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祸福相倚”幸福观与老子本体论哲学论文

《道德经》“祸福相倚”幸福观与老子本体论哲学论文

《道德经》“祸福相倚”幸福观与老子本体论哲学

王鲁宁

摘要: 《老子》中蕴含着比较丰富的“祸福相倚”幸福观念,“福”比较接近于我们现代实用的“幸福”一词的实质内涵,并不排斥“乐”的内涵;在“三去”中包括“祸”所指。“祸福相倚”既是老子辩证矛盾观的基本命题和重要内容,也是老子幸福观的核心观念。老子的“祸福相倚”幸福观念是道家幸福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子哲学思想及矛盾观的运用和体现,它表明了老子对幸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包括对情感(幸福感)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的朴素认识。老子“祸福相倚”幸福观是老子人生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子辩证哲学的特殊表现,并构成为老子幸福观的特色。

关键词: “祸福相倚”幸福观;哲学本体论

至今流传的《老子》(汉以后被称为《道德经》)一书,高度抽象地概括了他的朴素辩证法思想和人生哲学。在善恶、祸福的问题上,老子不但对祸福概念的基本内涵和具体内容有明确阐释和界定,而且认为二者能够相互依赖和相互转化。明确提出祸患是不幸的,但其中未必没有导致幸福的因素等辩证思想。“祸福相倚”既是老子辩证矛盾观的重要命题和主要内容,也是老子幸福观的核心观念,它贯穿于老子对于幸福与道德的关系、幸福的具体内容、幸福实现途径等问题的认识及相关论述当中。从本书内容上看,老子的哲学思想大致可分为本体论乃至宇宙论及人生论、政治论等理论层次,幸福观是他的人生论的重要内容和特殊体现。老子的本体论哲学与他的朴素实践观念、幸福观及人生论之间有紧密的内在关联,解决政治和人生及幸福问题是他本体论哲学形成和建构的一个重要目的和理论根据。老子的本体论及宇宙论不仅涉及事实问题或自然哲学,而且成为他的朴素实践观念和人生价值思想的哲学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家哲学实质上也是一种实践哲学和幸福哲学,其最大智慧是教人避祸得福之道术。老子“祸福相倚”幸福观是老子人生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启示人们要用辩证的、实践的、发展的眼光和观点看待人生中的祸与福、荣与辱、生与死、胜与败、进与退等问题,也是老子本体论哲学和唯心辩证法的特殊表现,并成为老子幸福观(道家“祸福相倚”幸福观)的一大特色。《道德经》的“祸福相倚”幸福观的天生缺陷也与老子的实践辩证法历史局限性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我们既要从道家“祸福相倚”幸福观角度去研究老子人生哲学,又要从老子本体论哲学和朴素实践观视阈反思道家“祸福相倚”幸福思想,还要对老子“祸福相倚”幸福观之历史局限性产生的根本原因深入探究。

一、何为《道德经》“祸福相倚”中的“福”与“祸”

在古代没有“幸福”这个称谓,一般用“福”和“乐”来表述和表达。中国古代民间所推崇的“福、禄、寿、喜、财”将“福”字排在最前。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经》所谓“福”,一般也大致包含了上述“五福”观念所认可的“福”的具体内容,主要指与祸事和灾难相对的福运和福气,也称幸运和幸事。这里的福气指享受使人满意的生活或幸福生活的命运,既包括物质生活幸福的内容,也包含精神生活幸福的内容。“祸福相倚”中的“福”,不仅指物质方面生活得好,而且涵盖社会生活领域的好,即人们给予彼此欢乐和幸福,但未完全脱离自然和超越自然域。在很多有关道家幸福观的研究中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我们认为,“祸福相倚”中的“福”比较接近于我们现代使用的“幸福”一词的实质内涵,即人因目的、理想或重大目标的实现所产生的愉悦感觉。因此,这里的“福”既蕴含有幸福感受(幸福感)的意思,又包含有幸福观念(幸福观)层面上的内容。在《道德经》中,蕴含比较丰富的“祸福相倚”幸福观念,需要在相关的思想和阐述中去认真剖析、发现和揭示。“祸福相倚”的“福”并不排斥“乐”的内涵,或者说是包含了“乐”的内容。“祸福相倚”的“福”所表达的幸福含义如果没有快乐是不可思议的。幸福包含有“快乐”的意思,作为幸福感基本形态的“快乐”是幸福观的一种体现。儒道两家都乐于谈乐,都有基于“乐”的主题所作的深刻回应。在这里,“乐”有两种含义,一是指音乐,二是与现代快乐一词的涵义类似,通常表示需要得到满足产生的情感状态。

