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的劳动思想及其在国民经济学中的运用-兼论对马克思的影响论文

费希特的劳动思想及其在国民经济学中的运用 ——兼论对马克思的影响

张东辉

(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摘 要] 费希特从知识学的实践精神出发阐述了劳动思想,并将其运用到国民经济学之中。他真正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劳动是人的基本权利。首先根据知识学的基本原则考察劳动的形而上学基础,从绝对自我演绎出劳动的先天条件和作为先天权利的劳动;然后论述费希特“靠劳动生存”的劳动观在其国民经济学中的运用,包括劳动与所有权、劳动与国家分工、劳动与闲暇;最后,从劳动的本质、组织方式和目的三个方面论述费希特劳动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

[关键词] 劳动 形而上学 国民经济学 马克思

德国古典哲学以追求自由和真理为主题,在西方思想史上成就了继希腊古典哲学之后又一古典哲学的高峰。难能可贵的是,德国古典哲学不仅以形而上学的理论思辨见长,而且还兼具心忧天下的现实关怀。就实践层面而言,以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为主要代表的哲学家在道德、法权、政治、经济、历史等各个领域围绕“人”和“自由”等主题展开论述,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在这些哲学家中,费希特尤以其身体力行的实践品格和知行合一的行动哲学著称。在此,笔者尝试根据费希特知识学的实践精神,阐述他的劳动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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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的形而上学基础

(一)劳动的先天条件

同康德和黑格尔一样,费希特的知识学具有德国古典哲学典型的体系性。他的劳动思想毫不例外地源自于其知识学的基本原理,因而具有形而上学的基础,而绝对自我正是知识学的最高原理和最终基础。知识学是行动的哲学、实践的哲学和自由的哲学,这种行动、实践和自由是与绝对自我的先验特性密不可分的。费希特知识学的绝对自我是对康德先验原则严格彻底的贯彻和发展,是对康德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先验统觉与自由意志的综合统一。[1](P15、P37)这种绝对自我的本质就是一种原初的实践行动,即“本原行动”(Tathandlung)。作为知识学最高原理的绝对自我,正是通过自我设定自我的本原行动才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不是自我有行动的本性,而是自我就是行动本身。他说:“自我的存在(本质)完全在于自己把自己设定为存在者的那种自我,就是作为绝对主体的自我。……自我自己就直截了当地设定它自己的存在。”[1](P12,P14)自我不仅设定自我,还具有绝对的创造性和能动性,设定非我。自我与非我的相互作用,即设定(Setzen)和努力(Streben),就构成了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的本质规定。

绝对自我的这种实践本性决定了知识学作为行动哲学的特性,也在根本上决定了经验自我的能动性和实践性。他强调,“行动!行动!——这就是我们的生存目的”;[2](P57)“行动的需要是在先的,对于世界的意识则不是在先的,而是派生的。并不是因为我们要认识,我们才行动,而是因为我们注定要行动,我们才认识;实践理性是一切理性的根基”。[2](P162)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本身就是自己的行动”,并且“正是这样的行动属于自我意识的条件”。[3](P2、P3)我是能动的,行动的,因而是自由的。劳动概念就是费希特从这种行动、自由中推演出来的。

费希特的自由概念包含两个基本因素:① 主体的自动性或能动性,② 效用性(Gültigkeit)。他说:“理性存在者的本质是完全回归到自身的能动性。……理性存在者通过这一能动性的活动而设定自己。”[3](P8)这里的“自动性”从渊源上讲来自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提出的一种不同于自然律的因果性的“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一种绝对的自发性”。[4](P374、P375)在康德那里,绝对的自发性构成他对自由的根本理解,这既在认知主体的“哥白尼式革命”中,也在行为主体的道德实践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表现在人为自然和人为自身的立法方面。然而,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这种绝对自发的自由在注重内在超越和主观超拔的意义上更加倾向于一种斯多亚主义,表现为一种内在的自由,这种道德实践似乎更像是抽象的主体在理论的层面思辨地规定道德性,而不是在真正面对现实的感性世界。正是基于康德自由思想的不彻底性,费希特有意识地补充进“效用性”这个现实的维度。他说:“一个理性个体或一个人要想发现自己是自由的,还需要有另一个条件,那就是由此设想的对象在经验中应当符合于他的效用性的概念,因此,从他的能动性的思想中应当产生出某种在他之外的世界中的东西。”[3](P8)费希特非常自觉地意识到,自由不能单纯停留于康德的所谓“善良意志”的纯粹动机,无视结果,相反,自由必须要给现实世界带来影响,产生效用。他把这种效用性看作是行为主体设定自身的根本条件,“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3](P17)紧接着,他依据其主观观念论的立场推导出这样的感性世界的存在。在他看来,感性世界并不是客观存在和先于主体的,而是自我为了设定自身而设定出来的,因为只有通过给自我的实践能动性设定一种对立,设定一个界限,亦即设定一个在自身之外的世界,自我才能从实践方面设定自身。[3](P24-25)费希特还从效用性推演出了感性躯体的存在。推演逻辑依次是实践性、能动性、效用性、感性世界和感性躯体。由此,劳动据以形成的先天条件就基本具备了。

