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城市稳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确处理论文,民族论文,稳定论文,关系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3)04-0008-003
广西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水、彝、仡佬12个世居民族,有54个民族成份。2002年末总人口4791.3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838.98万人,占38.4%。目前有14个地级市,市辖区少数民族约为150万人(含部分农业人口)。
一、城市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民族关系问题
一是一些汉族和其他民族群众,由于无知或者故意,时而出现伤害民族群众感情的言行,引发矛盾和纠纷。如给少数民族起外号,取笑少数民族的服装或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使用带侮辱性的称谓等。二是由于“清真不真”,导致吃清真的民族群众误购误食非清真食品,引发矛盾和纠纷。三是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报刊、书籍等文化出版物出现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引发的问题。四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务工经商的利益问题与当地群众或城市管理、工商部门发生磨擦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如新疆维族群众摆卖葡萄干、羊肉串,四川藏族群众摆卖藏刀、藏药等问题。五是因城市建设、改造或拆迁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群众不能妥善安置而引发出的新问题。如回族群众多聚居在城市的老城区,围清真寺而居,长期以来在生活上特别是在清真牛羊肉等供应上自发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服务体系,群众生活比较方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城区改造需要拆迁一些回民住宅或生活设施,有时处理不善而引发出矛盾。
2.因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的民族关系问题
主要是公安、法院、城建、市管、工商等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及不同民族成员的民事、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处理不及时或不公正,方法简单、粗暴从而引发事端,进而演变成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等事件。特别是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语言、风俗习惯的不同,加上对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不甚了解,因而与市场管理人员的误会和纠纷时有发生。少数工商和城管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少数民族外来经商人员的打、骂行为和吃、卡、拿、要行为也偶有发生,执法部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扣等,都容易引发矛盾或导致民族关系问题。
3.因流动人口增多而引发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边疆和农村少数民族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增多,城市各民族间通婚现象增多,城市国有企业少数民族下岗再就业的职工增多,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少数民族分布和职业结构,使得城市少数民族的成份增多,人数增多,居住更分散,从业更广泛,各民族交流更频繁,民族群众之间的接触更直接。城市各民族的交往增多,一方面有利于各民族的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和相互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也因为各民族经济文化特点存在差异而产生磨擦和矛盾。外来少数民族由于风俗习惯、语言、文化上的差异,经常和本市的居民或管理部门发生磨擦。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部分城市缺乏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是计划生育意识谈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胎怀孕无证生育时有发生:二是从业广泛,给市场管理和城市管理带来困难;三是流动人口数量大,使户籍管理和治安工作带来困难,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时有发生。
4.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从历史上看,少数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长期处于被统治地位,有些民族不为统治阶级所承认,使他们容易产生被歧视、被欺负的感觉。当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在民族感情受到伤害时,时常感到自己势单力薄,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寻求妥善解决,有个别人总想通过“闹事”的方法解决,以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从而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细小的事情扩大化。有的人打着为整个民族讨回“公道”的旗号进行串联、聚众、集体“复仇”,如果再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挑拨,火上加油,就一发而难以收拾。
二、新形势下广西处理城市民族关系的几点做法与经验
1.加强对基层民族工作的领导。如上所述,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基层,出现在民族群众之间的一些生活小事情。而这又主要是因为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对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正确认识,民族工作摆不上应有的位置;一些干部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学习掌握不够,对民族工作存在不想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基层民族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基层民族工作组织,为正确协调民族关系、妥善处理民族问题搞好组织保障。一些乡镇设立了民族工作专干,处理民族问题就比较及时。而一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没有明确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一些市、区甚至在机构改革中撤销了民族工作部门,工作起来就比较被动。同时,各城市都建立了定期排查不安定因素制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让一些小事情演化成影响民族关系的大事情。
2.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一是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特别是针对基层党政领导和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的教育。使他们掌握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政策和方法。二是帮助民族群众正确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培养良好的、健康的民族心理素质。实践证明,无论是政治上的关怀、经济上的扶助,还是生活上的照顾,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健康的民族心理素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这些关怀和照顾都将被抛于脑后,而代之以冲动、狂热,过分强调民族的“感情”、“权益”,而对民族的责任、国家的义务忘记得一干二净。三是加强对各民族群众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各民族群众充分认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教育汉族群众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自觉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教育各民族群众要相信党和政府会妥善处理有关民族问题,外地发生的问题,本地群众要不信谣不传谣,不支持不参与,不串联不声援,不集体上访,不聚众闹事。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非法的手段甚至暴力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3.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过去的从全国到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广西共表彰了各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3000多个。实践证明,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有助于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广西已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以先进的典型鼓舞、激励各族人民团结奋进。