老子所谓的“福”即幸福的具体内容,还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层面去理解:(1)“无为”的理想人生。在老子的理想人生中,无为是首要内容。他说:“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二章》)又说:“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老子·二十九章》)(2)回到“赤子”与“婴儿”的理想状态。在老子看来,人处于儿童时期的天真纯洁的童子之心是最为宝贵和最值得珍惜的,若能回归到这种“赤子”状态是人生中最大的幸事,人生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目标。“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老子·二十八章》)老子之所以赞美赤子婴儿,把赤子婴儿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是因为赤子婴儿和“道”是相合而一的。在老子看来:“道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而婴儿也淳朴自然,天真无邪,一切任性而发,率性而为,没有丝毫的矫揉造作。(3)“贵生爱身”的人生目标,即《老子》所谓“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老子·十三章》的人生哲学。老子提倡“少私寡欲”、“无知无欲”,并明确指出:“夫惟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老子·七十五章》)在这里,老子所说的“贵生”把“命”(自己的生命)与“物”(除生命以外的东西)较为严格地区别开来,而这“命”和“物”对于人自己有“高贵”与“低下”(贱)之分,前者与后者相比较被认为是最宝贵的东西,它是老子人生价值和幸福观念的一种体现。

在老子那里,“小国寡民”即理想社会的标志和应该达到的一种目标,他所设想的“小国寡民”的社会理想目标的实现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幸福的呈现。老子对这种理想社会的基本设计和具体描述是:“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人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八十章》)总的来说,老子关于理想人生和理想社会的认识中也有顺应自然的合理内容,但是基本上是属于消极型的。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社会和政治状况是“小国寡民”,就是说国要小,民要少,不使用任何器具和武器,人民老死也不互相往来等,在这里含有排斥实践,取消人的主观努力、屏弃人类知识和文明的错误倾向。应特别指出,老子“小国寡民”社会理想的消极落后性是显而易见的,它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真实共同体”及“大同”趋向和基本规律。老子的这种消极无为的政治态度和社会理想与他的人生哲学有内在关联,决定了他对人生的态度也是消极无为的,就像出生的婴儿那样完全处于自然状态。

以上对“祸福相倚”中“福”的内涵的揭示和界定,为准确把握“祸福相倚”中“祸”的内含提供了必要前提。首先,从特定意义上讲,在《老子》中,所谓的“祸福相倚”中的“祸”的具体内容与他的“三去”无忧的思想有一定内在关联。“三去”即“去甚,去奢,去泰”。(《老子·二十九章》)在老子看来,“甚”“奢”“泰”这三类极端的、奢侈的、过分的欲望及行为对人来讲是一种祸端,人们自觉地遵循常道、顺乎自然,从自己身上去掉这三“祸”,把“三去”作为一种人生目标去实现,自然就会取得一种人生幸福的状态。所谓“甚、奢、泰”,河上公注曰:“甚谓贪淫声色,奢谓服饰饮食,泰谓宫室台榭。去此三者,处中和,行无为,则天下自化。”〔1〕在老子看来,“甚”“奢”“泰”三者均偏离中和、无为之道,“甚者极端也,奢者侈靡也,泰者过度也,皆违背自然之道,故皆当去除之”。〔2〕为此,老子提出“去甚,去奢,去泰”,旨在告诫世人应顺应自然,无为无不为,摒弃过分、奢侈、极端的欲望与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甚”“泰”“奢”应当是老子所谓“祸”的具体所指。这种推理的前提判断或者说主要依据是:“祸福相倚”中的“祸”主要是指与幸运、幸事及福运、福气相对的灾难祸事。

