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问题的价值思考_公平与效率论文

社会正义问题的价值思考_公平与效率论文

社会公正问题的价值考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 (2006)05—0033—06

社会公正问题是近年来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予以很大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理论界热烈讨论并存在着诸多分歧和争论的问题。许多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参与到讨论中来,罗尔斯、诺奇克、麦金太尔、哈耶克、奥肯,直到新近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的阿马蒂亚·森,都是在讨论的文章中被频繁引证的世界级的著名理论家。如此大规模、大范围地讨论社会公正问题,在中国的历史上尚不多见,由此也反映出社会公正问题在当代中国被关注的程度。本文主要从价值论角度讨论这个问题。

一、从价值论角度考量社会公正问题的合理性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把政治学和伦理学看作是实践的哲学,这是一个与理论哲学不同的领域,所遵循的原则也应该是不同的。可后来的许多哲学家却一直用理论哲学的原则来指导探讨其中的问题,想找到一种绝对的普遍性的东西作为论证基础,能够获得无例外认同的基础。这就从根本上弄偏了方向。我们知道,西方哲学中知识论的理性主义传统是一种古老的占优势地位的传统,在这种传统中,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们之间的差异是被抽象掉或是被遮蔽的。就像在经济学领域“经济人”的假设是一种基本的人性假设一样,在知识论传统中的人性假设则是一种“理性人”。理性是人的本质,理性服从逻辑的规定,以合理性为基本的尺度,以真理为最高的目标,所以,只要发现或找到真理,它本身就具有一种征服人的力量,因而就能够实现自我。近代以降,随着自然科学突飞猛进的发展及其社会功能的展示,这种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思想家们“把理性当作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的裁判者”[1](P722),“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1](P719)。启蒙学者们是如此,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 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按照这些启蒙学者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世界也是不合乎理性和非正义的,所以也应该像封建制度和一切更早的社会制度一样被抛到垃圾堆里去。真正的理性和正义至今还没有统治世界,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人们正确地认识。所缺少的只是个别的天才人物,现在这种人物已经出现而且已经认识了真理。”[1](P721—722) 剩下的只是宣传这种真理,当人们都认识到其合理性时,其所要求的那种公正的、正义的社会自然就能够实现了。也正是因为这个信念,过去的许多哲学家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解释世界”上,只是在“解释世界”上下工夫,争短长。流风余韵,迄今仍有不少哲学家坚守此道并乐此不疲,许多争论仍是在哲学圈子里的争论,与现实社会生活和道德实践、政治实践并无太大的干系。

实践哲学方面的根本问题是价值问题,但在很长的时期内,受知识论传统的影响,价值问题一直被当作是一个知识的问题、真理的问题来处理,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许多争论和混乱都与此有关,按照罗素的说法,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淆自来是造成人类思想混乱的重要原因。而自休谟提出能否合理地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疑问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像梦魇一样地困扰着西方哲学家。应该说,发现了二者之间的差别,是人类思维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包括罗素在内的一些哲学家,仍按照知识论的逻辑看待价值问题,将之指认为只表达主体情感的主观性的东西,这就一方面堵塞了对价值问题进行研究的路径,另一方面为相对主义的滥觞洞开了大门,诚如宾克莱所讲的那样,20世纪是一个相对主义的世纪。后现代主义的主旨,也还是这种相对主义,只是达到了极致而已。真是应了“物极必反”的老理儿。

如果说在知识论传统中将认识者抽象为没有现实利害冲突、没有立场差别,只是一个心眼儿要获得真理的“理性人”,这在以人类为统一认识主体的认知过程中有相当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实践和价值论领域,主体的分化和对立就作为一个非常突出的基本事实而绝不能被抽象或遮蔽的,主体间的关系包括竞争、合作、协商和妥协,因交往而产生的共识,因形成一定的秩序而必须确立的规范,等等,在实践中都占有着相当的地位,起着相当的作用。从这个视角看,价值本质上就是一种主体性现象,是一种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的现象,又是在一定文化中生成、在一定文化中才能理解的现象,但它并不因此就是主观的,与其他现象一样也具有着一定的客观性品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价值的多元性,主体的共同性、文化的共同性又规定了一定价值的共同性。在这里,一个个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价值主体,既与他所属于的共同体形成一种部分与整体的构成性关系,同时也保持着互为主体的主体间关系,因此,某种对象与他个人形成的价值关系同与他所属的共同体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既不能用前者来否定后者,更不能用后者来否定前者。价值要通过评价活动来把握,因评价而彰显出来,但却不是依评价而转移。在特定的情势下,特定的对象对于特定的主体到底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并不依主体的评价而转移,相对于评价而言,它表现出某种独立的、客观性的品格。因此,既不能按照知识论中所形成的那种普遍性、客观性的概念来理解价值的客观性问题(由于价值不合乎这种普遍性标准就认为价值是主观的,是由人们的评价所决定的),也不能按照知识论传统的那种逻辑试图为价值寻求一种绝对的普遍的根据,能够鉴别或度量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个人主体的评价的一个元标准。

