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制度和制度伦理探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经济人论文,伦理论文,探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人”利己属性相联系的个性特征和创造力得到了空前的释放,国家开始注重在尊重个人利益基础上加快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在人的“经济人”属性已经撕破了温情脉脉的面纱,露出了赤裸裸的真容以后,究竟如何从制度上对“经济人”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伦理约束已刻不容缓。
一、“经济人”理论解说
“经济人”这一概念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第一次明确提出,而在经济学史上这一思想则首先是由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表述的:“我们每天所需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1](第14页)。西方经济学正是从经济行为人自利性前提出发,又引申出理性、最大化等假定前提。围绕着这一假定前提,为探求古典经济学“理想市场”的条件,西方经济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诸多的经济学理论流派。从这个意义上讲,全部西方经济学理论就是围绕“经济人”命题而展开的。
“经济人”假设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其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工具,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众多流派的根本支柱和核心范畴之一。“经济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自利,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经济人”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二是理性,即这种人具备关于其所处环境各有关方面的知识,而且这些知识即使不是绝对完备的,至少也相当丰富、相当透彻。此外,“经济人”还被设想为具备一个很有条理的、稳定的偏好体系,并拥有很强的计算技能,他靠这类计算技能就能计算出在他的备选行动方案中,哪个方案可以达到其偏好尺度上的最高点。
然而,随着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家们对“经济人”有了更进一步认识:(1)“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他只拥有有限的价值预见及有限的知识和计算能力,在市场不完全因而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搜集、加工、整理信息所需付出的代价及受人自身能力的限制,使全面理性不可能实现。(2)由于“经济人”是驱利的,追求自身利益是其行为的根本动力,因此“经济人”具有一种机会主义的倾向。机会主义动机一方面表现为敢冒风险、勇于创新,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损人利己。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既可能是在主观追求私利的同时客观损害了他人利益,也可能是纯粹故意以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谋利(如偷窃、欺骗等),甚至还可能是在维护社会利益或合法的名义下干着损人利己的勾当(如官员腐败)。人的自利动机和行为是经过不断选择进而确立的,在任何交换或交易活动中,人都有采取机会主义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可能性。而任何个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会有意无意地对其他人造成外部性,为减少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对人的自利行为要进行约束和规范。因此,“经济人”若缺乏有效的约束,即使在客观上也不一定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为引导自利行为有利于社会从而也有利于“经济人”自身,“经济人”理性行为的结果产生了对秩序和一致性的需要,所以社会的成功运作需要契约、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只有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人”是立足于自身利益、能够在自己所处的经济环境中进行有限理性分析、善于选择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人。“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层面就难免不产生搭便车、敲竹杠、机会主义等道德风险,因此必须设计安排和构建严格的制度。这些制度既充分反映“经济人”利己属性的基本要求,又充分考虑“经济人”容易出现的损人心理和行为,使正当的个人利益得到激励和保护,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得到抑制和禁止,实现人们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保持正确的方向,驶向理想的目的地。制度旨在提供一种约束和规范。否则,没有必要的制度约束,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就势必发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必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若是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存在”[2](第227页)。因此,设计完善而有效的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又反映着人的共同愿望和利益所在,是他们实现个人利益的重要保证。正是通过对行为进行一定形式的约束,人类的组织才成为可能。由此可见,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便是必然的了。
二、制度及其产生的必然性
早期制度学派的开创者康芒斯认为,制度是约束个人行为的集体行动,它包括“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3](第156页)。在早期制度学派之后,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又有所阐发。马尔科姆·卢瑟福在《经济学中的制度》中说:“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有必要对一般社会规则(有时称制度环境)与特定组织形式(有时称作制度安排)加以区别。尽管组织也可以视为一套一套的规则,但规则只在内部适用。组织有章程,组织是集团行为者,同样也受社会规则约束”[4](第1页)。而美国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则认为,制度是“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是建立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他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2](第225-226页)。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西方制度学派那里,对制度也存在着不相同的表述,但大体上他们都认为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包含了对“道德、伦理行为”在内的约束人的行为的一系列规则。
