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与研究_金融论文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与研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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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金融服务全能化,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化金融服务适应了时代的需求,经营模式被广泛采用。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指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将银行业务拓展到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领域,实现银行资产负债多样化,能共享个体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能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同时,还可节约大量的信息技术和相关的硬件等投资,削减人员和经营网点的成本支出,提高收益率。因此,在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主流公司结构。在国内,金融体系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构建的,法律和部门规章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着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着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这些“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和发展,对我国相关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管理实践的角度来看,集团公司是基于治理与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建立在其混业经营及管理基础上的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治理机制。目前,我国金融业还处在严格的分业监管的环境中,尽管十几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一直在持续,但金融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还远未达到规范的程度,其内部治理状况极为复杂。金融控股集团都不约而同地遇到母公司无法准确有效地把握对子公司的控制问题,都陷入了不知如何设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或治理机制的尴尬处境中。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难题

源于母公司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博弈关系可能导致母公司的控制与金融子公司的背离行为的发生,在母子关系中产生了金融子公司董事或高管的忠实义务冲突和困境,也带来了子公司法人格虚化的问题和母公司对金融子公司的诚信义务问题。同时,金融子公司债权人弱势的博弈地位,还带来了金融控股集团重要利益相关者——存款人、保险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一)母子公司利益冲突及母公司代理人角色的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涉及多个利益集团,其核心要义是赋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子公司服从于来自母公司的外部力量的控制和管理。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存在着合作与冲突的博弈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属于独立的法人,但是又不同于其他企业集团,在分析母子公司内部利益冲突及公司代理人角色冲突的时候,把涉及其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组:

1.母公司利益集团:以母公司股东、董事会为代表,其利益与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相关,通过协调各子公司的金融业务,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2.子公司利益集团:以子公司的中小股东及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和管理成员为代表,他们有影响子公司管理效率、公司经营业绩的能力,其收益主要来自于所属子公司的经营利润。

3.母公司代理人:母公司代理人是由母公司选聘到金融子公司的董事或经营管理者,他们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第一,作为母公司代理人,完成母公司要求的行政和业务工作,代表母公司的利益;第二,作为子公司代理人,确保公司价值增长,对公司本身尽到忠实和诚信义务;第三,作为其他股东代理人,代表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母公司代理人收益主要来源于固定的工资和由子公司经营业绩决定的奖金。

这三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即当母公司所制定的整体发展策略与子公司的利益没有冲突的时候,母公司所制定的决策不会影响各子公司的正常业务,甚至可以带来各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常常表现出利益的冲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类是事业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从事某一项金融业务经营,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正好与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互替代的金融业务,母子公司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母公司通常以控制权的优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第二类是母公司为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其制定的公司发展策略是从整体利益出发,可能会损害到子公司的局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母子公司的利益呈现出冲突的状态。无论是哪种情况,母公司都因其拥有子公司的控股权而占据博弈的优势。此外,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中,还存在母公司控制权的行权障碍。按照法定体制,自然人大股东可以通过转化为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管身份而合法地行使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母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在子公司中无法转换身份,只能通过母公司代理人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造成董事或高管责任和义务的冲突。

按照公司法理(法定体制),董事或高管都是公司而非单一股东选任的受任人,法定董事或高管忠实义务的对象是公司而非母公司。但在事实体制中,作为母公司代理人的派选董事或高级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母公司的行政指令,其权威性和合法性必须由母公司赋予,自上而下地任免或提名是其权威性、合法性的惟一来源。因此,即使某些指令是有悖于子公司的利益而有利于母公司的,他们反对这种指令的积极性也不会太高,否则,就有被解雇的危险。另外,如果不维护子公司的利益,他们会遭到公司(中小股东、董事会其他成员、监管机构、债权人等)的离弃,面临失去来自法定组织所赋予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危险。在“究竟代表谁”的角色冲突中,派选董事或高管陷入了严重的委托—代理困境,其行为摇摆于集团母公司利益和金融子公司利益之间,不仅可能导致决策紊乱,更为严重的是产生了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行为:最简单最有效的做法就是根据个人自身利益需要来扮演不同的角色。

(二)金融控股子公司法资格形骸化

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母公司直接行使对子公司的业务管理权,就会带来母公司对金融子公司法人资格挑战的问题。我国《公司法》是单一公司立法,公司法在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和管理结构中并没有赋予母公司统一管理权行使的空间。按照传统公司理论,所谓法人,就是“独立人格、意思自治、独立责任”,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拥有实际控制权,经理拥有经营权,监事会拥有监督权,这四种相互制约的权力共同构成公司内部治理权。这种治理权力来源于以公司出资者所有产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且是《公司法》所确认的一种正式治理制度安排。

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影响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对金融子公司的效率可能产生两方面的影响:在“控制的公共利益”方面,由于母公司持股比例大,有足够的激励去监督经理层的行为,可以避免股权较为分散条件下小股东纷纷搭便车而造成的监督不力现象,同时,足够的投票权可以保证母公司本身或者其代表直接参与公司经营,通过协同效应和资源共享,提高金融子公司的效率水平并增加全体股东财富。在控制的私人利益方面,主要表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自身的意思能力产生支配性影响,可能会发生利润转移、不公平的内部计价、无偿借贷、担保、或者不公平的产权转让等,最终可能影响子公司的责任能力。