社会公正的问题毫无疑问是人们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一个很典型的价值问题,而且公正概念是一种价值概念。从历史上众多的讨论看,或者认为公正完全是由人们的公正观所决定的,既然人的公正观是不同的,在一个时代被认为是公正的,在另一个时代就可能遭到批判;一定群体认为是公正的,另一群体或许根本不予认同,所以,不存在公正还是不公正的客观标准,甚至不存在公正这回事。这就是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或者认为存在着一种客观的、普遍的永恒的标准,或者说关于公正或正义的真理,问题只在于如何发现和论证它,只要发现了这种真理,诉诸人们的理性就能够获得承认和服从。这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理想主义或乌托邦式的公正观。它们的一个共同的误区,就在于陷入知识论的那种理式,而没有真正地将之作为价值问题来探讨,也即是说没有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二、公正是一种规范性价值

公正、公平、正义等是同一序列的概念,其间虽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更主要是一种语用方面而不是实质上的差别。公正和正义在外文中原本就是一个词,而公正和公平,都涉及到“公”,相对的是私,意味着在处理主体间关系特别是公共关系中的“平”和“正”。公平、公正又往往与合理相连用,如公平合理,公正合理,但这里的合理一般不是指合乎真理的合理,而是合乎常理或合乎情理的意思。一般说来,尽管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其公正的具体内容可能有所差别,但多把公正、公平当作是一种正价值或一种善来看待和理解的。

既然涉及到公共关系,就必然与一定的社会秩序问题联系在一起,这样我们也就可以明白,虽然公正有时也指涉一种个人品质,或者说被当作是一种美德,麦金太尔就特别强调过这个方面,但更主要还是与社会制度安排相联系,被当作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标准或尺度。当罗尔斯反复强调“公正(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时,他所突出强调的也正是公正与制度的这种关系。

任何社会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秩序,否则就难以形成一种社会共同体,就会在不同主体的对立和冲突中走向解体,而这种秩序正是依靠一定的制度来支撑或作保障。罗尔斯用无知之幕条件下主体之间的协约来解释制度的产生,实际上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财富的分配总是以可分配的财富的存在作为必要前提,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生活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并不是原子式的同质性的存在,而是结成一定的家庭、分化成一定的阶层和阶级、以一定的群体形式而展开自己的活动。社会活动就是这些不同的个体、群体、阶层的博弈过程,是不同主体间既有竞争又需要合作、既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又彼此交往体现出相互依赖性的过程,共同体为了不至于在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中解体,就必须确立一定的竞争规则、交往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上的规定。这些规则、规范、规定的创生确立既有自发的一面,它们并非来自某个天才、圣人的设计,而是取决于当时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自于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境、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历史的和技术的条件所达到的水平。但同时也有理性建构和主体选择的一面,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面对着一定的具体历史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案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理论家们对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理论论证及其争论,政治家们的智慧和彼此之间在妥协中达到的共识,也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对一定制度的选择理由的论证,还是不同社会集团对一定制度的认同,以及后来的人们对既有制度的批评,公正都是一个重要的价值维度,是一种重要的甚至首要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体现着一定制度作为价值客体对于所涉及的交往各方、博弈各方的利益关系,能够较好地照顾到各方利益和权利的制度,能够使权利与义务较好统一的制度,必然有利于解决当下的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规范竞争行为,提高合作水平,扩大交往范围,总体上就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相反,一种不公正的制度,即使强制性地予以推行,也总是容易受到多方面的抵制和反抗,出现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加重社会动荡,增加制度成本,降低社会总体活动的效率。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它规定着人们对于一定制度的态度或理由,构成了一定制度的伦理基础和文化舆论的支援力量。当人们觉得一个制度是公正或比较公正的时候,就意味着比较认同这个制度,也就是对于其有一种正面评价的时候,相应地也就比较愿意遵从这个制度,这就增加了这个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减少了执行方面的阻抗力量。