老子的幸福辩证法具有天生的缺陷,首先与老子的矛盾观的历史局限性具有重要关联。从历史角度看,老予的辩证法无法超出当时科学水平的局限,具有直观、抽象和臆测的性质。老子的“祸福相倚”幸福辩证法为什么会具有缺乏斗争、进取精神和无法摆脱循环论影响的特征,主要应当从老子的政治生活经历角度去审视。当时新兴封建势力日益抬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已日趋崩溃,老子从他的亲身经历中看到了种族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变革和激烈的阶级斗争,认识到阶级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老子基本上是代表战国时期没落奴隶主贵族的思想,他认为矛盾不可能是永远处于运动状态的,而真正长久和永恒存在的是矛盾运动的重复和停滞。他从主观上给矛盾运动和变化设置了一个终点,到达这里的矛盾及其运动就自动消失从而把矛盾从中途就消解掉了。另外,也反映了当时农民小私有者的自给自足生活和保持现状的思想。他说:“祸莫大于不知足。故知足之足,常足矣。”(《老子·四十六章》)这些都是老子辩证法思想之消极因素产生的具体原因。老子哲学中的辩证法是存在着根本的缺陷的,他对事物的归趋,以为总是由“有”复归于“无”,由“动”复归于“静”,并把这种归趋说成是万物之“常”。即是说他把矛盾运动看成是相对的,而统一、静止却是绝对的,并把矛盾中途消解了。其所以如此和他坚持以“无”为本体的唯心世界观分不开。老子用无为而无不为这个绝对观念“道”来代替有意志的上帝。老子所谈的“道”是既看不见又摸不着的超越形而下的抽象本体,它的最后归宿是一种精神世界。

其次,“祸福相倚”幸福观缺陷产生与老子的哲学本体论思想存在本质性联系,这应当是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因。在这里首先要涉及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即老子学派的哲学究竟是唯物论,还是唯心论?老子哲学也是围绕天人关系的探讨而形成的,在老子的天人观中,“天”是自然之天,否定了对主宰的天和意志的天的宗教信仰,排除了“帝”和“造物主”,有充分证据认定老子的天人观应当归属于唯物论。但是从老子的哲学本体论体系来考察,“天”与“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天”是从属于“道”的。以形而上下来区分,“道”作为老子的哲学本体论体系中的本体是观念的实在。“道”是老子哲学本体论体系的最高范畴和基石,可从以下几方面去界定它的实质性内涵:(1)“先天地生”;(2)“独立而不改”;(3)“周行而不殆”;(4)“可以为天下母”。在天地生成之前,“道”的生成和存在是空前的,它超越了时间和逻辑的先后秩序。“道”在先,天地在后。“道”与天地万物的关系是“道在事先”,而不是“道在事中”。在《老子》书中,“道”和“物”的关系是“道”在“物”先,物质的东西是精神性的“道”的派生物。“由于老子又把‘道’说成是客观的独立存在,故老子哲学还是属于客观唯心主义体系。”〔10〕上述 “祸福相倚”幸福观的辩证性及幸福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缺陷或特点是,只从主体(人)的一个方面去规定和揭示幸福实践活动的本质,忽视从客体、客观条件和对象化方面来规定祸与福相互转化。老子关于幸福实现活动根据的“祸福相倚”思想,虽然深受其带有流动范畴的辩证思维的影响,但是这些辩证法因素最终还是淹没在他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体系之中的,这种结果最终是由老子哲学本体论思想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祸福相倚”幸福观的辩证性与老子哲学中的朴素实践观念

