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与接受价值关系理论_知识体系论文

给予与接受价值关系理论_知识体系论文

价值的授受关系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01)03-0243-07

一、价值的方法论思考

价值研究的核心成果是特定的价值观,它是研究者运用一定的研究方法,概括有关实证经验而形成的关于价值的一般观点。价值观不但凝缩地展示了研究者关于价值的根本观点,而且也集中地蕴含了研究者运用的方法。价值观的研究方法,是价值观深层次的构成要素。

世界万物复杂的关系体系中,价值存在于何处?价值与相关事物的关系究竟如何?这是建构一定价值观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研究者们一般都建构起某种界说价值与把握价值的理论格局。理论格局所展示的,是规定价值的基本关系体系,是价值观的观念性存在格局,是价值观得以建立的根本条件,是某种更为一般的理论思想,也是价值观最根本的方法论思想。目前,我国学术界既有的价值观有四大类: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第三世界论、主客体作用论。[1](P140-156)国际上也大体如此。[2](P1-6)

前两种价值观的理论格局是主客观格局。在这种格局下,主观价值论强调了价值对于人主观评价的依赖性,客观价值论强调了价值对于价值实体客观存在的依赖性。主观价值论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否定了没有被人意识到的各种价值。照此观点,母亲给睡眠中的婴儿盖被子对婴儿是没有价值的,医生给昏迷中的病人输液也是没有价值的,等等。这种观点与事理相悖。客观价值论相反,认为客观存在的价值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与主体和人毫不相干的客观存在也有价值。这样,价值的存在就成了没有参照系、没有约束条件的笼统客观存在。于是把价值的研究,不是具体到价值应然的特殊理论框架中,而是退回到更为一般的认识论格局中。如此,便否定了价值研究应然的特殊理论格局。

价值的第三世界论把价值看成是独立于主体与客体的精神实体,如柏拉图的“理念世界”、文德尔班的“价值世界”、李凯尔特的“价值王国”等,其理论格局是二元对立的世界观:一是“客观”精神世界,二是物质世界。显然,这个理论格局是客观唯心主义的。

目前学术界大多数人持价值的主客体作用说。主客二分,原是人们从经验中概括彼我关系的一个简观观念。经过哲学家们的演绎,主体与客体对立,成了观察事物、建构学说的一个固定的理论模式。如把老师看成主体,则学生就是客体;把卖主看成主体,顾客就是客体。这种概括与事实不符,混淆了“客体”与“对象”。当论及“主体是由什么规定的”这一问题时,则答曰是由主体关系规定的。坚持关系论的主体观。而论及“主客体关系是由什么规定的”这一问题时,则答曰是由主体规定的。这种互为前提的循环论证,使此理论模式陷入不可解脱的逻辑矛盾中。一方面,事理上的矛盾、逻辑上的矛盾,使这一理论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另一方面,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理论模式又影响广泛,被许多学者不加批判地完全接受。因而,它象一个巨大的阴影,束缚着众多哲学与科学问题的视野,成为探讨这些问题的先验的理论格局。跳出这一理论格局,是价值研究的重要前提。

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理论模式有其重要的合理性。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我”的确为主;每一个人都能自己作主,是主体。不但人是主体,动物也能自我作主,是主体。如此,在实体概念的系列中,在“人”、“动物”之上,应当确立主体概念。传统主体概念在事理上与逻辑上的矛盾也迫使人们变革主体现;也就是从关系论的主体观发展为自我规定论的主体观:主体是由于统一着心理和其他相应要素而形成的主要是自我规定的能自主行为的生命机体。“主体”一词的关键意义在于所论对象能自我作主。能对自己作主才能把外部事物作为自己的以象,才能对外物作主。主体是生命机体发展到动物阶段的产物,而人则是能自觉行为的主体。[3](P19-25)主体有自主的自我肯定、自我保存、自我发展的心理倾向;自己的各种行为,环境中的各种相关事物,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就会起到被主体感知到的不同作用,因而它们对主体就有了价值问题。我们扬弃了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理论格局,但重视这一理论格局中的主体概念。在这里,我们提出了自我规定论的主体观,作为笔者建构价值论的背景理论。

对于主体,的确存在价值问题。对主体有价值的事物必然是客体吗?未必。如老师教育学生,老师对学生有价值,但老师不是客体,而是主体。非主体的事物,如食物、住房、书籍等,对人也有价值,这些显然不能称之为主体。这些对主体有价值的事物既不能称之为主体,也不能称之为客体;根据制名指实的原则,我们特称之为价值实体,简称为价体。以价体取代客体,以主体与价体的关系取代主体与客体的理论格局,就可以较好的论述价值了。

