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创新
马忠法
(复旦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438)
摘 要: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国践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外交政策及其相应国际法需要而提出的新主张。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经历了从萌芽到发展再到形成的演进过程,拥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对研究当下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与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国际法治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基于其内涵和特征,完整、系统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调整对象的拓展及国际法体系的价值次序与平衡等理论,以及和平安全的国际法、开放共赢的国际法、包容互鉴的国际法、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等领域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国际法治创新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新时期大国外交的基本纲领与行动指南。在国际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利益多元等背景下,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技术网络化、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同时,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疾病传播、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顺应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格局下的原创性贡献[1],为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构建提供了新蓝图。它以人类长远、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与“美国优先”等观点形成了鲜明对比。它超越了大国争夺主导权的思维,将促使各国休戚与共、合作共赢谋求共同发展,并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繁荣发展产生了重大而长远的影响,更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长久利益。该理念蕴含了丰富、深刻的国际法思想,是结合中华优秀文化,在高度概括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的与时俱进,是适应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国践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外交政策及其相应国际法需要而提出的新主张。因此,对其包含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实现这一新理念提出有效的具体措施、方案等提供支撑,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形成、内涵及其特征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形成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人类面对全球诸多公共问题背景下及百年不遇之变局下提出的关于当前国际关系的理念。它经历了从萌芽、发展到形成的演进过程,客观地指出了在技术作用下的经济全球化及工业革命以来的活动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公共问题(1) 有人指出,西方文明的福祉正好包藏了它的祸根:其盲目的经济发展给人类带来了道德和心理的迟钝,造成各领域的隔绝,限制了人们的智慧能力,使人们在复杂问题面前束手无策,对全局问题视而不见;科学技术促进了社会进步,同时也带来了对环境、文化的破坏,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以新式奴役取代了老式奴役,特别是城市的污染和科学的盲目,给人们带来紧张与危害,将人们引向核灭亡与生态死亡。参见埃德加·莫寒:《超越全球化与发展:社会世界还是帝国世界?》,载哈佛燕京学社主编:《全球化与文明对话》,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年。 ,对于各国尤其是大国间通过和平相处、相互合作形成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
该理念的初期用词是“命运共同体”,其含义首次阐释于2011年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不同制度、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相互依存、利益交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以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新理念,寻求多元文明交流互鉴的新局面,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寻求各国合作应对多样化挑战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新道路”[2]。2012年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胡锦涛提出要把上海合作组织建设为成员国休戚与共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3]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萌芽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4]2012年底,习近平同外国专家代表座谈时表示,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要求各国同舟共济、和衷共济。(2) 具体论述,请参见《习近平同外国专家代表座谈时强调:中国是合作共赢倡导者践行者》,《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6日。 该观点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提出追求本国利益必须要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各国间是共同发展,而非一国自我利益的无限制追求甚至是谋求霸权、损害他国利益与对他国的控制。这些论断,标志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正式提出。[5]此后至2015年底,习近平在重要讲话中都对该理念作了阐释,使其得以不断深化,但它多与“打造”搭配使用。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发展阶段。2016年,习近平通过新年贺词,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6]该表达将“构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结合,自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正式的固定表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宪法修正案及后来诸多场合,这一概念均被加以使用。十九大报告在论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提出:“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7]2018年3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思想被写入了宪法中,为我国新时期外交政策及国际法研究带来宪法性基础。12月,习近平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所取得的历史成就时指出:“我们积极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鲜明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为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走得更稳、走向更远,他强调:“必须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8]2019年以来,他在出访期间多次阐释该理念及其内容。
