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失衡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选择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论我国经济的非均衡性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阶段性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论我国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以市场与非市场两个层面同时作为考察的出发点,全面而系统地重新界定了中国经济的非均衡类型,详述了转轨时期中国经济不同非均衡类型的特征,进而根据非均衡的不同表现形式,论证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性选择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一、中国经济非均衡类型的新界定

经济实现均衡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要达到实现均衡所要求的行为最优,即实现政企均衡。本文中,政企均衡是指政府与企业作为经济当事人已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已不可能通过改变现状增进其利益,即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因而也不具有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政企非均衡是指政府和企业中至少有一方对现状不满意,有改变现状的动机但无能力,或虽有改变现状的动机与能力,但又尚未改变或尚未改变到新的均衡状态之前的态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均衡所需要的前提条件显然不满足,主要表现特征是政企不分,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一直有改变现状的潜在动机,只不过无实现改变现状的能力,这种政企非均衡主要以隐蔽的形式出现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经济均衡所需要的前提条件政企均衡是满足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市场非均衡这个层面上。因此,我们可以用企业是否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作为约束指标来重新定义政企均衡与非均衡。如果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则称政企处于均衡状态;如果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又不能自负盈亏,则称政企处于第一类非均衡状态。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证明在中国还存在着第二类政企非均衡,即企业自主经营,但只负盈不负亏的状态。

政企均衡是经济均衡的第一个层面,是均衡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要实现经济均衡还必须在经济均衡的第二个层面即市场上实现均衡。按照西方市场一般均衡与非均衡经济理论,在现实市场运行中,有两类最基本的调节信号:价格信号和数量信号。前者如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工资率、利率、汇率等参数指标;后者如商品和服务的规模、财政收支、进出口限额、外汇管制等数量因素。根据价格信号和数量信号调节的弹性与刚性可将市场划分为一种均衡态和三种非均衡态。此处弹性是指某变量信号具有随需求关系变化而随时调整的特性,刚性是指某变量信号因种种原因难以随需求关系的变化而随时调整。〔1 〕用仿直角坐标系(无度量单位)图示如下(见图1)。显然,在第一象限, 价格信号与数量信号皆呈弹性,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在第二象限价格呈弹性,数量呈刚性;在第三象限价格呈刚性,数量呈刚性;在第四象限价格呈刚性,数量呈弹性,它们都属于非均衡市场类型。根据瓦尔拉斯价格刚性假说,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企业产量的不完全需求弹性及其他原因,价格(包括工资率)在短期内具有刚性。〔2〕因此, 第一象限的市场均衡与第二象限的市场非均衡内的现实存在性,非均衡的市场类型仅以数量刚性、价格刚性或数量弹性、价格刚性在短期内出现。抽象地说价格的刚性还不利于我们科学地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转轨经济理论,必须明确区分引起价格刚性的体制与非体制原因。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上的价格刚性是因为只有政府才拥有市场定价权,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被剥夺了参与市场的基本经营权——定价权,所以价格刚性主要是由于企业根本无定价权引起的,我们把这种刚性称为价格的硬刚性。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刚性的主要原因不是由政府引起的,政府已不直接决定企业产品的价格,企业拥有定价自主权,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信息成本的存在,短缺与垄断的存在,以及收入攀比,通货膨胀,激励在岗人员的积极性等方面原因,瞬间价格调整已不适宜于大多数市场,从而使得价格在短期内具有粘着性,行为人对需求变动的理性反应是更多地选择调整数量而不调整价格,我们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这种价格刚性称为价格软刚性。处在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在转轨初期价格刚性既有硬刚成份,又有软刚成份,总的趋势是硬刚在减弱,软刚在增强,在市场中价格双轨制并存就是这种软硬刚性的结合,当政府取消了市场价格双轨制,实现了由企业通过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则价格的刚性才全部表现为软刚。我们把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这种价格双轨制下的刚性称为价格混合刚性。根据价格信号的硬刚、混合刚、软刚特性及数量信号的弹性与刚性特征,我们可将市场非均衡类型划分为如下几类(见图2)图中E与F在现实中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本文不予讨论。而A、B、C、D在现实中几乎以概率1出现, 我们将予以重点讨论。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把价格信号具有硬刚性,数量信号具有刚性的非均衡市场称为第四类均衡市场,它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场非均衡类型;把价格信号具有混合刚性、数量信号具有刚性及价格信号具有软刚性,数量信号具有刚性的市场分别称为第三类、第二类非均衡市场,这种非均衡市场类型主要出现在转轨过程当中;把价格信号具有软刚性,数量信号具有弹性的市场称为第一类非均衡市场,这种非均衡市场是属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非均衡类型。

