的回报;但是,税收收入和股东红利收入没有本质区别。

可是纳税是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收税的权利由国家独享,无人争抢;作为所有者,国家并不掌握全部的股权,如果通过这一渠道分得收入,势必要与其它外部投资者分享,规模会减少许多且其经济含义、效果和约束力也大不一样。

通过这种置换,国家以计划或干预要求国有银行必须保证国有企业的贷款需求,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演变成是以国家财政身份的资本金投入,而“利改税”优先保证了自己的收入。因此,国有企业的效益好坏既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又取决于国家的税收政策等。

因此,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实际上就是国有企业的问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约3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受到各级政府干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所导致;约30%的不良贷款是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所形成的;约1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内法律环境不到位、法制观念薄弱以及一些地区执法力度较弱所导致;约有10%的不良贷款是政府通过关停并转部分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军工产业)所形成。总的来看,仅有2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有银行自身信贷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周小川,2004)。

考虑到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高度雷同性,存在着同样的委托——代理问题,这样规模的不良资产比例实在是不高。也就是说,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或“风险集中于银行”与通过银行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融资渠道无关,分散风险就不一定必须通过放弃间接融资来实现。

二、防范风险、化解不良资产的根本对策——重塑银企关系

(一)发挥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作用

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发挥极其重要的治理功能,因为:(1)银行有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动机,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是相容的,银行参加公司治理,不仅有利于维护银行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2)由于银行尤其是主要往来银行充分了解企业的信息,因此银行的监督操作性强、效率高;(3)银行的债权约束具有刚性及“相机控制权”,因此银行的监督有利于约束代理人的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不受侵蚀;(4)银行具有比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能保证银行监督的质量。

阿洪·伯尔顿(Aghion & Bolton,1988)的模型,揭示了控制权相机配置的逻辑,解释了未清偿债务造成的控制权转移。哈特—莫尔(Hart & Hoore,1989)的转移模型解释了标准债务合同的作用,哈特(Hart,1995)通过多期和不确定性进一步探讨了债务清偿的期限结构、担保抵押作用等问题。青木昌彦(Akoi,1999)认为。在现实经济中,银行也是一个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要使主银行对合理的事后监督能在事前给予约定和承诺,必须让其获取适当程度的租金。斯蒂格利茨也认为,银行是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主体。因为与股东比较,银行既具有信息优势,又有人才优势,唯一的弱势在于缺乏监督动力。要解决银行监督动力的问题,有两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相机控制机制和银行持股。在中国,银行持股由于法律限制暂不可行,但德日模式中的银行相机控制机制可以借鉴。

所谓相机控制机制是在正常状态下,公司控制权由管理者掌握;进入破产状态,控制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发挥相机性控制作用的关键在于,应当在事先就如何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而相应转移经营权问题做出规定,并在当事人各方之间达成一致,其作用机制是:

(1)正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由于信用有限,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自筹资金都很困难,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借款,但主银行作用并不很突出,也很少参与企业经营。

(2)良好:企业能够不过分依赖银行贷款而可以自筹资金了,尤其大企业,出现了所谓的“摆脱银行”现象并日益加速,股票、债券融资十分活跃。

(3)优良:银行之间为获得优良企业的主银行地位而发生激烈竞争。

(4)恶化:主银行制度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性,在与经营状况已经恶化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上,表现得最为显著。

当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主银行负有接受其它银行在企业债务的义务,这一点在事先就要商定。如果债务可以转换为股份,主银行接受债务的结果就是持有企业许多股份。之后,主银行或者将股份售给外部投资者,或者直接行使股东权力,采取包括解除管理者职务等主动性行动,并最终做出对该企业是应该清算,令其破产,还是应该予以救助,使之生存下去的判断。前者相当于将企业交给其他外部投资者控制,后者则相当于解散企业,这种机制保证了当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企业的控制权由主银行来掌管。

另外,“公平的从属”(指积极地参与过企业经营的主要债权人,当该企业破产时其债权的优先权就会丧失的规则)还可以进一步限制其它参与银行对企业实行救助的动机,并通过参加各种银团贷款使自身资产业务多元化而避免受到特定企业经营状况的过大影响。

(二)发挥国有银行在完善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与企业债券的“硬约束”相比,银行贷款的“可再谈判”的“软约束”特征使得国有企业在选择债务融资方式时优先选择银行贷款;而股权融资既要受到企业自身的价值或信誉的影p向,又要受到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银行融资仍将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因此,强化银行贷款的约束力,发挥银行等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便显得至关重要。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有能力凭借自己在信息搜集、处理及人才、资金、监控等方面的优势,承担起对借款企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责任,而足够的监督国有企业的动力和激励就在于其是否是利益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三、进一步深化国有银行的改革,建立竞争性的银行体系

(一)强化国有银行现代公司制度的建设,着力解决其外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国有银行面临双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一是任何现代企业都有的内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二是外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这是由国有银行所有权属性内生的政策性功能引起的。