老子无论是对“道体”还是对祸福问题及各种具体的事物均抱有一种相当深邃的辩证观念。他不但认识到祸福及各种各样事物之间充满的相对性,而且还发现作为对立双方的“祸”和“福”可以相互转化。当他用这套辩证观念来分析现实的社会、人生问题和祸福问题时,常常能够触及问题的症结和实质内容。也就是说,福或祸等的形成和发展都存在于一个过程中,福与祸、正与奇、善与妖的现象与结果都是互蕴互换的。老子认为,祸与福、幸福与痛苦不仅相互对立,相互联系,而且会产生相互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老子所谓“孰知其极,其无正”,“正”通“政”,即领导者,主宰者,他认为福气与灾祸、幸事与祸事不是孤立地发生和存在的,它们自我做主、前后相随、循环往复,谁也不决定谁。首先,这种祸与福、幸福与痛苦乃至幸福实现内在矛盾的对立面转化,往往停滞于感觉直观和经验层面,不够精确,失之笼统、含混,经不起严格的科学分析,仅仅是一些没有实质性变化和前进上升的往复循环,否定幸福实现的内在矛盾的质变性质,与现代科学幸福观关于幸福本质的理解有显著差异。其次,老子所讲的福气与灾祸、幸事与祸事的差异和互换是一种无条件的抽象,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实践和诸多必要条件,还没有明确指向幸福实现过程的内在矛盾(本质联系)及其变化。因此,现实的人在他所说的祸福、得失的存在、发生过程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老子只看到事物向它对立面转化的规律,没有注重条件在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因而在祸福、得失面前显得缩手缩脚。”〔9〕在《道德经》看来,或者这种转化是没有条件的,或者虽然要有一定的条件,但人也是无能为力的。这就是说,人们只能够被动地适应社会,不能能动地改造社会。应当指出,老子的“祸福相倚”幸福辩证法实质上是承认幸福实现内在矛盾的客观存在,但是他对“祸”与“福”的对立统一及幸福内在矛盾的基本因素和主要内容的认识还是朴素的和初步的,因此,是比较模糊和不明确的。由于他对“祸”与“福”相互转化的实质及幸福实现过程中的主体客体关系等还缺乏明确而正确的认识,他无法指出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祸”与“福”相互转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幸福作为伦理学范畴,现代一般最经典的定义是指“人们在社会的一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或意识到自己预定的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引起的一种内心满足”〔8〕从老子幸福辩证法中也自发地反映出实践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在老子看来,祸福转化及幸福实现过程是具有目的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的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实践活动),而这种活动以“祸福相倚”的独特方式对实践活动(一般意义上的)的某种内容和环节做了本能的、自发的和初始性的反映。老子代表的是战国时期没落奴隶主贵族的思想。当时社会正发生巨大变革,老子从他的亲身经历和社会实践中看到阶级斗争情况是“高下相倾”(《老子·二章》)的,这使他认识到阶级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老子·二十三章》)这是在由种族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中,被压迫阶级对压迫阶级的斗争,进步阶级对反动阶级的斗争,以及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在老子思想中的实际反映。老子主要是借助“反者道之动”原则来分析和处理人生祸福等社会问题的,其根据和动机主要在于他对周朝以往成败、兴衰、祸福(幸福与不幸)、存亡的历史分析和理性提升,这正合乎先秦诸子及其社会政治哲学的思想特征及社会实践。

2.1 两组儿童及观察组中轻度、中度及重度多动症患儿的血清神经递质比较 观察组的血清5-HT水平低于对照组,血清NE及DA水平分别高于对照组,且观察组中轻度、中度及重度多动症者的血清神经递质水平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表2。

应当指出,老子矛盾观及“祸福相倚”幸福观念蕴涵看朴素的实践观念。老子所谓“无为”和“无不为”的内含也是明确地指向人生实践视阈内的具有目的和意志的具体活动,而且不仅把这种朴素实践的概念应用于道德伦理行为上,老子的道作为本体还有境界性含义。老子说“孔德之容,惟道是从”,表明他已转到了从主客体构架来规定“道”的意义这一层面,主客体的分化为老子的朴素实践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性。“老子人生哲学的特色是从本体论直参人生真谛,从本体的诸种性质直接外化为人生理想、人生准则和人生智慧。”〔7〕老子的谦下不争并不是完全消极、退隐和无为,而是在力量还弱小时的忍让,是为了实现人生理想的一种斗争艺术和实践智慧,而上述老子的“无为而无不为”、“赤子”、“贵生”及小国寡人等人生理想和目标的实现必须落到具体的操作实践上。应当特别指出,老子的无为而无不为、谦下不争及祸福转化等一系列思想,既有积极入世的人生哲学,也包涵了消极出世的内容,两者融会真实地反映了他生存处世的辩证法。老子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祸与福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祸福相互转化的条件全在于主体自身,也就是谦下不争、虚而不盈,这样就能免祸得福。这些认识实际是对社会生活中贫富得失、祸福转化现象的经验总结,都是以“无为”作为处世方法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人深省。但是老子的无为及其人生哲学确有消极落后的层面,这种错误思想易于迎合一些人的明哲保身、不思进取的因循守旧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国人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奋发向上的竞争进取精神。尤其是与当代中国“撸起袖子加油干”以及“幸福是奋斗出来的”等时代精神及其呼唤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是相冲突和相抵触的。这一点我们要高度自觉,绝不能忽略和轻视。