(二)劳动作为先天权利

费希特根据近代自然法权的思想,主张劳动是人生而拥有的先天权利和绝对权利,即原始权利(Urrecht)。他把原始权利称为“感性世界中的绝对因果性”,[3](P123)也就是说,人通过他的原始权利要求在他的躯体和感性世界之间有一种持续的相互作用,而感性世界仅仅是由他自由地确立的观念加以规定的。他认为原始权利包括两项权利:① 延续躯体的绝对自由和不可侵犯的权利;② 延续我们自由地影响整个感性世界的权利。[3](P123)这其实就涉及最基本的人身自由、安身立命的自由权利,例如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劳动概念直接就是从这种“自由地影响整个感性世界的权利”中推演出来的。

劳动变成一种权利,这在西方思想史上是一个在近代晚期才逐渐形成起来的观念,而努力促成这种现代劳动观的形成,可以说是费希特的一大功绩。纵观西方思想史,劳动迟至近代早期都基本是在消极和否定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的。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劳动尤其是体力劳动是由奴隶、女人和地位低下者承担的,公民则享有闲暇,不用劳动。在传统基督教的教义中,劳动总体上是集诅咒与祝福与一身的,既被视为苦难的化身,又被看作是人类服务邻人、侍奉上帝的神圣职责。但在本质上,劳动仍是从艰辛的苦力和沉重的负担的消极意义上得到理解的。耶和华诅咒亚当说:“你必汗流满面才能糊口!”[5](3:15)直到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才唤起了世人对劳动的重新认识,马丁·路德和加尔文在不同程度上赞美劳动,把劳动看作是一种“天职”。后来经过马克斯·韦伯的诠释,新教的劳动伦理更是被视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源泉。然而,究其实质,劳动仍旧没有摆脱苦行、劳力和苦工的含义。[6]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繁盛的17-18世纪,劳动同财产权和商业社会建立起密切关联,开始有了相对积极的价值和地位。劳动在约翰·洛克的著名理论中成为财产权的基础和事物价值的根据,从而被赋予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他的劳动观在某种程度上仍旧没有超出圣经对劳动所给予的诅咒之意。亚当·斯密延续了这一传统,虽然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将劳动看作是财富和价值的源泉,也是商品价值交换的衡量标准,并且构成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毫无疑问,劳动终究具有消极的含义,总是被他界定为“辛苦和麻烦”。[7](P26),[8](P173-177)只有到了费希特那里,他才真正奠定了劳动概念的基础,开始把劳动视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因为他明确主张,劳动是人之为人的原始权利,而且必须受到国家宪法的保障。

二、劳动在国民经济学中的运用

费希特不仅从知识学的原则出发推演出劳动,而且将其运用到了他的国民经济学中。在这种运用中,他自始至终贯彻的一个主导思想乃是:确保劳动者能够靠劳动生存。他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劳动权的捍卫直接源自于前文所强调的原始权利,即延续躯体的绝对自由的权利和自由影响感性世界的权利。

(一)劳动与所有权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费希特在耶拿时期关于所有权的界定。德文Eigentum既是指财产,也有所有权、所有制的含义,像洛克一样,费希特是在最广义或最根本的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认为Eigentum“不只是表示对不动产之类的东西的占有,而且也表示对感性世界中的自由行动的权利”。[3](P196)也就是说,所有权既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财富,也是指人的自由活动的排他性的范围。我们在文中将这种广义的Eigentum统称为“所有权”。