按照制度规则存在的形式,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制的,具有强制力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它通常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也可以由有关各方协商制定,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条例、公司规章、经济合同等。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制度化水平。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包括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这些因素同样是制约人际关系、决定人们行为的重要规则或约束条件。在一定意义上,非正式的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心理约束,而正式的制度则是一些心理约束的外在形式,是被社会化、强制化的行为规则。二者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从“经济人”的角度看,组织、制度(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正是把人设想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才需要设计约束人的行为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既保证人的自利权利,又有效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良好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约束个体(包括自然个体和团队)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机会主义式地利用人的脆弱性的损人利己行为,从而最小化人类合作过程中的交互成本,保证了人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合意性和合法性。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任何制度设计,都要从人是自利的和人要最大化自身效用这个前提出发,完善和合理制度安排,强化制度约束,用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激励人、约束人,允许人们在约束条件下自由签约、自由选择,从而保持社会的生命力,实现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制度是一系列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组成的规则网络,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发展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合作问题,创造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市场经济社会的诸多问题也深刻地揭示出“经济人”假设的道德限度,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不完全的市场里,欺诈、违约、投机取巧等行为变得有利可图,当这种效用刺激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便会铤而走险,出现“经济人”的经济性和道德性的背离。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制度约束疲软化的矛盾,因而不能将道德价值的实现建立在个人道德体悟的基础上,而要通过制度来抑制“道德风险”,提高风险成本,减少“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另外,从解决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矛盾冲突来看,制度也是很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优化选择,力图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的理性行为可能导致社会的非理性后果,对大家都不利,而通过合作,就有可能使双方境遇变得更好。只有彼此合作,协调行动,才是克服社会非理性的惟一方式,但它不是否定个人理性,而是建立一种社会理性秩序,把个人的行为合理性建立在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之上。假如我们实际生活只有“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那么结果可能更多的是纳什均衡,但实际结果为什么更多的是境遇变好呢?这里关键就是一系列制度的约束使双方不得不在合作中从事活动,“经济人”在多次交换中发现,遵从某种合作规则要比通过欺诈自作聪明地获得少数几次不义之财更有利。
制度的出现,一方面通过理性预期提供一种激励,告诉并鼓励人们应当做什么,怎样做,以及这样做的预期收益。另外,它还提供一种负激励,劝阻人们不要做什么以及这样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且,制度还为人和组织提供社会游戏规则,为组织的存在提供构造模式和结构框架。当旧制度运行的摩擦力增大,使得旧制度的运行成本增高时,如果新制度的预期收益会大于改变旧制度的成本时,人们希望获得在旧制度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润,新制度就会出现以替代旧制度。而所有这些,都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从而使经济实现帕累托最优。
三、制度伦理的意蕴和考量
伦理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的总和,也是指那些与此相应的行为、活动。它包含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指一定的社会关系对社会成员的客观要求,后者指道德主体对“客观要求”的内化,包括道德意识、品质等。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也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规程体系。制度与伦理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建立是以一定的道德为前提的,道德为制度提供伦理支持。
从制度的起源、本质上我们看到,制度就是某种准则、规则体系,而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体系。只是制度上的准则和规则是明确规定了的,而伦理规范则是以风俗、习惯、良心、舆论的形式存在的。既然都是一种规范体系,那么它们的基本功能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从整合功能来看,制度的最高层面的伦理,伦理是最低层面的制度;从整合的对象来看,制度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伦理是最高层面的制度。从制度的语境和制度与伦理的关系来看,所谓制度伦理就至少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两个内容:一是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问题;二是道德的制度化,即制度本身蕴涵着一定的价值原则和价值判断。前者构成了制度的伦理基础即道义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制度能否对道德发挥作用,后者依靠制度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直接构成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制度的宏观层面来说,制度伦理就是制度通过其强制性的准则、规则在整合和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时所表现出来的伦理性和伦理功能,这是制度伦理的第一层含义,是指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即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尺度和标准,对一种制度作道德评判,它强调的是制度的道德性。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是直接的伦理规范,但人们设立这些制度时所依据的又往往是特定的伦理原则和一定的道德要求。一种制度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纽带。但是,制度的道德性主要不是通过这个制度下的个体道德呈现出来的,而是要通过制度自身的合理性、正当性呈现出来。人总是在一定的制度中生活的,如果制度安排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因此,制度的道德性要求制度必须接受道德的评价,合乎正义、公平、公正的价值准则,一个社会应该按照这些准则来选择和安排制度,建构制度伦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恩格斯曾经说过,人们总是从自己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中汲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定制度一经形成,它就构成蕴含着道德价值和人们道德评价的有机系统,制度伦理实际上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这主要包括三种基本情况:其一,人们对一定制度所作的伦理评价和道德评判。如邓小平就认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第333页)。邓小平所讲的制度“好”与“不好”,就是对制度所作的道德价值评判。其二,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即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一定的制度都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制度以道德性为基础。诺思曾把一定的伦理道德当做制定规则的规则。马克思在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与自然经济体制时认为,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着“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利己主义)”等伦理特征。其三,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和道德价值理想。如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构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伦理和终极价值目标。
