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概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计算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 Ethics )是当代研究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新兴学科。它涉及计算机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的生产、储存、交换和传播中的广泛伦理道德问题。随着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伦理学已引起全球性的关注。笔者1998~1999年在美国几所大学讲学交流期间,对西方近年来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状况作了一些专门的考察。现对以美国为主的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概况作一个简要介绍,以便我们能批判地借鉴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些有益经验,从我国的具体实践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伦理学理论与实践规范体系。
1 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在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率先发展与应用,这一新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引起西方哲学界的重视。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了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两篇论文。这后来成为西方计算机伦理学兴起的重要理论标志。此后,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90年代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出现,计算机技术在应用中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日渐成为西方哲学界、科技界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90年代以来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一方面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专著和文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成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热点。其中较有影响的专著有:大卫·欧曼等著的《计算机、伦理与社会》(1990)、罗伊等著的《信息系统的伦理问题》(1991)、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1994)、里查德·斯平内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1995)、约翰·韦克特和道格拉斯·爱德尼的《信息与计算机伦理》(1997)。另一方面,美、英等国家先后成立了全国或国际性的计算机伦理学专门学术研究机构,定期召开各种地区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高等学校普遍为大学生、研究生开设各种计算机伦理学课程,如“计算机伦理学”( Computer
Ethics )、 “计算机与信息伦理”(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Ethics)、“网络伦理”(Netethics)等。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引起了包括电脑工程师、信息技术公司经理、专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对计算机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如1992年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了“职业伦理和职业行为规范”(ACM Code),1993年澳大利亚计算机协会制定了“澳大利亚计算机协会职业伦理规范”(ACS Code)等。
2 计算机伦理学何以成立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引起的社会利益冲突和建立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是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为什么需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西方学者认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正巨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境况。人们对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中出现了道德上的“真空”,因而需要通过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来确定新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
摩尔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中认为,之所以需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因为在计算机技术创造的新的可能性的周围,存在着传统伦理学不能直接回答的一系列道德新课题。当我们面对何时和怎样使用计算机时,我们面临着新的道德选择。而在如何进行选择时,“存在一个道德政策的真空”。摩尔认为,新技术要求人们对许多公共政策和道德标准进行重新思考,“计算机伦理学的中心任务,是去抉择我们应当做什么,道德政策应当如何确定。它包括考虑个人与社会两方面的道德政策”。
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认为,计算机被广泛应用到工商、民用、管理、教育、司法、医疗、科研等方面。在每一个环境中,存在着人们的目的与利益、机构目标、人际关系、社会规范的矛盾与冲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为了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他指出,“在这方面,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出现,是为了研究人类与社会——我们的目标与价值,我们的行为规范,我们组织自我的方式,分配权利与责任等等”。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计算机的应用,折射出社会的行动与观念。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可以作为探视社会的一个窗户。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力量在活动。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最重要特点,是它们的易变性,几乎可以做任何事情。在“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的真实”(virtue reality)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涉及到个人、社会、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利益。计算机伦理学正是为了合理认识和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中引起的利益而得以成立。
3 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问题
在计算机伦理学(包括“信息技术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上,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的学者都把它纳入“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或“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强调计算机伦理学的“实用性”,它“探究的是当人们作出选择和采取行动时,如何才是善的和有价值的实践真理”,研究具体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方针,以解决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具体道德问题。
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计算机伦理问题有一些独一无二的特征,属于应用伦理学的“新种类”,但它研究的往往是伦理学的“老问题”。例如隐私权问题,人们应用计算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隐私权的被侵犯的危险,但隐私权受到威胁这个道德问题早已存在。计算机伦理学并不需要去创造一个新的伦理学理论或体系。因此,人们可以依靠传统的道德原则与理论,去把握计算机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计算机伦理学可以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来区分范畴,如隐私权、财产权、犯罪和泛用、权力与责任、职业实践等。
美国的许多学者认为,需要借助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把它们作为计算机信息伦理问题的指导方针和确立规范性判断的依据,才能使人们区分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分别把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W.R.Ross)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这三大目前在西方社会中影响最大的经典道德理论,作为他们构建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认为,功利主义是为了每一个受到某一行为影响的人的最大幸福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它把许多道德问题用自然的、常识性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尽可能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人们在计算机应用的道德冲突中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他们认为,康德道德义务论中的道德“普适性”原则和“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永远不把人仅仅看作手段”的原则,罗斯提出的守信、补偿、公正、仁兹、自律、感恩、无害等7 个自明的道德义务,在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些道德义务可以转换成一些特定的“二级义务”,如避免用计算机伤害他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权;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性能和效用的宣传要诚实,避免不诚实的、欺骗性的和虚伪的宣传等。
