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措施
曹明明
(南京市溧水区林特产技术推广站,江苏 南京 211200)
[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并且提高了对其的重视程度,很多相关法律依次颁布,加快了我国林业法制建设进程。在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虽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开发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基于林业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探究如何完善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关键词] 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1 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即林业行政审批,是指有关机关和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允许的条件范围内,查找符合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贯穿于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全过程中。随着诸多法律的颁布,林业行政许可逐渐制度化,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推动力。
那么,学科思维有什么特性呢?首先,学科思维具有较高层次的抽象性;其次,学科思维的获得过程具有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经历长时间、系统而复杂的学习活动和心理过程才能获得;再次,学科思维还具有社会性[2].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科思维的培养具有长期性、深刻性,它需要有“长度”的教学,更需要有“深度”的教学.
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许可,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被允许使用一些森林资源的行为。通常,林业行政许可具有短暂性和时限性。目前,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2.3 两组患者妊娠及新生儿分娩结局比较 妊娠结局:观察组患者剖宫产、子痫、产后出血及胎盘早剥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P<0.05);新生儿分娩结局:观察组新生儿窒息、胎儿窘迫及早产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P<0.05)。见表3。
1.1 森林资源利用许可
森林资源利用许可,通常指的是直接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包括大家所熟知的林地征用、占用许可等。这些都是以消耗森林资源为前提,包括森林公园、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等。此外,其还包括野生动物捕猎的许可,以及林木采伐许可和野生植物的采摘许可。这些对森林资源的伤害相对较小,同时技术含量较低,是目前我国林业行政许可中使用最多的许可。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许可批准的数量逐步增加之后,对林业带来的伤害会由量变引发质变,需要有关部门多加关注。
1.2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资格许可
森林资源保护许可,是指为了进一步保护林业资源,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一些有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如森林用火许可等。此外,购买猎枪弹具的许可也在森林资源保护许可范围之内。
1.3 森林资源保护许可
经营开发森林资源资格许可,是指在对当事人进行审查之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这种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与森林资源利用的许可不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木材经营许可、收购野生动植物产品的许可以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的许可。增加了这些层面之后,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将会更加深入。然而,这些方面的许可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甚至有一些不法商人不遵循生态规律,破坏生态系统,利用许可不断牟取私利。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有关部门应不断提高对于生态平衡的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
2 林业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
2.1 生态基本规律原则
要想明确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程序,首先要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因为公民的参与程度直接决定林业行政许可实施的结果。其次,在公民参与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公民的意见能得到有效的采纳。再次,应规范林业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然而,林业行政许可不应将收费作为申请的唯一条件,应增加费用的审批程序,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加强林业行政许可监督,对于有违法行为的许可人,应按法律追究其有关责任。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许可过程中,审批机关应注重完善行政监督的流程,事后也应就监督结果对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有关部门应建立公示制度,向公众进行反馈。
2.2 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逐渐加快,我国的经济市场上存在着很多创造财富的活动,然而这些经济活动取得高额利益的前提往往是破坏环境。在这样的市场竞争下,很多企业只贪图眼前利益,而不顾生态系统破坏带来的恶果,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失。为了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掠夺,维持森林系统的生态平衡,应加强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对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设,应遵循强度干预的原则,减少因个人利益而无限破坏和滥用森林资源的现象发生。此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正常实施,才能保证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更加完善。
2.3 强度行政干预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不仅是针对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而且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这是稳定全球生态系统、带领人类文明走向繁荣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现代科学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主要思想理念。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大家应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对森林的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评估,不能一味索取,才能保证森林资源的永久利用,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获取利益。通过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能促进社会进步,同时为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因此,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视为行政许可制度制定的最终目标,用动态的可持续观念代替以往过度索取的观念[2]。
3 完善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措施
3.1 明确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程序
森林占据了陆地的很大一部分,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发展至关重要。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森林中稀有物种的数量正在减少,有些甚至已经消亡,这必然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森林资源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生态规律,不能违背自然科学来确定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并且实时监管许可行为的全过程,以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城市化率越高,农村土地流转率越高。城市化的基本特征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从人口转移的角度看,农民放弃农业生产,获得非农就业机会时,更倾向于在城市或郊区定居;从产业转变的角度看,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技术、资源来扩大规模,同时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迎合产业转型升级、人口转移流动的目的,城市建设用地、居住用地的需求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系统,有利于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度,缓解人地矛盾。
3.2 规范林业行政许可的保护范围
森林、树木和林地都是国家林业的组成部分,相关部门需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不但如此,有关部门应改革并保护集体林权制度,在尊重生态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展林业建设,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我国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然而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的规定,在合同到期之后,个人可以按照相关章程对承包的林地进行合同续签。在林地的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固定的,转包的土地仅仅应用在承包经营权中,并没有转让的权利。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通过明确的合同进行规定,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政府应针对我国林业实际发展状况,对一般合同的期限做出官方的要求,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提供标准[3]。
采用盐酸(1+1)溶解铝土矿试样,分别用氨水和碳酸铵沉淀法消除铝、铁和钙的干扰,过滤,在酸性溶液中,加入铬酸钡悬浊液与硫酸根生成硫酸钡沉淀和铬酸根离子(式1),用氨水调节pH值至9~10,过滤除去多余的铬酸钡和生成的硫酸钡,滤液即为被硫酸根所置换出的铬酸根溶液,通过铬酸根的吸光度值间接计算出硫酸根的含量。
3.3 强化林业行政许可的司法救济
要想强化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司法救济,首先需要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科学的法律界定。对于相对人的行政权力,应由政府出面进行合法干预,如果许可范围过小,有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如何将行政许可的范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关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林权司法救济的前提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是在进入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之前,应尽可能由土地管理部门介入调解,保证行政程序前置;其次,在当事人受到行政机关的裁决之后,30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了起诉时限,当事人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进行申诉,以保证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目前,我国已确立了统一的行政裁决程序,并且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公开化措施,同时加大了法律宣传力度,极大增强了司法救济实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进步,林业行政许可逐渐成为我国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管理林业最普遍的手段。有关部门应着力于完善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类型的了解,遵循林业行政许可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对其做出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唐忠平,朱西昌.浅谈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J].中国林业,2007(11):57.
[2]柴增禄.论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2.
[3]祝宏嘉.林业行政许可与依法行政[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3(33):72.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9)28-59-2
标签:林业论文; 行政许可论文; 制度论文; 南京市溧水区林特产技术推广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