如此看来,公正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首先和直接地表现为一定制度安排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必然要散射到各个方面,比如经济生活方面、政治生活方面、文化道德方面,等等,当然也就可以从多个层面、多种角度去进行研究和阐发。在这里,应首先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囿于学科的分界而对公正的价值分割,比如,伦理学把公正当作是一种道德价值,而且仅仅当作是一种道德价值;政治学认为公正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对象,是自己的专门,如此等等,这种分割不利于对公正问题作深入全面的理解和把握,而且容易走向一种偏颇或形成遮蔽。

如果说制度作为对社会活动和交往行为的规范,本身就存在着提供一种社会性标准的作用,制和度这两个词原本就都有标准的意思在内,那么,公正就是作为一种规范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原则,作为一种“元规范”而发挥自己的作用的,也是作为评价一定制度的评价标准而存在的。正因为这个缘故,对于公正的讨论往往有着很强烈、很突出的形而上的非功利或超功利的色彩,或是诉诸自然法,或是天理天意,或是诉诸人性,或是诉诸其他的什么。道德家们、理论家们似乎是在代表着人类来争论着探索着关于公正的“真理”,其实他们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文化传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集团的立场,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联系都是存在的。人们在评价一定的制度是不是公正是不是合理的时候,作为其评价标准的公正观也总是与他们自己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的。这里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价值中立”,恰恰相反,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所达到的共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价值性共识,是基于各自都必然要存在其中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或彼此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妥协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不是一条线或一个点,而是一个范围、一个区段,其高线或理想状态,是人们各得其所“都感到满意”,而其底线,则在于博弈中对立或冲突双方的“都可以接受”。

正如社会制度总是不断变迁、不断完善一样,人们对于公正的认识和理解,人们的公正观也是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二者恰好形成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随着人对自然关系的变化,生产力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的社会关系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动,人们对自己应该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的理解都发生了变化。原来觉得“可以接受”的,现在就感到难以接受甚至无法忍受了;原来认为比较公正的制度,现在会认为很不公正。这样,变更制度的要求就产生了。当这种评价这种要求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要求时候,也就是既有的制度出现危机、内耗增加、冲突不断、乱象丛生的时候,即是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时机。至于用什么样的手段,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实现这种变革,则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程度,取决于当时的具体的特殊历史情境。

总之,公正和人们的公正观都是历史的产物,是不同人们构成的社会群体、阶层或阶级在特定历史情境下进行的博弈过程中相互妥协的结果,它始终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人的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在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家庭构成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关系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时代,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度就是人们所能想到的也是最能接受的制度,被普遍地认为是公正的合理的制度。只有在工业生产代替小农经济成为主要生产方式,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带动了人们的自由流动,使农村从属于城市,生人社会取代了熟人社会之后,人们对于权利和义务才有了新的理解,平等和自由才成为普遍追求的价值,建立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公正及公正观取代等级制基础上的公正和公正观才会成为历史的必然。

三、公正是自由和平等的合题

如前所述,公正作为一种元规范既规定着制度的设计和确立,同时也通过评价影响到制度的施行,实质上也就意味着,公正是作为一种价值调节原则来发挥其作用的。在现代社会,自由和平等都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价值,是公民具有的基本权利。至少可以这么说,在现代社会讨论公正,绝不能离开它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般都认为,各种正价值或各种善(好)之间,像诚实、勇敢、忠诚、谦虚等,都是和谐地存在的,自由、平等也是一样。如果说有矛盾和冲突,那只能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冲突,如善与恶的对立,好与坏的对立,诚实与虚伪的对立,不可能想象各种善的事物之间怎么还能对立,就好像是好人之间都能和谐共处一样。但现代的研究发现,事实上并非如此,至少在一些善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发生矛盾和对立的。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自由与平等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出现对立。比如,自由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个人意志行事而不受他人的干预,只要是法律或道德没有明文规定加以禁止的,都可以去做。但每个人的先赋条件不同,做事的能力不同,人生的机遇不同,这些都是一种无法加以先行规定的因素,所以,虽然人们在行为中都没有违反自由的原则,最后的结果往往会形成严重的不平等。相反,社会为了防止不平等的扩大,就需要限制一些人的自由,现代法律的不少条文都是因此而设立的。正因为自由与平等之间会出现冲突,而在出现冲突的条件下,谁更优先的问题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西方思想家的许多争论都与这个问题有关,比如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

