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思考_劳动合同论文

关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思考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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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大都是通过签订就业协议实现的。就业协议的完善程度和实际履行程度,与毕业生、用人单位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与国家规范人才市场、建立有效的用人机制有密切关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就业协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就业协议的性质及特征

曾有人提出:就业协议是不是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呢?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合同要求订立者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不得以欺诈、协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妨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第三者利益。由此看来,就业协议符合合同的特征,就业协议就是合同。只是在合同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称之为就业合同罢了。目前我国的合同种类众多,就业协议应属何种合同呢?笔者认为,将就业协议归入劳动合同较为适合,应将就业协议看做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主要根据是:①合同的性质一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去签约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的工作,从实质上说,这是确定了一种劳动关系。标明这种劳动关系确立的依据,就是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对于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生活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②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任何合同,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协商一致、充分表达主观愿望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对设定的权利、义务,都予以完全地认可,并在实践中履行。劳动合同如此,就业协议亦如此。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意愿、意思表达真实、一致,无强制、胁迫这一点上,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③法律依据一致。由于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之后,要有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依法解决。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就业协议与规范的劳动合同相比,又有其明显的特征。①就业协议的签约主体复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经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威胁等手段,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介入,经审查后签字、盖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列入就业计划方为有效。尽管学校不是主体一方,却是见证双方协议,保证、监督协议履行的重要的第三方。②就业协议的条款单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七项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就业协议主要明确的是毕业生同意去某用人单位就业和某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几乎没有其他条款。③就业协议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简要。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细致、全面,就业协议则简单得多,甚至没有规定。④就业协议对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尚未提升到依法解决的程度。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就业协议履行中发生的纠纷,一般是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介入后予以调解,调解不成,诉诸法律的案例也有,但一般都以一方利益受损害而告终。综上,从法律的角度讲,就业协议尚有许多待完善之处。

二、违约表现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就业协议既然是合同,则违反就业协议就是违约。目前的违约现象屡见不鲜,涉及到的违约方可能是毕业生,也可能是用人单位。

高校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是:①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由于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或者多家用人单位同时与之见面,眼花缭乱到不知选择哪一家,便与多家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以便在其中选择一个。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满足签约者中的一方需求,对其他签约方则构成违约。②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再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单位,则抛弃前者,满足后者。有的毕业生在确定了一个垫底的单位之后,便匆匆忙忙签订就业协议。但是他们并不满足于此,一旦找到了这样的理想单位,则毫不犹豫地重选后者,抛弃前者,构成违约。③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有的学生为了达到与用人单位签约的目的,向对方提供了虚假情况,从而误导了用人单位。一旦核对档案,则露了马脚,引起用人单位不满,甚至将学生退回学校。④其他违约行为。如家庭发生意外情况、联系出国成功、参军、选干、考取研究生等,致使所签协议不能履行。学生的违约直接侵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使之不能完成预定的进人计划,甚至影响到生产、科研,影响人才队伍的建设,也阻碍了其他学生就业可能选择的机会。

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是:①拒收毕业生。尽管已同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主管部门也列入了就业计划,但毕业生前去报到时,用人单位却在拿不出充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不接收毕业生,使毕业生错过了其他选择机会无法按时就业。②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毕业生报到后,一旦了解了真实情况,则以上当受骗为由,要求退回学校另谋出路。③其他违约行为。如:为约束毕业生而向其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规、规章,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毕业生又势单力薄,难以与其抗争等。上述违约行为,构成了对毕业生合法权益的损害。

从法律意义上讲,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业协议的签约双方由于违约而侵害对方的权益,同样应当从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具体的责任方式应怎样体现呢?笔者认为,如下的一些方式便于操作,实际可行:①违约金。双方签约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者依约定承担责任。②赔偿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损失。如用人单位拒收毕业生,应赔偿报到往返的费用和再次联系就业需支付的费用、晚就业造成的收入减少等。③由权威部门裁决继续按约履行。如果签约双方之外不涉及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的关系密切程度有限,可以在违约方不承担责任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协议。④给予违约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因违约而触犯有关规章、规定条款的,应由学校或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或制裁。

三、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高校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双方互相选择的标志之一,就是互签就业协议。签约之后,双方应互守诺言,履行义务,有关部门也应当监督执行。为避免或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签约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在签约之前或签约之时注意或警惕可能发生的问题,力求在此前避免。一旦签约并发生了违约的事实,亦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签订或履行协议时,如下的问题应予充分重视:

①签约双方的主体合格。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要求主体合格,是指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符合法律上和对方要求上的成就条件。就用人单位而言,对方主体不合格的可能情况是:要求是获得学士学位者,而对方因故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要求是非自费生,而对方是自费生;要求是英语六级通过者,而对方没有通过六级考试等。就毕业生而言,对方主体不合格的可能情况是:不具备接收毕业生的能力和条件,不能解决户粮关系,却到高校招聘毕业生,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提供的企业规模、生产条件、工作环境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毕业生信以为真等。主体不合格均可导致纠纷,双方应在签约时力求避免。

②就业协议条款齐全。目前的就业协议,大都是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印制的,用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格式协议。一般来说,条款较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具体,不详细,或者没有规定,使双方处于模糊状态,容易产生对签约的不重视。对此,笔者认为可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现有格式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必备条款,并留有充分的空间用于双方商定的约定条款。二是在现有格式协议的基础上,允许双方另行签订仅由双方认可的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条款越齐全,越便于双方的履行,一旦出现纠纷,也便于明确责任。

③对侵权者责任的追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要认真遵守,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或纠纷,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以合法手段解决。如下方式可以适用。协商:即签约双方互相说明情况,取得谅解,协议解决,达成新的意向;调解:学校或行政部门介入,针对纠纷予以调解,取得双方的基本满意;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仲裁部门依法仲裁;诉讼: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④必要的行政干预。高校毕业生就业,就目前的环境和条件而言,学校及行政部门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要的行政干预仍不可少。这种干预包括:对违纪学生的校纪处分、经济处罚;运用行政手段对违约用人单位的处罚;对争议的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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