我们用较为严密的逻辑推理法演绎出祸福相因的过程始终,从中不难看出,老子的“祸福相倚”不是单因单果的突变(量变)过程,而是相因相成的渐变(由量变到质变)过程。所谓“祸不妄至,福不徒来”(司马迁《史记·龟策传》),祸福生成与转变既非无中生有,也非偶然突变。在老子看来,祸福所至均为人自取,故曰:“富贵而骄,自遗其咎。”(《老子·九章》)其实很多时候,祸福的形成和转变与个体本身(即内因)具有很大程度的相关性,而非祸福的自变自转,引起这种变量发生的主要因素则是人类自身。老子所谓“孔德之容,惟道是从”中的“道”,已从主体与对象二分的构架转到了主客一体的构架,决定了老子辩证哲学在实质上具有朴素性质的实践辩证法的可能性。由此引申可见,老子已把“祸福相倚”幸福转化和实现过程的原因与主宰者看成是人自己(幸福主体)。它的逻辑前提是:在自己的语境中,肯定“祸福相倚”幸福转化和实现过程与一般意义上的实践活动具有某种特定的内在关联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谈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不能离开科学实践论,社会实践是主客体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客观载体。离开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无从有所谓主体与客体的分化和形成,就不存在现实的主体和客体。实践是主体对客体关系的本质内容。在主体对客体的关系中,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则构成了它的本质内容。由于主体是在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中与客体发生相互作用,发生适应关系,这就使主客体关系与一般的实体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把一般实体关系提到了更高的层次。因此,不从实践去把握主客体关系,就不能把握它所包含的特殊本质和内容。主体与客体的具体的现实对立现象的存在根源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特定社会实践活动的是否发生,主客体实现统一的根本现实途径也只能是成功的社会实践活动。

3)锌肥。基肥可亩施硫酸钾10~15 kg,每3年施1次;喷施可用0.3%硫酸钾+0.3%尿素在萌芽至落花后2周混合喷施,或在萌芽前用3%~5%硫酸钾进行枝干涂抹。

幸福本质上展开于主体的价值创造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实现过程。幸福作为人们客观的存在状况和主观的精神状况的统一,不是一种无矛盾、无差别的状况。幸福的实现过程就是幸福与不幸、祸与福相互联系、互相包含又互相转化的对立统一。幸福总是把自己的对立面——不幸包含于自身。如果幸福离开了它的对立面,就不能存在,同理,“福”如果脱离了“祸”也不能存在。如同俗话所说:“乐极生悲,悲极生乐。”这就是老子幸福辩证法所蕴涵的精髓以及“祸福相倚”幸福观的辩证性与老子哲学中实践观念的本质联系。老子的“祸福相倚”幸福观念是道家幸福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性质讲属于哲学幸福观,是老子哲学思想及矛盾观的运用和体现,它表明了老子对幸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主要也包括对情感(幸福感)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的朴素认识。科学幸福观是建立在科学实践观基础上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对幸福的看法与他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理解有关,而且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特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生活条件决定的。幸福感在某种程度上是幸福观的产物,幸福感依存于实践。人的幸福情感的发生、发展和表现都是与实践分不开的;人的幸福情感是发生于实践,发展于实践,而又表现于实践的。

除了以日常生活作为实现公共性的载体以外,通过对建筑遗迹包括古堡、修道院以及旧工业建筑的利用也是拉近艺术与公众的关系进而实现其公共性的有效方式。香港大学叶珉教授和陈竹博士将公共空间的判定归纳为4个维度:“所有权、可达性——对所有人、可达性——对所有活动以及空间的氛围[15]”。尽管古堡、修道院以及工业建筑本身带有一种封闭性的特质,但是其所散发出来的时间张力本身就可以为空间带来一种生命力,所承载的时间性成为空间叙事的主体,引发观众关于曾经发生于此地此景的故事的想象。而在美术馆等展览类建筑中,这种时间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建筑遗迹本身就成为一种永不落幕的展览。

