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制度化与反腐败的成因与出路_社会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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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3)01-0037-07

近年来,随着微博这种新兴自媒体技术的出现,社会借助微博来参与反腐已成为当下中国廉政建设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陕西杨达才的“表哥”事件、广州番禺房管局的“房叔”事件、重庆的雷政富事件等多起微博反腐的焦点事件,就充分显示了微博反腐的影响力与杀伤力。可以预期,随着我国政治清明度的提升、网络民主的发展,微博反腐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微博反腐的共性特征在于,它们均属于政治权力系统外、由民间力量通过微博这种自媒体途径来曝光腐败信息的一种非制度化反腐方式。虽然微博反腐是源自社会的一种体制外反腐方式,但由于它带有高度戏剧性乃至一定程度的自娱性,这使得执政党和政府压力倍增,愈发意识到与其“让微博扒光了衣服给人看笑话”,不如自己主动出击,进行廉政的制度化建设。于是,微博反腐将通过一个个焦点事件,“捆绑”着政府深度介入腐败案件的查处,从而形成一股倒逼政府反腐的正能量,加速我国系统内反腐的理性化和制度化进程。那么,自媒体时代微博为什么能够对体制内反腐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呢?在微博的倒逼机制作用下,我国政府的廉政制度化建设将向何处去呢?本文就此分析。

一、微博的特质及其反腐功能

(一)微博的三大特质

传统上,学界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四大媒体统称为“他媒体”。[1]进入21世纪,人们普遍把博客、手机微博、个人主贞等所谓的“第五媒体”俗称为“自媒体”。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出版的“We Media”研究报告对“自媒体”给出了定义:“We Media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2]。尤其是手机微博因为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质,在一定意义上成为自媒体的代名词。

一是扎根草根,基数庞大,用户广泛。虽然公共人物(如公共知识分子、明星等)在微博有相对较大的影响,并且被广泛关注,但微博最基本的主体还是普通市民。如果说博客的发展让传播学者首次将自媒体的概念引入中国,那么2009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的微博则以一种裂变的方式,让这种自媒体方式极速扩散到千家万户。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末,我国微博用户数量就从该年初的6311万增长到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其网民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1]。

二是节点共享,从传播到互博。斯各特·拉什指出:“信息只能发生在知解者与其环境之间的接口上,或者在此方的环境的接口与彼方的知解者及其相连的信息和通信机器接口这两个接口之间的接口上”[3]32。微博用户通过人与手机或电脑形成一个个非线性的“人机接口”的节点,并且依靠微博这种即时平台把这些节点连接在一起。用户的信息、知识、观点等等通过压缩成为数字、图片、视频,在微博平台中被无限加速互传和共享,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信息互播的网状世界。

三是依托数字科技联结全球知识体系。自媒体的背后依靠人类高端的数字科技和全球知识体系所支持。运用数字科技使一切信息得以压缩并且迅速传播,这种压缩和传播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形成了全球化的“脱域”网络,同时自媒体把全球性知识体系与庞大的用户所提供的信息有机结合在一起,在一个信息平台中迅速进行信息搜索、调取、分析和整合,因而具有强大的即时搜索和分析功能。

(二)微博反腐的两大功能

在自媒体时代,经过全球化的“脱域”网络,各种不同的声音来自四面八方,这使得他媒体时代所谓“主流媒体”的声音逐渐变弱,人们不再接受被一个“统一的声音”告知对或错,每个人都可以从独立获得的资讯中,对事物的真或伪做出判断。因此,微博具备的上述特质,造就了微博的“事态还原”和“时空压缩”两大功能。从廉政建设的角度讲,微博的这两大功能打破了政府对腐败信息分配和控制的格局,在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中带有拐点意义。

