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的特点、重点和难点_国企论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的特点、重点和难点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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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的几个重点——

关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

关于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组织管理机构问题

关于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问题

关于试点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问题

关于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问题

关于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问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为贯彻《决定》精神,国务院确定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搞好试点的组织及有关准备工作的指示,国务院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起草小组起草了《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试点方案》从形成到国务院原则同意,前后经历了10个月的时间。《试点方案》共分三个部分18条:主要阐述试点的目的和原则;试点的内容和配套措施。本文将着重介绍试点的特点及内容中的几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试点方案》的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试点方案》体现了以公有制为主进一步搞活国有经济的指导思想

《试点方案》力求突出五个方面:一是突出抓住政企分开这一关键环节,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等方面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力求在一些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二是突出重在制度建设,不搞特殊政策,不靠“吃偏饭”,以便使特点企业取得的经验有普遍推广价值;三是突出要有可操作性,力求将有关内容和规定具体化,使试点工作的内容和配套措施在实践中可以操作;四是突出从目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既着眼于企业运行体制的创新,又要探索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存在问题的方法,以求试点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后,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新的贡献;五是突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整体改革思路,既对企业改革提出方案,又对相关配套的改革提出要求。

第二、《试点方案》选择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的精神及李鹏总理“今年国家将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实行公司制改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指示,《试点方案》确定了参加试点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它能够比较好地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典型性和现实性。同时,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国家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织公司有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为公司制改组提供了条件。近几年股份制试点的实践,也为组建公司提供了可以操作的经验。

当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可以采取其他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意味着要把所有国有企业都改为公司。

《试点方案》中的几个重点与难点

关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难点是如何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即国有股持股机构的问题。目前,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是明确的,但具体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机构职能界定不清,权力和责任不明确。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分,常常用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分,常常用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代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政府部门谁都不承担也无力承担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财产责任。这是国有资产跨行业、跨地区进行结构调整的主要困难,也是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出资者约束不力,造成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不高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公司是不同的出资者采取股权式合作的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公司必须明确出资者,这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公司法》明确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试点方案》参照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具体明确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主要由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等形式。在上述机构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无法按上述形式确定试点企业投资主体的情况下,规定国家授权由某个部门可暂代行国有投资主体的权利,同时明确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机构,对所持股企业不行使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试点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和股份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试点方案》提出,大部分试点企业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只能是少数。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股份公司的一般优点外,还有操作相对简便,改组成本低,没有发行股票和上市问题。《试点方案》还明确提出,把国有企业改组为两个以上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公司制改组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试点方案》原则上提出了实现股东多元化的几种具体途径。

为了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将选择已经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少数企业,通过试点进一步按《公司法》进行规范。还将选择少数流通领域的企业,进行组建综合商社的试点。

关于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组织管理机构问题

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产生于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为此,《试点方案》强调了根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试点方案》提出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责界定。关于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职问题,《试点方案》提出,“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这是针对试点企业大部分是大型企业,由一人兼任工作量过大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这种规定也符合《公司法》的精神。

关于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问题

《试点方案》依照《公司法》和《劳动法》:规定了职工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还提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就劳动条件等问题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试点方案》对经理和职工的报酬形式作了不同规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加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奖金;职工收入依据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试点方案》提出了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理提名的财务负责人,非经董事会决议,经理无权解聘的制度。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三总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体制中其他负责人是否也实行这种程序,未做统一规定,可由试点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进行探索。

关于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问题

如何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试点方案》对此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一是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二是公司党组织对有关方面提名的公司经理、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进行考察,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或经理聘任或解聘;三是试点企业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党组织要教育和监督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规定的职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建设,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这些提法,与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问题

依照《公司法》,《试点方案》提出试点企业应坚持职工民主管理,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并进一步具体提出,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互相衔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代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同时,依照《劳动法》、《试点方案》提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就劳动条件等问题签定集体合同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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