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所有者问题研究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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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最为引人瞩目的现象之一,就是私营经济如凤凰涅槃般地复活并且迅速成长起来。与之相伴随,众多的私营企业主也成了社会经济舞台上耀眼的明星。那么,是不是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还是仅仅存在着一个具有一些特性的松散的社会群体?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分析私营企业主的结构化过程,以及把握他们和其他社会结构成分的联系和互动方式。

近十年之中,全国工商联等部门、机构分别于1993年、1995年、1997年和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进行了四次大规模抽样调查,笔者将引用这些实证研究资料来回答上述问题。

一、私营企业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

1.私营经济恢复发展是中国社会双重变革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同时交织在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主要表现的现代化变革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制度变革之中。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及其经营企业的策略,无不打上了这种历史条件的烙印。80年代前期,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出现了专业户和个体户,随着资金的积累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现,较大规模的雇工经营也开始运作起来。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定位“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9年私营经济开始在统计中单列,正式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亮相。90年代,私营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好转,发展速度加快。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人大按这一精神再次修宪,私营经济终于获得了和国有、集体经济相同的地位和待遇。

2.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流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成员归属于几个不同的阶级、阶层,每个集团内部成员的政治、社会、经济地位高度一致,但集团之间却是壁垒分明的,这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整个社会侧看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俯看好似一组同心圆。居于中央位置的是干部阶层,通过计划经济体制,他们集中、严密地控制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处在第二圈的是知识分子阶层,虽然他们在政治上经常处于被改造、被运动的位置,但经济收入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总体上还是让人羡慕的。工人阶级虽然在意识形态上被奉为领导阶级,但这种领导权已为干部阶层代为行使,各种福利待遇可以在低水平上得到保证。农民则更居外层,价格剪刀差已在经济上强烈地剥夺了他们,而人民公社制度又使他们失去了生产和生活的自主权,社会流动的可能性近乎为零。但是还有比他们更为边缘化的,那就是阶级斗争中的“敌人”和“不可靠”分子以及他们的亲属和子弟。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计划经济比较薄弱的农村开始的。最早参与建立市场,希望在另一种制度中有可能改善自己地位的,恰恰是这些原体制外和最边缘化的群体。

到了80年代末,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起来,旧体制已经松动、逐步瓦解时,在原体制下处境较佳的核心成员们才开始“下海”,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以后,经济制度转型已经深刻地触及原有体制,“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裂缝已现,未来前景已由原先的清晰固定变得难以把握了。因此,大批文化水平较高、原来在党政机关里的专业技术人员、干部、国营集体企事业的管理者、承租承包人进入私营企业,这时开办私营企业的人成分复杂,遍及各行各业。

3.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的数量规模。私营企业的数量规模自80年代末以来有了高速发展并呈加速度发展。私营企业主的人数从绝对数量上看,已经积累了相当大的规模,已经足以形成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结构组成部分。见表1。

表1 私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私营企业主与其他阶级阶层的关系

1.私营企业中存在着巨大的税收漏洞。在制度转型中,国家政策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巨大作用。税收政策就是要通过二次分配协调社会各阶级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果说私营企业销售成本较低,利润较高是可能的,那么应缴税比例也会增高,但事实上纳税比例反而较低。随着私营经济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所缴工商税额的增加速度就被甩在了后面,实缴额与应缴额也越差越远,十年之中,二者差额之和在3000亿元水平上,相当于1998年私营企业全部注册资金的40%。见表2。

表2 私营企业纳税情况估算

2.模糊产权的策略——戴“红帽子”。80年代和90年代初,私营企业主对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政策尚有较大疑虑,同时在贷款、税收、购销以及人事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对私营企业的一些歧视性做法。因此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纷纷挂靠乡镇集体企业(戏称戴“红帽子”),或设法造成合资假象(称为戴“洋帽子”),有的不愿登记为私营企业而诡称“个体户”(所谓戴“小帽子”),这样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得到很大方便,心理上也自认为在政治上更安全一些。但近几年来,私营经济已经在法律上得到平等地位,政策环境大为改善,因此又有许多私营企业要求明确产权,脱帽还其本来面目。