在国际层面,一些重要会议吸纳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2017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中。3月,安理会通过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决议,强调应本着合作共赢精神推进地区合作,以有效促进阿富汗及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的两个决议,明确表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此理念被首次载入人权理事会决议中(3) 相关内容请参见:Question of the Realization in All Countries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HRC/34/L.4/Rev.1,2017 and The Right to Food, A/HRC/34/L.21.,2017。 ;2018年3月,人权理事会第37次会议“推动人权领域的相互有益的合作”决议规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目标,在人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9]从先后载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和安理会决议中,到进入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作为中国理念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社会凝聚起越来越多的和平希望与发展力量。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高度评价这一理念,认为践行多边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10]此外,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出现在重要的双边或多边政治宣言中,如2018年及2019年通过的两个中俄联合声明、2018年《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宣言》及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在向逐步形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方向发展。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内涵
前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演进的分析表明,它拥有十分丰富的国际法内涵,对研究当下和未来的国际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国际法治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到为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可以看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人类面对诸多公共问题且给人类带来生存危机情形(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公共健康、恐怖袭击、贫困及难民潮等)下提出的宏伟理念。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含义,强调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这一观点为人类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它引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与实践创新,丰富了我党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方略;融会贯通中外优秀思想文化和智慧,增进了中国同世界的沟通认知。[11]任何国家在上述公共问题面前都难以独善其身,强调自己国家的利益“至上”,或退出国际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采取单边主义,与人类解决公共问题的要求背道而驰。面对全球公共问题,必须要有表达人类共同、长远利益的新理念来强调各国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习近平代表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引领人类走出当下困境的重要出路。其理念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球治理观
全球治理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息息相关。它于20世纪90年代被提出,旨在顺应世界多极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全球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特别强调在国际法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全球各相关主体的积极参与和介入,以建立一种合作解决问题的模式安排。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随着资本、技术、人员等的跨国流动,各国在相互依存中形成了一种利益纽带,要实现自身利益就必须维护这种纽带,即现存的国际秩序。国家间的权力分配未必要像过去那样通过战争等极端手段来实现,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有助于国际形势的缓和,并可通过国际体系和机制来维持、规范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从而维护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12]积极推进全球治理的各国人民参与、共商及规则民主化等,已成为当下的必然选择。实际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正是基于全球治理观及其未来发展的需求。全球治理是通过共同协商、共同管理等行动来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其价值取向、涉及的主体与客体、追求的效果等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高度契合。由此可见,全球治理是和平安全的国际社会所需的最起码要求,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手段。
2.共同利益观
西方长期以来形成的自我利己主义无法解决全球公共问题,因此必须以人类的长远利益、共同利益作为寻求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须基于各方的共同利益观方可践行和实现。马克思认为,利益是个人、国家和人类社会的核心所在,“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以上论点说明人们做任何事情都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只不过利益的性质不同罢了。[13]当人类社会发展到物质财富的充沛、科学技术能够给我们带来福利同时也带来灾难的时代,我们必须兼顾人类的精神利益、整体利益、长期利益和共同利益。在相互依赖的世界里,任何一个对立统一的利益方面没有能够处理好,就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利后果,特别是“个体(国家)利益”与“共同(人类)利益”。冷战结束之后,1997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没有导致像1929—1933年那样经济危机的爆发,主要得益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的共同努力。从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来考量,任何个人的利益可能就是大家的共同利益,一个国家的利益有可能就是全球的共同利益,而这些利益的维护又反过来较好保护了个人利益与单个国家的利益。在技术高度发达、人类相互依存程度紧密、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时代,只有以人类共同利益、长远利益为诉求的理念才是人类走向美好未来的必然选择。
3.包容互鉴观
