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企业职工论文,地位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当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学说的分析
(一)职工是否是企业的主人?
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生产资料已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包括企业的广大职工已经是属于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和企业的共同主人。国有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作为企业主人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还认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尽管在公司资本结构中引入了一些非国有资本,形成了一种混合型的资本产权结构,但由于国家控股,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并未改变,职工仍然是企业的主人。这种认识表明,正确理解“主人”的内涵,是准确定位职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地位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成了国家的主人。建国以后,我国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屹立在世界舞台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在事实上领导和管理着国家。企业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战斗在各条战线上,爱岗敬业,把各自的工作岗位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努力工作,为社会主义大厦添砖加瓦。从这一层面讲,我们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如果从法律层面来探讨这一命题,就值得商榷。政治上的主人与法律上的主人毕竟不同。企业主人与企业是什么法律关系?从法律上讲,企业主人与企业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属于主人所有。企业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支配的对象。主体是主动的,客体是被动的,企业的主人对属于自己所有的企业有直接的支配权。企业为企业的主人所设立,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大政方针由企业主人依法确定,企业的主人有权决定企业的生产规模的扩大或缩小,有权决定企业的合并或分立,更有权决定企业的“关、停、并、转”。一句话,只有有权决定企业生死存亡命运的人,才能构成企业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都不是企业的主人。私人独资企业的主人是公民个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主人是全体合伙人,国有企业的主人是国家,集体企业的主人是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人是其股东。
区别政治上的主人与法律上的主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如果职工是主人,股东和经营者不是主人,违背产权性质的本质要求,难以做到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清晰”,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二)职工是否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
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职工不是简单的劳动者,是事实上的资产所有者,是实实在在的企业所有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虽然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其主权全民所有的根本性质并未改变,国有企业产权改变并没有也不能改变职工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使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位,因此,不能否认职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还有的认为,全民所有制,其所有者是包括国企职工在内的全体人民。这种公有制条件下,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是由全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及劳动者总体共同占有。这决定了任何一个国企职工都不是国有企业全部所有权的所有者,而只能作为共同构成劳动者总体的一个局部所有者[1](P44)。本文认为,无论是企业的“所有者”还是“共同构成劳动者总体的一个局部所有者”的观点,在理论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商榷余地。
第一,凡是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占主体地位的企业,企业职工是否自然享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企业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规定看,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该企业的职工所有或局部所有。那种认为国有企业职工当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多次提到“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与国家是一种什么关系?“全民”和“国家”都是一种抽象。国家是一定地域的居民所组成的共同体。“全民”是组成这个共同体的所有居民的概括。“国家”是这个共同体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即“是由国内的(不同于国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2](P203)。二者是同一的,并非在全民之外,还有一个“国家”,更不是在全民之上还存在一个国家。这种同一性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公有”特质。国家作为全民这一法律上的抽象人格,它代表全民行使全民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人格是统一完整的、唯一的。如果国有企业职工享有该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就破坏了国家所有权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第二,国有企业职工能否作为“共同构成劳动者总体的一个局部所有者”呢?同样是不能的。国有企业职工不能因为其直接占有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就成为该企业的所有权者或局部所有权者。“直接占有”并非所有。在社会化的大生产中,工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是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须。棉花不由纺纱工人直接占有而不能生产出纱,钢材不由工人占有不能生产出机器,任何生产资料不经工人的物化劳动就不能成为商品。那种以国有企业职工直接占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为由,就认为职工享有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者局部所有权的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其结果势必把一个统一的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权撕裂得七零八落。“国有企业职工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或者局部所有权”的观点,既破坏了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也撕裂了“全民”这一抽象概念的整体性。全民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如果国有企业职工对该国有企业占有的全民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局部所有权,而那些非国有企业的公民对该国有企业的财产就不享有所有权或局部所有权,同样是国家的公民,为什么国有企业的职工比非国有企业的公民对国有资产享有更多的所有权,而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就少享有所有权?这种因职工身份不同来划分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观点,势必将“人民”这一抽象整体分化为“不同派别”,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有害的。