一方面,微博具有事态还原功能。微博整合了私人掌握的信息、原有的网络信息和全球知识体系。一旦焦点事件发生后,成千上万的微博用户在微博即时平台中提供相关私人掌握的信息,搜索网络已有的相关信息,并依靠全球知识体系进行分析,将原来零碎化的信息整合在一起,迅速还原相关事态。进入信息社会,“以前内在于我心灵的事物,如今也可以被储存在一个遥远的信息数据库里”[3]32。当普通市民由传统的媒体受众转变为信息互播者,个体已经无法估算自己到底有多少私人信息被储存在他人的信息库里。信息库源已经由集中储存转向分散到无数用户的手中,用户通过下载、截图等多种便利的方式使之得以实现。这时,删除和控制信息传播的功能被大大削弱。一旦这些分散的信息在同一平台中显现并依托现代知识体系和工具进行整合和分析,其所还原的事态信息甚至超过事态当事人所掌握和记忆的实际信息,甚至分析出连当事人本身都还未掌握而又已经确实存在的信息。当然,由于这种信息具有零碎化特点,无法保障信息提供者的严谨性和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此为基础所进行的事态还原存在偏离原来真实事态的可能性。同时,纵使在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所还原的事态信息往往仅可以指明原有事态的存在,但由于缺乏足够关键的信息或被某种系统所保护起来,原有事态真实详细的情况可能无法彻底地还原。比如以陕西杨达才“表哥”事件为例,经过网友的一连串事态还原,揭露出杨达才存在腐败的可能性,从而促使陕西省纪委对其进行调查。而杨达才虽然最终被撤职处理,但其如何严重违纪的真实详细事态却被“保护”起来,一直没有向外界公布。①

另一方面,微博具有时空压缩功能。正如拉什所指出,“信息的主要性质是流动(flows)、拔根(disembeddedness)、时空压缩、时间压缩、实时关系”,“一个信息的建筑就是一个流动的、运动的、促进远距实时关系的建筑;它是拔根的、压缩时间空间的建筑”[3]14。在微博时代,人与手机、电脑组成的人——机接口,在微博平台中无限串联起来。专业的、非专业的、公共的、私人的各类信息在这种即时平台中加速流动。横向空间在一个个无地方性的“通俗空间”或鲍曼所指的“脱域”的“乌有之乡”[4]之间以一种非线性的网状方式连接在一起而实现了无限延伸。空间距离不再成为信息传播时间的限制因素,信息在这种空间中的流动急剧加速,时间被无限压缩。例如在“重庆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中,在2012年11月21日这一天,仅腾讯网友就发出来105万条相关微博。②一个正厅级干部从其不雅视频传到网上到被撤职处理,仅用了63个小时。由此看出,当信息在微博平台加速流动,“此时—彼时”、“此地—彼地”的转化已经被极度压缩,因此,那种依赖地域控制和事态发展时间进行程序安排的传统控制手段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今,时间已经成为事态处理的核心因素,掌握着事态时间设置和信息传播的人将获得新的一种社会权力。微博这种时空压缩功能,成为改变体制内反腐原有运作规则和处事方式的外在压力。

二、微博倒逼制度化反腐的信息传播机理

阳光不仅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也是惩治腐败最重要的利器。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对于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同时,也必须认识到透明、公开的腐败信息在惩治腐败过程中的不可或缺性。我们认为,微博反腐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改变了腐败信息传播的传统生态格局,使得他媒体时代腐败信息的内部传播机制转变为自媒体时代的外部传播机制,从而实现腐败信息的透明、公开。

(一)微博的事态还原功能颠覆了腐败信息传播的暗箱机制

1.不对称的“内部信息”:他媒体时代腐败信息的暗箱传播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传统的媒体主要是为政府官方服务的所谓“主流媒体”,包括现有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媒体等,也就是学界提出的“他媒体”。他媒体严格受制于官方,往往“站在官方立场,对所报道的信息进行选择过滤、把关引导的大众传播”[1]。可见,在他媒体时代,由于政府控制着信息传播的渠道,因此,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和谐政治氛围下,反腐机构为保持社会稳定,避免因过多传播腐败案件信息而打击政府公信力,此时往往有选择地向外界释放一些腐败案件的信息。而且,这些腐败案件信息释放的程度和时机往往需要经过上级的同意。