本研究合成的20个化合物对白菜软腐病病菌的抑菌活性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除3A03、3A04和3A11外,其余脂肪酰胺衍生物对白菜软腐病病菌均表现出一定的抑菌活性,其中化合物3A01和3A07活性尤为突出,其对白菜软腐病病菌的抑菌圈直径分别达17、15 mm。芳香酰胺衍生物中仅化合物3B03、3B06和3B09表现出明显的抑菌活性,其对白菜软腐病菌的抑菌圈直径分别为15、13、10 mm。总体而言,4-氟苄胺的脂酰基衍生物抑菌活性优于芳酰基衍生物。

费希特在劳动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场前后有所变化,总的来说,他在青年时期主要受洛克劳动占有说的影响,把劳动看作是所有权的基础,但在耶拿时期受康德批判哲学的影响,更倾向于意志占有说。他在耶拿时期一方面继续强调,在原始权利,尤其是在延续个人自由地影响感性世界的劳动权中,包含着一切所有权的根据,重申人在自然状态就已获得所有权;[3](P120-121)另一方面,他又在康德哲学的影响下,主张人的意志和目的构成所有权的最终根据,“占有某物的意志是所有权首要的和最高的条件”,[3](P134)因为意志和目的要先行于劳动,甚至更为根本。例如,我们即使没有塑造某物的形态,毕竟也有可能塑造它的形态,因为这种没有形态变化的状况正是我们的意志使然,以便通过它的不变来符合我们的目的,而这对该物来说本身就已经构成一种变化,因此它应该归我所有。他说:“只有某个东西服从并且永远服从我们的目的,造型活动才提供一种所有权。因此,对一个东西的占有的最终根据就是这个东西服从我们的目的。”[3](P120-121)其实,费希特转向意志占有说的目的在于,他是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用国家宪法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权。

我们在此着重探讨一下费希特的财产契约精神,看他如何论述作为生存的所有权。他特别强调,在所有的财产中,有一种目的构成一切人的一切生活和活动的最终目的,这就是生存。生存乃是人的最终的和最高的财产。他说:“能够生存是一切人的绝对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我们已经看到,每个人都有权利独占这种运用[即自由地运用财产]的一个客体范围。但是,这种运用的最终目的是能够生存。”[3](P214)不过这种生存不是靠剥削、不法、救济等途径实现的,而是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他提出,“财产契约的精神”就是“每个人都必须能够靠自己的劳动生活”。[3](P196)

为了实现每个人都能靠劳动生存的目的,费希特根据契约论的思想,提出一套财产契约的学说。他主张,所有人都必须与所有人或者国家签订一份财产契约,这份契约会规定每个人的职业和收入,藉此就向所有的人、向整个国家宣告了自己的职业身份,这样就可以确保每个公民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一旦某人不能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下去,他就失去了真正属于他的东西,即财产,这样一来他与其他人所签订的财产契约也就被完全废除了,从这时起,他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承认他人的财产,而是回到自然状态,靠自己的能力,或者毋宁说弱肉强食来获取生存的机会,就算攫取他人的财产也不为过,因为财产契约业已被单方面地取消,不复存在。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发生,国家显然就要资助这些凭借劳动而不能果腹的人。假如我在一个国家做裁缝,一方面制作衣服是我的权利,另一方面购买衣服也是国民的义务。[3](P214)因为国家批准我做裁缝是国家统筹安排的结果,我享有为国民制作衣服的权利,而国民也有义务购买我制作的衣服,这样才会产生一种和谐安宁的社会状况:国民有衣穿,裁缝有饭吃。因此,就国家方面而言,国家绝对有义务向所有人提供能够确保其生存的职业,“所有合理的国家宪法的原则是每个人都必须能够靠自己的劳动生存”。[3](P213)为了给国民的生计提供可靠保障,费希特规定,国家必须具有监督每个人是否竭尽所能自食其力并如何管理自己财产的权力。这样一来,在一个合乎理性的国家就实现了既没有穷人,也没有懒汉的理想局面。[3](P215)

费希特在《锁闭的商业国》中构思出一种独特的锁闭商业国模式,并在这种模式下提出行业分工的劳动思想。与亚当·斯密所提倡的自由市场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截然不同,费希特独树一帜地建议:锁闭对外贸易,禁止国际货币,监管国内贸易,发行本国货币。[12]他主张,国家在获得自给自足的天然疆界以后,就要将国门彻底锁闭起来,禁止对外贸易。国家公民应当在自己所属的阶层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与外国人的交往。在此模式下,他把本国的劳动者划分为三个主要阶层:生产者、手工业者和商人。生产者负责采集和种植自然产物和自然作物,手工业者有义务将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制作出成品用以消费,商人则在生产者与手工业者之间从事买卖交易。这三个阶层通过彼此缔结的契约,将各自的义务和职能明确下来,并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和调控。费希特国民经济学的核心原则在于使人们能够生存下来,并尽可能地生活适意,而这三个阶层在他看来已经能够基本满足这个宗旨。当然,除此之外还要有附属的公务员阶层、教师阶层和军人阶层等。