《道德经》反映了春秋以来社会剧烈变化中的各种矛盾变化,以及人们所历经的成功与失败的相互转换和祸事与幸事的得到与失去,老子对这些升降浮沉的社会现实连同自然界万物的生老荣枯,加以升华总结,从而得出了关于对立和矛盾的极其深刻的结论。《道德经》中“祸福相倚”幸福观所蕴涵的祸与福对立统一的朴素思想,从根本上讲是对老子辩证哲学的有与无这对辩证范畴的运用和具体表现,从逻辑上讲前者是后者的演绎和展开,既具有一般性,又包含有特殊内容。有无这对范畴是《道德经》辩证法理论中最基本的范畴。老子基于历史经验和具体体悟对当时社会人生经验和现象进行了分析、抽象和提升,不仅提出了“道”的哲学概念和思想,而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祸福相倚”这个关于幸福的重要命题,它涉及老子关于幸福实现过程的朴素认识和辩证体悟,体现了老子幸福观的辩证性以及关于幸福感与社会实践关系的朴素认识。这里特别指出,所谓 “祸福相倚”的幸福观,主要是从整体视角对老子幸福观的哲学审视,而所谓“祸福相倚”的幸福命题主要是从辩证性层面去探讨。“幸福”在老子人生哲学的语境中具有明确涵义:幸福主要是“无为”和回到“赤子”与“婴儿”的人生理想、“小国寡民”的社会理想,以及“贵生爱身”的人生目标等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简而言之,幸福就是特定时代的人生理想、社会理想、人生目标和意愿的实现与满足。在这个关于幸福的定义中,蕴涵着以下三重含义:(1)幸福是一个关于目的对象化及其实现的活动过程;(2)幸福感与幸福观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两者之间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3)人生理想和目标的实现是幸福感产生的根本原因,幸福感归属于一种有原因的结果。在这里,关于幸福感产生原因的理解反映了老子“祸福相倚”幸福观对幸福本质的朴素认识。老子祸福的对立统一或者说祸福矛盾是对人生实践层面和实践过程内在矛盾的一种抽象表达。

三、“祸福相倚”幸福辩证法的局限性与老子的哲学本体论思想

“祸福相倚”的幸福观是老子哲学及辩证法的基本表现形式,祸与福分别构成老子幸福辩证法的核心范畴,两者是一种具体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这种祸福矛盾中包含着生与死、富与穷、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等具体内容,其中“理想与现实”层面的矛盾是一种主要矛盾,在与其他矛盾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主要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甚”与去“甚”的内在矛盾。“三去”无忧。一去“甚”。甚者,过度,是指一个人恶性膨胀的欲望,不可得而强求之,或得而不知足者。在这里“甚”者是指人的欲望过度,追求不可能得到的欲望,或者是欲望和目的已经实现还是不知足。老子反对一味沉溺于感官的享乐,并向世人发出警告:“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十二章》)过度沉溺于名欲、物欲、权欲、官欲、色欲等,对身心有百害而无一利,若贪心不改,就会心生邪念,所谓“有欲甚,则邪心胜”(《韩非子·解老》);“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老子·四十四章》)。(2)“奢”与去“奢”的内在矛盾。奢者,奢靡。“奢”与“俭”相对,去奢就是要求人们勤俭节约。“俭是老子三宝之一。以俭修身,则适动静之节,省思虑之费,而精神盛。以俭持家,则节用其财,省无意之费,而家至富。以俭治国,则不浪费人民的劳力,不浪费人民的财富。”〔4〕“民之饥,以其上食税多也。”老子视节俭为治国理事、追求天下幸福的基本原则。〔5〕(3)“泰”与去“泰”的内在矛盾。泰者,极端。老子说:“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老子·八十一章》)在老子看来,圣人根本不刻意追求积聚财富,一心只为服务他人,自己反而拥有更多;越是无私地奉献,自己得到的反而越多。它启示人们“如果能控制我们的欲望,甚至削减它,我们也就不会被这些外在的东西轻易伤害到,我们也就是一个能真正享受快乐、享受自由的人!而且我们还能得到真正的完善和平安”。〔6〕

