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公共福利--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_公共部门论文

专题:公共福利--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_公共部门论文

专题: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公益性增值利用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公益性论文,部门论文,我国论文,专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持人:陈传夫教授

主持人导语

信息资源具有可再生、低能耗、可增值等特点,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信息资源主要由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与个人供给。其中,政府等公共部门如国家财政拨款的科技机构、科学数据中心、医院、科学观测、监测与检验中心、气象、考试机构、证券监督机构、统计、基金会等,为履行公共任务而采集、持有大量的信息,包括各类的经济信息、社会信息、法律信息、文化信息、气象信息、水利信息、测绘信息、国土资源信息、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证券监管信息、交通与环境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卫生与食品信息、农业信息、教育信息等。以地理信息为例,2006年2月国家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成,其1∶5万地图达2.5万幅,信息总量达5300GB。我国公共部门产出与持有的信息数量都非常庞大,蕴含巨量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我国的信息资源数量虽然巨大,但目前共享程度并不高,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为“信息沉睡”。调查显示,我国公共部门的信息资源目前仅仅处在初始利用阶段。初始利用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部门的管理需要。如国家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此,气象公共部门一旦发布了信息,就履行了“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这一公共职能。再以人民法院为例,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每年都制作大量的司法解释、答复、判例、审判意见、判决书。法院利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法院审判职责、裁定职责、核准职责、监督职责、提审或指令再审职责、解释职责等。由此,人民法院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也还是初始利用。事实上,公共部门以外的机构难以充分获得公共部门的信息。我国公共部门的信息资源目前多限于部门和行业使用,增值利用任重道远。

所谓增值利用是指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在履行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外,通过授权或许可由公共部门以外的力量进行深度开发,产生增值效应,提供给社会使用。这种增值利用既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公益性的。

200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34号文件)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问题,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今后三年,我国要“综合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息服务业务”的重要任务。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制作等产业。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培育信息消费,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信息网络、信息服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为我国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引起高度重视。欧盟将这种增值利用表述为“再利用”。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可以产生惊人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具有巨大需求,但在制度建设时如何妥善解决授权、定价等问题,如何针对不同类别的信息采取相应的对策仍然是理论上面临的挑战。本专题论文从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公益性增值利用视角出发,充分考虑公益性服务与公共需求的价值取向,分别从立法、成本等角度进行了探讨,并着力讨论了公共健康信息、科学数据、个人信息的公益性利用问题。

本专题论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对策研究”(批准号:09& ZD039)的系列成果,并获得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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