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问题——兼评《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一文的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分配论文,现阶段论文,一文论文,重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01—0022—02
个人收入分配问题,是涉及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因而分配的公平与否,历来是全社会所关心的经济问题。什么是分配中的公平理念?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时期,有关公平的观点、理论与实践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与资本主义的公平观并不相同。资本主义实行私有制,资本支配雇佣劳动,只能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并认为这是公平分配。科学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是首先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面前人人平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分配关系中的剥削与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肯定的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按劳分配作为新的分配关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消除了剥削,是社会主义阶段合乎逻辑的公平分配制度。
我国还不是社会主义的成熟阶段,而是处于其初级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非劳动要素也要参与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既然我国在所有制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在分配制度上就必然只能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而且不能不承认,在我国现阶段,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如果按劳分配是形式上的平等、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话,那么,按非劳动要素分配更是形式上的“公平”,事实上的不公平。除了制度内的收入分配外,还存在制度外的收入分配。非劳动收入,包括制度内的和制度外的,有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即使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有的不具有剥削性质,有的还具有剥削性质。此外,还有体制外的灰色、黑色收入,它连形式上的公平分配也不具备。即使是劳动收入,无论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劳动收入上的种种不公平现象。由于不同单位具体分配方式或分配体制的差别,造成同等劳动收入差距很大。此外,还存在垄断性收入。这种收入差别的不公平,既是事实上的不公平,也是显著的形式上的不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有着继续扩大的趋势。分配领域的公平与不公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中央也从社会实际出发强调应重视社会公平。特别是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建议》提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强调应“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这是对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理念和原则的重要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和重要内容。
然而,当中央和理论界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情况时,竟有人反对讲分配的公平。《理论前沿》2005年第21期发表的《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一文就是如此。它认为公平分配从来没有实现过,也无法实现,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早有定论”。“公平的标准弹性很大,在评价时很难掌握”,“将公平作为分配标准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公平与分配是属于两个领域的不同范畴,分配无法遵从公平,以公平要求分配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强调重视分配的公平,并不是把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比如,按劳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是劳动贡献,而不是“公平”。要把分配的标准同衡量分配公平不公平的标准区别开来,不应将两者混淆。即使讲“标准”,也不能将其作为称斤论两的秤。公平是一种原则,分配公平是一种经济关系。假如要求像衡量重量、长度那样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那不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如讲“生产力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不能用秤杆秤砣那样去具体衡量。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这种标准的存在。第二,断言分配是否公平不能衡量,也有悖于理论和实践的事实。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就是一种衡量标准。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以上,突破了0.4的安全警戒线,进入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警戒区。还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警戒线为1∶3,超过1∶3就意味着社会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我国已经超过了这一警戒线。2003年,我国农村人口的平均收入和城镇人口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2662.2元和8472.2元,收入差距比为1∶3.23。这还是在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重视“三农”问题,在当年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遏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结果。
反对公平与分配“联姻”,是否主张分配不公平呢?是否承认我国存在分配的不公平呢?恐怕不会有人公开主张分配不公平。但既然主张“分配无法遵从公平”,就只能主张放任其不公平。或者,既然否定分配与公平的“联姻”,必然会无视和否定分配中不公平事实的存在。即使撇开基尼系数和人均GDP等衡量指标,人们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可从多方面看出目前分配领域不公平的存在。从农民工工资状况看:据国家统计局对24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工资为660元。浙、苏、闽、粤四省农民工对当地GDP的贡献高达25%。与10年前相比, 当地人的收入提高了一倍以上,而农民工的工资却停留在10年前的水平。而且许多地方的农民工一天劳动10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更有甚者,不少地方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虽已引起政府关注,但仍有数千亿元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着。一方面,有的农民工讨欠,还受到侮辱与欺压,引发暴力事件时有所闻。前不久媒体报道的农民工王斌余因讨欠反受侮辱与欺凌,愤而连杀4人的事件是其典型事例。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和行业,官商勾结敛财。例如,不少地方的煤矿行业,矿主与一些党政干部勾结,有的主管干部入股甚至是入干股,保护矿主的非法利益,不顾矿工的利益和生命安全。矿工工资低、劳动条件差,而矿主的收入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入股”的官员也跟着发财。2005年9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官煤勾结,“挟权入股,法理不容”,其肮脏交易,令人发指。面对这些现象,只要是有正常思维和良知的人,恐怕用不着秤称尺量, 都可以判断这是分配领域的严重不公平。
反对公平与分配“联姻”的作者,还提出另一个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要求公平分配实际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在改革开放之前,这种公平分配理论就控制了我们几十年。”他把过去“干和不干一个样”,造成效率低下、消费品匮乏,归结为“这都是公平分配所造成的结果。”这种见解既违背经济学常识,也违背历史事实。首先,“公平”不等于“平均”。提出重视分配中的公平,并不是主张退回到平均主义分配中去。在社会主义社会,平均主义分配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然而,这竟成为《联姻》一文作者心目中的“公平”。于是,反对平均主义分配就变成了反对重视公平分配。其次,断言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就控制了我们几十年”,这是危言耸听、言过其实之词。请作者指出,党中央哪号文件或哪位理论“权威”提出并主张实行平均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这一“理论”怎样控制了我国几十年?我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贯反对社会主义社会搞平均主义的。应当分清楚:平均主义在现实中存在是一回事,是否存在平均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是另一回事。而且,无论我们党中央的指导思想还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都是不断批评和纠正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即使在某些政策上存在着某种平均主义的倾向,也不能以偏概全,把平均主义混同为“公平分配理论”控制我国几十年。
《联姻》一文的另一个观点同样站不住脚。这就是“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能决定经济基础。”如前所说,不同的阶级、制度,有不同的公平观,公平观属于理论、思想、认识范畴,是上层建筑。但分配领域的公平不公平则属于经济关系,即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重视分配中的公平,扯不到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问题。而且,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联姻》一文引证了许多马克思的言论,为自己的观点佐证。但它完全错解了马克思的原意。比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评了《哥达纲领》抽象地谈论“公平分配”。《联姻》一文竟认为马克思反对讲分配的公平。其实,马克思是主张应具体分析不同所有制和生产条件下的分配公平问题。他在这里分析了按劳分配的公平与不公平。并批评了《哥达纲领》提出实行“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并将其作为工人阶级政党所追求的公平分配原则。指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不能“不折不扣”地全部分配,而是要首先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马克思认为社会扣除并不是不公平,而是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