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里甲编制原则与图保划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明代里甲的编制原则问题,中外学界的看法颇不一致。日本学者对这一问题曾作过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分歧很大。或认为明代里甲是以人户为单位而编成的,或认为在自然村的基础上编成的。明代的里甲究竟是怎样编成的?它的编制原则是什么?这并非只是关于里甲制的一个形式问题,而是有关明代赋役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明初制定赋役政策的基本思想
阐述明代里甲的编制原则,应从明初制定赋役政策的基本思想谈起。
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一月,朱元璋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他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朱元璋认为,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作为大明帝国臣民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事,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2〕可以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是明初制定赋役政策的基本原则。
也正如朱元璋所说,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这一原则,乃是历代相承,皆循其旧。长达数千年之久的中国封建社会,可以说从一开始,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思想家们就确定了这样一条原则。盂子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3〕这三项之征,后来遂分别演变成了租(粟米之征)、庸(力役之征)、调(布缕之征)。故马端临在总结历代赋役制度时作了如下概括:“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4〕
这一历代相承的赋役原则,若从其特点来说,则是赋(租)自为赋,役自为役,赋出于田,役出于丁;其中心在于以人户为主,以人为本。三国时建安七子之一徐干,在其著名的《中论》中有如下一段论述:
夫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故先王周知万民众寡之数,以分九职焉。……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兴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惟审民数乎!〔5〕
在中国古代,控制土地与人民,虽然从来对于统治者都是重要的,但二者相比,控制人则是第一位的,有人则有土,有土则有财,有人才能有一切。历代统治者都深深懂得这一点,因而其所制定的赋役政策,则以人为主,以田从人,直到明初,依然如此。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引用徐干的上述论说之后说:“臣按,今制每十年一次大造黄籍,民年十五为成丁,十四以下为不成丁,盖得此意。”〔6〕(按,明代实际通行的规定是十六为成丁,十五以下为不成丁)而洪懋德在《丁粮或问》中的阐述则更为清楚:
或问于芗泉逸老曰:“国家取民之制,制赋其粮,又赋其丁,何也?”逸老曰:“王天下者,天下人民之主也,故书曰‘元后作民父母’,传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皆以人民为主也。井田之制,一夫百亩,以一夫为率,而授百亩之赋,田从夫,非夫从田也。故其地或不易,或一易,或再易,或上,或中,或下,多者至三百亩,而皆但征其一夫之赋。夫者,今之所谓丁也,故古者之取民,一取之丁以为准。唐之租庸调犹是也,自杨炎变制,而乃有丁外之粮,民始转徒,而田始荒菜。本朝歧丁粮而二之,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犹存古意于什一焉。丁者,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 国初之制,以人丁之多少而制为里甲,粮因从之。于是而有版籍之丁,则系以口分世业之田。田有定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7〕
应指出的是,唐代杨炎实行两税法以后,赋役征调内容一般虽分为人丁与事产两大项,但并末改变以人丁为主的赋役政策,力役之征仍占重要地位。而所谓力役之征,实质上即是封建徭役的无偿征发,封建统治者对其控制下编户齐民的直接人身奴役。洪懋德所说“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与朱元璋“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的说法,是完全一致的。所谓“义”与“分”,正表明这种徭役征发是无偿的,表明了它的强制性和随意性。很明显,明初的赋役政策,依然是在这种以人丁为主,认为对人身的奴役是天经地义的思想指导之下而制定的。
二、明代里甲编制原则
关于明代黄册里甲的编制原则,许多明朝史籍中的有关记述是很清楚的,以上所引史料中已有叙及,以下再引用几则。《明太祖实录》载:
〔洪武〕十四年正月。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8〕
又,关于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在全国正式推行黄册里甲制度的缘起,《明史》范敏传中有如下记载:
范敏,阌乡人。洪武八年举秀才,擢户部郎中。十三年授试尚书。……帝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敏议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余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9〕
以上史籍所载表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正式推行黄册制度的直接原因,即是因为徭役不均,或者说,均平徭役是编制黄册里甲的主要目的。那么,为均平徭役而编制的黄册里甲,其中有哪些新的举措呢?