这一理念主要体现在文化方面,而文化是构建一个社会长治久安、和谐发展与繁荣的根本要素。文化的包容并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一环,我们应该推动以文化为核心和载体的不同文明的相互尊重、和谐共处,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文明开放、包容互鉴的共同体的实现,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国际法律制度的保障与促进。文化和意识形态冲突经常是爆发争端的导火索,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包容互鉴则需要建立在文化交流、文明借鉴、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包容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这也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关系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略。
4.可持续发展观
新时代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以人为本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14]发展与环境资源是一对矛盾。自工业革命以来,在近现代工业技术的作用下,人类在获得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沉重代价。世界工业化过程中曾发生过多起污染事件,如19世纪至20世纪70年代的八大环境公害事件(4) 相关的具体事件请参见解振华:《绿色发展: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光明日报》2013年4月15日。 ,20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的印度博帕尔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化学品爆炸事件、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福岛核事件等。这些类似事件在今天快速进行工业化的国家依然在发生,甚至更为严重,尤其是它们引起的资源耗竭、环境破坏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的追求主体,也是无可替代的自然生态系统的维护主体,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论述引入可持续发展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环境、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完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发挥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消除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解读具有重大意义。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特征
有学者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特征归结为:通过经济的共同发展享受富足丰裕的生活,通过合作共赢的安全享受共同的安全,通过和谐相处享受人民的友谊,并且,它是一个互动而非单方面的行动。[15]或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征,体现出正义性、和平性、包容性、综合性(涵盖政治、安全、发展、文明、生态等多个领域)和科学性(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等。[16]这些论述均有道理,就法律上而言,其特征可归纳如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魏金枝对于互助会的解散和《曲江工潮》的夭折是十分悲愤的。虽然作为一个学生的他不能也没有挽回这种局面,但他作为早期工人运动的宣传者的贡献是不能忘记的。他最后呼吁“工界中人和一切表同情于无产阶级的同志,加以研究,加以卷土重来的精神,再来联合罢!”可见,魏金枝宣传工人运动、宣传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1.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国家为主要但非唯一成员的共同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首先涉及国际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从国际法学角度来解读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首先需要考虑这一理念中的 “共同体”与以往所说的 “国际关系”及 “国际社会”是何种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否意味着国际法调整对象的改变? 社会科学意义上的 “共同体”应该是由关系密切的若干成员所构成的一个群体,如欧盟目前是由 28 个成员国所构成的一个国家的共同体; “法律人”则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育工作者、社会法律服务者以及立法机构成员等所组成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容易使人认为其是 “人类”或 “人”的共同体,但实际上这一共同体的成员仍然主要是国家。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各国人民与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的共同参与。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之间和各国人民之间命运紧密相连,我们所处的时代已经不能单靠一国之力、一己之力来解决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就是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它离不开各个国家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参与。只有通过国际法治理以保障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而才能为人权的充分实现创造物质条件。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应该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发展权,平等参与、共同协商,进而参与到全球人权对话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最终促进全人类人权的实现。
光学显微镜观察:光学显微镜下观察藻细胞形态,结合参考《中国淡水藻类-系统、分类及生态》对微藻进行初步分类鉴定。显微观察下观察到藻株 DH1、DH2、DH6呈绿色球状,DH3、DH4、DH5则为椭圆状,且均不同程度上伴有丛生现象,由图2可看到DH3明显伴有对生现象。
2.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狭隘民族国家短期利益而追求人类长远共同利益的集合
共同利益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根本性基础,而全球化则促使人类共同利益的产生。[17]“人是类存在物”[18],“人的本质是人真正的共同体”[19]。在原始社会,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20],即原始人类只是在相互依存的意义上选择了共同体的生活方式,每个个体并没有明确的特殊利益诉求。出于生存需要,个体在无意识中走向“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即原始共同体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超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共同体,进入以政治为纽带的共同体,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新单位——国家或民族。 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共同体的演化史,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共同体构成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形式。[21]在封建时代抑或资本主义时代,民族国家作为压迫个人自由的工具,是一种“虚假”或“抽象”的共同体。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在各国人民相互依存度逐渐提高的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马克思“真正共同体”思想的当代实践,也是对以资本逻辑为主导的“抽象共同体”和“虚幻共同体”的现实批判和超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表达出中国的全球治理和国际关系是基于坚实的跨文化与大同世界的理念之上[22],它要求超越各国短期利益,以人类共同和长远利益的追求为动力。主权让渡是实现共同利益的重要方式[23],故合作、共商、共建等是人类的必然选择。