费希特所有权理论的核心就是这种财产契约的精神,即确保每个人能够靠自己的劳动生存下去。这种理论促使劳动概念总是从权利与义务、个体活动与国家利益的双重维度得到理解。而晚期的费希特愈发倾向于强调从国家整体的层面去理解劳动问题,这就像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那样,使得劳动在国民经济学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11月22日消息,财政部发文,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二)劳动与国家分工

费希特在晚期的《法权学说》中指出,“劳动,在国家法的意义上就是获得生活必需品或生存的自由行使”。[11](S45)他着重强调“在国家法的意义上”的劳动概念,这显示出他的劳动思想的新发展,即个体劳动属于国家事务,关涉整体利益,因此,需要国家着手于劳动分工。

1.劳动与国家

政府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规定各个阶层之间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方面的合理比例关系。费希特规定农业始终是首要的和根本的劳动,农业阶层是第一阶层,“你应当劳动;在一个农业国,首要的意义就是,你应当耕种——这是命令”。[11](S47)手工业阶层对原始的自然产品进行加工配制,商人阶层则专门从事阶层内部和阶层之间的商品交换。政府要登记各阶层从业人员的数量,并定期组织考核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劳动能力,必须确保每个公民都能靠劳动生存下来,杜绝穷人和懒汉,并使他们尽可能地生活适意。政府还要调控市场,稳定物价,保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合理比例,以保证全体公民对劳动的公平合理的负担和对财富的公平合理的分配。

费希特已然意识到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的悖论,即国家的最高和最终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自由,但国家必须采取的各种监督与强制的手段恰恰反而牺牲了国家需要为之努力的公民自由。他说:“现在,人们只是为了自由才签订了全部财产契约,进入了法权状态。但通过我们采取的保护自由的各种预防措施,我们看到出现的却是正好相反的情况,即自由的消除。”[11](S45)费希特试图通过提出以下主张来消除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这种矛盾:国家意志是首要的、绝对的理念,而个人意志是从属性的,个人要受国家的支配,是国家的工具。国家意志之所以高于个人意志,是因为国家要创造一种更高的自由,即一切人的道德自由(本质上就是基督教天国的终极自由),“国家自由的首要产物是创造更高的自由”,“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道德自由”。[11](S48-49)实现终极的道德自由是国家的最终目的,个人自由是偶然的自由,只有一切人的自由才是绝对的自由,所以个人是隶属于国家的,是作为工具为终极的自由服务的。但是,个人意志仍有自己的自由权利,费希特称之为消极界限和积极界限,消极界限是指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这一主张显然前后矛盾),积极界限则是指公民要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国家的利益而劳动。因此,国家与个人的目的并不是相冲突的,而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最终实现人的绝对自由或道德自由。

劳动的作用,在费希特看来决不仅仅在于在物质层面维持各个阶层的生计,而是在更高的意义上是实现道德自由的有效手段。终极的道德自由属于未来的、更高的人性,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目前还无法达到,但人类在国家中通过劳动的方式可以不断朝着善的方向改进和努力,最终道德自由将是可能的,国家则将由此扬弃自身,使自身成为多余的。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曾说:“人不可能是这种「完善的」道德存在者,他要有道德,就必须受教育,必须自己教育自己,因为他不是天生就有道德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使自己成为有道德的。”[3](P153)

2.劳动与分工

新会计制度中添加了预算会计管理,原有会计要素从5个变成了8个,由此看出国家在逐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监管力度。固定资产管理在本次会计制度变更中也有较大变化,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也十分重要。

从表5可以看出,转移概率矩阵P的变化对m*和N*都有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维修费用较高的团队有更大的概率称为“先行团队”时,全周期期望维修费率却不总是增加的。进而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降低维修费用不是减小全周期费用率的唯一选择,也不一定是有效的选择,在制定维修决策时,应全面考虑维修费用和维修效果的影响因素。