在此之前,江南一些地区已出现所谓小黄册之法。其编制的基本方法是,每里一百户,设一户里长,十户甲首。〔10〕其虽亦是分为十甲,轮流应役,但由于每百户中只设一户里长,十户甲首,因而其每年在里长与甲首的编排上无法实现均平。而洪武十四年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方法则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每里设十户里长,百户甲首,每一里长统十户甲首,分为十甲,轮流应役。这样,从人户的编排上说,至少在形式上是均平的。所以可以明了,洪武十四年推行的黄册里甲,主要是在人户编排上做了改革;以均平徭役为主要目的而编制的黄册里甲,很明显是以人户为中心的。其根本原因,如上所述,无偿的徭役征发,直接的人身奴役,在赋役制度中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征发徭役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黄册里甲,是不能不以人户为中心的。
所谓以人户为中心,其实质就是以丁为主。明初编制黄册里甲是十分重视丁的,赋役皆以丁而定。史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11〕《天下郡国利病书》载:“国初编审黄册,以人户为主。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长之就役,以丁数多寡为次。是赋役皆以丁而定,丁之核查安得不明也。后渐参验田粮多寡,不专论丁。”〔12〕当然明初编造的黄册之中亦登载田粮,但若就人丁与田粮的关系而论,乃是人丁为主,粮因从之,二者可以说是一种主从关系。前引洪懋德《丁粮或问》中即说:“国初之制,以人丁之多少而制为里甲,粮因从之。于是而有版籍之丁,则系以口分世业之田。田有定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13〕
从遗存至今的有关一个图的黄册文书来看,其虽属明代后期,但亦可看出,黄册里甲的编制仍是以人户为中心的。如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十年至四十年大造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14〕,共四册,每册所载均以人户为中心。每图正管一百一十户,分为十甲,每甲设一户里长户,属十户甲首户。其各甲里长与甲首在十年之中的应役年份,其册籍之中亦均明确标出。如《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载:“第五甲排年,中户,一户陈章,民〔户〕,充当万历十五年里长。……”“甲首一户朱胜村,民下户,充万历十五年甲首。……”等等。每甲最后又附带管畸零户若干。每户所载,开头记其在里甲中的职役(里长或甲首等)、户等(上户或中户或下户)、姓名、所属都图、户籍(军籍或民籍或匠籍等),然后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大项,即四柱式进行记载。四柱式中每一项的记载又分为人丁和事产两大部分。首载人丁,其下记有男妇总计多少口,其下分男子多少口,妇女多少口。男子又分成丁多少口,不成丁多少口。等等。次登事产,其下载本户所有的田、地、山、塘数目及其税粮,以及房屋、车、船、孽畜(牲畜)等。总之,遗存的黄册底籍等实物,与上述文献中的记载是一致的,证实了明代黄册的里甲编制是以人户为中心的。
三、里甲编制与图保划分
正因为明代黄册是以人户为中心而攒造的,所以这种以特定户数为原则而编制的黄册里甲,与宋元以来实行的乡村都保制并不一致,二者是有区别的,嘉靖《太平县志》载:“国朝洪武中遣官疆理天下,乃去保立都图,特税粮上中下则,仍依各乡之旧。”〔15〕浙江太平县虽然是去保立都图,但实际上,明初在江南其它许多地区,在建置以人户为主的黄册里甲的同时,又不得不保留鱼鳞图册制度所必须实行的以经界地域为主的都保制。因而形成了明代不少地方乡村基层建置的十分复杂的局面。
人们在探究明代乡村基层建置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少地方在都之下既有图的建置,又有保的建置。那么,都图与都保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呢?其历史演变情况又如何呢?