由此看来,在他媒体时代腐败信息是在官方把控下,主要在反腐机构与当事人(举报人和腐败人)之间进行传播,带有明显的暗箱传播的特点(图1)。由于外界社会没有足够的知情权,无法获取官方正在查处的腐败案件的相关信息,因此,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反腐机构与当事人掌握的腐败信息只是少部分“局内人”知晓的“内部人信息”。此时由于腐败信息没有向外界社会广泛扩散,造成“局内人”与社会公众对腐败信息占有的严重不对称。

但“局内人”与社会公众对腐败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却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维护短期的社会稳定,实现表面的政治和谐方面也许有一定意义,可是它也制造了体制内反腐机构的工作惰性,使得它们没有足够压力和动力去持续查处案件。由于腐败信息没有向社会无条件公开,这就导致很多举报人举报的腐败案件“石沉大海”,甚至招致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现象。

2.相对对称的“外部信息”:微博对腐败信息传播的发酵效应

进入自媒体时代,每位微博用户既是信息受众也是信息提供者,此时信息的互播主体是普罗大众,其仅仅代表自然个体而非单位法人。由于微博具备的前述三大特质,官方如果要对微博进行控制,一方面由于其用户数量庞大而带来高额的控制成本,另一方面在技术上也不大现实。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将面临政治清明化背景下公民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表达权等公民权利的巨大压力。

因此,在自媒体时代,由于微博具有强大的事态还原功能,此时腐败信息的释放和传播已经突破了政府把控的格局,出现了越来越多腐败信息自主“外泄”事件,如卫生局长“开房门”、教育局官员“调情门”、郭美美的“炫富门”等等。也就是说,腐败信息已经难以再被官方“防护墙”有意保护起来,而是经由微博在反腐机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三方间相互传播,由此造成了“局内人”与外界社会对腐败信息占有的相对对称局面(见图2)。当然,由于微博的事态还原主要基于零碎的焦点信息,一般没有还原全部事态的完整信息,并且存在某些敏感信息被屏蔽的可能,因此,这种“局内人”与外界社会间的信息对称只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信息对称。

图1 他媒体时代腐败信息的内部传播

图2 自媒体时代腐败信息的外部传播

但正是这种相对对称的腐败信息,颠覆了他媒体时代政府对腐败信息传播的暗箱机制,改变了以往“局内人”垄断腐败信息的状况,实现了腐败信息由“内部化”向“外部化”的转变,并经由一系列焦点微博事件产生反腐的发酵效应。

(二)微博的时空压缩功能形成强大的倒逼反腐功效

在他媒体时代,由于腐败信息的传播是一种暗箱操作的内部传播,封闭和局限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因而体制内反腐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去衡量各方利益得失,评估反腐行为后果对政治稳定所产生的可能影响,最终做出选择性行动。同时,体制内反腐机构或反腐负责人有充足的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谈判”,再做最终的相应处理。显然,在腐败信息的内部传播生态下,官方的这种腐败惩处机制能够在受控制范围内“有序”运行。

进入自媒体时代后,时空经由微博被无限压缩,相对对称的腐败信息在微博即时平台加速流动,时间成为事态处理的关键因素。由于相对对称的腐败信息已是“真相大白于天下”,因此,腐败案件一旦处理得迟缓和不坚决,政府将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而这种压力无时无刻不在加速倍增,并且会直接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于是,对于信息相对对称的焦点微博事件,体制内反腐机构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被动介入腐败案件的查处,并发布更多相关的信息。而当焦点微博事件不断发生,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捆绑”介入反腐案件的查处时,微博对政府反腐的倒逼机制便悄悄形成了。尤其从“十八大”后几起焦点微博事件的政府处置逻辑来看,微博的倒逼机制更加明显。