如上所述,在耶拿时期,费希特主要是基于个体的原始权利或绝对自由推演出劳动的合法性,国家则为了保障个体的这种劳动权利和正当所得来履行职责。国家监督和干预国民的经济生活和劳动状况,不过是为了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落实财产契约的精神(只是在运作的过程中有些逾越,以致反过来过多干涉了个人的劳动权益)。在晚期,费希特完全把国家意志上升为绝对的理念,要求个人意志,例如劳动活动和行业选择,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国家意志,也就是说,劳动越来越变成国家事务,“每个人只有通过为国家的建立和永久生存做出他的贡献,他才拥有权利。每个人都具有绝对的义务做出这种贡献,因为一切权利都建立在这种贡献的基础之上”。[11](S44)劳动在国家法的层面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国计民生,要维持其他各个阶层,包括公职人员、手工业者和商人等的生计。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是理念、自由的象征。这样,劳动概念就远远超出个人的权利范围,而被提升为关系到所有人的重要国家事务,“每个人必须不仅为了自己而劳动,而且必须为了国家目的而劳动”。[11](SS44-45)可见,费希特在《法权学说》中比在《自然法权基础》中更加强调,国家有权监督公民的劳动状况和财产状况,甚至可以强迫公民从事理所当然的劳动。[11](S45)

费希特的劳动理论阐述了劳动阶层应当如何在一个锁闭的国家依据合理分工、按劳分配的原则组织国家生活的状况。究其实质,他是试图依循柏拉图《理想国》的正义原则建构起一套理性的国家秩序,使人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劳有所得,安居乐业。

(三)劳动与闲暇

劳动与闲暇,一张一弛,从来都是相互并存的。费希特在其劳动思想中也非常深刻地看到劳动与闲暇的辩证关系,并赋予闲暇以重要的价值。

提起张家界市永定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餐饮食品安全的刘新华副局长,全区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无不知晓。自2010年开始全面负责全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来,刘新华的足迹踏遍了全区27个乡镇(办事处)、56所中小学、180所幼儿园的食堂和2000多户餐饮服务单位。因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出色工作,他曾多次被评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市区级食品安全先进个人、区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费希特提出,所有人的绝对财产,就是在他们完成维持自己生存和国计民生的必要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任意目的的自由闲暇。如上所述,每个人都是为了国家的目的而进行劳动的,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他们各自才获得他们的正当权利。但是,闲暇不可或缺。在劳动中,所有人当然不是要付出他们的全部时间和精力,而是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之后有一部分时间和精力剩余下来供自己自由支配,否则他们就丧失了获得更高自由的机会。闲暇的根本用途在于,人们在适当的闲暇之余可以进行自我反思,接受教育,最终将认识到劳动之于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也认识到自己是自由的,或至少在通向自由的途中。他说:“在礼拜天,你们的身体可以放松,正如上帝所想,你们将由于无聊而必然想到你们的精神,注意到你们有一个精神,直到这些纯粹的思辨将做它们应当做的事情,即理解你们的一切劳作并将其神圣化。”[11](S48)因此,他认为国家必须做出礼拜天的规定,作为财产的闲暇时间应当像世俗财富一样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

费希特从国民经济学的角度不仅把劳动视为财产,而且把闲暇也理解为财产。他主张,劳动与闲暇之间的比例关系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是各不相同的,这要受到诸如不同国家土地的贫瘠肥沃、耕牛、农具等因素的制约。总之,国家目的所要求的劳动使得剩余下来的闲暇越少,国民越穷;剩余下来的闲暇越多,则国民越富。不断优化全民的劳动与闲暇之间的比例关系,增加国家财富,从而实现终极的自由,是国家的目的。

他把闲暇视为自由的表现形式,指出闲暇和自由是人的目的。他认为,人的一切联合的最终目的是自由,而这种自由首先就是闲暇;自由和闲暇是人的真正目的,而劳动不过是实现它们的手段。因此,不断减少劳动属于自由的范畴。在这里,费希特似乎将劳动与自由割裂起来了,这一见解是背离他最初的知识学原则的。

民居以聚落的形式存在于世界的各个角落,将先人在对抗自然和适应环境中的智慧和经验传承下来,给后人营造了舒适宜人的环境。盖尔达耶的聚落作为沙哈拉沙漠极端干热气候民居的代表,体现出了多样性的气候适应性策略。