建构价值观时,所概括的实际对象究竟是什么呢?主观价值论概念的是人主观认定的价值或自觉价值;客体价值论所概括的是价体具有的价值,其实是一种潜在价值;主客体作用论概括的是所谓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其实是一种实现着的价值或现实价值。在这些最基本的概念之外,还有什么积极价值、消极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人生价值、社会价值等不同名目的价值。可以说,价值的具体表现是千差万别的;价值观应当统一地概括各种不同的价值所蕴含着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差异性特有的共性。把握价值所蕴含着种种差异性特有的共性,是价值观研究的根本任务。把握价值在不同维度上的特殊规定性(特点),是价值观研究中最初的具体化。价值的分类研究、发展研究,则是价值观研究由抽象走向具体的两大根本步骤。

二、价值的授受关系说

上面,我们已一般地断定价值存在于主体与价体的关系中。具体地看,在这个关系体系中,价体是价值的授予者,主体是价值的接受者。为明确二者的特殊地位,特把接受价值的主体,名之为价值受体(简称“受体”),把给受体以价值的价值实体名之为价值授体(简称“授体”)。至此,就可以概括价值的一般规定性了:价值是在价体与主体的关系体系中,授体(价体)的内在结构孕育的功能对受体(主体)的作用。这个价值观可称之为价值的授受关系说,此说包含着如下四方面相互联系着的内容。

第一,价值存在于价体授体与主体受体的关系体系中,对于非主体的物,不存在价值问题,但有某种价值的前提。价值最普遍的自然前提,是实体以整合力实现的自我肯定和相互间的联系与作用。植物和微生物开始有了某种自我肯定的向性,如植物的向光性、向地性等就属此类。对于主体,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体是能自主行为的生命机体,包括动物和人,包括个体也包括群体。价体是价值实体的简称,即本身具有价值且对主体有某种作用的物体。这样看来,价值问题就发生在价体与主体的关系体系中。我们以价体取代客体,是因为价体不一定是客体,也可以是主体或其他物体。以价体与主体的关系(简称“价主体关系”)取代主客体关系,是因为主客体关系论中主体一极的合理性和客体一极的局限性,是因为“价体”概念恰当的概括性。在价主体关系体系中的主体,也可称之为价值受体或受体,即接受价值的主体。授体与受体的关系(简称“授受体关系”)是价主体关系的变式。这样,价值就存在于价主体关系中,存在于授受体关系中。这是我们建构价值观的理论前提,以此理论为基础建构的价值观,特称之为价值的授受关系说。

第二,价体授体是本身具有价值且对主体受体具有某种作用的物体。价体包括那些物体?首先,价体包括主体。主体特别是人,是具有最高规定性的存在。主体身上凝聚着巨大的价值。以某一个主体而论,他自己的行为对自我本身就发挥特定的作用即价值。如人们锻炼身体,作为价值授体的价体和作为价值受体的主体是同一个人。在人际关系中,甲的行为对于乙就有价值。此时,甲为授体,乙为受体。所以,价体包括主体。其次,价体包括自然物。主体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界是主体的重要坏境。自然物各自对主体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价值。如阳光带给主体以光明,空气供主体呼吸,流水供主体饮用,等。其三,价体包括劳动产品。劳动产品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劳动产品对于主体、特别是对于人具有重大的价值。其四,在劳动产品中,有一类特别的产品——脑力劳动的产品——知识,对主体特别是对于人,具有巨大的价值。知识是通过符号代换思维[4][P3-16)建构起来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智能产品。知识没有离开人的独立存在,它统一在人的观念体系中,是观念的重要构成要素。从整体的角度看,观念是人整体的一种构成要素。由于知识的特殊性,尚末纳入到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中。我们特别单独地提出来,对于研究知识价值更是特别重要的。总之,价体种类繁多。凡是在价主体关系中作为授体的物体均为价体。