如众所知,关于都保制,北宋神宗时实行保甲法,其制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改为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和副保正。实为当时的乡兵组织与乡村基层行政区划。其后或改里为乡、都两级,或都、里并行,或仍维持乡、里之制,备地不一。其中不少地区的乡、都区划,一直延续到后代。那么,明代一些地方的都保区划,与宋元时期的都保制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这种都保,与黄册里甲所建立的都图又是否完全相同呢?有的学者认为:“都、保为保甲制的两级单位,与都、图同义。不论民间契约,还是历史文献,保与图都可以通用。”〔16〕
其实,明代各地乡村基层建置并不统一,称呼也多种多样。南北方区别很大;即使在南方,各地也不尽相同。明代一些地方的都保区划,与宋元时期的都保制在形式上虽有某种继承关系,但内涵并不相同,已不是保甲制的两级单位。明代的都保区划与保甲制,虽都使用同一个“保”字,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而明代黄册里甲建立的都图(图即里),更与都保有别;明初开始直至明代后期,在江南不少地方同时存在的都图与都保,乃是两种不同的地方建置。图与保,二者既有某种交叉,又各自成为系统,区别十分明显。
嘉靖《浦江志略·疆域志》载:
大明洪武十有四年,定图籍,隶于隅都。民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共图一百六十有六,每图设里长一人,十年一役。……
都分十保。县共三十都,每都设都长一人。每都各分十保,设保长一人,专管田地山塘古今流水、类姓等项印信文册,防民争夺。
其下又载:
浦江地裹百里,以县统乡,以乡统都,以都统图,如身使臂,臂使指,势联属而民用一矣。不但是也,保分矣,而经界之法不素;区画矣,而税粮之责有归。分画之详,维持之密,即古者井邑丘甸之遗制也。〔17〕
这里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明代浦江县于洪武十四年建立黄册里甲以后,在都以下实际上有两种建置系统,一为都图,以人户划分为主,属黄册里甲系统;一为都保,以地域划分为主,属鱼鳞图册系统,兹据该志所载资料,将洪武时期浦江县都图与都保划分情况列表如下。
洪武浦江县都图与都保建置情况表
都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一 一二 一三 一四 一五
图数 9 7 4 4 4 5 4 4 4
453 9 79
保数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10
10
续表
都名 一六 一七 一八 一九 二○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三○
图数 12
8 85
647455 8
2321
保数 10 1010
10 10
10
10
10
10
1010 10
10
10
10
通过该表可以看出,洪武时浦江县各都之下虽均分为十个保,但其所置图数却各不相同,少者仅为一个图,多者达十二个图。这显然是因为,保是以地域为界,而图是以人户划分,即二者的划分标准不同所致。
徽州地区的情况也是如此。关于明代该地都图与都保划分情况,有关方志中虽无明确记载,但从遗存至今的徽州文书中却可看出,如在徽州府休宁县、祁门县等,明代各都之下亦有都图与都保两种不同的建置,各都之下一般多分十保,系鱼鳞图册的经界区划;而都之下所属各图却为数不等,乃是以人户为主的黄册里甲编制。以休宁县十二都为例,通过遗存的土地买卖文契可知,该都在万历清丈以前,下分十保,其一至十保所属鱼鳞字号分为黎、首、臣、伏、戎、羌、遐、迩、壹、体等十个字号。〔18〕而十二都之下图的建置却只有三个图,后缺第二图,仅为一图和三图〔19〕。图与保的建置并不相同。
又知该县十都,北京图书馆藏有《明洪武十九年十都六保罪字保簿》一册,〔20〕即属休宁县十都六保洪武时期丈量的鱼鳞册,由此可知,明初该县十都六保经理为“罪”字号。簿中还载有如下文字:“六保罪字保长,前半是江克进造,后半是江士良造。”正可以与前引《浦江志略》中当时保长是专管土地经理的说法相印证。又从遗存的土地买卖文契中可知,十都四保的经理字号为“民”字〔21〕。如众所知,宋元以来的土地经理字号均以《千字文》为序。所以若再联系《千字文》中的原文顺序(……推位让国,有虞陶唐,吊民伐罪,周发殷汤,坐朝问道,垂拱平章,爱育黎首,臣伏戎羌,……),以及上述十二都的土地经理字号,即可推知,明初休宁县十都、十一都之下亦均分为十个保。而其图的建置却是,十都:三个图(后缺一图,仅有二图和三图);十一都:七个图(后缺二、四、五、六、七图,仅有一图和三图)〔22〕。图与保的建置亦不相同。