在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制度伦理就是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这是制度伦理的第二层含义,这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制定、完善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贯彻执行。一般说来,伦理制度化有两种基本情况:第一,把伦理制定、完善、规定为刚性的制度。因为既定的制度都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征,这使制度极有利于伦理规范、伦理目标的认识、把握和落实。同时,制度是对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的规定,它具有独特的引导、约束和规范功能,这使制度极有利于对人们行为的教化、引导、约束和规范。第二,贯彻执行制度化了的伦理准则即制度伦理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确立之后,其贯彻、实施就成了关键问题,否则,制度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那么,靠什么来保证制度化了的伦理准则得到执行和实施呢?靠监督和惩罚。
伦理的制度化,其核心是“道德立法”。伦理的制度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客观需要。现代市场经济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生活的个体化、经济交往的自由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一方面使人的自由度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又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趋复杂,这就需要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来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道德立法”来明确道德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使道德规范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可以说,道德的制度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只“看得见的手”,只有在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引导下才能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道德秩序,规范仅受那只“看不见的手”作用的“经济人”的谋利行为。
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转化为大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示着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义务和职责。因此,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的或接近正义的。如果制度所体现的道德精神与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不一致,那么正确的道德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就难免苍白无力,制度也会因为缺乏意见一致的基础而难以贯彻执行。制度伦理以其可操作性、现实性与道德目标的一般抽象性形成一种互补关系,一方面有助于避免道德说教,防止道德号召、道德提倡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另一方面有助于消除个人对道德作随意的理解和处置,减少道德建设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那样:“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将能够给那些既有益于个人完善又有助于他人幸福的品质提供培养和发挥作用的环境,同时,又能够有效地控制那些损人利己的恶劣品质和行径”。
制度伦理的实践意义,在于制度的道德性与道德的制度化的协调。制度的道德性与道德的制度化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如果说制度的道德性是制度伦理的内在价值,那么,道德的制度化则是其内在价值的外显化。道德的制度化是通过“道德立法”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而一个良好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必然渗透着社会主导的道德观和伦理价值精神。在具体实践中,道德的制度化与有效实施总是离不开制度的道德性评价和人们的道德践行。因为任何制度安排最终还是为了使人们在自觉接受的基础上认同践履。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制度。从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实践来看,旧的道德体系正在消解,新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确立,道德的制度化建设恰恰是新道德体系确立的基础,而制度的道德评价不仅影响到这个“基础”的稳定,还影响到制度的变迁。因此,制度的道德性与道德的制度化的协调是制度伦理得以实现的根据所在,制度伦理也因此而成为现实的存在。由此,我们可以把制度伦理具体理解为,它是制度的道德性与道德的制度化相协调的一系列规范和规则的制度安排,是社会道德价值与道德建设的规范体系的辩证统一。
四、制度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路径依赖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伦理道德正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伦理道德迅速瓦解,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还不足以引起市场主体的认同和社会的确证。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藐视伦理道德、不讲道德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社会发展为此付出的成本大大高于某些“经济人”损人利己所得到的收益水平,由此造成的经济秩序的紊乱,又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社会预期。残酷的现实对道德建设提出了紧迫要求。道德建设从何处入手?就道德建设的具体内容来说,尽管应当涵盖底线伦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诸方面建设,但我们认为,制度伦理建设是目前道德重建的基本路径和当务之急。以往人们讨论道德建设更多地是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角度来谈,虽然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但其建设的路径选择不明晰,如何才能保证新道德切实可行,缺少制度保证。而制度伦理建设的思路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其逻辑思维顺序是:社会转型必然引起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就是对旧制度的辩证否定,就是新制度的创建过程,新制度的形成必然伴随着制度伦理的生成,制度伦理是道德建设的必然选择和基本路径。当然,我们说制度伦理建设是道德建设的基本路径,并不意味着制度伦理建设是道德建设的全部内容,一般性伦理道德建设也不能忽视,但是“基本路径”的含义是指:在制度创新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主旋律的背景下,道德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顺应社会历史的大趋势,以制度伦理建设为基本脉络和框架,构建新道德思维。
