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经验_西藏建设论文

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经验_西藏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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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几种主要宗教,各自都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不可忽视和回避的课题。回顾并总结新中国建国五十年来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经验,对于21世纪如何对待宗教问题无疑仍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经验之一:宗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处理宗教问题的关键是切实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历史现象和文化现象。它和任何事物一样,都是一定条件下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对于客观存在的宗教现象,唯一正确的态度是承认现实,尊重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唯一正确的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深刻认识和把握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早在1950年5月, 周恩来在基督教问题座谈会上就指出:“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同年9月, 为推动中国基督教的“三自”爱国运动,《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指出:“宗教是产生和存在于人类面对着他们认为不可抗衡的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而求助于神秘现象的时候,因此,只有在人类有足够的力量支配自然,并彻底消灭了阶级压迫制度及其遗迹以后,宗教才会走向消灭”。(注:《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人民日报》1950年9月23日。 )这实际上指明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根源、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阐明了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1952年9月, 毛泽东修改习仲勋在中共新疆省第二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时,加写了如下一段话:“宗教在阶级社会更加发展,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之,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539~540页。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仅写进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而且载入了 1954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还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是一个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

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继续得到了贯彻与执行。1957年8月, 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思想方面的变化,不会象政治制度的改革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3页。 )这就进一步肯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1958年12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在阐述宗教的“五性”时, 又以科学的语言强调了这一点。1962年7月, 周恩来在同班禅等人的谈话中还指出:“按照我们党的理论,任何事物都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将来宗教要消亡,共产党也要消亡,这是理论问题,我们不去争论它。总之,在现在的中国,对宗教信不信都有自由,今后多少年也是如此,所以不存在“消灭宗教”的问题。”(注:《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51页。 )他还进一步说,消灭民族、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了,就成了消灭自己了。(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第491页。)周总理的这些话是非常深刻的。可是,“文化大革命”中,却出现了一种否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急于消灭宗教的极“左”倾向,实际上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被否定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再次作了全面而又深刻的论述,为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可以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去消灭宗教。

1958年6月, 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申明:“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那末,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来找出路,就不能用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不但不能达到宗教消亡的目的,反而会助长宗教信徒的宗教狂热”,所以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按宗教本身的规律办事。(注:《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1965年2月,周恩来在与阿沛和帕巴拉·格列朗杰的谈话中,则强调:我们历来主张政教分离,政治不能利用宗教,宗教不能同政治连在一起(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712页。)。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刚刚发动不久,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就有一部分人发布传单,号召人们行动起来,为彻底消灭伊斯兰教而战斗。这实际上是妄图使用暴力来践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当然,这是不能让他们得逞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郑重指出: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当今处理宗教问题不可动摇的原则。

3.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须保护宗教活动场所。

早在1950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时,就曾发布布告指出:为保证西藏人民信教自由,“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喇嘛寺庙,未经寺庙主持人许可,不得在寺庙驻军,不得损毁寺内之一切建筑、经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众举行宗教仪式。”(注:《和平解放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仍强调:“一定的宗教信仰,就有一定的宗教生活,这是不可分离的,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不要干涉信教群众的正当的宗教生活,并且要允许他们有宗教活动的场所和一定数量的宗教职业者。”(注:《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 420页。)“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思潮泛滥,宗教活动被迫转入秘密和分散状态,宗教活动场所被毁或被占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为宗教界恢复宗教活动和修复、退还宗教活动场所,采取了积极的措施。1982年在修改宪法时,又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载入了宪法,赋予了宗教活动以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

同时,党中央也明确提出,宗教不能干预行政、教育,对于超出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也要加以制止和处理。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宗教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实践证明,只有做到上述两个方面,才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经验之二: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宗教问题应该慎之又慎

民族与宗教尽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既是个人信仰问题,又是整个民族问题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由此又使宗教具有一定的群众性。因而处理宗教问题应该慎之又慎。

1.宗教的民族性,要求必须谨慎处理宗教问题

周恩来于1950年6 月在全国政协第二次党组会上作总结讲话时提出:“在我国,宗教有两类,一类是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们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1953年7月,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更为明确地指出:“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其中,伊斯兰教和佛教在许多少数民族中有广泛和更深入的信仰,成为许多少数民族几乎是全体信奉的宗教。在这类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不仅是个人信仰问题,而且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不尊重宗教信仰,就会使我们政治上被动,而尊重了宗教信仰,就能在政治上取得很大主动,因此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必须长期地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坚决执行信教自由的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的错误作法。”(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75页。)对宗教与民族关系的科学认识,为谨慎处理宗教问题奠定了思想基础。无论是在西藏和平解放的过程中,还是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宗教问题的实践中,中共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

