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对策论文,植物论文,领域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业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而加快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的脚步,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1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实施进展
1.1建立了与国家政策相配套的各级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农委法规处下设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专门负责全省新品种权申请和维权工作。黑龙江省较大的科研院所黑龙江省农科院、东北农业大学都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立了相应的维权机构。以黑龙江省农科院为例,该院领导班子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保护该院自主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该院合法权益,经院党组研究决定,2001年4月2日起正式成立黑龙江省农科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被侵权单位提供基本证据基础上,代理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办公室人员是由院办公室、保卫处、开发办等各处抽调的精兵强将,同时,针对维权过程中所需经费,还设立了专项基金,以确保该项工作正常运营。
1.2有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申请了新品种保护
黑龙江省自1999年准予农业作物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2002年10月,共有7个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新品种权申请,主要是围绕黑龙江省主栽品种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等几个属种,主要单位包括: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龙江省海伦市种子公司、东北农业大学等。
1.3农业部品种测试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落户我省
为了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农业部加强了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的基础建设。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和商品粮主产地。每年审认定品种都在40个左右,经过我省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农业单位的努力,农业部新品种测试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设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过近两年的筹备,目前该中心已经通过农业部验收,可以进行新品种DUS(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测试工作。
1.4农业植物获权新品种实施初见成效
2001年4月,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与哈尔滨农垦王米种子公司签定获新品种保护权的玉米品种“龙单16”转让生产经营权授权书,授权书规定“龙单16”转让的只是生产经营权,转让费为50万元人民币,亲本材料需由原子能所提供。这是黑龙江省乃至我国自2000年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实施之后的第一份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授权书,首开植物新品种权转让之先河。从那时起,黑龙江省品种保护权陆续开始实施。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到2003年末已有10余个品种权通过转让实施获益,共计约800万元人民币。
2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差距与不足
在黑龙江省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农业科研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我国品种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2.1申请品种权的数量与先进省相去甚远
黑龙江省新品种权申请数量从全国范围看一直居中游,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平均数上下,这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协调。与近邻吉林省和辽宁省相比,都有很大差距(见表1)。黑龙江省每年培育的品种数和种植面积都在吉、辽两省之上,但申请保护的数量和范围都存在一定差距。
表1主要省份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数量对比表(1999—2002年)
┌────┬────┬─────┬──────┬──────────────┐
││申请数量│授权数量 │申请单位数量│品种范围│
├────┼────┼─────┼──────┼──────────────┤
│黑龙江省│26 │12│7
│玉米、大豆 │
├────┼────┼─────┼──────┼──────────────┤
│吉林省 │79 │34│4
│玉米、水稻、大豆│
├────┼────┼─────┼──────┼──────────────┤
│辽中省 │73 │16│10 │水稻、玉米、马铃薯、大白菜 │
├────┼────┼─────┼──────┼──────────────┤
│全国│631 │128
│102 │大白菜、水稻、大豆、马铃薯、│
│││ ││玉米,油菜、梨 │
└────┴────┴─────┴──────┴──────────────┘
2.2每年审认定品种数量与申请保护的数量有很大差距
从1999年至2002年,黑龙江省审认定主栽品种大豆、玉米、普通小麦、水稻、马铃薯、大白菜共计140个品种,申请新品种保护的只有26个品种,占18.6%,这一比例连1/5都不到。另外,大豆和小麦两个品种,申请量不足1/10,应当引起育种者和相关人员深思。
2.3申请品种构成以大田作物为主,其他属种基本空白
从表3不难看出,黑龙江省申请的保护品种都是以大田作物为主,这与全国基本状况有相似之处,这一现象形成不难理解,大田作物种植面积广,需种量大,实施保护有利可图,蔬菜、果树等种植面积小,需种量小,申请保护效益不明显。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思想,从长远看,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强,一个品种也许会成为其它国家的大量需要,到那时再想申请保护已经为时晚矣,植物品种及时申请品种权保护是很必要的。黑龙江省省内有一些非常好的蔬菜、瓜类、果树品种,都应当积极申请品种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与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适应。
2.4品种侵权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核心是保护品种权人对该品种的合法垄断,国家保护和支持这种垄断的目的是鼓励科研和企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自身发展,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但是近些年来黑龙江省侵犯和假冒品种权的案件有逐年上升的势头,这极大地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和假冒品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侵权方既有个人,也有集体,既有国有单位,也有私营企业;侵权方式既有公开的,也有非常隐蔽的;侵权行为既有发生在当地的,也有发生在外地的;侵权和假冒的客体既有杂交一代和常规品种的种子,也有育种亲本材料。
3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不足之处原因分析
3.1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的东北边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要更差一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许多科研单位和农业科研人员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没有认识到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科研单位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甚至很少将农作物品种育种权做为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财产的积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缺乏积极性。如此薄弱的知识产权意识,使得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谈不上通过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来获得经济效益。二是大多数科研单位也缺少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比较熟悉并能够有效运用的人才,许多科研人员不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条件、审查批准程序和应当如何申请等知识。三是一些科研人员对申请新品种保护存在一些顾虑,比如担心申请品种权以后新品种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或者新品种保护后影响其成果推广,以至影响申报科技奖励等等。