其次,从较为广泛意义上讲,“祸福相倚”中“祸”与“福”的内涵具有内在一致的特性。在老子看来,“福”与“祸”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反相成、相互转变的辩证统一关系。这种关系可具体阐释为祸中孕福、福中藏祸,祸即是福、福即是祸,祸福无常,循环往复,并无终极。这为揭示“祸福相倚”中“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提供了基本思路。老子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也。”(《老子·五十八章》)这句经典名言蕴涵了老子哲学幸福观的重要思想。从字面上去解释就是:福气一般就在灾祸之中,灾祸一般就潜伏于福气之中,灾祸过后幸福就会到来。从其内容看,实质上是初步揭示了一般意义上幸福实现过程的主要内在矛盾,这种关于幸福本质的辩证认识当然至多只是达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的程度。《韩非子·解老》亦云:“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行端直则无祸害,无祸害则尽天年,得事理则必成功。尽天年则全而寿,必成功则富与贵。全寿富贵则谓之福;而福本于有祸。”又曰:“人有福利富贵至,富贵至则衣食美,衣食美则骄心生,骄心生则行邪僻而动弃理。行邪僻则身死夭,动弃理则无成功。夫内有死夭之难,而外无成功之名者,大祸也,而祸本于福。”此处韩非子将“全寿富贵”称之为“福”,“死夭之难,无成功之名”称其为“祸”。

另外,从与“福”的内在关联角度看,“祸”还具有更多的具体内容。老子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祸与福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但是人们对于“祸”字却视之如瘟神,闻之则色变。然而,祸福之由却不易觉察,因此,世人企图通过祈福、求福的方式消灾避祸,却往往事与愿违,正所谓世事难料,祸福难测。因此,多见世人“几度欢喜几度忧”。想必以这种心境面对人生中诸多不确定因素是不易感受到幸福的。老子说:“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老子·四十六章》)在老子看来,“祸”源于人的不知足之心,人心不知足就会驱使着人们永无止境地向外追寻,终至大祸临头,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欲不正,以治身则身亡”(《吕氏春秋·重己》)。此是“有为”“争者”,逆道而行之,故“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老子·二十九章》)。反之,人若知足,则内无贪欲,外无妄举,循道而行,“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老子·六十三章》),故能“无败,无执,故无失”。因此,老子说“自足常足”“知足者富”,富即福,常足即常乐,故知足即福。故此老子认定“知足之足,常足”,“知足者富”,此处的“足”“富”重在指内心的富足和精神上的充实,是“为腹不为目”。晋人葛洪有“祸莫大于无足,福莫厚乎知止”之说。在老子看来,知足者,虽身贫而心亦富,不知足者,虽身富而心亦贫。若是内心不知足,则贪欲犹存,而“贪心和不知足只会给我们带来不幸和灾难,不会给我们带来一丝一毫的好处。只有知道满足,才不会贪心;只有不贪心,才会永远的满足和幸福”。〔3〕

综观鲁迅的小说可以看出他对农民的基本态度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哀其不幸”是鲁迅对农民态度的基本出发点;“怒其不争”是鲁迅对农民态度的基本归宿[1]。

不可否认,老子哲学中既有唯物论思想因素又有唯心论思想,但从根本和总体讲是客观观念论,是客观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它比较接近于客观唯心主义,这是毋庸置疑的。此结论仅是在判断老子的本体论哲学体系的归属上有一定意义,确定老子哲学本体论体系是客观唯心主义,为确认老子的辩证法和矛盾观性质奠定了必要逻辑前提。《道德经》认为“道”这个世界的本原是一个对立统一物,也就是矛盾的统一整体。老子的“道”是观念的绝对,我们不能称它为物质的。同时,也不是所谓的纯粹精神的,它属于中国古代哲学本体论的重要范畴,“道”的学说所强调的是自然规律的根本性,并以此作为超越一切事物之上的绝对。“道”这个绝对,只是观念的绝对,所以可称之为绝对观念;而“道”是“自己如此”“自然而然”,它不完全是精神(不具有绝对意义),所以不能把它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绝对等同看待。这是依照中国古代客观观念论的本体论本身的特点所形成的,与西方的哲学本体论存在明显的差异。《道德经》把“道”作为自己辩证矛盾观理论体系的最高实体范畴,《道德经》的“恒道”与“万物负阴而抱阳”的观点,是它整个矛盾观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恒道”指的是它本身是对立统一的。恒道的本体结构是其眇与其嗷的对立统一,“祸”与“福”的对立统一是它的具体表现。而“道”与“恒道”的关系,从本体论上看,两者都是指同一个本体,道是恒道的简称。显而易见,以上老子所谓的眇与嗷及祸与福的对立统一关系等都是在这种具有唯心论本质的“道”的基础上生发和延伸出来的。

