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研究_投资论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研究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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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决策审计

投资决策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合规性。对承担政府投资决策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要进行资格审查。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在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基础上经过计算预测和分析论证而得出的一个最佳方案,项目的论证是否充分,项目的建设是否必要合法,是否受长官意志影响,只是作个“可批性研究”去应付政府计划部门,以获得项目立项,致使提供的结论丧失科学性和公正性。

2、评价投资立项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重点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上报相关的管理职能部门,由专家进行审核批准。要特别关注有些地方或部门为了争投资,抢项目,搞“钓鱼工程”,不经过严格的管理审批程序,盲目立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评价行使项目最终决策权的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履行和尊重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科学结论。

4、评价在投资决策形成的各个环节上是否建立了科学的、民主的决策责任制,是否使参与投资决策的每个主体都能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5、评价在投资决策方案实施过程中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一要监督建设项目进程是否按照决策方案顺利进行,二要监督决策方案本身是否有失误或问题。

6、评价投资决策的结果是否与决策的目标一致。主要是通过检查项目建设结果,与项目决策目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项目投资决策的质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水平的提高。

二、投资管理审计

(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1、招标投标的审计范围与审计要点

首先,审计并评价招标投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申请是否已经获得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同时,审查建设单位自身是否具备相应招标条件,不具备条件的有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其次,审计并评价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关要求是否合规,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有关评标要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有无按规定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

再次,审计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审计其编制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重点审计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标底是否经过审核;投标报价是否在建设成本确定的基础上形成,有无低于成本竞争的行为发生;同时还应注意审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人为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

最后,审计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审计时,应注意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整,对于不符合程序的项目,应注意招标投标工作的有效性。如审计招标人有无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等。

2、招标投标审计中需要关注的常见问题

(1)招标人肢解建设项目,以规避招标投标或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

(2)投标人的资质或级别不符合标准,挂靠现象严重。

(3)投标人压价现象严重,低于成本价中标。

(4)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中标后双方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使投标竞价成为一纸空文。

(5)招标投标市场舞弊。招标单位、评委及其招标投标有关性质管理部门受上级领导的行政干预,或收受投标单位种种好处,滥用职权,使得招标投标中假招标和“明招暗定”的经济腐败问题较为突出。另外,投标单位之间“陪标”现象严重。

(二)工程监理审计

对监理的审计主要应关注三方面的内容:

(1)项目监理制度的贯彻情况,即建设单位有无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实行监理制度。

(2)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目前监理市场主要存在“五个不到位”问题,分别是监理单位资质不到位、监理人员资质不到位、人员不到位、职责不到位、收费不到位,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监理工作质量,比如对应该审核的工程量、工程变更等未作审核,对材料价格随意签证等。

(3)监理行为对效益的影响,即有无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浪费,或者因为监理制度的良好贯彻给国家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

(三)对违法转分包的审计

包工头已是建筑领域众所周知的现象。他们普遍存在,但又未纳入政府管理,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使社会诚信尽失,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是腐败问题的根源所在。

由于正式的施工合同是由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从表面上很难界定包工头。而审计要通过正常手段取得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非常困难,即使能取得,由于目前关于包工头的法律条规缺乏可操作性,要在法律意义上明确界定包工头也非常困难。因此,现阶段审计要明确针对包工头作出处理处罚还是有很大的困难。但是,由于包工头在财务上是由公司本级对其进行“管理”,要拿到扣除应缴费用后的收入而又不缴纳相关税费,包工头只能采取虚列工程成本的方法套取资金。

(四)合同审计

1、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合同是否依法订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合同条款是否违背招投标原则,有无违法转包、分包问题,等等。

(2)合同的完整性和严谨性。与标准的合同文本相对照,审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是否缺少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不同的合同条款之间是否相互矛盾,对同一具体问题的规定或要求是否一致。

(3)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清楚,是否真实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有无显失公平。

2、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1)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或者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为无效条款,合同虽经双方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签订的合同条款违背了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应予纠正。

(2)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措词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3)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从而引发合同纠纷,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

(4)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具备。如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忽视合同签订的基本条件,在图纸资料不全、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问题,以致合同内容不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纠纷增多。

三、建设资金审计

应就以下内容展开审计和评价:

1、评价投资建设资金的投入是否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否符合当地的社会发展需求。

2、评价投资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当地的财政状况,是否存在政府项目过度负债经营的现象。

3、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承包和拖欠工资等问题。

4、审查投资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被截留、转移、挪用、挤占等情况,有无浪费问题。

5、审查建设规模是否超计划,建设资金是否超概算。

四、投资效益评价

评价项目投资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1、预期目标。通过对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测分析,评价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是否达到设计目标,保质保量完成;

2、建设工期。通过对建设工期与达到设计能力年限的对比分析,评价建设速度的快慢和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3、投资成本。通过对投资预算(概算)与投资完成情况、工程成本及单位生产能力投资的对比分析,评价工程造价和建设费用的高低,评价项目投资是否经济,投资控制是否有效;

4、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教育、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所进行的评价,判断项目的决策宗旨是否实现。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尤其应注重这一点。

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资分配结构和预期目标,在具体操作中可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的预期效益和同类项目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标准。其次,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和生产准备等进行评价,找出偏离预期目标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再次,以预期目标和前期建成的同类项目的平均先进指标为依据,将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价值量与实物量、宏观与微观等分析结合起来,通过综合分析,分别对项目实际实现的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分析与审计,以确定前期决策时所预期的效益目标是否实现,从而作出正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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