本次调查识别出曾戴“红帽子”的企业771户,占全部被调查企业的1/4。这些企业成立后“戴帽子”主要发生在80年代,占46.3%;发生在1989年至1992年的占23.5%;1992年以后发生的为22.6%;另有7.6%是成立于1979年以前的企业,后来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企业所有制登记迟迟未更改。“摘帽”时间发生在1989年至1991年期间的占12.3%,1992年至1996年间的占48.1%,1997年以后摘帽的占39.6%。“戴帽”策略对于这些私营企业来说是一种成功的策略,由于躲在各种“帽子”后面,得到保护和便利,比没有“戴过帽子”的发展得更快更顺利。到1999年底,无论是规模还是经济效益前者都要超过后者。

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谈到劳资关系,首先要考察他们的利益分割,为了说明数量关系,从2000年调查中抽取出191家有关数据填答完整的私企为例。

工人从企业得到工资,平均月收入714.75元,年收入8577元,这些企业平均每户有工人76人,则1999年全体工人领取工资总额65.2万元。

企业主的收入主要是企业利润分红。这些企业平均纯利润为117万元(中位数39万元),其中18.3%即21.52万元(中位数7万元)作为投资分红,企业主本人在投资总额中占有78.6%的份额,即应分红16.9万元。企业主与工人的收入差距为19.7倍,纯利润与工人工资总额比为179%。纯利润中只有一部分通过分红成为企业主的即期收入,更多地还是留在企业内投入扩大再生产。在这191户私营企业内,1999年平均投入再生产的是纯利润的64.5%,即75.74万元,这些企业到1999年底,投资者权益平均已达997.36万元(中位数260万元),企业主个人占股权78.6%,即已经拥有私人生产资料783.92万元(中位数204.36万元)。

私营企业雇工来源主要有两个:几乎全部农村私营企业、1/3中小城镇私营企业和1/2以上大城市私营企业雇工都是原来的农民,其余多为城市下岗工人和新生劳动力,另外有部分自愿下海者(多为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目前,私营企业的雇工最直接的劳动动力在于改善物质生活,因此工资水准的高低往往是造成劳资关系和谐或紧张的最重要的原因。2000年被调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6.67元,中位数为583.33元,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基本持平而高于集体所有制职工。

但在职工的医疗、养老保险方面私营企业存在很大问题。如果再加上住房基金,三项收费金额相当于付给工人工资的1/3,因此有43.8%的企业没有为职工交医疗保险,51.0%的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有一部分企业即使参加了,也并没有为每一个职工都投保。

一般来说,私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缺乏防护设施,使得私营企业的劳动条件较差,尤其是采矿业、纺织工业、机械加工业、化工业的一些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经常发生,严重损伤雇工的身体健康。许多私营企业在市场利润驱动下,匆忙上马,完全不考虑劳动保护问题。即使在生产逐渐稳定下来的情况下,也不愿为增加劳保设施、改进有害工艺而投资。此外,雇工也普遍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劳动保护工作简化为发放简单劳保用品和劳保营养费,很少形成要求重视、改善劳动保护工作的压力。

另外,工资低、劳动时间过长、拖欠工资也是导致劳资冲突的主要原因。而雇工人身和人格被伤害的现象,如遭体罚、被打、被辱骂、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也是引起劳资冲突的导火线。

目前劳资冲突一般不采用激烈的对抗形式,而是采用老板解雇工人或雇工主动离去的方式。这是一种建立在个人的和无组织基础上的自发行为。同时它也避免了与雇主的直接对抗,比较符合中国传统个人关系中以“和为贵”的行为规范。但是,高流动率无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也不利于工艺技术水平提高和产品质量保证。当企业生产是简单的劳动密集型时,尚可维持,但如果要向技术含量较高方向发展时,将会面临调整劳资关系的巨大困难。