明代休宁县共有三十三个都。从遗存的土地买卖文契中可知,明初休宁县三十三都八保的土地经理字号为“尊”字号〔23〕。而尊字在《千字文》原文中是第三百二十七个字,由此亦可推知,明初休宁县各都之下保的建置,除个别都会有出入外,绝大多数都之下均是分为十保的,三十三个都共有三百二十余保,而洪武十四年该县“编户二百四十七里”〔24〕。图与保的建置之不同,十分明显。
再如祁门县,从现存的土地买卖文契中可知,其九都、十一都各有十个土地经理字号,均分十保。其十都原亦分为十保,因明初祈为十东都与十西都,则十东都领上五保,十西都领下五保〔25〕。又据土地买卖文契载,归初祁门县五都五保为“水”字〔26〕,六都六保为“夜”字〔27〕,八都四保为“龙”字〔28〕,十二都三保为“章”字〔29〕,十三都一保为“羌”字〔30〕,再参考《千字文》所载原文顺序,即可得知,该县五都、六都、七都、八都以及十二都等各都之下亦均分为十个保。而这些都的图的建置却与保的建置大不相同〔31〕。有关这些都的图与保的建置情况请看下表。
明初祁门县五至十二都都图与都保建置情况表
都名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东 十西 十一 十二
图数
1 2
2
2
22 12 3
保数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有关明代里甲编制的其它一些论述。吕坤在其《实政录》中指出:“有人户之里,有地土之里。人户之里,所谓以籍为定,某里某甲之人也。地土之里,所谓画野分郊,某里某甲之地也。盖古者人里居,田井授,故人地合而为一。今也地在此,居在彼,故人地分而为二。契书所写卖主之里甲,地里甲也;买主之里甲,人里甲也。此处不可不辨。”〔32〕这里所言人户之里与地土之里,在某种意义上则可与上述江南不少地区实行的都图制与都保制相印证,人户之里与地土之里并不统一,二者是有区别的。
天启《海盐县图经》载:“按里长以人户编佥,不取齐于田粮,自是祖宗定制。盖缘黄册各户下明注田粮多寡,役轻重照之差拨,政无患不均也。”〔33〕即按人户编佥,以田从人,乃是明代里甲编制的定制。
崇祯《嘉兴县志》载:“窃照嘉兴府秀水、嘉善二县,皆自嘉兴县一县分出,盖宣德四年事也。彼时原以户籍分田地,故嘉、秀田地有坐落嘉善界内,即嘉善县田地亦有坐落嘉、秀界内者。又如海盐分出平湖,崇德分出桐乡,各有错壤,二百年来非一日矣。〔34〕即明代嘉兴、秀永、嘉善等地有名的错壤嵌田问题,其根本原因,乃是由于当初分县时是”以户籍分田地“,即以人户为主编制里甲,加之后来的土地买卖而造成的。
万历《余姚县志》载:“隅都之制,定于洪武二十四年,为里凡三百又二。见《大明一统志》。及观旧乘所称初今里数,又与载在令甲者不同。则虽名为里,实以编户,而非制地也。户有盈耗,故里有损益。”〔35〕所谓“虽名为里,实以编户,而非制地”,正道出了明代里甲编制的根本原则。
林希元在《与俞太守请赈书》中说:“同安五十图,一图十里长,各带十甲,该一百一十户。……又,赈济只照都图里长甲首,不问寄庄客户。不知里长所辖甲首各散处外都,近者五六十里,远者一、二日程。”〔36〕叶春及在《石洞集》中亦说:“我朝黄册,里一图焉,亦图其户耳。盖人绣错而居,图于东而移于西;田地则星分棋置,千古不易。故人不可以图拘,而田则可以图得也。惟以田而系人,不以人而系田,是以增损出入莫可踪迹。……今彼此殊方,田宅异所,一里之人,目不相识,一甲之田,足不相蹑,欺隐之罪,里长虽同,未尝实以责之,是以弊如牛毛,难数之矣。黄册固尝随里通计封内田地,第有数而无图。”〔37〕叶春及在这里亦言,由于黄册里甲是“图其户”,“以田而系人,不以人而系田”,则人虽同里而互不相识,田虽有数而不落实,遂造成了许多无法克服的弊病,因而他提出了“既图里甲,复图田地”的主张。
《天下郡图利病书》引《镇江府志》所载:“国初承兵乱之后,所在萧条。人聚者,地始辟;人稀者,地亦荒。地无主,则丘墟;邑无人,则空城,故州县不得不计户以定理。如江南华亭,大县也,计八百里;四川遂宁,亦大县也,才十四里,皆非其疆界之实数也。邑既计户以定里,故册亦以田而系户。”〔38〕这里说得很清楚,计户定里乃是明代各地编制里甲的一个普遍原则。当然,按户编里的实施,并不仅仅是因为明初兵乱、人烟稀少所致,如上所述,其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四、里甲编制与自然村