图1

图2

现在我们从政企均衡与非均衡,市场均衡与非均衡同时出发来考察经济的均衡与非均衡性(如图3)。当政企与市场同时实现均衡时, 我们称经济处于均衡状态;当政企均衡而市场分别处在第一、二、三类非均衡时,我们称经济分别处于第一、二、三类非均衡状态;当政企处于第二类非均衡,市场处于第三类非均衡时,我们称经济处于第四类非均衡状态;当政企处于第一类非均衡,市场处于第四类非均衡时,我们称经济处于第五类非均衡状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改革的实践,笔者认为当政企处于第一类非均衡时,市场不可能处于均衡或第一、二、三类非均衡状态,当政企均衡时,市场不可能处于第四类非均衡状态。这样我们已将经济的非均衡性态划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非均衡经济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非均衡经济,而我国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这种非均衡也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非均衡;第五类非均衡经济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均衡经济,是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第四类非均衡经济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已出现过的非均衡经济;第二、第三类非均衡经济是转轨时期可能出现的非均衡经济。我们这样划分的依据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应在于首先赋予企业以活力,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而不能在企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前,把改革的突破口放在价格改革上,奉行价格改革优先论,否则,后果是灾难性的。经济体制转轨的总趋势是逐渐实现第五类非均衡经济向第一类非均衡经济直至均衡经济的过渡。由第五类非均衡经济向第一类非均衡经济过渡有4 条路径可走,如图4所示。路径1是由第五类非均衡经济直接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经济,这条路径因制度成本太高已被中国改革的实践所淘汰。其他的路径均是一种逐步过渡方法。政府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究竟选择哪条路径,要根据制度成本、过渡时间、资产损失、社会接受程度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并通过实践去检验。

图3

图4

二、我国经济的非均衡性态分析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选择

第五类非均衡经济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非均衡经济,其主要特征是政企不分,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上价格几乎完全由政府制定,价格信号呈硬刚性,数量信号呈刚性,市场绝对地不完善,价格绝对地不灵活。在这种非均衡经济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投资主体单一,企业缺乏自主权,因而也缺乏独立性,它只是国家机关,特别是主管行政部门的附属物,企业的经营目标仅是完成国家计划指标,企业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政府通过国有企业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对经济采取直接调控的方式,较少地应用间接调控方式,实际上是对经济施行管制,而不是调节。第四类非均衡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企业虽然可以自主经营,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负盈不负亏,企业还不具有独立性,市场中价格呈混合刚性,价格既有政府制定的固定价格,又有企业根据产品供求关系制定的市场价格,价格实行双轨制,数量调节信号也因种种原因难以随需求关系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呈刚性状态。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已实现了由第五类非均衡经济向第四类非均衡经济的过渡,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改革任务,时间跨度可以从1979年算到1992 年。 始于1979年的改革,首先是以放权让利为中心展开的,主要措施是以增加工资,发放奖金,实行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手段,以刺激职工和企业家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从1984年开始,改革以重建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展开,基本举措是简政放权,改革利税,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大中型企业的承包制,小企业的租贷制和股份制等,通过改革,基本实现了企业自主经营,但企业仍然只负盈不负亏,由于短缺等因素的制约,价格继续实行双轨制。

