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铁路立法综述_立法原则论文

日本铁路立法综述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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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铁路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872年建成第一条从新桥至横滨的铁路到1905年,为私有铁路发展时期。第二阶段从1906年到1948年为收归国有、政府经营时期。第三阶段从1949年至1986年为国家铁路公司经营时期。第四阶段从1987年至目前,为日本铁路民营化时期。

一、日本铁路法规体系

日本自1900年颁布铁路营业法以来,40多个铁路法、300多条省令和施行细则构成了比较健全的铁路法规体系。其中主要的法律包括1986年发布施行的《铁路改革法》、《铁路企业法》、《日本国铁重组法》、《特定城市推动铁路建设的特别办法》及1991年发布施行的《铁路发展基金法》等。通过立法,把改革的意图用法律形式表述出来,并指导和规范铁路改革。同时通过严格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章,强化全国铁路的技术管理,以保证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同时加强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执法监督检查是加强铁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严密的执法组织,把法律落到实处。

二、民营化及其立法

日本改善对铁路的宏观管理,主要是实行国有铁路民营化。日本国铁(JNR)1949年由政府直接管理转为公司化的组织,从形式上看虽然是个独立机构,但国铁公司的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高级主管人员的选任、预算的编制,均需受到政府和议会的监督;

2、业务范围只限定在与铁道密切相关的领域之内,不准开办多种经营;

3、运费的变动需得到国会的承认,始终被控制在低水平;

4、新干线的建设计划由运输大臣决定,旧线改造项目的预算也需得到国会的认可,国铁只有执行的责任。

以上控制过死的政策,导致1964年由盈利转为赤字,1970年以后政府虽然陆续给予财政补助,但亏损额不断增加。1980年以后每年亏损超过一兆亿日元。设备投资和运营资金不足,只能向财政部门和银行贷款,1986年末,长期债务累计超过30兆亿日元。

三、铁路改革的过程

1986年日本对铁路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推动铁路走上市场,参与竞争。其中主要包括《铁路改革法》、《日本国铁重新组织法》、《铁路企业法》和《特定城市推动铁路建设的特别办法》等法规。主要措施包括:

1987年4月原国铁分割为6个客运公司、一个货运公司;设立国铁清算事业团,承受国铁约2/3的旧债;实行复合经营体制,发展多元化的相关事业;采取正常的投资决策机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国铁民营化以后,在铁路发展基金会、铁路建设公团和日本开发银行的支持下,建立正常的融资制度。

改造新干线的建设费用,原国铁各公司负担50%,政府负担50%等等。在政府负担的50%资金当中又区分为两种情况:全国受益的铁路干线,国家负担40%,地方政府负担10%;地方为主的铁路线,国家负担25%,地方政府负担25%。

日本政府为支持新公司,专门成立了国铁清算事业团,承担国铁债务的80%。在税收方面,采取低税或者免税的政策。如日本税法规定,对铁路地价税全免;铁路固定资产税第一个五年(指1987年至1992年)全免;第二个五年交2/3,而且对铁路固定资产一般按原值1/3来评价。

四、加强对铁路的管理,确保民营化的成功

为保证改革的成功,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日本政府也是通过制定法规,对民营化以后的铁路实行宏观管理。所不同的是,民营化以前政府的宏观控制主要集中在运价和经营活动方面。民营化以后主要集中在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建设方面。政府对铁路安全立法始终没有放松。

2、日本运输省铁道局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负责铁路法规的实施,对于违法行为有处理权。依据铁路企业法的规定,按照合理利润、使用者成本分担能力、公平以及反倾销等原则审查铁路企业的运价要求是否合适。

3、日本铁路公司按照铁路企业法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制。在政府的支持下,一方面通过裁减人员提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东日本铁路公司1986年成立时有7万人,目前已减少至6万人,将来拟减至5万人。

日本国铁的法制建设在保证铁路改革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们每项改革措施,都是以法律作前导,严格依法进行,这些保证了改革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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