在我们看来,无论是自由和平等,都有一个形式的规定与实质的内容(结果)之间的差别问题,作为一种权利,法律和制度规定了你有这种权利,不等于你有能力实现和享受这种权利,人们之间的天赋的素质等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不平等的,平等作为一种权利就在于以同一尺度来衡量。但对于实际上人们能力、素质的不同也只能默认。而每个人在这个范围内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先天的和后天获得的能力,则必然会加剧这些不平等。二者之间出现冲突是必然的客观的事实,面对这个问题,不是简单地设定或规定谁更应该优先,以谁来统一谁,而是需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寻找一种解决矛盾的合理方式。而公正制度就是这样的方式,所以,公正是自由和平等的一种合题。

公正与平等有关联,甚至以平等地对待每个人为基础,承认人人都是平等的,法律应该赋予每个人同等的权利,都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由地运用自己的能力来追求个人幸福。但在另一方面,公正又承认人们之间实际的不平等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也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正如人们之间的差异是一种客观的而又无法改变的事实一样,强制性地改变这种不平等倒是一种不公正。公正与自由也内在关联,它承认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地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公正的制度就在于保护人们的这种权利,并为实现这种权利创造一种社会条件,使之免受他人的干预。但是,在都坚持个人自由权利的人们之间会发生竞争和冲突,甚至可以说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自由的原则与平等的原则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正因如此,才需要制定制度和一定的游戏规则。公正的制度就是为了合理地化解这些矛盾、软化钝化这些冲突而存在的。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合题,公正原则就意味着,一方面为了平等而适当地限制自由,不能让不平等无限扩大,超过合理的限度;另一方面,又为了自由而适当地允许不平等存在,特别是要反对那种平均主义式的平等。之所以如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共同体保持一种争而不乱的秩序,使博弈的各方都能感到比较的满意,至少是能够认同和接受,从而既充满活力又减少社会运行中的阻抗力量。

公正作为调节自由和平等矛盾的原则,作为它们的一种合题,还意味着这么一层意思,就是公正的发展程度始终是受着自由和平等的发展程度的制约的。因此,不能脱离开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的程度而抽象地看待公正问题,也不能离开自由与平等的矛盾的具体情况而讨论公正问题。比如,在平均主义泛滥的条件下,强调公正,就需要打破把用结果平等否定机会平等而形成的“伪公正”,突出保证机会平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不平等)的积极意义。而在等级森严、特权横行的条件下,强调公正则主要就是突出基本权利的平等;在贫富悬殊严重的情况下,通过设置累进税、遗产税等法律措施,通过二次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人的自由权利而对弱势人群进行补偿或救助,这些措施显然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发展的,也会被普遍认为是公正的。正是在这种灵活调节的过程中,显示出公正原则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积极意义,激发起人们对于公正的崇敬和期盼。

四、余论: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中国改革以来引起过激烈争论的一个话题,在近年来关于如何反思改革的争论中,更是成为一个中心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表示了这样的观点,即效率与平等是一种二律背反的对立关系,平等多了就会牺牲效率,为了效率就得以牺牲一定的平等为代价,二者不可兼得,差别只在于是选择多一些平等的低效率,还是以牺牲平等为代价的高效率。奥肯的这种理论是以西方社会福利国家政策选择的问题为现实基础的,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如中国学者秦晖所说,奥肯的平等主要是指结果的平等,因为在西方国家,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使机会平等和过程平等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大致已经解决。奥肯的理论对于中国改革也有很重要的借鉴性意义,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以市场经济为指向的经济改革,所针对的正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锅饭”、平均主义造成的弊端。而平均主义所理解的平等,实质上也就是结果平等,是分配结果的平等。然而,在当时许多人的观念中,这种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正是所谓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是克服了形式平等的不合理性而形成的实质平等。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似乎就顺理成章地把奥肯“平等与效率”问题转化成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被概括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改革指导方针。而在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后,中国的经济总量有了足够的增长,但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却都在急剧地扩大,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对此,一些理论家便认为应该反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需要把公平放在更重要、更优先的位置,至少应该是二者并重。