3.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其全球价值观包含了前文所述的相互依存的全球治理观、共同利益观、包容互鉴观和可持续发展观。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一个安全共同体,要求各主体得到安全保障、和平相处,同时还是一个发展共同体。在联合国宪章主导下的国际社会,坚守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个支柱相互依存、相互加强的理念,并采取向发展中国家倾斜的政策,扩大并加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和规则制定方面的参与权。在2000年《千年目标》的基础上于2015年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了消除贫困、保护环境资源、应对气候变化、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促进全球经济合作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成为新时期全球发展治理和国际发展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发展问题已经成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涉及领域最广的议题,各组织内设立的与其相关的职能部门也最多。联合国在发展问题上的改革要与时俱进地覆盖全球化进程的问题领域,建立新的行动体制以获得合法的行动权。其改革要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精神和目标,应当努力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推动世界朝着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方向发展。
许多研究者采用菜薹的带柄子叶、原生质体、游离小孢子等进行培养,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4]。张鹏等[5]研究认为菜薹以子叶-子叶柄为外植体,不定芽诱导率最高。而何晓明等[6]则认为菜薹再生能力在不同品种间差异很大,Zhang等[7]指出大白菜的基因型对它的再生能力影响极大,虽然一些菜薹品种已经可以进行再生,但是由于材料的专一性强,许多未研究过的品种在基因工程技术方面的应用还是会受到限制。因此,笔者以未报道的红菜薹为研究对象,以带柄的子叶为外植体,探讨TDZ、NAA等不同激素浓度对再生体系的影响,旨在为其在生物技术育种层面上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研究的指导意义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研究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
在理论层面,该理念提出了探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的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对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体系的价值平衡问题等。具体而言,该理念所探究的是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主权国家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到以国际制度主义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再到全球化下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体系的发展脉络;非国家行为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关性的国际法律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价值次序。这些理论的论证,将为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提供理论支撑,并将以多重法律形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与构建。
十九大报告指出,各国人民“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30]。这些论述体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安全的国际法治实践创新的重要内容。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指引,论证构建和平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对现有的反战、应对恐怖主义威胁、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等安全的国际法进行梳理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推动“和平安全的政治共同体”的发展,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安全的国际法所面对的关键问题。普遍安全需要各国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合作[31],中国应积极推进和平与对话,坚持公平正义,对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行为勇于说不[32],为努力创建中国特色和平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作出贡献。和平安全的国际法治实践创新应围绕如下重点国际法问题展开:研究和阐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新内涵,包括相互尊重彼此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互不干涉内政的主权观;坚持互不侵犯、反对武力威胁和非法使用武力,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尊重相互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权利的和平观;探讨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和平国际法准则,如何秉承“不冲突不对抗”的和平原则,避免重蹈“修昔底德陷阱”之覆辙;研究国内人权危机演变为内战乃至区域军事冲突的国际法体制性问题;研究维护国际与地区和平与安全的现实路径及联合国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研究国内履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新问题;讨论如何构建国际网络空间的治理框架及如何建立国际反恐怖主义活动合作交流机制。
在实践层面,该理念对国际法研究有着更为突出的指导意义。国际法研究应当服务于外交、国家利益及人类的共同利益。有学者认为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动机,短期来看是为了缓和因南海问题而引起的与周边国家的紧张关系,长期来看是为了抓住“战略机遇期”为中国发展获得有利的外部环境。[24]这种观点不能准确说明该理念提出的深远意义。实际上,该理念仅在国际法领域就提出了需要探讨的四个实践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研究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1)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平安全国际法(分析传统国际法理论中关于人类共同体的永久和平思想对实际中和平实现的作用、通过国际法达到和平等经典学说、探讨中国元素的和平观及其在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体现等)指明了研究方向。(2)对分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开放共赢国际法(尤其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新型国际经贸合作规则等方面)提出了任务要求。(3)对分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包容互鉴国际法(多元文化等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作用及其兼容新型大国关系等)提供了新思路。(4)对研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包括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方案、绿色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国际法问题等)设立了确实可行、更为务实的新目标。
