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第三代领导人在宗教问题上的思想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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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党第三代领导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党论文,试论论文,宗教论文,思想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3)10-0029-03

一、我党第三代领导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渊源

1.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博大精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宗教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列宁指出:“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象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社会主义和宗教》,《列宁全集》第10卷第63页)他说:“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列宁全集》,第一卷第425—426页)

毛泽东也曾讲道:“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他说:“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深刻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1990年12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发生、发展和消灭有一个过程,想用行政的办法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

2.从中国历史的发展中,探讨宗教运动的规律。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佛教传入中国长达2000多年,道教历史长达1700多年,伊斯兰教传入中国达1300多年。鸦片战争之后,天主教和基督教也开始传入中国。唐代皇帝对于佛教的态度,出于真正信仰者较少,普遍地是从政治上考虑,并且集中表现在对于儒释道三教关系的安排上。从总体上看,唐王朝对三教是采取以儒家学说为主体、调和并用政策。唐太宗尊崇高僧玄奘,以为相知,直接资助他的译经和讲经事业。武则天执政时,佛教倍受崇奉,以之贬黜李氏的宗室,巩固皇权。元和14年(819年),唐宪宗下诏从凤翔法门寺迎取佛骨,先在宫中供奉三天,然后送京城各寺礼敬。韩愈从儒家立场出发,写下《谏迎佛骨表》,予以坚决反对。因此可见,在统治阶级心目中,宗教是工具,不是目的;在教权与皇权关系中,教权服从于皇权,服务于皇权。因此,江泽民一针见血地指出:“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我国历代佛教昌盛时期,皇帝对佛教也很尊重。

3.从中国现代宗教改革运动中,探讨宗教与社会的适应性规律。按照国际惯例,一个主权国家的宗教事业,理应由本国宗教徒自办,而建国之初中国基督教、天主教仍为西方控制。据1946年的统计,中国天主教20个总主教中,外国籍17人;中国籍仅3人;在143个教区中,外国籍主教有110多人,中国籍主教只有20多人。外国势力控制的中国教会敌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顺应中国宗教界爱国进步人士的自治、自养、自传的强烈愿望,通过加强领导,依靠上层,团结多数,孤立少数,区别对待,广泛宣传,自我教育,推广经验等策略,开展了宗教革新运动,实现了中国宗教收回教权、自办教会的自愿,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促进了国内社会的稳定,激发了中国宗教界的爱国热情。新中国成立后,对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的封建特权,禁止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干涉婚姻自由,干涉文化教育,不许寺庙委派部落头人,不许阿訇私藏武器,不许寺庙歧视妇女,废除寺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高利贷制度,废除无偿劳役的剥削制度;废除伊斯兰教中门宦制度。对于汉传佛教和道教也进行改革,剔除了“教理、教法、教产”方面的封建宗法因素,废除了危害下层僧侣身心健康的陈规陋习,清除了寺观内的封建迷信色彩。这些丰富的历史经验成为我党第三代领导政治智慧的源头,江泽民同志1993年11月7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

4.从世界历史中,总结宗教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基督教刚诞生的时候,它还是一个被压迫者的宗教。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一些富人加入基督教会,他们掌握了教会的领导权,逐渐修改一些教义,更强调反对同邪恶作斗争,主张爱护仇敌,基督教适应了富人和统治阶级利益,在公元4世纪,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1517年,马丁·路德要求改革宗教,主张建立一个廉洁的教会,反对罗马教会干涉控制德国事务。他的思想适应了建立资产阶级民族宗教的历史潮流。约翰·加尔文的宗教改革适应了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时代要求。因此,江泽民同志2001年12月10日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从中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

5.从国际政治斗争的实践中,洞察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当今世界已进入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时代,国内问题国际化、国际问题民族化。作为我党第三代领导核心的江泽民敏锐地指出:“西方一些国家,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不断插手和利用民族、宗教纠纷,纵容和支持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更加强了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已危及一些国家的政局稳定甚至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妨碍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并往往引起所在地区的动荡,对国际形势的缓和与稳定构成了威胁。”

