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公有资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文,初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总是简单地把资本视为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特有范畴,资本就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关系,资本仅仅属于资本家所有,社会主义只能相应使用“资金”。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论述股份制性质时指出:“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把“资本”与“公有”联系在一起,正式提出“公有资本”的新概念。这就促使人们重新审视马克思经济学体系中的资本范畴及其与“公有资本”的联系和区别,进而科学地把握公有资本的内在规定和要求。为此,首先需要对马克思的资本范畴作全面的考查和理解。
“资本”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中的一个中心范畴,马克思正是围绕“资本”构建和展开他的经济理论体系的。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著作中,频繁使用资本概念,但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赋予资本的内含大致有狭、中、广三种,我们分别称之为狭义资本、中义资本、广义资本。
第一,狭义资本。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作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特殊剥削关系,是反映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特有范畴。马克思说:“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第193页。)在这里,资本以劳动力商品的存在为决定性条件。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关系。因此,这种狭义的资本,也可以称其为资本主义资本。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上述狭义的资本关系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其他一切关系,因此马克思经济学体系中的资本范畴,最基本、最主要、最常见的是这种狭义的资本含义。
第二,中义资本。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不仅作为资本主义的特殊剥削关系,而且作为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共有的一般剥削关系的本质概括。这种中义的资本含义,马克思在多处使用过,如“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42页。)
商人资本是一种古老的资本形态,只要有简单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商人资本就可以存在和发生作用。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商品交换的发展和货币的使用,发生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出现了,商业资本也产生了。这种资本形态“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得早,实际上它是资本在历史上更为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263页。)前资本主义商业资本既剥削生产者,也剥削消费者,不仅直接剥削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而且通过欺诈手段,从剥削者手中获得大量财富。正如马克思所说:“占主要统治地位的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掠夺制度,它在古代和新时代的商业民族中发展,是和暴力掠夺、海盗行径、绑架奴隶、征服殖民地直接结合在一起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370页。)马克思笔下的前资本主义商业资本,并非资本主义的资本,同样,前资本主义的借贷资本,即高利贷资本,也是超出狭义资本的另一种资本形态。马克思说:“我们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作高利贷资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671页。)这种高利贷资本以小生产者的存在为条件。它象寄生虫一样吮吸着小生产者的脂膏,吞食小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及部分必要劳动。这种资本形态也属于“中义”的资本关系。
第三,广义资本。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作为一般无酬劳动支配权或剩余劳动索取权,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迄今任何社会生产方式下的共有范畴。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篇的最后,马克思先把剩余劳动称为无酬劳动,接着指出:资本“按其本质来说,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一切剩余价值,不论这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式上结晶起来,实际上是无酬劳动的物化。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注:《资本论》第一卷,第584页。)无酬劳动即剩余劳动,而剩余劳动在不同社会生产关系下,其具体形态各不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剩余劳动体现为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925页。)在封建社会它主要表现为地租,在奴隶社会则主要表现为对奴隶的直接强制劳动,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剩余劳动又表现为社会的积累、管理和保障费用。马克思写道:“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925页。)马克思把这种剩余劳动看作“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990页。)既然剩余劳动存在于迄今一切社会形态中,那么作为剩余劳动支配权的广义资本,就是一个内涵极为宽泛的概念。作为“资本一般”,它“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就是使任何一定量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444页。)这个“规定”就是“增值”,就是带来剩余。所以,广义资本就是自行增殖的价值,是带来剩余的价值。正是这“自行增殖”和“带来剩余”的价值,涵盖着各种资本形态和资本关系,从而涵盖着“公有资本”。“广义资本”和“公有资本”有着内存的逻辑联系。
公有资本,反映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国家和集体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体现着价值增殖的一般经济关系。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同样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取得报酬的必要劳动,可称为有酬劳动,超过必要劳动以上的劳动则是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剩余劳动成果由国家和社会占有、支配,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国家管理以及公共建设、社会福利等。可见,公有资本的概念没有超越马克思广义资本的含义。