最后,费希特提出,对不同的劳动部门进行分工可以节省劳动,增加闲暇。如果每个人都专门从事他所学的技能,各司其职,那么个人付出较少的劳动和辛劳就会为全民带来较多的劳动产品,从而增加闲暇。因此,国家本着国家的宗旨应当大力提倡和实行劳动分工。于是,根据这种观点,在一个合乎理性的国家,一般劳动阶级,即那些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群体,按照共同劳动的分工标准将划分为不同的劳动阶层,他们通过分工获得了排他性的所有权,即职业。[11](S43-56)

西方学者加洛蒂(Roger Garaudy)、洛克莫尔(Tom Rockmore)等已经开始从作为能动性的“活动”(Tätigkeit)概念入手来看待费希特对马克思的影响。洛克莫尔指出:“费希特与马克思都将人理解为一个活动的主体,并且进一步说,人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总是与其产生的客体相统一。”[13](P86)他以“活动”概念为线索,围绕“整全的人”这个主题最早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经过对笛卡尔、康德的批判性考察,最后落脚到费希特与马克思的亲缘性,可谓抓住了关键。

由此,费希特决不仅从知识学的原则思辨地推演出作为先天权利的劳动,而且在国民经济学领域切实地做出一种制度安排,竭力用国家宪法保障劳动者的靠劳动生存的权利。这无疑体现了他对劳动作为一种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他开始把劳动提升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权利。

三、费希特对马克思的影响

[5]旧约全书·创世记.

在构造模糊评价矩阵时,需要对得到的评价指标进行分级,对应的评价等级集合V={v1,v2,v3,v4,v5}={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很差},这需要通过选择相应隶属函数来进行处理,本文选用隶属函数为:

(一)劳动的本质

费希特劳动思想的伟大之处在于,他翻转了西方思想史上人们看待劳动观念的消极历史,他从形而上学的高度论证了劳动既不是卑贱的苦力和上帝的诅咒,也不是单纯的辛苦和麻烦,而是源自于绝对自我的能动性和效用性,亦即源自于绝对自由的一种积极行动的能力与活动,正是这种先天的能动性构成劳动的源泉和本质。他阐明了劳动是一种权利,不仅是人之为人的先天权利,而且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

从根本上看,费希特的这种对劳动本质的理解对马克思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对异化劳动的批判实际上是在以否定的方式肯定劳动的本己性和能动性。他批判劳动导致人的异化,并且不属于人的本质,恰恰是要表明劳动属于人的本质,劳动是人自己的,人在劳动中肯定自己,显现自己,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14](P159-160)他把劳动称为“生命活动”“生产活动”,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还提出劳动是“自主活动”“自由活动”。[14](P162-163)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明确规定:“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8](P177)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加具体地把劳动界定为“有目的的活动”,“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他使自身的自然中蕴藏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15](P207-208)这种立场和表述几乎完全是费希特式的。

经产蛋白酶活性筛选,共有7株菌有产蛋白酶能力,其中有2株乳酸菌,2株真菌,3株芽孢杆菌,分别编号为R1,R2,Z1,Z2,Y1,Y2,Y3;经产淀粉酶活性筛选,共有3株菌有产淀粉酶能力,且均为具有产蛋白酶能力的芽孢杆菌,即为Y1,Y2,Y3,详细结果见表1。

(二)劳动的组织形式

费希特虽然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论证了劳动是人的原始权利,是人的不可剥夺的创造性活动,但他也深刻地看到,劳动作为一种权利以及劳动成果作为一种权益终究必须通过国家以社会性的形式组织起来,才能得到保障。他强调国家法的强制干预和调控,有时甚至不惜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在他看来,个体的劳动至多只能实现个体的自由,而这种个体主义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自私,以致可能让他人无法靠劳动生存下去,所以他提出劳动是国家的事情,劳动关乎整个共同体的利益和自由,国家必须从整体上进行统筹兼顾,调控监管。他站在社会主义的立场,明显反对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市场的自发秩序和纯粹的私有制,他同情劳动人民,并且已经预见到单纯的自由市场可能给靠劳动生存的底层百姓带来的厄运。