4.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城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清真食品的经营范围、主管部门、生产经营条件、牌证管理、监督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南宁、柳州、桂林3市建立了检查制度,民族和工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抽样检查。南宁、柳州、桂林3市拨出专款解决回民基地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问题,解决了回民的后顾之忧。各城市的政府部门还拨给补助资金对清真寺进行维修,为回民解决实际困难。
5.正确把握处理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一是做到宜宽不宜严。即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关系不代表整个民族的关系,个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不代表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现阶段民族关系出现的问题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要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来解决。在具体方法上,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是什么人的问题就解决什么人的问题,是什么地方的问题就在什么地方解决,不能夸大事态,也不能误判矛盾的性质,特别注意不要把什么问题都往民族问题上寡,更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和途径去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做到宜早不宜迟。民族关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开始也许是个体之间的偶发事情,如果处理及时和处理得当,就不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经过一些民族情绪强烈的人或别有用心的人的挑拨、煽动,很容易演化成为群体性事件,由个体关系演化成局部的甚至全局的民族关系。三是做到“宜疏不宜堵”。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说服教育的办法加以解决,多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多做双方的沟通工作,消除心理隔阂,化解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地亲临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要区别对待人和事,相机处理,灵活施策,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对于那些不听劝阻,别有用心到处煽风点火、肆意滋事、闹事取乐的人,特别是极少数触犯刑律的肇事分子,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严肃处理。
6.鼓励少数民族要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自立自强。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政策照顾与自力更生的关系。由于历史的、自然的、社会的诸因素影响,少数民族的形成、发育和发展有其特殊性。国家充分考虑了这种特殊性,才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政策照顾、扶持少数民族。但是,少数民族不能永远躺在特殊性、照顾性的怀抱里不创造自立、自强、自我发展的动力,要知道被动发展和外力推动发展其效果都是不长远的。二是国家利益与民族权益的关系。任何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生养自己的祖国,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在整体上是统一的,不存在抛却或高于国家利益的民族利益,更不能将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对立起来,只求狭窄的民族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三是合法程序解决问题与以“闹”求解决的关系,少数民族应努力争当遵纪守法、维护团结的模范。要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要力求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
7.认真做好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一是在思想上关心他们。由于外来少数民族经商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常处于无组织状态,他们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往往感到无依无靠。因此,各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常常就成为了他们的临时“娘家”,他们有问题有困难往往首先找民族工作部门反映,要求民族工作部门出面帮助协调解决。民族工作部门利用少数民族外来经商人员信任的优势,主动地、经常地、深入地到他们的生活和居住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掌握工作主动权。二是在生活上关心他们。外来经商的少数民族群众,大多家庭贫困,他们千里迢迢从家乡来到异地他乡,语言不通,情况不熟,在生活上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诸如被骗、被欺负问题,缺乏经营场地问题,子女读书问题,等等。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使他们在异地他乡感觉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三是在经营上依法管理。各城市民族工作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反复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教育他们要依法经营,不能因为是外来少数民族就要求特殊照顾,国家只保护合法权益,对那些借故闹事的少数人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四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民族工作部门应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同情心,积极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反映外来少数民族群众的困难和呼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合理地、适当地减免一些税费。五是在权益上依法保护,外来经商少数民族被骗被打事件经常发生,民族工作部门应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出发,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反映情况,争取有关部门的同情、理解和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六是对经商行为给予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如《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商的管理规定》等,实行依法治理。
8.协商务方面的力量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工作。一是少数民族民间社团;二是民族院校和民族研究机构;三是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四是部分与民族信仰密切相关的爱国宗教团体,如伊斯兰教协会等。充分发挥他们在调解民族矛盾,加强民族团结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