上述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对于中国相关国际法工作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具体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治创新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为建设一个公平公正、持久和平、合作共赢、共同繁荣、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世界提供制度保障。近四百年来,西方主导下的国际法律制度及经贸规则等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的不公平现象和全球公共问题,而当下却无有效措施来应对和解决。[25]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可以对现有国际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加强个人和国家的能力建设,扩大人类的选择自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要跳出原子思维的个体主义及相互竞争的零和博弈观念,认识到相互依存的现实,形成有效的和平解决争端机制,而且还要认识到人类的共同利益,共同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公共问题,以确保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二,提出国际法治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它所涉及的核心是国家层面的利益。战后的国际法不仅仅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涉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情形下的个人(如应受国际法惩罚的战犯、各类反人类罪的罪犯以及享有人权的个人等)、非政府组织及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全球化语境下的诸多公共问题,国家已经无法独立解决,强调单个国家利益优先只会使人类面对更多风险。全球公共问题的解决依靠代表国家的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已难以奏效,NGO、跨国公司及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都将会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这就需要强化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机制,以形成一个具有强制约束力、利于问题解决的“全球机制”[26]。由此可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下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出路,但其构建依靠单一主体无法完成,而需依赖国际法治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平衡各种义务和权利。当然,其实现的基础依然是国际法治创新。
其三,论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应当囊括所有法律关系方面的主体,不仅包括现有国际法框架体系之内的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包括NGO、跨国公司及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尽管它仍以国家为基本主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类”本身就超越了“国家”作为单一行为体的状况,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非国家行为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各相关主体应遵循“共商、共建和共享”的原则,发挥各主体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高度总结人类思想史上的精华而生成的,其思想渊源于西方世界主义理念、中国传统天下观以及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27]它是高新技术快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下对以往共同体思想的现实性超越,依然以“国家”为最基本主体,而真正的利益攸关方和最终承担者还是“个人”。
DMS/RS的作业调度由提升机和穿梭车配合完成,运动机构的运动过程伴随着启动和制动过程,运动机构的速度变化曲线如图4所示。
其四,论证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制度构建中所体现的“权责一致性”[28]。全球公共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障碍和毒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和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全球化和多边主义获得诸多进步的同时,作为负责任的中国也在努力尽到自己的责任。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金砖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以及支持联合国、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方面尽到了最大责任。但不可否认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如中国与波兰的“一带一路”项目或工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供应商陷入价格倾销指控、东道国财务困难等,以致项目最终取消。再如由中国和斯里兰卡联合推进的汉班托塔深水港项目,因斯里兰卡无力向中国偿还大笔贷款,斯里兰卡政府最终以该地的99年管理权偿还项目借款,该方案一经披露即遭到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质疑。由此可见,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如“透明度机制”)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促进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是未来相关研究的难点。而如何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实现各方共赢,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权责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不断完善中国方案,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的主要内容
十九大报告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论述引入可持续发展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也只有在这一视野下,“可持续发展”才能体现其本质。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环境、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各国应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发挥国际法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推动“美丽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共同体”。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在保护环境方面中国正在建立绿色创新体系,开始从“以速度增长”转变为“以质量增长”的“新常态”经济,倡导“生态文明”的建设,并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急功近利发展观,推动环境制度、绿色技术和环境监管的创新。