都图里甲与自然村的关系又如何呢?让我们仍以徽州府休宁县为例,看一下《休宁县都图地名字号便览》〔39〕中的有关记载。该书原题“海阳都谱”,初抄本。其所载为明末清初休宁县各都图的建置,其所属鱼鳞字号与地名(即自然村落),以及明末至清初的演变情况。从该书所载可知,万历清丈以后,休宁县各图所属只有一个鱼鳞字号,即黄册的里甲编制与鱼鳞图册的字号划分已趋于一致。从而表明该县自明初以来,不同于黄册里甲编制的鱼鳞图册都保区划已被废除。从其各图所属地名来看,绝大多数图皆属有两个以上的自然村,特别是其中又有同一自然村分属几个图的,这种情况相当不少。兹以该书所载十六都为例,摘引如下:
十六都共十三图,缺六、七、八、九、十图,
一 图:牛坑、坑口、大路上、长干塝、前山、率口。
二 图:牛坑、阜上、溪东、长干塝、前山。
三 图:率口、沙淡上、后底田。
四 图:率口、前坑口、长干塝。
五 图:草市、湖容、洪天塘。
十一图:率口、井坞。
十二图:草市、率口。
十三图:下草市、师姑潭、屯溪,
清初十六都各图的建置情况与明万历时期相同,没有变动。通过这里所载可以看出,该都各图所属自然村均在两个以上,其中所属自然村多者如一图为六个,二图为五个,而又多有同一自然村分属几个图的情况,如牛坑、前山、草市均分属两个图,长干塝分属三个图,率口则分属五个图。既然里图是以一定人户为标准而编制的,一旦拘定数目,必定分析割补,或数村并为一图,或一村分属几图,这是在所难免的。
以上,只是就里甲编制的基本原则所进行的一些考察。而当实施之时,不多不少,完全按一百一十户为标准而编制里甲,显然是行不通的。在以人户为主的原则之下,必然还要照顾到其它一些因素,诸如贫富差别、地缘关系等等。所以,明王朝在确定以人户为主编制里甲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而又不得不颁行一些补充性的措施。措施之一,允许各里甲在一百十一户正管户之外,有带管畸零人户的存在,洪武十四年,首次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时即规定,“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40〕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时又规定:“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旦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41〕里甲之中编排的这种带管畸零户,特别是带管户,其目的之一,即是为了把以一百一十户为标准编制里甲的原则,限制在一定的地理范围之内。由此看来,里甲编制虽以人户为主,但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与人户聚居的自然村落相结合的,二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措施之二,在里甲人户中划分户等。《明实录》载,洪武十七年,“上谕户部臣曰:‘今天下郡县民户,以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然一里之内,贫富异等。牧民之官,苟非其人,则赋役不均,而贫弱者受害。尔户部其以朕意谕各府州县官,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42〕洪武十八年《御制大诰》中又重申:“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册,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剳,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靠损小民。”〔43〕在以人户为主而编制的里甲中,如若忽略贫富差别这一因素,就必然造成赋役不均,小民受害,里甲也难以维持下去。黄册里甲中户等制的划分,正是基于“一里之中,贫富异等”这样一种现实,而必须实施的一项举措。
以人户为中心的黄册里甲编制,其本质是中国几千年封建徭役制度的继续。这种以人身奴役为主的封建徭役制度,巳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发生,以及工商业的发展繁荣与人口流动的加速,至明代后期黄册里甲编制多已被打乱。而随着明王朝的覆灭,黄册制度即迅速瓦解。清初里甲组织虽仍存在,至乾隆时由于编审制已经废除,里甲制终于被保甲组织彻底取代。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条。
〔2〕《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条。