第三,价值是价体授体对主体受体的作用。价体以自己的内在结构为据作用不受体。受体则以自己的内在结构为据即时地感知价体及其运动态势,自主、自觉地控制自己,结合与统一价体及其运动,把进行着特定运动的价体与自己统之为一,统一为一个新的关系体系,从而对受体发挥这样那样的作用。作为价体作用的价值,实际上是规定于两个方面的,既规定于价体,又规定于受体。价值首先是双方的一种现实的契合关系;价体对受体的作用就是这种契合关系。显然,这是从实现着的价值或价值实现过程的角度来界定价值的。价体对受体的作用,还有潜在形态。即价体对受体可能的作用。我们平常讲人的价值、物的价值、知识的价值等,实际上往往是从价体对受体的可能的、潜在作用的意义上来说的。因而,对价值应做广义的理解,即潜在的作用和现实的作用两方面。这是全面、统一地概括价值所必须的。

第四,价值是价体授体的内在结构孕育的价体对受体的作用。价体具有内在结构,这是价体所以能对受体发挥某种作用、具有某种价值的根本原因。事物的结构是其构成要素以一定方式相互结合而形成的内在关系体系。结构必然孕育某种功能,功能就蕴含在结构中。而当事物与主体发生关系时,其功能就由潜在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实现相应的作用或价值。价体所以有价值,就因为它有特定的孕育某种功能的内在结构。

上面我们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价值的授受关系说。要恰当地理解这种价值观还须注意如下三点:首先,这个价值观继承了价值的主客作用说中主体为主的理论,但抛弃了其中关系论的主体观,而坚持了自我规定论的主体观。其次,这个价值观继承和发展了主客关系说中价值存在于对主体的关系中的理论,但抛弃了价体是所谓客体的理论前提,而坚持从双方关系的最一般规定性上来命名双方关系的另一方,把与主体相对的这另一方称之为价值实体、价体或授体,价值就存在于价体与主体、受体与受体的关系中。这样,把握价值的理论格局就更加切合价值的经验事实了;其三价值的授受关系说中的所谓作用是广义的,它既概括了实现着的价值,也概括了潜在的价值,这对于全面理解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三、价值的特点概述

价值的一般规定性展开的不同维度上还具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性即特点。把握这些特点,是进一步具体揭示价值多方面规定性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作为价值构成根本条件的主体包括动物和人,所以为了论述的集中,我们把涉及的主体限定在人的范围内。在这样的限定下,价值有如下八方面的特点。

第一,在价值得以存在的根本条件的维度上,价值具有相对性的特点。价值是一种具体的存在,是有着内在与外在规定性的相对的存在。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对于非主体的自然物不存在价值问题。相对于主体自主自觉的自我肯定,主体自身状态和外界事物与主体的关系,就出现了为主体自主自觉地肯定与否定作用,这种为主体自主自觉肯定与否定的作用就是所谓价值。也就是说,从价值的最一般的规定性上看,价值就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其次,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论,同一个价体也具有不同的价值。如冷水对于冷水浴者是其健身的良好条件,但对于弱不经风的人而言,则可能是他致病的原因。因而,价值的相对性使价值不但规定于价体,同时还规定于主体或受体的特点。明确了价值的相对性,是深刻理解价值、对待价值的一个重要理性条件。

第二,在不同主体具有的和能统一的价值的异同关系的维度上,价值具有共性与差异性相辅相成的特点。不同的主体所具有的和能够统一的价值的异同关系,已成为价值规定性展开的一个重要维度。在此维度上,价值就以所依附的主体为根本规定和区别标志,具有了共性与差异性相辅相成的特点。价值的共性是不同主体具有的和所能统一的价值,只有某种共同性的特点。价值的差异性是不同主体具有的和所能统一的价值,相互间具有差别性的特点。共性与差异性都是不同主体在不同维度、不同层次上的共性与差异性。先以个人主体而论,个人有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等不同维度上和生物的或社会的等不同层次的价值。在这些不同的维度和层次上,不同个人之间的价值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对于不同群体而言,情况同样如此。如学校集体和军队集体具有的价值和能统一的价值就有同而异。这种对比可在更广阔的领域内进行,情况都是有同有异。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其价值有多少维度和层次的共性,也就有多少维度和层次的差异性。认识到价值的共同性与差异性,对具体理解和对待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在价值历时存在的异同关系维度上,价值具有稳定性与变异性相辅相成的特点。主体及其所具有的统一的价值,都是历史性的存在。在主体发展的特定阶段上,价值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如在个人发展的幼儿阶段,直观、形象、运动变化的事物容易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引起其兴趣,由此具有直接具体的价值;相反,抽象理性的对象,就难以吸引他们的注意力,难以发挥某种价值。但伴随着年龄和知识经验的增长,其所具有的和能够统一的价值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到儿童阶段,伴随着学习的进步,抽象知识就开始成为其心理操作的重要内容,相应抽象知识就对他们开始发挥积极作用。与幼儿期相比,儿童具有的和能够统一的价值就有了重大的变化。这样,从历时的角度看,价值既有某种稳定性,又伴随着历史的展开而发生相应变易。价值的稳定存在可以积累发展的成果;价值的变易则具体实现主体的发展。价值既稳定,又变易,共同构成价值的历史轨迹。

