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四萍[1]2013年在《传染病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因为传染病具有其特有的传染性,很容易在多数人之间暴发流行,因此,传染病相对于一般的疾病而言,容易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交通运输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速度增加,传染病对社会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而由于现代便利的交通设施,频繁的人员流动以及日益增多的跨界活动和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致使传染病问题也从一个医学健康问题跃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传染病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现代社会中日益发达的科学技术,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刺激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全球化进程的速度,但相应的,也使得传染病在世界各国迅速蔓延、传播。最近几年以来,新型传染病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流行,如禽流感、非典型肺炎等,证实了预防并且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不能仅让某个国家或者区域来解决,而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传染病防治的物质基础是疫苗和药物的使用,保障制度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条约,二者结合,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基于传染病流行的特殊性以及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结合现实国情并参照国际上相关的法律和科学的经验,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司法解释,以更好地解决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系统问题。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传染病已越然一种疾病本身,而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现如今经济水平、人口流动等等因素的影响,传染病与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渐渐紧密联系在一起,运用刑法手段使传染病防治犯罪成为刑事防控中的罪群也是适应了社会的需要。所以,对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融合补充,对相关的刑法防治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这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中都尤为重要。我国刑法中对传染病防治犯罪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传染病犯罪的概述”。包括了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点是概念部分。总结了现阶段传染病的学术概念,包括医学上的和法律上的。其中用图表形式对传染病流行的条件及其分类进行了说明;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列明了传染病的分类;另外,从对人类的危害、对经济的危害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叁方面对传染病的危害进行了说明。第二点从传染病的的特殊性引出了传染病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的区别以及其特殊性,叙述了传染病犯罪的严重性以及传染病犯罪造成的危害。第叁点结合发生的案例以及实际情况分析了传染病犯罪的现状,说明了对立法和司法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国内外有关传染病防治的刑事立法概况”。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简要概况了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国内外的立法对比,并说明了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犯罪进行的立法是传染病防治措施中有着关键作用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国内外情况的对比分析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叁部分:“传染病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从两个角度来对我国相关的传染病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分析,第一是我国刑法对传染病犯罪规定的立法完善,其中着重分析了叁个罪名,分别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二是对传染病在暴发流行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犯罪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和传染病相关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危险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都较正常情况下严重得多。如非法经营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渎职类犯罪等等。第四部分:“传染病犯罪的刑事司法完善”。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一部分身患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以身患传染病作为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甚至,利用身患传染病作为司法部门不宜对其羁押的“保护”,明目张胆地传播疾病,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行为。而由于传染病又具有其特殊性,致使司法部门在打击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时困难重重。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在传染病灾害期间,更要正确适用法律,采取合适的刑法手段,从法律层次做好传染病的防治,有效地解决有关传染病犯罪的相关问题。
于欢欢[2]2009年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司法认定角度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分析,旨在明确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本罪的规定,进而科学认定本罪。本文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分析了本罪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要件,并结合当前主要观点与个人见解对其作出认定,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打下理论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从罪与非罪的角度出发对本罪的实务要件进行详细评述,并对本罪与无罪过事件和一般违法行为作出界定。在明晰了犯罪构成要件和实务要件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了五种在司法实务中易与本罪混淆和存在法条竞合情况的罪名进行区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比较和认定。在分析了最基本的犯罪构成后,又分析了本罪的特殊形态,主要从本罪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情形及结果加重犯情形叁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更好的把握本罪的特点。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为今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本罪提供帮助。
尹辉金[3]2003年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鉴于“非典”时期,刑法对违反防治法的规定,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惩罚依据。为了在理论上给打击妨害“非典”及类似的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提供支持,笔者对97刑法第330条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分别对传染病防治的中外立法概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与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界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完善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介绍中外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立法概况,指出对于传染病防治进行立法是各国人民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第二部分是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及概念的分析,指出把本罪命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比较合适的,其定义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法定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第叁部分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特征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这是认识和把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关键,也是全文的重点。第四部分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该注意相关界限,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点,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殊形态。从而更好地、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该罪。第五部分论述了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完善。建议将甲类传染病的范围限制改为“突发传染病”,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行为方式,并适当调整量刑幅度。
朱兆银[4]2002年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2)(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文中研究表明第四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本文采取通说即4要件说 ,分别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
齐娟娟[5]2015年在《浅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文中指出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叁种观点:故意说、过失说和混合说。本文通过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原意和该罪构成要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主观罪过故意和过失的理解,对叁种不同学说分别进行评析,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该罪实际上构成过失危险犯罪。
竹怀军[6]2006年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表明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相比较,我国《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应作如下修订:第一,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传染病”的范围,将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也纳入“传染病”的范畴;第二,将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设置独立的法定刑;第叁,取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性规定;第四,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朱兆银[7]2002年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1)》文中认为本文是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研究课题。全文共分 7章。分别对传染病危害与防治的历史与现状、传染病防治的中外立法概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和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研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第一章研究古今中外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人民群众同传染病做斗争的艰难历程 ,指出传染病曾经给人们带来的巨大危害 ,阐明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第二章介绍古今中外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立法概况 ,指出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立法是传染病防治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久远而且有待继续加强。第叁章论述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 ,并对中外刑法保护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的发展历程以及必要性作了概要的研究。第四章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特征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这是认识和把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关键 ,也是全文的重点。第五章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该注意的问题 ,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点 ,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殊形态。从而更好地、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该罪。第六章简单论述了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量刑过程中应理解和注?
