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论文_章林琼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论文_章林琼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近几年各试点省市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投保企业数目逐年增加,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发展该制度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风险评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保险。由于其运用市场化的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给公众带来的损害,同时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率,因此又称之为绿色保险。

一、我国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

1、投保量少,企业保费压力较大

目前,我国在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及少数省市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多数省市针对非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非强制的自愿保险阶段,各地投保量主要由政府引导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决定,而且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较强,众多涉及排污的企业并不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及保障范围,所以从 2007 年推行保险至今,投保量虽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涨幅较小。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针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惩处力度有限,造成企业缺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投保意愿不足。另一方面,从全国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短时期内聚集大量同质风险,而且是高风险,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形成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的局面。一些投保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保费压力较大,投保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

2、险种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普遍推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一个主险和四个附加险。其中,主险的保险责任仅包括:第三者责任及相应的施救费用、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四个附加险分别是: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和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可见,我国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保险责任的确立方面过于狭窄,理赔范围小,只针对在事先约定的区域内,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这些保险主险和附加险及相应的具体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企业针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风险责任,但并不能完全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由于限制条件过多,赔偿范围狭窄,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需求。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还有待开发并完善相关的保险责任,以适应更多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具体保险责任上,投保企业在产品运输途中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同时,由于被保险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地之外发生的任何污染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目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多数是化工企业,客户遍布各地,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规定保险责任地点的固定性,导致一旦跨区域出现风险事故在理赔上就会存在一些纠纷,现实中由于跨区域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买单,造成投保人虽然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得到的保障却很有限,保险合同不能完全满足被保险企业的实际保障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推广。另外,由于被保险企业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以及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就使投保企业周边的企业一旦遭遇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停产或减产的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投保企业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这也使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3、缺乏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保程序。我国只针对氯碱、硫酸、粗铅冶炼等行业出台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而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由于还没有颁布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企业投保时只能参照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由于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投保、核保与现场查勘专业技术人员,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准确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时,只能委托具有相关技术水平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和一些具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的公司代为执行,这虽然能获得针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但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地区间的普及。

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多渠道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

第一,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扶持。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地保险企业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展业经费补贴和专业技术支持,使其从专业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宣传,同时弥补在保险展业前期由于出险率高、投保率低带来的利润下滑损失,使保险公司能持续稳健发展。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仅要进行宏观决策,而且要进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行调研,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在宏观上,政府应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立法支持,同时建立多层次的环境风险保险体系。可由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及排污企业和相关的行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专项风险预防基金,各方按一定比例每年投入。在微观上,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定的费率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保险企业负担,同时提供必要的行政便利措施。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政府分保或协助保险企业进行再保险、转分保,承担部分运营费用支出,或采取超额补贴、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也可对部分险种实施强制保险,体现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扶持,促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良性发展。

第二,对投保企业进行扶持。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及涉及环保的行业协会合作,聘请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对投保企业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进行扶持。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险率高,导致保险公司保险费率高,很多企业不愿意投保,可建立资金池进行专款专用,给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以一定的保费补贴,建立长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同时,对投保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如对投保企业第一年给予优惠保费或分期付款政策,建立保单贷款制度,针对历年出险率较低的企业制定无赔款优惠政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与政府、企业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构建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协作平台,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合作推进机制,制定环境评估指南,做好保险理赔的责任认定工作。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相关排污行业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评估其出险概率,制定其保险费率,会更有针对性,避免出现保险费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相关行业投保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三方当事人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明确风险责任事故归属,以及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基金,以应对突发事件。

3、创新保险险种

第一,增加与细化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据中国保监会 2006 年和 2010 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内容,对涉及排污的行业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分类确定各行业中企业共性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特点及相应的出险概率,再结合相应企业特有的风险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保险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可参照国外保险公司已成型的保险条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与环保有关的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获取第一手资料。

第二,厘定保险费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使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投保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费率设定为 2.2%~8%。由于同一行业的不同排污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存在差异,因此这种制定行业统一费率的做法不尽合理。保险公司应在调查投保企业经营状况、生产类型、污染范围基础上,预先评估其经营中造成的污染风险高低,并对各污染企业进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不同级别的排污企业收取差别保险费率。这样,制定出来的保险费率才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规定索赔时效。由于环境污染一般通过大气、水、土壤等自然条件对人身及财产造成侵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其损害要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才会暴露。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规定明确的索赔时效,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如果索赔时效过短,会损害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利益;如果索赔时效过长,保险公司又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环境风险种类确定不同的索赔时效,尤其是针对累积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规定更长的索赔时效。

4、完善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针对高风险的行业领域,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其他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业领域推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险责任比较集中,适用于共性的风险,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较低,保费较低,多数企业都能接受与承担。自愿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障限额较高,保费较高,适合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投保。前期,通过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带动了广大涉及重污染排放企业投保,在政府给予一定保费扶持基础上,更多企业了解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也激发了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5、建立防灾防损与理赔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

在企业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应联合具有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专家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指出其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在风险能接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承保,如企业环境污染潜在风险过高,专家可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协助其合理规避风险,经过一段时间改进,如潜在风险降低到保险公司接受的程度,则给予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还可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企业进行二次检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按时整改达标,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没有达标,保险公司可采取增加保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约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应经常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研究等相关部门合作,不定期的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投保企业进行防灾防损宣传,同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并给予企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与帮助,制定相应的防备预案。在灾害发生后,监督被保险企业积极进行施救、减灾,防止灾害持续蔓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保险公司要联系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及时总结事故产生的原因与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可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有序开展。

6、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的构建需要政府环境监管部门、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部门、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环境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检测、管理职能。各地环境研究所、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在技术上对排污动态监测提供技术支持,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预防警报机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部门应做好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一旦有排污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应由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危害程度及应赔偿的金额进行技术、经济鉴定和评估,为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提供书面证明和权威依据。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大,一般会规定责任限额,这使损失的全部赔偿无法得到保证,往往需要政府承担大部分的“埋单”责任。因此,应设立专门的赔偿金融资机构。如,由保险公司、投保企业、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联合出资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当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事故时,经鉴定后,由保险公司依法提取。该项基金的设立不但可有效补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责任限额规定的不足,而且能有效集中社会的资金力量及时治理环境污染,同时也可提高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此外,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商业银行联手提供“绿色信贷”也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发挥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后,可将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打包给排污企业;或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时,如果其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商业银行可给其一定的便利和优惠。

参考文献:

[1]杜敬波,杜佳蓉.突破制约瓶颈,完善法治建设 全面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驶入快车道[C].第十届环境与发展论坛论文集,2014.

[2]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J].中国环保产业,2013(3):16 -19.

论文作者:章林琼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标签:;  ;  ;  ;  ;  ;  ;  ;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论文_章林琼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