公有资本一方面与马克思的广义资本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另一方面,它又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关系的新的概括和抽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价值增殖为直接目的。公有制企业和非公制企业都在统一的市场上平等竞争,共同分配社会资源。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之间及公有与非公有企业之间自主择业和流动,公有制企业也要根据保值增殖的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和雇佣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并占有和支配其剩余劳动创造的成果。一句话,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也是“将本求利”,具有“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具有追求增殖和剩余的资本性。
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考查对象。虽然马克思在有些场合也从广义上使用资本概念,但只是理论的抽象和分析,并没有运用广义资本概念具体论及社会主义的“资本”。相反,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将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国家首先取得胜利,社会主义没有商品货币关系,没有价值范畴。因而也没有资本范畴。所以马克思不可能提出社会主义资本或“公有资本”的概念。社会主义传统政治经济学因袭前苏联经济学理论范式,把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看成处处和资本主义相对立,资本主义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必须搞计划经济,资本主义讲“资本”,社会主义只能叫“资金”。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也不可能把“公有”和“资本”联系在一起。十五大报告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深刻而剧烈的变化,实事求是地提出“公有资本”的新概念。这是对我国现实经济关系的科学概括和抽象,也是对传统政治经济资本观的重要更新。党的十五大在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人的词典里,第一次写上“公有资本”的科学新概念。在当代,“资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共有的范畴。
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能带来增殖和剩余的价值,公有资本作为“资本”,它首先具有“增殖性”,即在不断运动中获取更多剩余,使自己“自行增殖”。因此,它要按照"G--W(A、Pm)--W'--G'"的公式运行和循环,不断获取更多的剩余。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公有资本为了不断增殖,也会灵活地向利润率高的地方流动和转移。为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公有资本也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可能,走联合,并购和兼并之路,不断扩张、上规模,实现n倍的投入产生大于n倍的产出。为了保值和增殖,公有资本在运营中,在购、产、销的各环节,千方百计降低消耗、减少开支,也不会允许冗员成堆、人浮于事以及用熟人弃能人等等背离“增殖性”的变异行为。
公有资本的增殖性能否充分实现,关键看它的行为是否合理,而行为合理与否又取决于所有者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从我国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运行状况看,普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负担重,诸如企业办社会、企业养冗员以及养老公医等负担;一是行为不合理乃至变异,主要是经营管理者和购销人员采取种种手段,为了肥私囊吃好处而使企业蒙受损失。前一方面的问题比较容易被认识,后一方面的问题则至今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国有企业“内部人”损公肥私、吃里扒外,侵犯所有权益的现象,既相当普遍,又相当严重。
据报道,南京市纪检、监察部门历时一年,对全市100家非正常性亏损企业开展了名为“效能监察”的剖亏活动,发现案件线索113起,4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3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些企业挖出成窝的“蛀虫”。不少企业职工领不到工资,经营者却照样讲排场求豪华,有的企业买料没钱,却有钱为领导买房购车,“庙穷方丈富”现象比较普遍而突出。另据重庆市检察机关统计,1995年1月至1997年9月,全市立案侦办厂长、经理经济罪案302件,涉案金额6346万余元,个案平均达21万余元,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达4亿多元。这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捞钱的权术五花八门:或高价买次品吞吃“回扣”,或压价销售拿“好处费”,或“让利”予人取“酬谢费”,或用企业资金大肆吃喝贪占嫖赌。手段多种多样,形形色色,但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损害公有资本而中饱私囊。(注:《民主与法律》1997年24期。)
对南京,重庆两市披露的材料,还有两点值提注意。第一,两市的罪案和涉案人数、金额,仅仅是被依法查处的触网者,还有更多的“蛙虫”没有受惩。也就是说,犯罪的人数比犯罪受惩处的人数多得多。第二,还有大量占便宜谋私利而又未达到犯罪程度者。如此看来,国有企业“内部人”损公肥私的变异行为不仅仅是个别的和偶然的,而是相当广泛而又严重存在的客观事实。这种广泛存在的客观事实,与公有资本的增殖本性是根本不相容的。那么,企业行为不合理的根源又在哪里呢?答案早已找到: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约束和监控。
资本的运营离不开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者在企业处于不同的地位,具有不同的目标、动机和行为。所有者是投资人和出资者,是人格化的资本。任何资本和企业都是所有者投资的结果,所有者之所以投资,其目的就在于增殖和赢利,因此,所有者的目标和资本增殖的本性是天然一致的,也只有所有者的目标才和资本的增殖性完全一致。经营者则不同,它是资本职能的执行者,是“别人资本的管理人”,是高级职员,属工薪阶层。经营者的目标是直接或间接的个人利益,是自身利益和报酬的最大化。在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下,经营者只有为资本增殖殚精竭虑才能取得更多的利益和报酬,他才会为资本增殖尽职尽责。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也会苦心经营,但他的出发点和归宿仍然是“自利”。经营者和所有者和目标函数不一致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现代经济学的委托一一代理理论,现代企业制度内部互相制衡的治理结构,都是建立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不一致的基础上的。国有企业改革以来,理论界有“强化经营权、弱化所有权”的主张,随之而来的是不断“扩大”和“下放”自主权,九十年代初又大张旗鼓地“落实”14项经营自主权,以后又夸大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完整的包括一切的财产权利”,“是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财产”,(注:吴宣恭《论法人财产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二期。)还有人主张“通过法人相互持股使股权多元化、分散化”,这样,“经营者的作用就会突出起来,从而可以消弱最终所有者的控制”。(注:吴家骏:《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人财产权》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二期。)显然,这些主张和实践都隐含着一个前提,即经营者会自觉代表所有者利益。因为只有在经营者和所有者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上述忽视所有者约束而片面落实企业经营权才会奏效。然而,经营者毕竟是经营者,它与所有者的目标、利益不可能一致。如果经营者会自然而然地代表所有者利益,那它就不是经营者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如果一相情愿地建立在“经营者无私”的基础上,一味地强化企业经营自主权,失去所有者的约束和监控,势必会出现大量损害所有者权益的不合理行为,必然会出现大量“庙穷方丈富”的反常现象。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要使国有企业从根本上摆脱困境,“所有者约束”是绕不过去的关键一环。