马克思的整个政治经济学批判,可以说都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形式,尤其是私有制的批判基础之上的。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深刻剖析了劳动的二重性,强调劳动或生产的社会性,“单个人的劳动必须一开始就不是特殊劳动,而是一般劳动,也就是说,必须一开始就成为一般生产的环节”。[8](P66)他还进一步区分了私有制的生产与公有制的生产,指出生产的社会性在第一种情况下是在产品实现交换后才成立,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直接构成交换的前提,“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8](P67)因此,私有制的生产潜藏的内在危机就在于,各个资本家各自盲目组织的私人劳动如何顺利实现交换,取得社会性的形式,简言之,如何最终变成货币。最终,他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归结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就此对西方庸俗经济学家肤浅的劳动观念进行了批判,指出“劳动在国民经济学中仅仅以谋生活动的形式出现”,[14](P124)并一针见血地揭示出资本主义劳动权的本质和出路,“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其实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16](P113)毋庸置疑,马克思的这种科学学说要比费希特的劳动思想深刻和系统得多,但是,这难道不是费希特关于劳动组织形式的思考的逻辑延伸吗?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的序言中评价说:“我们德国社会主义者却以我们不仅继承了圣西门、傅里叶和欧文,而且继承了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而感到骄傲。”[17](P496)

(三)劳动的目的

费希特不是像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那样仅仅把劳动看作“谋生活动”,而是从哲学的高度赋予劳动以终极的人道主义价值,即闲暇和自由。但他所说的闲暇并非百无聊赖、无所事事,而是自由的表现形式,即对劳动的理解与升华。这种闲暇是通向精神的陶冶和灵魂的净化,最终达到道德自由。它其实更像是亚当·斯密意义上的“非生产性劳动”,一种例如演员、歌手、舞蹈家的并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7](P304-305)费希特非常看重闲暇的用途,把它视为一种受国家宪法保护的绝对财产。

马克思也谈到劳动同闲暇和自由的关系问题。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把闲暇称为“剩余时间”,“负劳动,即相对的懒惰(或者在最好的情况下,是非生产性劳动)”,“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和“非劳动”。[8](P82-86)他指出,劳动产生闲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要劳动时间在减少,因而剩余时间在增加”。[8](P82)他也像费希特一样,把闲暇看作是财富,“创造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财富整个发展的基础”。[8](P82)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决不是说劳动者满足了自己的迫切需要,才创造自己的剩余额,而是劳动阶级必须从事满足自己的迫切需要以外的剩余劳动,才为资产阶级创造出非劳动和剩余财富。也就是说,劳动者非但不能通过劳动为自己提供闲暇,反而只有为资本家创造闲暇,自己才能获得劳动的条件,才能满足自己的迫切需要。这样,马克思就从更深层次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上探讨了劳动与闲暇的异化关系,进而指出消灭私有制,克服这种异化,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马克思强调,从本质上讲,劳动本身就是自由的活动。他说:“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即劳动——笔者注),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做个人自己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做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8](P174)马克思展望在回归到人自身的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与闲暇、自由是完全合而为一,不分彼此的。这与费希特知识学的原则相契合,但又比费希特对劳动与闲暇、劳动与自由所做的分裂更加融通辩证。

费希特对马克思的启示在于,劳动的最终目的是向人自身的回归,是实现人的自由。但马克思在更加革命的意义上把劳动本身看作就是人的自我实现,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的解放,而这只有通过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迈进未来真正的人类社会才有可能。

注释:

[1][德]费希特(Fichte)著. 王玖兴译. 全部知识性的基础[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费希特指出:“我们的作为一切知识的绝对原理的命题(自我设定自我——笔者注),康德已在他的范畴演绎中提示过了;不过,他从没把它建立为基本原理。”他还说:“批判的哲学的本质,就在于它建立了一个绝对无条件的和不能由任何更高的东西规定的绝对自我;而如果这种哲学从这条原理出发,始终如一地进行推论,那它就成为知识学了。”

[2][德]费希特(Fichte)著. 梁志学、沈真译. 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德]费希特(Fichte)著. 谢地坤、程志民译,梁志学校. 自然法权基础[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在青年时期,费希特认为,人天生就有权使用自己的感性力量,塑造那些原初不属于自己的事物,使之成为自己的所有。他指出,劳动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还是所有权的来源。他主张,劳动就是理性存在者将自己的形式,即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赋予某事物的权利,所有权就是占有该事物的权利。他在《纠正公众关于法国革命的评论》中说:“我们有权利不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我们运用自己的力量塑造成的事物,我们把我们自己的形式赋予了这些事物。而这种对事物的权利就叫做所有权。”[9](P114)因此,劳动是所有权的来源。从渊源上看,青年费希特的劳动占有说直接源自于洛克,[10](P18-19)在理论上无甚新意。但它的现实意义重大,他的目的在于谴责德意志当时的封建领主和教会的不劳而获,强调不劳者不得食,要求没收领主土地与教会财产,具有社会革命的色彩。