在消除贫困方面,中国已实现或基本实现了13项千年发展目标指标,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彻底消除极端贫困,并秉持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理念推出综合扶贫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治实践创新应围绕如下重点国际法问题展开:通过对具体环境保护领域以及消除贫困领域的国际公约、双(多)边条约、国际组织决议、国际会议文件和国际法院、仲裁庭判例等国际文件的梳理和分析,探究现有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并总结其局限性,为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解决现有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碎片化、效力低等问题,并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建立国际法的分支即国际可持续发展法的方式,更为系统、充分地发挥相关制度的作用,从而达到真正有效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的。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的理论创新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植根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契合国际社会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共同愿望,为应对当前的全球性挑战指明了根本出路。[29]它并非仅指由国家间构建的命运共同体,更主要地是指在国际社会要构建由各个国家、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及每个国家的个体等命运之共同体。其着眼于现在和未来所有人类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期根本利益,是解决当下人类所面对的一切公共问题的主要依赖。然而,这一理念的落实,必须要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任何科学的理论均是规律和实践的反映,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及互联网技术下的信息化等物质条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相关国际法理论提供了坚实基础。具体而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的理论创新应包含如下内容:需要探寻人类共同利益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该脉络中人类的共同利益与整体福利的推进;将所有可能的主体纳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体系之中,既关注大国之间的关系和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也注重全球化浪潮中被边缘化的利益诉求;研究国际法主体本身不断拓展的路径及它们可能发挥的作用;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价值次序,梳理和平安全、开放共赢、包容互鉴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位阶;等等。在基于上述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借鉴参考《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社会积极推动通过具有国际软法性质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宣言》,从而为和平安全、公平有序的美好世界的发展和相关国际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创造条件。
在纳平山,我听到另一则故事,同样也有鼓和芦笙的起源,但故事背景是苗族的迁徙。在离开中原前往云南的途中,苗族的两支各带走了一本“经书”,因此造成了今天芦笙的不同功能——昭通方向苗族,芦笙用于结婚、盖房子(红事),而文山(高良乡苗族来自文山)地区则只用于“抬老人”(白事)。
上述教学方法可灵活应用,利用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多专业不同学生的知识框架基础,开展同堂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实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总之,实例式、启发式、PBL式、比较法、互动教学及翻转课堂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实施,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全面提升药用高分子材料学的教学质量。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的实践创新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的实践创新,是通过国际法实践来推动和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际法治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的实践创新表现为以下四点。
1.和平安全的国际法
德国弗劳恩霍夫物流研究院中国首席科学家首席代表/中德智能技术博士研究院中方院长房殿军博士做了“改革开放40 年,中国人才与技术发展的喜与忧”的主旨报告并深刻地指出,“中国制造2025要想实现领域的创新,技术和人才这两大支柱不可缺少。”
2.开放共赢的国际法
十九大报告指出,各国人民“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3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放共赢的国际法治实践创新应以此为指导,在国际经济制度建设中融入开放共赢的精神,推动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人类“开放共赢经贸共同体”的发展。各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良性互动,需要国际经济秩序的除旧布新,解决好南北关系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现行的国际经贸体系不仅没有囊括所有的国家和地区,而且其内部发展不均衡的态势越来越明显,贫富差距的鸿沟以及分化的世界使得国际经贸体系处于停滞状态。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贸体系则代表了一种友好和谐、合作共赢的新的全球经贸秩序,是一个包容的、有利的、负责任的共同体,可以在实现全球互联互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与全球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开放共赢的国际法治实践创新需要我们研究区域性的经济贸易制度(如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及其带来的启示[34])、双边自由贸易及投资制度等,探寻它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意义;并通过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园区建设和澜沧江-湄公河共同体建设等领域的经验分析,[35]探索、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建立开放共赢的国际法体系方面的具体制度。
3.包容互鉴的国际法
十九大报告提出各国人民要尊重文明多样、文化互鉴与文明共存,应“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36],由此可见构建和完善“包容互鉴的文化共同体”之国际法尤为关键。探寻人类文明的起源和脉络,寻找中西方文化在人类大同、共生共处上的一致性,总结出各种文明在价值取向上的共通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文化观方面的重大创新和超越。共同的文化价值取向是力图构建共同体的基础价值观,为人类命运的发展奠定了文化路径,实现了人类的思想共容。包容互鉴的国际法治实践创新的重中之重,是探究中华传统智慧中的文化包容、天下和合、共为一家等理念对当下和未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意义和可能作出的贡献。(5) 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入全球治理,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同体的学说。具体分析参见张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当代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中华文明自古就有的“天人合一”“协和万邦”“和而不同”等朴素的人类大同思想,其实质与今天中国倡导的和平发展、求同存异、互利协作等国际关系与外交原则可谓一脉相承。文化上的“包容互鉴”,意在剔除任何一个文化的“中心主义”,不是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拯救”,更不是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覆盖或征服,而是坚持文化多元基础上的各自平等、不分优劣的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37]从而形成价值共识,构建社会人文共同体。