第四,在价值与人行为关系的维度上,价值具有动力性的特点。主体是价值的存在,是具有价值又需要价值、追求价值、创造价值、消耗价值的存在。价值对人的生活行为就具有巨大的动力作用。特别当人们认识到价值的根本规定性及其具体作用时,人们就会采取相应行为,自觉追求价值。首先,人们会通过学习、修养、创造、锻炼、养生等自觉行为,努力追求与增加自己具有的价值。其次,人们会通过诚实的劳动创造价值。其三,人们会通过自觉的行为追求社会财富等价体的价值。其四,人们会通过积极的行为求统一价体的价值,实现价体的价值;等等。总之,价值以有动力性;所谓价值的动力性,就是价值能推动人展开相应行为,以实现和追求价值的规定性。

第五,在价值品质的维度上,价值具有两极性的特点。价值的品质即价值,是对受体所起的作用的优劣性质。价值的具体性质是不一样的,呈现出某种两极性的规律。价值品质的一极是积极作用或积极性,即价值的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品质。具有积极性的价值可称之为积极价值。价值品质的另一极则是消极作用或消极性,即价值的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消极作用的品质。具有消极性的价值可称之为消极价值。一般说来,具有真善美和效益、发展、公平、民主等品质的价值为积极价值;具有假恶丑和低效、停滞、倒退、不公、专制等品质的价值为消极价值。

第六,在价值实现、价值追求的主体控制的维度上,价值具有自主—自觉性的特点。凡主体,不论是动物还是人,其生存发展都离不开价值,都会主动实现价值、追求价值。主体如何控制自己追求和实现价值呢?动物一般是凭感知经验自主地追求和实现价值。伴随着人的社会化,特别是成年人,则自觉地追求和实现价值。成年人一般都具有一系列价值经验、知识,具有某种价值观。在价值经验、知识和价值观的指引下,人们会自觉地创造、追求和实现价值。可以说,价值的自主性是动物主体凭经验自主追求价值、实现价值的特点。价值的自觉性是人根据价值经验、知识和价值观自觉追求、实现价值的特点。

第七,在价体的价值发生来源的维度上,价值具有自然-人为性的特点。自然物本身就各据独特的结构与功能,它们会对主体发挥这样那样的作用,具有这样那样的价值。自然物的价值是在自然史上发生发展起来的价值。作为价体的人,其价值首先也是来自自然。在人的生存过程中,人的自然机体逐渐发育、成熟;其结构与功能都既具有自我价值,又具有他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人更重要的价值是人为的,即通过学习、锻炼与创造而发生发展起来的价值。人通过学习,接受社会文化,把凝聚在文化产品中的智能、意志力、意识倾向等在学习过程再造性地加以实现,从而统一到自己的心理结构中。心理结构和相应机体结构的发展会孕育更高的功能,使个人具有了更高的价值。实践锻炼与创造,也会变革自己的内在结构同时发展自己的功能,提高自己的价值。总之,人的价值是在自然价值基础上,主要通过人为的努力而发生发展起来的。所以,价值的自然性即部分价体的价值是自然生成的规定性;价值的人为性即人的价值和产品的价值,是在自然价值基础上通过学习、锻炼、创造、劳动等人为努力而发生发展起来的规定性。

第八,在价体的结构关系和不同价值满足主体不同需要的相互关系的维度上,价值具有层次性的特点。众所周知,价值满足着主体各种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需要。需要的层次性,已为马斯洛等心理学家所证实。也就是说,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同样具有层次性。层次是事物发展史上发生的质变在其结构与功能中保留下来的成果。价值的层次性即价体以不同层次的结构与功能,满足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的规定性。人的价值具有生物性与社会性这两大基本层次,所以,分属这两大层次的价值就是生物价值和社会价值。生物价值是由生物性结构所孕育的能满足主体生物需要的价值;社会价值是由文化性结构所孕育的、或由劳动创造而形成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的价值。在这两个基本价值层次之内,还有一系列亚层次的价值。总之,价值具有层次性。深刻地认识价值的层次性,是对价值的认识由抽象转向具体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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