游客行为具有示范性,一旦有游客开始了某种不文明行为,那么其他游客将会基于从众心理而产生模仿,因此,要从不文明行为刚刚出现之时就采取措施制止,在此情况下,惩罚机制非常重要,也就是给不文明行为的发生赋予某种代价,并将出现某些行为的游客列入“不受欢迎游客”黑名单,也可采取在充分告知基础上的罚款制度,此类管理行为对于多数景区而言,都是具有必要性的,游客行为良好习惯的养成,需要借助于一些惩罚性措施,以对治某些漠视规则的行为,此类惩罚事件一旦传播出去,必将对其他游客有启示和约束作用。

[4][德]康德(Kant)著. 邓晓芒译,杨祖陶校. 纯粹理性批判[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劳动可以说是理解整部人类社会历史和人自身的钥匙,也是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从他早期《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异化劳动理论到晚期《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劳动价值理论,都始终贯穿着劳动概念。马克思对劳动本质的看法与费希特具有直接的渊源关系,我们暂且不从历史史料和文献资料的角度具体挖掘这方面的素材,[13](P148-180)单单从思想脉络的逻辑演进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6][德]于尔根·科卡(Jürgen Kocka)著,李丽娜译,陈启能校. 欧洲历史中劳动问题的研究[J]. 山东社会科学,2006(9).他指出:“众所周知,马克斯·韦伯论证说,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铺平了道路,而后又使得资本主义的实施成为可能。但是我们对关于路德和加尔文的那种过于现代的诠释仍然应该持谨慎的态度。他们没有把劳动本身视为目的,而是看作是附属于宗教目的和信仰的手段。路德仍然属于前资本主义时期。对他来说,劳动仍然与‘苦力’和‘苦工’相连,这与圣经所述的十分相似。”

[7][英]亚当·斯密(Adam Smith)著. 郭大力、王亚南译.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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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德]费希特(Fichte)著. 李理译,梁志学校. 论法国革命[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

[10][英]洛克(John Locke)著. 瞿菊农、叶启芳译. 政府论(下篇)[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1]J.G.Fichte. Rechtslehre[M]. hrsg. von Richard Schottky.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1980.

[12]张东辉. 费希特的锁闭商业国思想与现代性批判[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13][美]洛克莫尔(Tom Rockmore)著. 夏莹译. 费希特、马克思与德国哲学传统[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8. 洛克莫尔从“费希特与青年黑格尔派”“在马克思的生平及其著作中费希特思想的影响”“作为行动者的人与德国古典哲学”三个方面比较详细地考察了费希特对马克思的影响。

[14][德]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5][德]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德]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本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这一规定,在学历方面,只要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就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是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既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实践经验,因此,参加评估师资格考试在学历方面的要求不宜定得过高,规定具备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就可以参加考试,有利于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吸引和锁定更多人才。需要注意的是,除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外,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水平评价性质,不是行业准入考试,公民可以自愿参加。有关部门现有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法实施前及时根据本法作出修改。

2.1 本工程上人梯共2个,分别位于1#、2#煤仓之间南侧和2#、3#煤仓之间南侧,每相邻两个仓共用1个上人梯。

[17][德]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Fichte ’s Labor Thought and Its Application in National Economics ——Its Influences on Marx

ZHANG Dong-hui

(School of Humanities,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China)

Abstract :Fichte expounded his labor thought from the practical spirit of his doctrine of knowledge, and applied it to his national economics.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it was he who demonstrated that labor was the basic right of human beings truly from a philosophical point of view. Firstly, 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his doctrine of knowledge, the metaphysical basis of labor is examined, and a priori conditions of labor and the labor as a priori right are deduced from the absolute self; secondly, Fichte’s conception of “living by labor” and its applications in his national economics are discussed, including labor and ownership, division of labor and the state, labor and leisure; lastly, the influences of Fichte’s labor thought on Marx is discussed from three aspects of the nature of labor, the way of organization and the purpose of labor.

Keywords :labor; metaphysics; national economics; Ma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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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3-25

[作者简介] 张东辉(1976- ),男,湖北宜昌人,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课题“德国古典时期的经济哲学研究”(2017BZX008)

[中图分类号] B504

[文章编号] 1002- 3054(2019)07-0004-10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262/j.bjsshkxy.bjshkx.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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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的劳动思想及其在国民经济学中的运用-兼论对马克思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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