参照国外国有资本的管理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营运可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国家和省、地(市)、县(市)分别设立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为单一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组织和国有资本营运的初始委托人,以资本增殖为宗旨,依法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老板”,由法律赋予它相应的权能,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第二层次,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接受国资委的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或国家股实行以财务目标控制为中心的管理和营运,是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是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公司对国资委来说是受托的代理人,对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来说则是次级委托人。国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确立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控股、参股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控股、参股企业对公司控股承担国有资本经营和保值增殖的责任。第三层次,国资公司控股、参股的广大企业,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是实现资本增殖的市场主体。
对社会化程度极高的天然垄断性行业,如铁路、邮电、航空、通讯、银行、电力等,由国资委直接委托该行业代理人经营管理,国资委直接控制和监督,减少中间层次。
在上述国有资本三层次的管理和营运中,国资委的职能主要是:①研究和制定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的法规,并监督实施。②选择、委任、淘汰国资公司的经理人员,以国资增殖要求为主,规范和约束公司代理人行为,并通过有效的奖惩制度和报酬机制激励公司经理人员为资本增殖而努力。③对各行业公司和高度垄断行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行评估、监测,建立相应的审计、评估、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国资公司是三层管理体制的关键,它的主要职能是:①依法派出国有股权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按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内容治理结构,规范地行使国有股权的职能。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殖。②对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人员实行合理的奖惩,以资本增长率、资本收益率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的报酬。对经营不善,特别是行为不合理的应及时淘汰,并形成制度和机制。③加强财务监督,制定监控办法。对控股企业实行年度审计、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备案等制度,保持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④公司根据控股、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推动企业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推动优势企业并购扩张,促成强强联合,促进产业升级,不断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国资控股、参股的基层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建立明确的责、权、利关系,使经营者在所有者的规制下发挥经营管理的才智,实现企业行为的合理化和高效化,实现国有资本的增殖。
公有资本不同于私有资本的最大特点,是资本所有者的非人格化。公有资本的初始委托人始终是一个组织和机构,而不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公有资本的营运主体对资本保值增殖的关切度,对市场信号反应的灵敏度,以赢利为目标的专一度,都比不上私有资本的营运主体。因此,要使公有资本所有者功能有效发挥。保证公有企业行为合理化,没有法制的有效规范是绝对不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资本运营对法制化的要求比私有资本更强烈更严格。当前,迫切需要制定《国有资本法》及其配套的系列法规,对国有资本各级代理组织(国资委也是国家的代理组织)的性质、权能、责任、风险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国资委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待遇,对代理组织派出的代表或懂事的目标、责任、权利,对国有资本委托一一代理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作出法律规范,并相应建立有力的检查、监督机构。还要根据法律进一步建立国资代表的考核、奖惩、监督制度,构建经理人员选聘、淘汰机制。国有资本代表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国资损失或不能完成保值增殖任务的,由派出机构解聘或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玩忽职守、内外勾结、以权谋私者则依法严惩不贷。如因没有及时淘汰、解聘、惩处而导致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派出机构或监督者的责任。我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执法效率较低的国家,国有经济领域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损公相当严重。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制的健全的和执法的有效。
公有资本除了具有增殖的本性外,还具有“公有”的特征。公有资本的“公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对剩余劳动占有和支配的性质不同于私有资本。公有资本带来的剩余和增殖归国家和集体支配,在剩余的支配过程中,体现劳动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统一,体现整体、局部、个人利益的统一。私有资本的剩余归私人所有,由私人支配,用于满足个人的财富欲以及个人、家庭乃至后代的享受和奢华,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第二,公有资本增殖的目的既然是造福于社会,它不会在运行和增殖过程中又危害社会,它一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会象资本家那样,“狂热地追求价值的增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为生产而生产”,更不会因为“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注:《资本论》第一卷第649、839页。)公有资本内部某些管理者可能为谋私利而犯罪,但这不是源于公有资本的本质规定,恰恰相反,这种犯罪往往直接损害公有资本自身。第三,在一般情况下,公有资本对剩余的占有欲弱于私有资本,私有资本会占有更大份额的剩余劳动。在劳动生产率水平和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有资本的劳动者收入高于私有资本的劳动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工资和利润的分割有相当的伸缩性和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公有资本常常出现工资侵蚀利润的倾向,而私有资本则会出现利润侵蚀工资的倾向。对此,公有资本的所有者及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调控者,应当充分认识、深入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