从第四类非均衡经济开始,改革的走向可能出现三种选择:一种是循着“价格改革优先论”的观点,首先不在经济非均衡的第一层次上消除非均衡程度,而把突破口放在经济非均衡的第二个层次上,即放在市场非均衡程度的消除上,由市场的第三类非均衡,即由价格呈混合刚性,数量呈刚性的非均衡,向市场的第一类非均衡,即价格呈软刚性,数量呈弹性的非均衡过渡,最后完成经济的第四类非均衡向第一类非均衡直至匀衡的过渡,这种改革的取向是不可取的。由价格双轨制过渡到单一市场定价制并不是简单地放开价格就能够实现的,这一过渡取决于三个基本条件,即商品供给缺口是否有缩小?企业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否受利益的约束与预算的约束?在价格双轨制存在的时期,政府通过各种调节措施,是否有效地实现了事后的均衡,即配额均衡,从而抑制了物价上涨的势头,使物价上涨率有所下降?这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否则,在条件不具备就仓促地全面放开价格,必然导致经济的动荡,造成无休止的物价上涨,价格信号扭曲,资源配置失调等严重后果。〔3〕另一种改革走向是以企业制度创新为突破口, 重点放在首先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上,使企业能够接受价格信号并根据它们来调整供求关系。

中国改革的实践正在循着后一种走向前进。从1993年开始,改革以企业制度创新为突破口的呼声越来越高,1993年11月,中共召开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对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涵、特征、形式作了具体说明。从此改革已全面进入第二步攻坚阶段。第二阶段改革的终止点应算在第三类非均衡的实现,即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由于短缺等原因的影响,价格双轨制还没有过渡到单轨制,市场上仍然是价格信号呈混合刚性,数量信号呈刚性状态。完成了第二阶段的改革。经济可能直接由第三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完成第三阶段的改革,进而实现逐渐向均衡的经济过渡。也可能先由第三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二类非均衡,实现第三阶段的改革,再由第二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实现第四阶段的改革。从体制平稳转轨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后一种选择要理智得多。第二类非均衡经济的特征是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价格呈软刚性,企业有绝对的定价自主权,价格双轨制已过渡到了单轨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数量调节仍呈刚性。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数量信号的这种刚性在转轨相当一段时期内必然存在,即便企业实现了自主经营、自亏盈亏仍是这样。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改革所需要的社会安全保障制度和失业救济制度几乎还没有建立或完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对改革的深化有很大的瓶颈作用。由于国有企业工人数目庞大,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没有经济能力来建立足够负担巨大开支的社会安全保障系统。再加上劳动市场不发达,失业工人的出路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如果在企业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后,不经过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直接赋予企业经营者在市场上的数量信号弹性调节权,那么由于价格刚性的作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劳动力市场上,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可能要大规模地辞退工人,从而会对社会的安定造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的动荡。就中国当前形势来看,即使国有企业不破产,中国每年需要解决1200万左右人的就业问题,其中500万是从国有企业辞退的多余工人,700万是待业,如果让国有企业大规模破产,那么后果不堪设想,没有任何政府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在劳动市场和社会安全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国有企业可以变相起着社会安全保障的作用,所以,虽然国有企业长期亏损,但应让其生存下去。由此看来,经济的第二类非均衡必然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实现,实现我国经济的均衡取向必然要经过五个阶段。经济的第一类非均衡是指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上价格信号呈软刚性,数量信号呈弹性,这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非均衡。只要过渡到了经济的第一类非均衡,那么可以说,体制转轨已基本实现,由经济的第一类非均衡到均衡目标的实现将是个长期的过程。至于第三阶段与第四阶段改革的起止与终止时间现在还很难预测,有待今后的实践予以回答。

三、结束语

本文从市场与非市场两个角度同时出发,较为全面系统地考察并重新界定了中国经济的非均衡类型,给出了政企均衡与非均衡的概念,并对政企均衡与非均衡类型首次进行了详细分类。在此基础上重新考察了传统的市场非均衡类型的划分,指出了把价格刚性区分为硬刚、混刚、软刚对指导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性,并首次给出了价格硬刚、软刚的概念,从而将市场非均衡细分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四种类型。结合政企均衡与非均衡,市场均衡与非均衡,本文首次对经济的均衡与非均衡重新进行了系统界定,并给出了经济的五种非均衡类型和一种均衡类型的新定义,其中经济的第四、三、二种非均衡类型属于中国体制转轨时期所特有的。最后,本文详细讨论了中国经济各种非均衡类型的性态特征,并根据非均衡的不同表现形式,论证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性选择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注释:

<1>参见:刘志彪, 《非均衡市场运行中的宏观紧缩与数量调整》,《中国经济问题》,1994年第6期,第8页。

<2>参见:杨瑞龙,《宏观非均衡的微观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3>参见: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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