当前我国出现的微博倒逼政府反腐现象,与美国20世纪早期新闻界的“扒粪”运动极为相似。事实上,大转型时期美国政府当年也面临一系列贪腐丑闻,但由于美国奉行舆论自由,新闻界以近乎“肆无忌惮的”的方式深度介入政府的揭丑运动,扒出政府身上的“粪便”。此举虽让美国政府曾一度陷入难堪,但“扒粪”运动最终使美国政府意识到,与其让别人“扒粪”,还不如自己搞好防腐“大扫除”。可以预见,随着中共“十八大”关于政治清明的执政理念的提出,执政党和政府对于网络民意将更加宽容和包容,在此背景下,微博的时空压缩功能必将形成强大的倒逼反腐功效。在微博强大的倒逼机制作用下,一场由自媒体而非传统的他媒体推动的“扒粪”运动正在中国悄然行动,它将迫使政府对传统的反腐目的、动机、手段进行理性反思,从而主动去改良国家的廉政制度设计。

三、自媒体时代我国廉政制度化建设需要解决好的三大关键问题

在微博方兴未艾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一个麦克风。由于微博具有的事态还原和时空压缩功能,它促使腐败信息的内部传播向外部传播机制转变,导致反腐机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占有相对对称的腐败信息,从而逼迫执政党和政府从对焦点案件的被动查处,向对制度化反腐方略的主动探求的战略转变。我们认为,我国政府廉政制度化建设任重道远,但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一)破解国家廉政制度设计中制度短缺与制度剩余的并存悖论

通过30多年来的制度建设,中国政府的廉政制度在量上得到了惊人的发展。然而,表面的制度繁荣背后,却隐藏着廉政制度的结构性失衡问题:一方面,廉政建设中出现大量的制度剩余而使廉政工作的边际效益递减;另一方面,国家制度建设意义上的宏观制度环境和中观的廉政制度体系却存在明显的制度短缺,影响到反腐倡廉的整体功效。[5]

廉政制度剩余,是指“廉政制度的供给大于需求而造成的廉政制度的多余或无效”[6]57。从实际来看,廉政制度剩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相对于某项特定的廉政制度需求而言,有些制度是低效的或者是多余的;二是指相对于特定的制度环境而言,有些过时的无效的制度并没有创新或废止。比如,从廉政制度需求来看,供给过剩的制度安排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些本意是为了防止或者制约腐败的制度或法规并没有达到原有目的,相反却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据统计,近年来,中共党内规章制度累计达到了2000余项。诸如责任追究制度、干部回避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规则不是不重要,但由于它们是分散的、孤立的,似乎给人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缺乏必要的根基,缺少核心部件,缺乏其它制度的有力支撑,这样的制度安排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而对腐败的制约有限。[7]另一类是有些法规本意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但却堵塞了反腐败的渠道,人为地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例如信访制度规定群众反映问题,要逐级上访,越级上访就属于违法行为。作为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逐级上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反映问题的人还会受到打击报复。这些廉政制度剩余的诸种问题,不仅不利于廉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反而带来各种制度相互“打架”、廉政机构间职能扯皮、过分追求人员和工作经费的最大化等负面效应,从而使廉政工作出现边际效益递减的怪现象。

廉政制度短缺,“主要是指我国在宏观的国家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和中观的廉政制度体系上的漏洞”[5]。就国家治理结构而言,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得市场和社会这两个领域开始“漂离”原来的国家控制,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活力。这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前那种融合型国家治理结构而言有了显著进步,因为当时在计划体制下,国家几乎完全控制了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然而,如果比照于国家、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理想型国家治理结构来说,我国的国家力量依然处于绝对的优势,市场与社会至今尚未从国家的控制中分化出来。一方面,权力寻租导致权贵经济盛行;另一方面,在社会利益日益分化的中国,出现了以自我保护运动进行抗争国家的趋势。[8]从中观的廉政制度体系来看,我国虽然初步构建了廉政制度体系的15根支柱,但事实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漏洞,集中表现在:一是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廉政机构的短缺。二是真正的廉政规则的短缺。三是人大的审议监督功能仍停留于制度文本层面。四是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不够强大,监督力量有限。五是司法机构由于依附性太强,很难切断自身与政府之间藕断丝连的利益联系,也成为我国廉政制度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二)解决廉政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制度软约束”的问题