一个社会中人们的道德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此而做的制度伦理安排。因此,道德建设最主要的不在于宣传和号召,而在于制度伦理建设。在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尤其如此。道德规范,将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趋向制度化。道德规范的制度伦理安排主要有如下内涵:
第一,一切道德规范的确定和实施,都将同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结合起来考虑。人们将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尤其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占有等方面的基本制度,直接决定了社会的正义和道德水平。社会制度安排不能仅仅考虑社会生产效率的增长,而且要考虑到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考虑到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合作,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和伦理道德目标的一致性。我们不能在经济目标上强调利益至上甚至利己至上,而在伦理道德目标上又一味地强调大公无私、利他、利人。这势必引起社会成员思想和行动上的无序和混乱。
第二,整个社会要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社会应当为公民提供公正的生存环境,应当建立起公正的社会秩序,使社会的善指向德福一致。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其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尊奉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个好牧师而已。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普遍怀疑乃至否定。如果不能通过制度伦理安排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些人可以通过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可观收益,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因为社会不公平恰恰是引发不道德甚至故意反道德的原因之一,“那些大发不义之财的人受不到制裁和谴责,你有什么资格谴责我的不道德行为”?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些不道德行为和故意反道德行为就是由这样的不公平引起的。道德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
第三,一切道德规范都将尽可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都要能够落到实处,而不再是一种空洞的“理想”或“应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规范越来越接近于法律。过去我们谈道德建设,常较多地从思想意识和信仰层面出发,忽视了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机制性特征;往往过于强调道德自律性一面,忽视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这样,道德往往只表现为一种软约束,缺乏社会强制力。这是当前道德失范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建立道德执法监督机制。具体操作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或确认道德行为准则,包括公共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家族道德准则等,并且附以监督社会成员遵守这些准则的事后惩罚措施,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惩罚;二是在保留道德形式的基础上,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道德价值得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确认,增强其硬约束力,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宁愿相信制度,不可太相信人们的德性和善心,在社会的转轨和变革时期更是如此[6](第99页)。
第四,通过制度伦理安排保证其具体的道德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使败德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使道德收益和败德成本内化或部分内化。不能使违反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从和弘扬道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社会应当努力构建起依靠赏罚严明的机制调节分配的、公正的社会结构,在宏观上创造“老实人不吃亏”的合乎人性生长的良好环境。保证德行是社会的普遍通行证,要使民众通过生活体悟到,德行既是美好的,也是有用的,进一步引导民众成为社会生活的自在自为的主人。
第五,通过相应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建立利益制约机制,为人民进行善恶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利益制约机制的建立,一方面使利益关系处于规范和调节之中,保证合理的、正当的利益的实现与履行,同时,对于利益失衡进行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倡导的善行给予保护和奖励,对于危害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果善行得不到相应的奖励,恶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就将为其他社会成员在冲突中选择善行带来阻碍,使社会正气得不到弘扬。一个社会出现善恶冲突与斗争,出现一定的不公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恶现象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机制,而使善不能战胜恶以致无法遏止恶现象的蔓延。因此,一个社会建立起有效的扬善惩恶的机制,不仅可以为解决善恶冲突提供保障,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当然,在道德建设中,注重对制度伦理的关怀和张扬,注重以上宏观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制度伦理安排的同时,并非断然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它并不意味着否定传统的道德教化方式和个人道德修养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性,更不意味着弱化和开脱个人的道德义务。道德冷漠感的消解,本质上是一个以制度性道德关怀为核心的系统社会工程,任何把其赖以实现的某种措施极端化的做法,都是没有出路的。相反,必须对民众进行积极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境界与情操水准,引导民众不要斤斤计较、惟利是图,警惕冷冰冰的等价交换的商品交易原则渗透到社会生活包括道德生活的一切方面。尽管制度伦理安排是第一重要的,但单纯的社会运作结构与机制的改进和单纯的思想教育均非万能,必须寻求二者的协同统一。应当通过社会的宏观努力,使民众从生活体悟与理性思考两方面清醒地认识到,在一个组织良好、公正民主的社会中,德行是获得自身正当利益的基本途径,即使是社会暂时存在许多缺憾,德行也是为人安身立命所不可或缺的。它不仅可以给人带来良心的安宁、人格的自尊和社会的赞誉,同时也可以带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与便利。只有当宏观的社会结构、运作机制、行为调控等一系列制度伦理安排建立在微观的“德行有用”这一基础之上时,社会才可能是真正健康有序的,才有可能在大众层面上引导社会成员的普遍向善,由德行而至德性,道德建设才真正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