三、私营企业的内部管理

当私营企业主管理自己企业时,也同样无法逃避制度转型期的尴尬与困惑。当学术界提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倡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时,一些私营企业主也确实感到企业规模大了,自己在管理上已经力不从心了,但真的交出企业管理权时,却发现企业内部并没有完善的制约机制,也不存在外部经理市场对专业管理人员的约束,更谈不上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有真诚的信任和忠诚感,在信息不对称时,所有者根本无法制约管理者。于是,只有到传统的社会结构中去寻求支撑、乞灵于古老的家族文化传统。

1.私营企业治理结构。2000年所调查的私营企业中,平均每户实有资产中位数为150万元,投资者人数为4.7人,但投资额高度集中在主要投资人手中。

在3073户私营企业中(被调查人为企业主或主要投资人),有1102户(占35.9%)是一人投资,虽然这些私营企业登记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种类型,但实际上与真实投资人数并不相符。11.1%的独资企业并不独资,投资者有2人及2人以上,反之,4.6%的合伙企业、15.3%的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人投资的。在一部分被调查的企业中存在集资情况,集资人多为本厂职工。

在投资者只有1人~3人的企业中,这些投资者有61.9%在本企业担任管理人,其中13.4%在本企业担任技术工作,3.8%在本企业参加一般生产劳动,只有7.6%不在本企业工作。与前几次抽样调查结果一样,私营企业内部所有权与管理权集中在主要投资人身上。在总经理、厂长之中,93.2%是由主要投资人担任,6.7%是由其他投资人担任,只有0.1%是由非投资人担任。虽然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也设有“老三会”(党委会或党支部、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但并不影响权力高度集中在企业主手中。

2.企业内部普遍采用家族制管理方式。目前,中国的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家庭或家族拥有、管理的形式。1997年被调查企业中,除了企业主以外,还有16.8%的投资者是企业主的亲属,这种产权结构是构成家族制企业管理的前提。

家庭成员占据着企业中的重要位置。在997位已婚业主中,有187位业主的配偶在本企业工作,比例为18.8%。他(她)们中有22.5%参与企业管理,11.8%负责供销,5.3%担任技术工作。有327位业主已有成年子女,共有121位子女在本企业工作,25.6%参与管理,39.7%负责供销,9.9%担任技术工作。此外,企业管理人员中还有23.0%是业主的其他亲属,技术人员有9.8%是业主的亲属。企业主通过自己的亲属控制了企业的决策过程、资金运用、日常管理和人员构成,整个企业就被罩在了一张家庭、家族的大网之中。

四、结论

马克思在分析19世纪中叶的法国农民时,曾经这样描写他们,“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

我们可不可以借用相同的方法来分析21世纪初的中国私营企业主呢?他们都以私人的形式占有生产资料,都以雇佣劳动作为企业的基本经济形态,因此他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处于相同的位置。一些阶级理论认为由于有中间阶级的存在,不同意二分法的阶级划分方法,认为阶级结构是连续的,其中并没有集团性块状结构,可以用光谱来形容。但私营企业主和工人的阶级特征是如此鲜明,即便社会阶级结构是光谱状的,它们也正好处于谱状结构的两端:一是拥有资本,一是拥有劳动。二者之相异是那样简单分明。但是在私营企业主内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无论是文化教养,生活方式,过去的社会地位,今天的理想抱负,都繁杂悬殊,光怪陆离,如果不是因为中国正处在这样一个社会经济制度剧烈变动的时代,实在无法想像他们怎么会残余同归,取得了相同相似的社会经济地位,因此,他们利益的同一性还不能使他们彼此间形成紧密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由于中国处在制度转型期,虽然在经济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了,但原来与其相适应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却具有滞后性,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私营企业主今天还没有形成为一个阶级。不过,与法国小农有一点是根本不同的,他们从事的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是基于社会广泛交往的商品经济,他们要打破一切地域的甚至国家的隔绝,同时也在这种交往中改造着自己的思想方法和生活方式,彼此之间逐步认识到共同的利益所在。中国私营企业最终是会形成一个完整的阶级的,这一天到来的早晚,取决于:(1)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结构中比重的增长速度;(2)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速度;(3)其他阶级成熟的程度;(4)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的变化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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