林毅夫(1997)认为如果政策性负担不剥离,任何改革包括私有化,都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因此,消除外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就必须剥离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负担”。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复杂的非自然演变中,现有商业银行外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的缺陷已充分暴露,并成为推进国有银行体系改革的一大障碍。

“政策性负担”不仅会影响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和业绩,也会带来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不存在竞争性市场,从而没有单一、充分反映银行经营的信息指标,这样,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问题会很严重,经营者就可把所有亏损,包括经营性亏损,都归咎于“政策性负担”。王松奇(2005)认为,国家对一些金融机构表现出了过多的“父爱”:国家对某些国有金融机构过于慷慨,财政支持过于大方,而一些实际已拥有了自身集团利益的国有金融机构则恃宠而骄、得寸进尺不断地向国家伸手要优惠政策。

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消除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负担”,才能解决中国银行体系内生的不良贷款增量问题,不让经营者对其经营亏损有借口推脱责任,然后,才有可能解决银行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否则,国有银行就是改制了、股份化了、即便将来上市了也没有用。因为即便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国家仍持有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从本质上讲,它仍然是“国有的”银行。如果倒家仍然要求改制后的银行承担政策性负担,那么,不仅对于新加入的投资者不公平,就是要求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可能是一句空话。

内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一般大企业都有。与所有企业一样,其治理结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也处于不断的制度创新过程中,不管怎样,建立一套监督银行经营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或治理结构是必须的。只不过,内部治理结构一方面要根据中国的经济、社会特点,以及一系列路径依赖因素,对不同银行采取不同的治理形式;另一方面又要以充分竞争的市场为前提。

只有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所获得的经营利润才可以作为反映其经营绩效的一个有效指标,同时也是所有者监督其管理者行为的一个简单、成本低廉的充分信息指标;同时,不是实行有行政级别的“中国特色”的“上级任命制度”,而是在一个竞争性的外部经理人员市场中,按经营好坏实施对银行管理人员的奖惩,也是减弱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外部条件。一切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只有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之下,才能够发挥作用;只有通过这种外部的约束,才能有效减弱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的程度。

(二)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市场的作用

国有银行现代公司制度建设固然能提高自身的效率但决不是充分条件,因为经过公司化改造的国有银行“垄断性”依然存在。如果缺乏足够的市场、产品和价格竞争,它们仍然是信贷市场的价格提供者,只是它们极有可能从以前的行政垄断走向市场垄断。它们之间有可能形成“寡头竞争”的格局,通过“共谋”达成某种减少资金供给并以较高的价格提供资源的目的。相比之下,信贷的需求者由于数目庞大、相互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高昂使得共同减少信贷需求以降低金融资源价格的努力很难奏效。由于产权改革后,国有银行仍可在信贷市场的博弈中占据优势,这种市场垄断的存在显然有损于金融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提高配置效率就必须有竞争,包括竞争性的准入制度、竞争性的价格体系和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因此,自由进入的竞争性银行体系有必要先行。

建立竞争的银行体系对确保稀缺资本配置到最有生产率的地方无疑是很重要的。从四大国有银行的角度看,竞争对手主要来自于:一是四大国有银行之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全方位的竞争;二是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在发达地区尤其是在大城市的部分业务上的竞争;三是与城市商业银行等在本地展开的部分业务的竞争;四是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竞争;五是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六是其它市场的竞争。这种全方位竞争的格局有助于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在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的作用。事实上,也正是这些竞争大大提升了中国银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业务创新能力以及资源配置效率。

但是,目前情况下,银行市场的竞争还很不充分,有必要进一步放开存贷款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放松银行准入限制。

(三)多元化的业务经营

目前,国有银行的存款负债大部分形成贷款资产、贷款资产大部分集中于国有企业贷款一个篮子里面、银行的收入绝大部分也来自存贷利差。这不仅直接限制着银行的赢利能力,而且在中国不断调整利率结构、存贷利差已处高位、难以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收入来源的高度集中使银行效益难以进一步增长,从而缺乏足够的能力抵补贷款的损失、优化资产结构。可以想见,如果中国的国有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所占比重能够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那么,国有银行的盈利状况就可大大改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补充资本金的能力亦会大大增强,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也可在银行内部得以有效化解。

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参与国际竞争。混业经营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混业经营的成本收益比是否一定大于分业,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效果,这也有规模经济的问题。

本文认为,混业经营是解决风险集中于银行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众多的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将近有一百种。只要客户走进外资银行,就像走进超级百货商场一样,各种服务应有尽有,甚至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度身定做。反观中国的银行业,现在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银行经营品种才30多个,它们的业务创新能力(动力)明显不足。

就中国银行业的情况看,究竟选择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更多的是银行自身的事情,是一种企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应允许银行有根据自身资源、技能、管理水平、员工素质,以及银行风险管理的状况进行选择的权利。

最近,允许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似乎是一个信号。国有银行可以发挥网点、客户、规模和资金组织能力的优势,多方面拓展业务经营的空间,比如在继续做好基金托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设计和引入一些结合存款的安全性和股票的收益性的基金产品,既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又可拓宽银行的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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