3.2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健全,缺乏配套的规章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与完善适应黑龙江省实际并与国家的管理体系、审查、测试体系、执法保护体系和品种权申请的代理与服务体系等配套体系。从管理体系建设来看,我省虽已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更没有督促基层的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建立类似的机构和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另外,从品种权申请的代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来看,品种权代理人是联系育种者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但目前我省符合资质的品种权代理人仅有2人,远远不适应植物品种权的代理工作,建立我们自己的品种权代理与服务体系是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3.3缺乏激励机制,育种人员申请品种权积极性不高
目前,在黑龙江省对于申请保护权的品种没有任何奖励制度,而一个品种从申请到审查到测试再到批准后的年费(按18年计)至少要6万元,申请和维护费完全由育种者承担,对于种植面积小,种子需求量少的品种,育种人员认为申请和维护费太高,得不偿失。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申请热情自然不高。
4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为了提高黑龙江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及个人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要针对不同群体,给予不同形式和不同侧重点的培训,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省内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懈地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特别是要抓住品种权保护工作的一些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宣传,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
二是抓好我省植物新品种保护人员和队伍的培训工作。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省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还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落实好培训计划、场地和经费等。
4.2制定更加完善的品种保护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
黑龙江省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4年来,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仅为26个,仅占同期我国申请保护数量的4%,占本省育成并通过审定品种的18.6%。这个数据仅仅相当于我国平均水平,对于一个农业大省来说,这一比例势必会影响本省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发展。所以,如何提高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数量已成为未来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必须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引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及其他企业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同时,我省有关农业管理和执法部门要细化相关新品种保护权的法律法规,使我省育种人员有法可依。
首先,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为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鼓励省内农业科研单位设立品种权的申请基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积极性。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为育种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育种科研管理的全过程,提高项目立项的质量和研究目标的准确性,提升品种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农业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力。要把新品种权的拥有量及新品种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育种单位综合能力评估和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的重要指标,调整单位和个人利益分配机制,改变以往在职称、职务评定中只重视成果和论文数量,轻视品种权的陈旧观念和管理模式。
再次,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通过强化对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切实保障植物新品种提供方通过使用权转让或者品种权许可获得相应收益,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育种技术创新。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单位对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4.3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的力度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环节是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我省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现象比较普遍,品种权人维权也存在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的力度,整顿种子市场秩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积极加强我省司法机关和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类植物品种侵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为司法审判和农业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就有关植物品种侵权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
二是要确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打击品种权侵权和假冒工作中的地位。要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品种权纠纷比较快的特点,对品种权纠纷可采取先行政调处再司法诉讼的手段。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主动维护和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以及科研人员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4.4积极推动科研单位和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
首先,要支持和鼓励我省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省植物品种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其次,积极发展我省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不断充实和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更好地适应省内外品种权代理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品种权代理规定,积极培养自己的品种权代理人才,设立品种权代理中介机构,面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品种权中介服务。
4.5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我国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
加强与兄弟省的合作与经验交流,在我省品种申请和维权中可以借鉴先进省份的经验,逐步缩小我省在农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的差距;通过与兄弟省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在新品种保护及农业创新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并将共性问题集中起来向上级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反映,寻求解决办法,共同推动我国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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