〔3〕《孟子》卷十四“尽心章句下”。
〔4〕《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三”。
〔5〕(魏)徐干“中论·民数篇”
〔6〕《大学衍义补》卷一三“固邦本·蕃民之生”。
〔7〕〔13〕《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丁粮或问。
〔8〕《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条。
〔9〕《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附范敏传”。
〔10〕《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三·吴兴续志》。按,《永乐大典》转引《吴兴续志》所载小黄册之法,各县里甲编制不尽相同,但多数县为每一百户,设里长一名,甲首十一名,画为一图。
〔11〕〔40〕〔41〕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
〔12〕《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二册《浙江下》。
〔14〕安徽省博物馆藏2:24527号。
〔15〕嘉靖《太平县志》卷二“地舆志下 乡都”。
〔16〕《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13页。
〔17〕嘉靖《浦江志略》卷一“疆域志·乡井”。
〔18〕参阅拙文《弘治九年抄录鱼鳞归户号簿考》,《明史研究》第一辑,黄山书社1991年。
〔19〕〔22〕〔24〕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方域”。
〔20〕北京图书馆藏16828号。
〔21〕《天顺六年休宁县杨元观卖田赤契》,《明清微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第46页。
〔23〕《成化八年休宁江源卖山赤契》,《明清微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第449页。
〔25〕参阅拙文《徽州府祁门县龙凤经理鱼鳞册考》,《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
〔26〕《弘治八年祁门方宪卖田赤契》,《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第43页。
〔27〕《弘治十五年祁门僧人元亨卖山赤契》,《明清微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第478页。
〔28〕《万历二年祁门程寿卖山赤契》,《明清微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第513页。
〔29〕《正统十三年祁门章克余卖山赤契》,《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第440页。
〔30〕《景泰七年祁门章思锪实山赤契》,《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第442页。
〔31〕万历《祁门志》卷四“乡市”。
〔32〕《实政录》卷四“治民之道·改复过割。
〔33〕天启《海盐县图经》卷六“食货篇二·役法”。
〔34〕崇祯《嘉兴县志》卷九“食货志·土田”。
〔35〕万历《余姚县志》卷一“舆地志·隅都”。
〔36〕《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书”。
〔37〕《石洞集》卷二“应诏书四·安民生”。
〔38〕《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镇江府志》。
〔3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40〕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
〔41〕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
〔42〕《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条。
〔43〕《御制大诰·诰册科敛第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