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家庭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辩证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家庭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课题。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样做,不动摇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决定》不仅深刻地阐明了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基础,而且也深刻地揭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现实的具体途径,是家庭经营发展的高级形式。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经营与产业化经营的辩证关系,促进家庭经营向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呢?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农业家庭经营是产业化经营的客观基础。
农业经营是从家庭经营开始的,发展到产业化经营时,家庭经营到底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我们认为,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时家庭经营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是产业化经营的基础。这种基础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制度内核。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长期政策。《决定》对此再一次重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只能“在这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实现途径。离开了家庭经营这个现实的,客观基础,去探索和实践其它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这不仅违背了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也违背了亿万农民的心愿。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起点,是产业化经营运作的第一层面。综观全国各地产业化经营的运作模式,尽管龙头组织各不相同,经营方式也不尽一致,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它们无一不是和农户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如果离开了农户这个经营主体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化经营,充其量只能算是涉农企业。
再次,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新的经营形式的出现,并得到广大农户的积极响应和拥护,是因为产业化经营本身就是广大农民群众大胆探索、努力实践的结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户不但有了追求比较利益、增加财富的积累的激励机制,而且有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于是随着家庭经营水平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他们再次进行组织制度创新,运用各种经营形式与市场有效连结,形成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系统,由此可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户的家庭经营一开始就是紧紧包融在一起的,结成了天然的血肉联系。
最后,产业化经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更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稳定运行。这是因为,家庭经营的组织体——农户,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功能完备的细胞,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的功能。它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凭借家庭经营的灵活性来协调和处理外部的各种经济关系,外部经营环境有利时,它可以充分发挥出家庭经营的优势,获得较高的比较效益;外部经营环境不利甚至恶化时,家庭经营可以通过自身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来回避或化解面临的各种经营困难和市场风险,使产业化经营得以稳定运行。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家庭承包经营发展的高级形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以高产、高效、优质产品为依托,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以资金投入和科技运用为主要手段,以集约经营为基本特征,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经营效益为最高目标的新型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之所以能够从局部地区的实践迅速发展为全国性的趋势,是因为它顺应了农业和农村改革的发展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农业和农村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中遇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成为家庭经营向更高级形式发展的一种新的行之有效方式。我们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家庭经营发展的高级形式,根本在于产业化经营与家庭经营相比,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符合农业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1.制度创新。产业化经营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有机对接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确定了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极大地焕发了广大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是,这种以凭助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土地自身迸发的能量的效应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是有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对接,愈来愈呈现出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单个农户分散经营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相矛盾。土地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家庭承包经营其耕地基本上是按照人口和人劳比例平均分配的。这种土地承包方式,地块狭小,分布零散,既增加了耕作的难度,农业机械得不到充分利用,又导致了农业生产内部的兼营倾向,制约了对土地的投入及技术改造,粗放经营现象普遍出现,更重要的是阻碍了土地的合理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不利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及农业生产要素间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二是单个农户的分散经营的封闭性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相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等都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同时,农业生产也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其结构、品种、数量、质量等也必须由市场来决定。但是,由于家庭经营分散在千家万户,农民自身的素质又比较低,这种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封闭性经营方式是很难进入和连接开放式的大市场的,必然会产生难以逾越的矛盾。三是单个农业生产力与现代农业整合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其投入的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和比较效益低,对市场资本缺乏吸引力,难以吸收外业融资,而农业的投入特点是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大,单靠一家一户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农业生产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上,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生产力显然与农业生产发展要求的整合生产力难以适应。这就为农业产业化的产生和发展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条件。农业产业化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通过龙头企业式中介合作组织将农户和市场有机联结起来,变千家万户进市场为以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为主进入市场,从而构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和组织形式。