2.谨慎处理宗教问题要从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出发,要防“左”防急

处理宗教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如何处理宗教改革的问题。对此,中共所持的态度历来是谨慎的。1956年7月, 周恩来在向有关人士传达中共中央对四川甘孜藏区和凉山彝区民主改革的指示时强调:“有关改革的问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04页。)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申明:西藏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这一决定得到了西藏广大上、 中层人士的一致拥护。后来由于发生叛乱而提前进行了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政教分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论及宗教改革时,中央仍强调:“对于严重危害生产,影响群众生活,甚至危及人民生命的教规陋习,应在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和耐心教育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愿地、逐步地加以改革,并且依靠他们,由他们主持进行。”(注:《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15页。 )这里所提出的关于宗教改革的方针,仍是十分谨慎的。也只有如此,才能稳步推进宗教改革。

3.谨慎处理宗教问题要求正确区分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宗教问题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

由于宗教问题主要属于信仰问题,因而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3月, 李维汉在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根据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精神,对宗教矛盾问题作了精彩的说明。他说,在中国,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矛盾。这就对宗教问题上的矛盾性质、表现作了准确的概括和说明。1961年9月, 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又指出:“必须把反革命问题和宗教信仰问题严格地区别开来。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的敌人,不管他们有无宗教信仰,都要依法严办。宗教信仰则是人民的自由,是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的。这是决不可混淆的两类矛盾。如果混淆了这两类矛盾,在工作上和政策上,就要犯原则性的错误。”(注:《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9~420页。)“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最大失误,就是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使宗教界人士蒙受了种种屈辱和痛苦。1990年12月,李鹏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宗教是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从而使某些矛盾激化,甚至成为对抗性的矛盾,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他强调:“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坚持团结的方针,坚持民主和教育的方法;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出现,都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必要的打击。”(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93页。)宗教的民族性及由此带来的群众性,要求我们慎重处理宗教问题。如此,才能促进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边疆的巩固,才能把各民族的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经验之三:既要支持宗教界的国际交流,又要保持对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的高度警惕

我国的五大宗教除道教外,都是世界性的宗教,与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联系和社会影响,因此处理宗教问题也必须考虑到中国宗教的这一特点。

1.宗教的国际性决定了宗教界国际交流的必要性。

1952年8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多方帮助下,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筹委会便组织了中国穆斯林的第一个朝觐团,经香港、印度,到巴基斯坦访问,受到当地穆斯林的欢迎。1955年至1956年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除了组织朝觐团赴麦加朝觐外,还派代表随同中国文化艺术代表团、中国保卫世界和平代表团、中国——印度尼西亚友好访问代表团,先后访问了巴基斯坦、印度、缅甸、印度尼西亚、埃及、沙特阿拉伯等十多个国家,并接待了来自15个伊斯兰教国家和其他国家的来宾。对于佛教的国际交流活动,中共同样给予了积极的支持。1955年10月,周恩来接见到访的缅甸佛教代表团;1956年,赵朴初应邀去印度参加了释加牟尼涅槃2500周年纪念活动;1955年至1959年间,一年一度在日本举行“禁止原子弹、氢弹大会”,就有中国佛教界的代表参加。1963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邀请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佛教徒代表团,到北京法源寺举行隆重的法会,周恩来对此十分关注,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出席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佛教徒会议的各国代表团。“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界的国际交流活动虽然一度被迫中断,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利用我国对外开放的机会,宗教界与全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友好往来关系,宗教界的国际交流出现了空前的盛况。宗教界的国际友好往来,消除了误会,加深了了解,增进了友谊,促进了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2.宗教的国际交流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

按照各国通例,一个主权国家的宗教事业,理应由本国宗教徒自办,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但旧中国,基督教、天主教的控制权则掌握在外国人手中,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因此,新中国建国初期,党积极引导和推动了基督教、天主教的爱国革新运动,实现了中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选主教。自此以后,梵帝冈及其他西方国家想控制中国宗教的企图,始终未能得逞。1982年修改宪法时,将“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载入了宪法。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也申明:“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中国的宗教事业由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这既是中国宗教信徒自主作出的历史性选择,也是今天仍必须遵循的原则。