如果不通过法定的派出董事、高管的渠道行使控制权,转由母公司直接行使对子公司的业务管理权,又带来了母公司对金融子公司法人资格挑战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没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背景下,金融控股集团的事实母公司控制行为,事实上完全冲击了金融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带来了金融子公司“形骸化”现象。按照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金融控股母公司这只手应该如何挥舞,中国的公司治理学者对此没有研究。同时,即便是金融监管当局,也由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特殊的组织结构形式而担心无法对其实现有效的监控,在设计监管机制以及路径时,监管机构充分考虑了这种来自于外部的力量可能给其受到支配的金融子公司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制定了对金融子公司独立人格的保护机制以及小股东的救济机制,如累计投票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等。

(三)重要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保护缺失

债权人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理论中的重要局中人。与其他企业集团相比较,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债权人是金融企业资产的主要提供者,特别是银行,债权人所提供的资产比例远远超过了股东所投入的资本;金融企业主要负债来源于社会公众,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机构、自然人,涉及数量多、影响面大,由于金融风险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各金融子公司间存在风险传染的可能性,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问题可能危及金融安全。在金融控股集团中,在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问题上,母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期望是相反的,更为关键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权利上是先天失衡的,债权人在法理上仅仅被视为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只能主张契约上规定的权利,无权直接向母公司提起诉讼,债权人提供了金融机构大部分资产却无权参与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由此,在母公司与金融子公司债权人的博弈中,债权人处于完全弱势的地位。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就为利益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在母公司控制下,金融子公司的决策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被剥夺,利润可能根据母公司意志在集团中分散和转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理解有限,公司很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误导客户甚至对客户进行欺骗。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金融子公司债权人对母公司的责任追究是空白地带,严格的责任追究止于出资到位的资本数额,有限责任异化为一种法律难以追究母公司责任的障碍。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金融控股母公司,却加大了金融子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三、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机制

金融控股集团的治理机制可以简化为对集团与母公司高管人员、集团与子公司高管人员的利益协调机制(The Incentive Issue)及其与集团的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回答如何确保投资者在集团中的资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作为储户的债权人的资产得到应有的保护以及金融风险如何降到最低。本文主要根据金融控股集团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目标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集团内部利益冲突,采用多目标的激励契约设计母子公司治理机制。

(一)金融控股子公司控制权的配置

金融控股集团的核心要义赋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金融子公司服从来自于母公司的外部力量的控制或统一管理。在金融控股集团的多重委托代理治理关系及治理机制研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着的合作与冲突的博弈行为。不同于其他企业集团,对于金融控股集团来讲,母公司的控制与统一管理是否有效率,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竞争实力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加明显。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强烈希望能够控制金融控股子公司的风险,保护自身、整个集团乃至国家的投资利益和金融安全。在金融控股集团的治理中,需正视母公司这只挥舞在金融子公司头上的“看得见的手”,赋予母公司合法的控制权。可是,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将很难控制那些双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者“内部人控制”而导致的风险,这是因金融市场瞬息变化而形成的新型金融企业与以往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业的区别所在。因此,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的企业集团不一样,因而其治理机制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理论上已经很成熟的治理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更关键的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解决金融控股集团的多重代理问题,将可能更多地依靠外部治理机制发生作用,要基于治理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在目前中国分业监管的环境下,实践中金融控股集团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的结果常常是:金融控股子公司获得相对较多的控制权,集团母公司获得相对于其股权比例而言更小的控制权,但十分注重和加强社会、政府尤其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控。囿于“子公司法人自治”的限制,母公司在实践中常常陷入了“边缘化”的困境中。金融控股集团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对金融子公司经营者(行长、经理)进行良好的激励、严格的约束与监控。

(二)基于公平性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

那些具有相同能力并分别在不同业务性质的子公司工作的高管人员接受不同激励机制,将直接影响到这些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道德自律程度。例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高管人员,这两种业务具有不同的竞争特征和不同的技能要求,因此,其激励制度不同是完全合理的。然而,在一个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激励机制的不同可能在不同业务性质的子公司高管人员之间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从而很有可能降低其工作积极性,并破坏子公司之间潜在的互动和合作关系。金融控股公司无法控制其高管人员的想法,但作为一个有效的组织,首先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客观的责权利对称的可操作性强的工资、福利、奖惩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评估方法和奖惩制度体系,做到结果公平。当然,不能仅仅局限在经济性的结果分配公平上,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更要注意程序的公平性。如果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员认为分配程序是公平的,即使暂时分配结果对他不利,他们也会认同组织的分配结果,相信组织的分配结果是公平的,进而增强员工对组织的信任,也会促进与其他人的合作。

(三)金融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相机监管

诺斯(1990)认为,存在着正规和非正规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或者按照费孝通(1986)的区分,称之为“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法定体制是基于股权关系形成的,而事实体制或非正规制度是建立在同一金融集团体系内的长期形成的金融业务流程、共同的企业文化、行为惯例以及相对固定的人际关系,金融集团内成员间相互的行为后果是可以预测的,这为人际关系合约有效执行提供了可能。而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法定体制通常依赖事实体制来取得协同效应和实现集团化控制。在实践中,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相机监管或控制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达成。同时,从管理实践的角度来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基于治理与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治理,既需要正视母公司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统一管理关系或外部力量控制合法化机制;又需建立相应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对价的责任机制或者制衡机制。

(四)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控制

强化金融控股高管经营声誉、增强子公司高管工作可观测性的现实路径是加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控制。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会逐步体现出来。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服务集团,即金融控股公司将会在资产规模、范围经济、综合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提供符合国际水准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等方面,形成较强的竞争优势。但金融控股公司出现会带来很多新型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金融综合体,为实现其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将统一配置公司资源,由于下属子公司之间经常发生资金往来及担保、抵押等业务往来,这种运作会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金融控股的健康发展,在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在全方位综合优势的同时,必须强化内部控制,明晰内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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