[6]习近平:《只要坚持,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党建》2016年1月1日。
如何在人类面对诸多挑战的背景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律制度,发挥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当下国际法学人面临的一大课题。国际法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从历史的视角看,近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大国无不用具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为其本国利益的维护和国际乃至全球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一个和平发展中不断前进的大国,中国提出并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实现国家复兴、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而这离不开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我们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如下两个方面。
重症患者低磷血症发病率高,低血磷组的医院生存率较正常血磷水平组低,是重症患者 预后指标之一,及时发现并纠正低磷血症应该受到广大医师的重视。
四、结语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处于百年未遇的变局时代,中国在国际规则发展方面需要有自己的理论支撑。在国际法实践方面,从追随到参与再到引领是一种趋势。历史上,近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大国均具有自己原创性的国际法理论与特色实践,这为维护其国家利益和实施其全球战略提供了理论与制度保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导下的国际法律制度绝对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吸纳已有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成果基础上的完善与丰富。
[5][14]严华等主编:《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94、99页。
注释:
[1]段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引领世界历史新时代》 ,《奋斗》2018年第2期。
此外,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如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跨国公司等私人主体以及个人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它们在平衡国家之间关系、形成国际条约(尤其是多边的环境保护条约、人权条约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协调国家这个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表与个人利益之间的重要力量。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其作用日显重要,也必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成员。
[2]《中国的和平发展》,《人民日报》2011年9月7日。
此次天猫的“618庆典”活动,相比于海尔的520活动,其准备得更加充分,主要是天猫官方网络平台联合入驻天猫的商家以“转发送包裹”的活动形式,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关注,运用这样的方式,不仅达到宣传天猫的618节、为之造势的效果,又增强了相关商家的知名度和曝光度。
[3]胡锦涛:《维护各成员国安全利益》,《齐鲁晚报》2012年6月7日。
[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当前,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及经济全球化等,使传统模式下的国与国之间是“竞争关系”及“零和博弈”的理念不再适宜。人类的命运从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相联,各国的利益也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度融合,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不可阻挡。中国历来主张各国必须要有共同责任,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顾及到所有国家利益,因为只将追求本国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恰恰不能真正确保本国的生存与发展。[38]作为和平发展中的大国,中国当下需要理论和思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契合天下发展大势和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思想,但其践行需要有国际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撑。我们应当在已有的国际法律理论、实践和具体制度基础上,充分利用国际法律理论和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同时吸取中国文化、传统、实践和相关理论中的优秀成分,为当下和未来更为合理的国际法规则形成、发展及话语权的制定创造积极条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作出应有的贡献。
4.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8]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9日。
[9]Promoting Mutually Benefici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A/HRC/37/L.36, 2018.
[10]Secretary-General’s remarks at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Belt and Road Foru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https://www.un.org/sg/en/content/sg/statement/2019-04-26/secretary-generals-remarks-the-opening-ceremony-of-the-belt-and-road-forum-f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
[11][16][29][38]王毅:《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 2016年5月31日。
[12]曲星:《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求是》2013年第4期。
[13]鲁从明:《〈资本论〉的思想精华和伟大的生命力》(修订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第343-355页。
[15]王灵桂等主编:《“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挑战与未来》,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45页。
[17][23]Li Zan,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nternational Law-based Principles and Approaches;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No.2, 2018: pp.79-105.