二、我党第三代领导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思想

1.进一步阐释了宗教问题的本质特征。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报告指出:“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到阶级、国家消亡之时,政党自身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宗教还可能存在。国家宗教局副局长王作安指出,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一个历史范畴,要放到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去进行考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有着深刻的客观基础,是由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的长期性决定的;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整体而言的,具体的宗教能否长期存在取决于对社会的适应程度;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主要是为了防治在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短视症”;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得出一条必然结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共产党人必须也应该与宗教长期和平相处,谨慎友好地对待宗教。

2.要坚定不移地长期不变地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我党第三代领导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出发,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的精神,提出了党的关于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并指出要坚定不移地长期不变地贯彻执行这个基本政策。可以说,这个思想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脉相通,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这其中自然包括13亿中国人民之中1亿宗教信徒的宗教权益。

3.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坚决打击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坚决打击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为邪教披着宗教外衣违背了宗教劝善戒恶、慈悲为怀的宗旨,与正常的宗教活动截然不同。打击邪教才能更好地保护合法的宗教。李洪志大肆剽窃、歪曲传统佛教、道教和基督教,特别是盗用、篡改佛教名词和教义,创立了邪教——“法轮功”,他妖言惑众,神化教主,从精神控制信徒,聚敛钱财,建立非法组织,秘密结社,煽动群众从仇视社会发展为对抗社会,诱惑信教群众从消极遁世走向厌世自杀。因此,“法轮功”不是传统宗教,也不是新兴宗教,是彻头彻尾的邪教。江泽民同志1999年10月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阿兰·佩雷菲特书面采访时的谈话时说:“对于这些邪教组织危害社会和人民的活动,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之任之。”

4.从统一战线的战略出发,以“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处理与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我党第三代领导一致认为,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只是思想信仰的不同,而不是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在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是可以一致的,如二者都爱国,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信教者与不信教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共产党人与宗教界人士有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共同基础,中华民族也有“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合而不同”的优良传统,因此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可行的,只有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才能团结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党第三代领导根据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规律,提出宗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一,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三,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第四,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第五,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总之,中国宗教界只有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生存于社会主义社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升华,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6.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我党第三代领导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应用在宗教工作中,提出以下原则:1)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3)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4)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5)对那些利用宗教谋取私利,甚至支持、策划违法活动的党员,一定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7.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我党第三代领导多次明确指出,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但国家和政府必须依法对宗教进行管理。这是当代中国处理政治和宗教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在政教关系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政治要求,是建立小康社会的前提条件。

8.高度重视教育与宣传工作是解决好宗教问题的基本手段和方法。中国是一个多数人不信教的国家,中国政府是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主张无神论的执政党,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也保护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为此,我党第三代领导明确指出:首先,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与思想工作,让全体共产党人成为无神论者;其次,对群众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第三,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第四,宣传教育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第五,教育宣传的内容包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法制、公民道德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9.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酿成冲突。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科学的民族调查、民族识别后,确定中国境内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共有10个、近2000万人,有16个民族全部或部分信仰汉传佛教,有16个民族全部或部分信仰藏传佛教,6个民族全部或部分信仰上座部佛教,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信徒主要分布在4个民族之中。因此宗教问题具有民族性,宗教问题容易引发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既互相区别,也互相联系。这是宗教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的具体表现。

10.必须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大局出发考虑民族、宗教工作的任何问题。我党第三代领导提出了处理宗教工作的政治原则。第一,宗教工作必须有利于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必须考虑宗教工作与民族工作的关联性,信教民族与不信教民族之间,信这种宗教民族与信那种宗教的民族、信这个教派的民族与信那个教派的民族之间在信仰上要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团结友爱。第二,宗教工作必须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借宗教的名义分裂祖国,反对泛伊斯兰主义、反对泛突厥主义、反对达赖集团的分裂主义,要求中国各种宗教的信徒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自觉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中国宗教界在爱国的前提下可以加强与国际宗教界的交流与合作。第三,宗教工作必须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发挥和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建小康社会,而不能让宗教阻碍各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我党第三代领导以政治家的博大胸怀和战略家的长远目光,从马克思主义的联系观、发展观和综合观出发,既研究了宗教的历史与现状,又研究了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既着眼于宗教本身来解决问题,又从宗教之外来解决问题;既论述了宗教内部的发展规律,又论述了宗教在社会和政治大系统中的地位,基本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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