可惜的是,概念的误用显示了我们的公平观或公正观的偏颇,把效率与(结果)平等的矛盾放大为公平与效率的二律背反更导致了理论的混乱,使得这场争论的现实意义大大减弱,甚至如秦晖所说的那样,变成了一种对一个“伪问题”的争论。因为公平(公正)与效率原本就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更不是一个二者难以兼得的问题。

如前所说,公平或公正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一种合题,它既以承认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又以承认人们之间的现实不平等是一种客观的无法改变的事实为条件,其目的是通过制度安排的方式将这些不平等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从来就不是什么公平或公正,相反则是一种“伪公平”或“伪公正”,而且是一种以道德浪漫主义为特征的空想社会主义甚至是封建的禁欲社会主义的东西。当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劳动还普遍地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而存在的时候,这种“伪公平”或“伪公正”,无论其打着多么迷人的诱人的旗号,其实际的社会作用都将是反动的,是阻碍社会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的。因为它的实质,是懒惰的人群、低能的人群对勤劳的人群、高能的人群的劳动成果的一种剥夺,不是把穷人提高到富人的水平,而是把富人降低到穷人的水平,造成普遍的贫困和落后。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几十年的实践及其结果,就是对这种“伪公平”的社会效应的最好注脚,也雄辩地证明了那种“宁要社会主义的低速度,不要资本主义的高速度”论调的绝对荒谬性。

在价值论的视野中,效率无疑也是一种价值,是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必然要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经济学讲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活动的效率,用我们的话讲就是生产力。人们的生产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也是通过人与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才能实现的,这必然就牵涉到人们之间的关系问题,牵涉到规范人们行为的各种制度和体制问题。实际上,不仅经济活动有效率,其他的各种社会活动都有一个效率的问题。它们合成了社会活动的总体效率,体现了一个社会有机体的总体活力或生命力。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物质生产活动是一个社会的最基础最基本的活动领域,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分配和进行交换的权利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社会财富不仅包括物质财富,机会、名誉、地位、权力等等也都属于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的范畴。如何合理地配置这些资源,对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活动效率和其他活动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能获得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以及他们的自由观和平等观总是受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的,权利永远也不能超过一定社会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所规定的限度。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比较公正,总是受当时人们所能获得并理解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制约的,人们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来评价一种制度是否公正的;另一方面,只要人们觉得一种制度安排比较公正,个人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因而也能够接受和认同,这也就表明这种制度是适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及人的发展水平和要求的,自然也就减少了诸多的争斗和内耗,就能够促进社会总体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当一种制度被当作是不公正的而到处引起普遍的反对和反抗的时候,这就不仅会影响人们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更是造成了普遍的不遵守规则、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诸多的冲突,结果是既形成了人力、物力、才力的极大浪费,也加重了维持这个制度的成本,最后就是形成整个社会严重的效率损失。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效率与公平(公正)表现出一种正相关的关系,是一种制度的内在合理性与外在效应之间的关系,而绝不是二者不可兼得的关系。

当前中国深化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而突出的问题,根本不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以及是牺牲一些效率照顾公平还是牺牲一些公平照顾效率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公正的制度安排来促进效率的问题。特权、垄断、权力捉弄财产、权力控制社会,这些具有浓厚的前现代性色彩的制度性因素是出现权钱交易大范围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社会不公正的根本病灶。当前中国严重社会不公正,与其说主要是经济分配方面的,不如说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治权力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和限制而形成的。看不到或有意忽视这种根本性的东西,而只纠缠于一些表面现象,说轻了是肤浅,说重点则可能就是别有用心。21世纪的头二十年,对于中国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发展时期,既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中国社会到底应该转成一种什么样的“型式”,有赖于中国理论家们的制度设计,有赖于理论家和政治家的共同“谋划”。在这个过程中,公正无论是作为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调节的标准,还是作为评价制度合理性的重要维度和尺度,都起着一种非常重要的作用。那种离开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无视中国当前的特定历史情境,或是机械照搬西方的某种理论,或是抽象地讨论公正问题,试图找到一种最终的理想的模式,从理论上说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从实践上说不利于解决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无论如何引经据典显得深奥非凡,终究不过是一种理论家们自我欣赏的东西,对于实际生活是发生不了多少作用的。

[收稿日期]2006—07—18

标签:;  ;  ;  ;  ;  ;  ;  

社会正义问题的价值思考_公平与效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