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需要进一步完善_税务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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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新生事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实现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它作为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务代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政企不分。税务代理机构的性质应是独立于征纳方之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产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力量干预。它是典型的企业法人,按照商业性的规律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增强自身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税务代理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不应受税务部门的控制和约束,两者应是征与纳的对等关系,不是派生、依附关系。但现实情况是,有相当比例的税务代理机构由税务机关组建,并挂靠于税务机关,其工作行为不免有“第二税务局”之嫌。有的代理机构凭借税务机关行政权威强令企业到自家开展各项业务,获得巨额收益。有的代理机构,在工作中接受双向委托,既为企业的涉税事宜进行代理,又进行代售发票、换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行政执法工作,这显然有悖于税务代理的本意。政企不分,是当前税务代理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不仅严重损害了代理机构在纳税人心目中的独立、公正形象,限制该行业公平竞争,而且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

人员综合素质差。税务代理是一项集税收、财务、审计、经济等多种专业知识于一体的多学科密集型综合服务。它客观上要求代理者必须是通晓财政经济理论和财税法规的专家,熟悉财会知识的能手,而且应具有为人正直、责任感强、办事严谨、信守职业道德等较高的素养。纵观目前税务代理人员配备,人员多以在职税务干部和离退休老同志、老领导组成,从业人员年龄老化,呈现“四多四少”现状:即税务代理人员资格认定的多,资格考试的少,整体素质不高;离退休人员多,在职人员少,年龄结构比例失调;从事税收业务人员多,其他学科人员少,代理业务难以拓展;土生土长的多,大中专毕业生少,缺乏一大批专业人才。从事代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身份未变,待遇未变,行政编制依然在税务机关,往往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活力。而离退休老同志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身体素质普遍较差,精力有限,有的同志很难坚持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对集政策性、实务性、操作性于一体的繁重代理业务,显得力不从心。同时随着税务代理的业务发展,将与税收征管同步介入各个经济领域,要求税务代理人员必须随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强化自身业务技能。而老同志很难适应这种“转轨”,部分老同志对新税制尚不十分熟悉,难以使代理工作达到最佳效果。社会不少人认为,税务代理机构是税务机关的“安置办”、“福利所”,是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事”的地方,谓之“白发事业”,其主要是针对税务代理机构人员老化而言,这难免使纳税人对税务代理产生疑虑和偏见,失去信任感,而且不利于税务代理事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全面推广税务代理非常不利。

代而不理。从实质上说,税务代理是纳税人的纳税参谋,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纳税人对此应是欢迎的。然而目前税务代理宣传滞后,纳税人主动代理意识淡薄,相当多的纳税人对税务代理停留在被动接受阶段,这要求税务代理人员要靠一张嘴、两条腿去宣传自己,主动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赢得企业的承认和信赖,扩大影响,占领市场。可事实上,有相当多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业户,是通过种种变形的行政命令、凭借“老面子”、“老关系”等手段拉拢过来的,而且选择的代理对象,多以效益好、交钱快的企业为重点,而对那些相对困难但确实需要代理服务的企业拒之门外。这使部分代理企业片面地认为代理机构只是为了聚财,送个人情买“平安”,对代理人员提供的服务置于一旁,税务代理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一些代理机构也“顺水推舟”,你不接受服务,我倒也轻松,收了代理费、顾问费后,很少履行对企业应承担的义务,间或委托征收人员在征管工作中顺带过问一下,为企业缴税指点迷津,削弱了征收机关的职能,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严重降低和损害了代理声誉,进而影响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服务不规范。税务代理业原则上属于第三产业,实行有偿服务,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必须处理好有偿服务与服务宗旨的关系。服务是税务代理的宗旨和方向,不能因为实行有偿服务而以盈利为目的,片面地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更不能把“服务型”转化为“福利型”,应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实行有偿服务必须注意合理收费,认真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据调查,相当比例税务代理机构收费人为弹性非常大,畸高畸低,企业叫苦不迭,也影响了税务代理部门之间的公平竞争。一些税务代理机构在收费上随意性大,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往往是领导一句话,业务收入入帐不及时,甚至发生把业务收入存做定期储蓄的现象;一些税务代理机构自以为是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申报纳税不主动、不及时、不足额,个别的甚至常年不缴税,成为税收征管中的“死角”;有的税务代理机构业务费用在税务机关支付,把税务代理机构当作创收的工具,用收费来改善税务干部的福利待遇,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多头代理。从目前税务代理业市场看,各种名目的“税务事务所”已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但主要是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别组建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政企不分形成事实上的“卖方垄断”。受“创收”驱动,两套税务代理机构互相争夺发展税务代理客户,身处既要缴国税、又要缴地税的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只好硬着头皮委托两家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搞税务代理,出现二员进企业,国税业务由国税部门组建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地税业务由地税部门组建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一些企业尽管经济效益不好,承受能力有限,但为了一碗水端平,还是勉强为之,被迫“多头代理”,这无形之中增强了企业的负担,也降低了税务代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地税分设税务代理机构,受本位主义及利益机制驱动影响,不可避免要产生矛盾和摩擦,影响国税、地税两局团结,不利于法制建设。

税务代理发展中存在的种种误区,成为制约税务代理业发展的“瓶颈”,只有不回避和有针对性地克服这些误区,才能推动税务代理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笔者建议:

1、加快税务代理立法,明确税务代理的宗旨、原则、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制定税务代理执业标准和行业服务规范,使税务代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行政机关彻底脱钩,使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2、科学配置人才,提高代理人员整体素质。树立战略眼光,按照“选贤任能、唯才是举”的原则,建立一支老中青三结合的队伍,保证后继有人。同时,要通过专业培训、自学成才、经验交流、评定职称等方法,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专业队伍素质,增强税务代理的社会吸引力。

3、引进竞争机制,促进税务代理充满活力。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强化对税务代理业的行业管理,实行税务代理年检制度,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纳税情况、财务核算等进行检查与审计,对达不到年检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责令解散。这不仅增强了对税务代理业的监督约束,也保证了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公平竞争,促进税务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4、进一步加大税务代理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代理人、税务机关树立正确的代理观。通过开展丰富多采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展示税务代理的方方面面,让税务代理人像律师一样闻名而知其形,在人们心中有一个明晰的立体形象,使税务代理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税务代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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