辩证法是一种宇宙观也是一种方法论。在老子哲学中朴素辩证法和朴素唯物主义也是相伴出现的,但由于它们都是朴素的并且缺乏有机结合,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时互相配合得较好,有时两者若即若离。对于老子来说,由于朴素辩证法比较突出,朴素唯物主义较弱,朴素辩证法总是不彻底的,这种缺陷往往促成它与老子哲学深层的主观唯心主义内核融和在一起。在老子的矛盾观念中,没有把矛盾的对立和斗争放在主导地位,而是把矛盾的统一放在首位,企图调和矛盾,这样就陷入了形而上学。老子朴素的辩证法和朴素的唯物主义的结合,还未达到自觉的、有机的结合,它和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有本质的不同。因而他对世界的发展做了辩证的描述,对某些现象也从发展的观点加以解释,但这种描述和解释只限于一定范围,而且也是很不完备、很不彻底的。老子朴素的辩证法和他的唯心主义结合较紧,合理的辩证法思想被唯心主义体系所闷死,唯物主义和辩证法陷于完全割裂的境地,朴素辩证法和粗俗唯物主义相脱离这一基本状况还是存在的。其根本在于他用朴素的具有古代唯心主义辩证法性质的基本观点去审视人生祸福问题及幸福发展和实现过程中的对立因素之间的关系,所以必然导致他的“祸福相倚”幸福观脱离具体社会条件讲祸福转化,忽视从祸福等对立面之间相互对抗与作用来看各种幸福结果的形成。

三是做大水利投融资平台。省政府成立了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亿元,主要由省财政注资,采取多元投资方式,省水利厅管理为主,通过市场融资,解决湖南省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市县水利投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注入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储备等方式,融资90亿元。

“反者道之动”不仅是老子辩证法中的核心命题,而且是贯穿于整个思想结构的基本逻辑线索。“反者道之动”作为老子的哲学方法论原则是他的人生哲学、价值观念及幸福观的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对于他处理各种具体的人生幸福问题都是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老子提出“道”的根据和动机主要在于他对周朝以往成败、兴衰、祸福、存亡的历史洞悉、分析和领会。老子“道”的提出是与社会政治问题相关的,“道”就是对社会历史之成败、存亡、祸福(幸福与不幸)等所作的理性提升,这正合乎先秦诸子之社会政治哲学的思想特征,老子是借助“反者道之动”来分析和处理人生祸福等社会问题的。《老子》讲“反者道之动”“正言若反”,从逻辑上看虽然蕴涵有诸多辩证性质的因素,但从精神实质上讲他是否认事物波浪式前进运动的根本发展规律的,不承认事物矛盾存在着由渐进性量变到飞跃性质变的可能性。因此,他的矛盾观和“祸福相倚”幸福辩证法不可能是唯物和彻底的学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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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荣国.简明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39.

The Happiness View of “Fortune and Misfortune Accompany” in Tao Te Ching and Laozi's Ontological Philosophy

Wang Luning

Abstract: 《Lao Zi》 contains abundant happiness concept of “fortune and misfortune accompany”.“Fortune” is closer to the essence of our modern practical word “happiness”.It does not exclude the connotation of “cheerful”.“Fortune and misfortune accompany” is not only the basic proposition and important content of Laozi’ s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 view,but also the core concept of Laozi’s happiness view.Laozi’s concept of happines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aozi’s concept of happiness.It is the application and reflection of Laozi’s philosophy and contradiction.It shows Laozi’s fundamental view and attitude towards happiness,including his simple understanding of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motion (happiness)and practice.Laozi’s view of happines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aozi’s philosophy of life,a special manifestation of Laozi’s dialectical philosophy and a characteristic of Laozi’s view of happiness.

Key words: fortune and misfortune accompany,ontological philosophy

中图分类号 B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47(2019)02-0018-09

基金项目: 本文系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立项一般项目“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与幸福一致思想及当代价值”(批准号:17CZXJ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王鲁宁,济南社会科学院文史哲研究所、济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阿 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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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祸福相倚”幸福观与老子本体论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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