2.效益显著。我国农业经济效益低,最重要的一条是农产品的附加值低。据测算,收获1元钱的农产品,通过储藏、保鲜、加工处理, 美国可以创造3.72元的产值,日本能获得2.2元的收益, 而我国只能得到0.38元。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的数量一般占农产品总量的80%,我国只占20%左右。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值相当于农业产值的2—3倍,我国不到1/3。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个别生产过程转变为互相联系的社会生产过程,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条,还可以从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获得利润,增加农村新的就业机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大大地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农业的比较效益。
3.特征鲜明。产业化经营与家庭经营相比较有其鲜明的特色。近年来,产业化经营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成功的典型,综合考察这些典型经验,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区域化布局,即突破行政区划、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形成跨乡、跨县、跨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区、生产带。二是专业化生产,即农户生产的产品,不是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求,而是满足社会对某一产品的需求,是为交换而进行生产,即产品生产。三是企业化管理,即农户生产不仅根据市场需要来组织生产,而且要从事严格的计划管理、成本核算,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提高经济效益。四是社会化服务,即打破传统的农业生产封闭运作,与外界始终保持密切联系,不断进行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交换,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高低对产业化经营具有决定影响。五是一体化经营。即实行种养加结合、贸工农一体化。
4.经营形式多样。产业化经营克服了家庭经营的比较单一的经营形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多种经营方式。从全国各地产业化经营的实践看,主要有六种,即:龙头企业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服务组织带动型、股份合作型、专业大户带动型、土地适度规模型。形式多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为家庭经营的生产经营和组织形式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和灵活操作的空间。
5.组织化程度高。产业化经营以农产品为媒介,把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克服了单个农户封闭生产运作的弊端,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提高了土地规模经营的集约度。从产业化经营的实践看,主要采用基地+龙头组织经营方式,基地是建立在一定的规模之上,没有一定的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显不出效益性。其次,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单个农户是很难与现代大市场连接起来的。产业化经营通过龙头式中介组织把农户紧紧联在一起,共同闯市场,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再次,提高了农民基层组织的建设程度。农业产业化实质上是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变革,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各地产业化经营的实践充分证明,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好的地方,农村基层政权特别巩固,党的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治安更加稳定,农民素质普遍提高。
三、正确处理好家庭经营与产业化经营的关系。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家庭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实现的自然历史过程。因此,发展产业化经营,切不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急躁冒进。当前,要特别注意克服三种倾向、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克服把产业化经营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认为要搞产业化经营就不能搞家庭经营,稳定家庭经营就不能发展产业化经营的倾向。持这种观点的人,看不到家庭经营与产业化经营的内在联系,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是产业化经营的内在前提条件,只能在这个基础上选择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模式。
二是克服过高估计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倾向。认为家庭经营是建立在低生产力水平之上,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必然要用新的经营方式去代替。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力水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还没有完全摆脱手工劳动和靠天吃饭的局面。如果忽视了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去变革生产关系,不仅不能加快农业生产发展,而且会破坏和阻碍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克服片面夸大家庭经营存在的矛盾的倾向。认为搞市场经济必须打破现存家庭经营的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肯定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矛盾。此问题的产生并不是家庭经营的体制造成的,也不是市场经济体制造成的,而是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磨合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自然现象,克服和逐渐消除这些现象,只能在坚持和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农业现代化的途径去解决,而不能动摇家庭经营这个基础。
在克服三种错误倾向基础上,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必须夯实家庭经营基础。一是要按照稳定以农户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界定“集体”的概念,明确规范集体的行为,逐步壮大集体实力。二是要在稳定农户对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的机制,促进土地适度的规模经营。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可见,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但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过程。因此,在推进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充分注重引导,不搞一刀切。三是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任何集体经济和个人都不得借产业化经营为借口,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随意侵犯。要坚决杜绝随意缩短承包期和提高土地承包费的做法。
其次,建设好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在引导农户进入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建设龙头企业时要打破所有制、地域和部门的界限,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农业经营。谁有能力牵头,谁就做“龙头”,就扶持谁。同时建设龙头企业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不要盲目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再次,正确处理好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关系。产业化经营能否健康、良性发展,关键是能否得到广大农户的热情支持和拥护。农民是最讲求经济利益的,谁给他实惠就支持谁。因此,在推进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农户与龙头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为此,一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正确处理生产、加工、流通三者的关系,做到生产者有实惠,加工者有效益,流通者有赚头。二是规范龙头企业的经济行为,特别是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契约式合同,防止一些龙头企业借搞产业化经营之机,伤农、坑农、骗农、挫伤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三是强化法律保障制度,加快农业部门的立法工作,促进产业化经营在法律轨道上运行。
[收稿日期]199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