3.宗教的国际交流必须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政治渗透

对中国怀有敌意的西方国家,一直想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通过在宗教问题上做文章来实现其政治目的。对于这一行径,我国政府自然不会容忍。1951年2月, 周恩来在研究华北天主教革新宣言的有关会议上就强调:要坚持政教分离,梵帝冈不能干涉中国的政治。对于教会内披着宗教外衣的帝国主义间谍、特务分子,各级政府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和爱国的教职人员,进行充分的揭露,并将其驱逐出境。1957年1 月,周恩来同达赖在印度新德里谈话时也明确表示:“我们欢迎发展宗教联系,不但和印度,而且和东南亚各佛教国家均要发展这种联系。但是,我们反对那种以宗教为外衣而以政治为内容的活动。……如借宗教名义向我们进行颠覆活动, 那我们就要坚决反对。 ”(注:《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38页。)对外开放之后,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日益加剧,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公开支持我境外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如达赖集团、艾沙集团,搞“西藏独立”和“东土耳其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达到破坏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的可耻目的。针对这些情况,中央一再重申: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我中央人民政府愿意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前提下,同达赖进行谈判,但这种谈判决不允许任何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插手;梵帝冈不得干涉我国内政,包括不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对于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所进行的政治渗透,我们党始终是保持高度警惕的。

经验之四:巩固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争取和团结宗教界上层人士,对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有重要意义

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党的一贯政策。我党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成功实践,与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的建立,特别是与争取和团结宗教界上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政治上团结合作。

中共对待爱国的宗教界人士,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而是实行求同存异的方针,同他们建立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1950年5月,周恩来就指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 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我们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我们希望宗教界朋友也有这个信心。这便是所谓‘共信不立,互信不生’。……我们可以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实行合作,这是我们一致同意的。《共同纲领》是四个阶级合作的基础。从各界来说,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宗教界的上层人物或领袖,在广大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和权威,无论在宗教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有着广泛的影响。为了争取和团结他们,中共十分注意在政治上给以适当的待遇。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明确规定:“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85页。)1959年达赖出走之后,中央一再表示希望他回来。同年4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16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我们希望达赖回来,这次选举不仅选班禅,而且要选达赖。除了给宗教界上层以适当安排之外,中共还广泛邀请宗教界上层人士参加政协或各界代表会议,让他们参政议政,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如今,在全国30多万宗教教职人员中,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已有1万多人。 全国政协还成立了宗教委员会,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中共与宗教界人士在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赢得了广大宗教界人士的信赖和支持,他们中的许多人成为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可靠朋友。如佛教界的十世班禅大师、赵朴初居士、帕巴拉·格列朗杰、喜饶嘉措;道教界的岳崇岱、陈樱宁、黎遇航;伊斯兰教界的包尔汉、沈遐熙、安士伟;天主教界的王良佐、皮漱石、宗怀德、张家树、傅铁山;基督教界的丁光训、邓裕志、刘良模、吴耀宗、赵紫宸等,都是长期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代表人物,是中国共产党值得信赖的朋友。

2.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有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因此,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要相互尊重。1952年10月,毛泽东在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具体说明时说:“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 年版,第583页。)信教与不信教的互相尊重, 是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重要条件。

3.生活上给予照顾。

对于宗教界人士的生活问题,中共一直关心和照顾。1950年6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页。)在民主改革的过程中,中共强调要安置好宗教界上层人士,不使他们无法生活,特别指出:班禅集团同达赖集团有原则区别,对于这一部分宗教上层分子,必须采取以团结为主、保护过关、区别对待的方针。1961年4 月,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指出:“对没有叛乱的上层分子,我们都要采取积极态度,把他们包下来,包到底,安排好生活,安排好职位”(注:《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45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仍多次强调:要妥善安排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4.思想上教育和改造

为了与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团结宗教界上层人士,还必须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建国初期的一些作法,如组织他们到内地参观访问,组织他们进行时事政治的学习,吸收他们参加各种统战组织的活动等,实践证明这些是行之有效的。总的说来,爱国宗教界人士思想是健康的,但也有个别宗教界代表人士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以大局为重,甚至不惜危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进一步提出: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以促进宗教界人士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紧跟时代步伐,联系和影响广大信教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各级领导要加强同宗教界人士,特别是上层爱国人士的联系,同他们多接触,多交谈,多交朋友;要及时给他们看应该看的党和政府的文件,使他们了解情况,懂得政策。这些做法,对于促进宗教界思想的转化和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新中国建国五十年来中共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所论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21世纪即将到来,中国的宗教将会出现许多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要处理未来更为复杂的宗教问题,应该借鉴和总结历史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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