此项检查主要对线状地物的套合情况进行精度检查,在已有地形图中选取31处地物特征明显的田埂和道路进行精度统计分析。检查情况,如表3。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6页。
[21]刘勇、袁琴:《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综述》,《重庆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
[22]Ding Jun,etc.,“China’s Proposition to Build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nd the Middle East Governance”, Asian Journal of Middle Eastern and Islamic Studies ,Vol. 11, No. 4, 2017.
[24]Denghua Zhang,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 in China’s Diplomacy: Meaning, Motives and Implications Asia & the Pacific Policy Studies, vol. 5, No. 2,2018, pp.196-207.
[25]Vladimir Yakunin, The Future of World Order-Building a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China Quarterly of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Studies Vol. 3, No. 2, pp.159-173.
[26]Chapter Six -- 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 World-Wide of Our Global Neighborhood-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http://www.gdrc.org/u-gov/global-neighbourhood/chap6.htm.
人类原始先祖们的对象性意识的产生,其意义非常重大,它意味着人类原始祖先们第一次以人的身份站在世界上去环视客观世界、适应外部自然世界和改造对象世界,表明了人类的主体性开始独立地产生出来,并揭开了人类原始祖先们已经开始脱离动物世界的大剧的帷幕,真正成为人类世界而鹤立于自然界之中。从此,人类将以人类自己的方式与这个自然界打交道,使得人类原始先民的意识给这个世界留下深深的印记,自然界的变化再也不是离开人类活动的纯粹的自然演化过程,客观自然界开始了“人化”的历史,真正成为属人的人类世界。当然,人类的思维产生和发展不是突然间就达到我们今天这样水平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极其缓慢而漫长的发展历程。
[27]廖凡:《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
[28]黄惠康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1期。
[30][33][36]《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8、58、25页。
[31]Yang Jiechi, Working for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d by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Multilateralism, 75 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 March/April 2019,pp. 5-13.
2017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期间重点研究 8 MW~10 MW等级及以上的超大型海上风电机组关键技术。降低海上风电场的度电成本,实现5 MW~6 MW等级大型海上风电机组安装规范化和机组运维智能化”。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海上风电已成为风电产业发展的技术制高点,并逐渐成为世界风电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32]Ruan Zongze, Forg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Destiny for Manind:The “Global Dream” of China,56 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 January/February 2016,pp. 20-37.
[34]刘雪红:《欧美TTIP贸易管制合作新范式与中国因应》,《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35]Xiangqian Gong,China’s Major Move forward for th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of the Lancang-Mekong Water,IX JEAIL 1 (2016), pp.221-228.
以某起110KV高压断路器合闸拒动的操作为例,当运行人员将操作机构的后门打开,会发现有烟雾出现,这就说明了分闸线圈被烧毁,可以通过手动机构来成功分闸。修理与调试工作人员也要通过对这起高压断路器进行试验与检查,检查的重点在于断路器的机械特性与最低动作电压等方面的试验。由试验可以发现,某起 110KV高压断路器分闸线圈最低电压的设计值很高,在装好断路器之后,最低动作电压已经超出了标准值。对断路器机构与分闸线 圈进行调整,将最低动作电压调整到符合标准的要求[4]。
[37]乐黛云:《朝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549-550页。
On the Innov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n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MA Zhong-fa
(School of Law,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8, China)
Abstract :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It's a new idea put forward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pursuit of peace,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nd win-wi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corresponding international law, when China is steadily rising on the world stage. It has experienced the evolution process from germination to development and then to formation, and has rich connot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produces strong and significant guidance for studying the basic theoretical issues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is concept provides broad space for the innovation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Based on its connotation and nature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innov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for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re expou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and international law, expanding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heory on the value order and bala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and advancing international law on peace and security, open and win-w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ultural inclusiveness and mutual learning,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words :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glob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中图分类号: D9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8-0460( 2019) 06-0021-11
收稿日期: 2019-07-0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18ZDA153)
作者简介: 马忠法,男,安徽滁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蔡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