蔡丹[8]2013年在《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争论点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由于传染病所具有传播途径多种、传播速度快、危害性大等特点,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的不断向前发展,国际上加强了对传染病的认识和关注,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我国由于社会进程的原因,现代法律文化起步较晚,因此我国对传染病防治上的认识和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该文结合过失危险犯等概念对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犯罪构成的争论点进行探讨,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客观条件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从而建议对本罪的性质定义为过失危险犯。
詹红星[9]2006年在《中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比较研究——兼论《刑法》第330条的立法完善》文中提出与国外的相关刑事立法相比较,我国《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一是犯罪对象仅仅限于甲类传染病,范围过窄,导致法条虚置;二是对该罪客体、主体的规定不科学;叁是将传播传染病主观要件仅仅局限在过失上。为了抗制“非典”或类似于“非典”的传染病爆发时相伴随的犯罪,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相关刑事立法对《刑法》第330条的内容通过立法加以修订。
宋明珠[10]2011年在《公民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目的①分析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归纳体制中的问题与不足之处。②探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以法治的思想为指导,在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中,探讨如何平衡公权与私权,使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有效的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明确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探讨如何使立法、司法、执法环节更紧密的衔接,如何更有效的规制公民的行为,控制传染病犯罪的发生。方法①文献分析法。利用期刊、相关专业期刊、着作、全文数据库和internet搜索引擎等途径收集相关研究成果,并认真研究分析,贯穿于整个论文中。②案例分析法。对一些传染病犯罪的案例进行综合、深入的分析,发现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结合其他研究,应用到论文当中。③问卷调查法。在城市繁华地段随机选择市民作为研究对象,发放调查问卷50份,有效回收问卷49份,有效回收率为98%。对问卷调查获得的资料数据进行分析。结果经研究发现,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领域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的追究都存在不少问题,在权利方面,如卫生系统内、卫生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协调不够,缺少系统的、细化的隔离规定,缺少对财产补偿的具体的长期的标准等;在法律责任方面,如《传染病防治法》中只规定了公民违反个人传染病防控义务的民事责任,部分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客观要件过于具体,传染病犯罪中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等。另外,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影响维权的同时,也影响着对自身责任的认知。结论通过研究提出改善建议。针对保障体系,应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关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出台一部专门的传染病隔离法律,或者全面细化有关隔离的相关规定;应从传染病防治的属地化入手,促进公民权利保护的均等化;从立法上细化财产补偿的标准,加强对财产权执行应急处理措施时的监督。针对归责体系,增设行政责任,突出与相应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扩大刑法相关条款中“传染病”的范围,设定一些开放性的规定以适应新情况;在传染病犯罪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针对普法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范围广,周期短,不间断。
参考文献:
[1]. 传染病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D]. 张四萍. 昆明理工大学. 2013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D]. 于欢欢. 吉林大学. 2009
[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D]. 尹辉金. 湘潭大学. 2003
[4].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2)(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J]. 朱兆银.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2
[5]. 浅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J]. 齐娟娟. 法制博览. 2015
[6].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J]. 竹怀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
[7].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1)[J]. 朱兆银.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2
[8]. 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争论点探析[J]. 蔡丹. 科技创新导报. 2013
[9]. 中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比较研究——兼论《刑法》第330条的立法完善[J]. 詹红星. 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06
[10]. 公民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与法律责任[D]. 宋明珠. 河北联合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