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的撤换制度有望打破僵局--“吝啬的官员”和“最高领导人”的紧箍咒语_时政论文

党内的撤换制度有望打破僵局--“吝啬的官员”和“最高领导人”的紧箍咒语_时政论文

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期待破冰——“庸官”与“一把手”的紧箍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紧箍咒论文,党内论文,把手论文,破冰论文,期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必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当前的党情状况只是适合我们在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这个层面实施,那么,我们就只能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集中精力切实把这个层面上的工作做好,以便为以后在党代会乃至全党实施罢免或撤换制度探索经验、创造条件。

党章要求和倡导的,不能绕着走

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党章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近70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把全党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自觉按照党章行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原理,总结和吸取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形成的,是我们在新形势下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约束力。

学习贯彻党章,必须在“全面”上下功夫,既要全面、系统、完整地理解党章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要求,又要在实践中全面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党章的各项要求办事。党章禁止的,决不能越红线,党章要求和倡导的,决不能绕着、压着、顶着不执行不落实。

从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看,我们在全面学习贯彻党章问题上是有差距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对党章要求必须作为的事项,有的我们没有很好地去认真作为。例如,早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就明确规定,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以后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这项规定始终没有改变。但是,20多年来,这一原则规定,尚未形成具体制度付诸实施,这不能不说是贯彻落实党章中的一个重要的薄弱环节。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这一点,在《党内监督条例》中,把党内罢免或撤换作为必须建立健全的一项重要党内监督制度明确作出规定,这标志着党内罢免或撤换的制度化程序的正式启动。

要有改革创新的勇气和胆略

要把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这项民主方式制度化、机制化,不但在建党史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而且党的现行代表大会制度,干部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与建立这项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通常来说,罢免与选举是相对应的,某一级党的代表会或其委员会有权通过决议罢免的对象,只能是其选举产生的对象。但现行情况是,党的代表大会不是常任制,只是五年换届时才召开,平时处于闭会状态,对其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平时调整(异动),都是采取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任免的方式决定。这种情况将使罢免的作用受到极大的局限,一是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存在实施罢免的条件。二是对闭会期间由组织任命(非选举产生)的委员、常委等也不存在实施罢免的条件。也就是说,现行非常任制的党代会,不具备实施其罢免职权的条件,党内罢免职权的行使只能局限于党的委员会全会,而党的委员会全会行使罢免职权的范围又只能局限于其所选举产生的常委。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党内罢免制度,确实存在诸多矛盾与不公平之处,如选举产生的常委面临着罢免的监督制约,而上级任命的常委则不受到罢免这项监督制约等。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而妨碍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实施,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用改革创新的方式去逐步探索解决这些问题。

建议实行两项重要改革:一是要积极探索和推行党代会常任制。二是要改进党代会闭会期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的决定方式,上级党组织委任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可以考虑不采取直接任命的方式,而采取上级党组织提名,下级党的代表会和委员会表决的方式。在党代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可以召开党的临时(特别)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罢免也可以采取召开临时(特别)党代表会议的方式表决。总之,笔者认为,不能以各种困难和问题作为延缓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理由,而要以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为动力,加快有关方面的改革,进而为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铺平道路。

“庸官”与“一把手”的紧箍咒

要正确处理好党内罢免或撤换与党内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等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关系。要看到,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目的,不是让其取代已有的党内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方式,而是为了弥补这些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方式的不足。因此,凡是党内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式能够做到的事情,应尽可能不动用罢免或撤换方式。有关党组织在受理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议案(诉求)时,应该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应立案调查,够上撤职处分的,应当直接给予撤职处分,而不必要启动罢免或撤换程序;对于过失犯错的,或负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并且构成免职条件的,应当直接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也不必要启动罢免程序。

笔者认为,需要动用罢免或撤换程序解决问题的,主要是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无功也无大过的“庸官”,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的状况比较明显,但给予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的条件又够不上的干部。例如,那些党员群众认为其不称职,强烈要求罢免或撤换,而从纪律的角度又找不到其明显的构成撤职的违纪行为,从组织处理的角度又找不出免去其职务或责令其辞职的充足理由的,则应当启动罢免或撤换的表决机制来解决问题。

罢免程序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制约。当前,人们普遍关注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地方的一把手是该地方的最高首长,按照自上而下的监督格局,在当地其处于无监督制约的状况,只有启动罢免或撤换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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