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都把霍布斯、洛克、罗尔斯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理论,作为计算机信息伦理学借助的第三种重要道德理论。他们认为,权利论是义务论的一种现代理论形式。这一理论强调权利是道德的基础。在信息时代,个人的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契约权利应当受到特别的尊重。正当的行为是与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或自由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的。在信息时代,每个人的信息权利应当受到道德上的尊重。个人对私人信息的“非公开性”、“准确性”、“安全性”拥有权利。
4 计算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西方学者基于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的思考,还进一步探讨了计算机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
美国学者罗伯特·巴格认为,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并没有过时。他在1993年于华盛顿召开的第二届布鲁克英计算机伦理学年会宣读的论文中,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的三条基本原理:①一致同意的原则,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②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③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防范。
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依据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利论等基本道德理论,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伦理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①“自主原则”——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如,当计算机技术被用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便侵犯了别人的自主权。②“无害原则”——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这一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③“知情同意原则”——人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知道谁会得到这些数据以及如何利用它们。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
5 计算机伦理学与职业伦理学的关系
西方学者大多把计算机伦理学看作是职业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或表现形式。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旨在帮助学生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职业,作出更恰当的道德选择,总之,是能使他们采取更恰当的职业态度。”他还强调,计算机伦理问题的讨论,应当与道德规范相联系,以便于指导实践。在书中,他把“职业伦理学”作为重要的内容来进行分析,专业探讨了为什么需要职业伦理学、计算机专业人员的特殊性、职业关系、责任冲突、职业行为规范等问题。
西方学者还对计算机“职业”、“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探讨。韦克特和爱德尼在《计算机与信息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社会性应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专家并非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或专业人员(professi onals)。但重要的是人们在面对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处理的特定场所和情境中,必须要有正确的职业态度。对自己的实践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道德选择。他们对于社会上的其他人员有特殊的职责。韦克特和爱德尼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
近年来美国的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由于一开始就强调它的应用性与实用性,把它看作是职业伦理学的一部分,并对“职业”作出新的宽泛性的界定,因而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研究不是囿于书斋,而是走向企业、学校与社会,引起了广大专业人员、企业经理、学生、教师、政府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兴趣与积极参与,使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获得社会的支持。
6 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现实道德问题
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比较注意面向实践,关注当代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引起的各种现实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和应用、网络的设置与信息传播等广泛领域。
目前,西方计算机伦理问题研究中比较集中研究的现实道德问题有:计算机信息技术(包括软件、硬件、网络、专家系统)的知识产权问题;计算机犯罪、“黑客”与网络安全问题;信息与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问题;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为控制国际互联网“色情音像”、“攻击言论”、“虚拟伤害”而建立审查制度的问题;企业的信息技术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等。
由于这些计算机伦理现实问题直接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已引起全社会包括舆论传媒的关注。近年来,一些计算机伦理道德认识上的进展,直接促进了计算机行业道德新规范的出台,法律规范的修订,推动了计算机伦理实践活动的开展。
7 西方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与实践
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比较重视对计算机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研究。具体通过伦理学理论专家与企业伦理顾问、企业经理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的有效协作,提出和制定行之有效的职业伦理规范,用以推动计算机伦理道德实践。
在信息网络技术最为发达的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面制定了各种计算机伦理规范。美国计算机协会(ACM)1992年10 月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中,“基本的道德规则”包括:①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②避免伤害其他人;③做到诚实可信;④恪守公正并在行为上无歧视;⑤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⑥对智力财产赋予必要的信用;⑦尊重其他人的隐私;⑧保守机密。其“特殊的职业责任”包括:①努力在职业工作的程序与产品中实现最高的质量、最高的效益和高度的尊严;②获得和保持职业技能;③了解和尊重现有的与职业工作有关的法律;④接受和提出恰当的职业评价;⑤对计算机系统和它们包括可能引起的危机等方面作出综合的理解和彻底的评估;⑥重视合同、协议和指定的责任。
为了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指明道德是非,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还专门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诫”:①你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②你不应当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你不应当偷窥别人的文件;④你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盗;⑤你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你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过钱的软件;⑦你不应当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你不应当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你应当考虑你所编制的程序的社会后果;⑩你应当用深思熟虑和慎审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现在,美国许多建立网络系统的公司、学校和政府机构,在为员工提供网络使用权的同时,明确制定了各种网络伦理准则。如,南加利福利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明确谴责“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笔者在美国大学作了一年的学术访问,从个人经历与考察看,这些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准则,在总体上还是有一定实践成效的。
8 简要评论
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西方社会对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所作的一种重要伦理思考和道德准备。我们应当看到,一方面,计算机伦理道德具有一定的社会制约性。西方计算机伦理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本质上是西方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和道德价值观念的反映。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中的利益,是计算机伦理道德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西方计算机伦理道德观念,是受西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制约的。对于西方计算机伦理学,我们只能批判地借鉴,切不可不加分析,照抄照搬。另一方面,计算机伦理道德具有某种人类共同性。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中利益的独特性和人类道德价值观念取得的一些共同进步,使计算机伦理道德具有某种“普遍道德”的性质。计算机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的基本道德。我国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