“制度就像是钱,如果没有人去‘花’它,那么它就什么都不是,不过是一堆废纸”[9]。在当代中国的反腐败领域,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缺制度,缺的是对制度的硬约束和制度的实际执行力。所谓制度约束软化,指的是制度对一项不良性的问题起不到应有的约束规范作用而致使其偏离正轨。[10]众所皆知,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潜规则”盛行而“明规则”虚萎、诉求“大人”而非人大的问题甚为突出,这与制度被软化或曰制度执行力不够有很大关系,此种现象在反腐败领域同样存在。[11]为此,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干部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秉持法律面前和法律后面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这就是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比如,当前我国信访工作中之所以出现大量“信人”而不“信法”、“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的反常问题,不是说没有法律和制度来规范,而是政府及其官员没有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按法律和制度执行带来的后遗症。另一方面,政府反腐有时表面上有制度规定,但这些制度规定不是太笼统就是很宏观,缺乏执行该制度的相应技术路线、操作细则或配套设计。比如,受社会舆论的影响,近年来中央政府整治“三公”消费问题的决心很大,但由于缺乏配套法规文件,到底减多少、如何减,一直处于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行摸索的混乱中,这是导致“三公”腐败的重要原因。又如,对于领导干部如何管好自己身边的家属、亲属等问题,中央虽然三令五申,出台很多规范性文件,但对于当其家属、亲属真正出了问题时,如何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经济乃至法律的问责,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结果,领导干部如何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属问题,至多停留于道德问责层面。

(三)走出“选择性反腐”的歧途

在他媒体时代,由于“局内人”与社会公众间存在不对称的腐败信息,这给体制内反腐机构作出运动式反腐和选择性反腐保留了制度空间。由此给社会公众一系列负面印象:政府反腐往往有的反有的不反、有时反有时不反、有些反得重有的反得轻;反腐标准不一致、反腐对象不广泛、反腐程度不统一;腐败是可以忍受的,但既腐败又张扬的官员是难以忍受的。

在实际运作中,纪委选择性反腐的选择性既表现为措施的选择性,又表现为对象的选择性,同时还表现为时机的选择性。[12]比如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大众热盼出台的一项举措,但出台时机出现严重时滞,千呼万唤却犹抱琵琶,至今仅在少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要知道越南晚于中国搞改革开放,但今年已经通过《反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要求公开越南高级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表。其内容也不具有全覆盖性,只要求申报不动产(主要指住房),不要求申报动产(比如存款、珠宝玉器收藏),只要求申报投资收入,却不要求申报赠与继承、红包等方面的收入。③而且,公开的官员对象目前也仅限于级别很低的县(处)级以下。

选择性反腐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大而言之,它破环了法治的统一,悖逆了法治的平等原则,损害了法治的严肃性,加大了社会正常交易成本。进而言之,因为没有对腐败的零度容忍,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会滋长腐败者的侥幸念头,他们不因害怕“伸手必被捉”而就此罢手,从而对制度的刚性权威心存敬畏,相反赌徒之心更甚。④

选择性反腐本质上是一种非制度化反腐乃至“潜规则”反腐现象,如果说他媒体时代有其存在土壤,那么在微博盛行的自媒体时代,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信息民主化带来的腐败信息的相对对称化,这种落后的反腐思路和反腐策略,必将为更加理性化和法治化的制度反腐理念所替代。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12-09-22/061925228949.shtml

②资料来源于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21205/001207.htm

③④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著《选择性反腐,越反越腐》,改革内参(综合版),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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