第三,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宣扬“公司职工享有公司所有权”的观点,不仅混淆了国家与职工之间不同的利益关系,也破坏了国有股东与非国家股东之间的股权平等原则。从投资法律关系上讲,投资人是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投资的企业是投资法律关系的客体。投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既然国有企业职工对纯国有企业不享有所有权,那么,对这种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就更不享有所有权了。那种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并没有也不能改变职工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地位的观点,显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左”的思想的反映。在混合所有制的公司中,投资人不仅仅是国家,而且还包括其他的投资者,如集体所有制的投资者,公民个人投资所有者。也就是说,在这种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投资者中,既有大公有制(国家),也有小公有制(集体),还有非公有制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之间构成了一种共同投资的合资关系。公司企业作为客体,是所有投资者共同创建、共同投资的结果。这类公司从性质上讲已经不是纯而又纯的国家所有,而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共同所有。国家并不单独地享有该公司的所有权,国家在行使这种所有权时必须顾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这些公司中,如果继续强调职工是企业的所有者或局部所有者,不利于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真诚合作,共创企业的繁荣。
有同志之所以认为职工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他们将全民所有误认为“是由全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及劳动者总体共同占有,按其性质是一种共有制”不无关系。“全民所有”不是共有,而是一种公有。“共有”是共同所有,是多个所有权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公有财产的法律特点是脱离个人而存在的,财产的完整性不受单个公民生死存亡的任何影响,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三)人力资本是否可以当然地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是西方国家学者最近20年来提出的学说。该学说认为,在企业中,不仅股东提供的物资是资本,劳动者提供的人力也是资本。现代经济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和技术创新。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并且认为,现代企业投资生产的过程,实际上是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投资、共同创造价值的过程。在新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企业中已不再是货币资本的一统天下,人力资本开始拥有了部分产权。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一样可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3](P26)。该理论强调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作用,重视发挥职工的作用,与马克思强调的“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一致的,具有理论上的正确性,在实践中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该理论显然有不足之处:
第一,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从根本上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以及其所处的社会制度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前提下,劳动者始终处于被剥削的地位。近几十年,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人素质的提高,其人力资本在企业生产因素中的作用日益凸现。资本家更加意识到工人参加管理对于其增加剩余价值的重要,为了调动工人的积极性,纷纷采取各种经济民主措施,让工人参加管理。这样做,从客观上缓和了劳资关系的矛盾,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有助于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有一定进步意义。但这只是表明资本家在新形势下对工人剥削方式的改变,并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同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性质。相反,这种学说,掩盖和模糊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根本对立的矛盾性质。
第二,该理论所宣扬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具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功能”,掩盖了劳动是剩余价值唯一来源的事物本质。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关系中,物质资本是人力资本赖以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没有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作用便无从发挥。但物质资本是不变资本。商品的价值“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4](P110)。物质资本只有通过物化劳动才能实现增值,物质资本本身是不能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人每天的劳动只有一部分是有偿的,而另一部分是无偿的”,“正是这一无偿的或剩余的劳动构成产生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基础”[5](P184-185)。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归资本家私人所有。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宣扬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一样能创造剩余价值,掩盖了资产阶级剥削工人的客观事实。
第三,在现代化生产中,人力资本虽然重要,但这与它能否享有企业所有权是两回事。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不同的场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股东,企业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归属于股东。企业作为法人,又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其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与职工之间,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出卖劳动力领取工资,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单纯的人力资本不可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职工要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物质投资的方式,购买企业的股份。二是将人力资本折合成股份。现代企业打破了单一的物质投资方式,允许以技术、劳动力的方式投资,但以技术、劳务投资的,必须将技术、劳务折合成为股份。职工只有成为股份持有人,才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劳动力价值随着劳动者技能的高低,其工资的数额也可高可低,但无论工资的高低,该劳动者都不能自然的成为企业的“共同所有者”,其身份不会因劳动力价值的增高而改变其劳动者的身份。
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两种法律关系,其性质不同,其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不应混淆。公司作为一种谋利的工具,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它必须“由确定的主体,或者,必须明了确定的主体如何获得对资源的所有权”[6](P89)。股东创建公司的目的,至关重要的是为了保持其对“公司”这一资源的所有状态并保有统摄这些财产的权利,并继续使用这些资源以获取利益,如果“公司”属于与非创设者的人力资本的职工“共有”,其结果是股东不能单独统摄公司。同时,股东与职工也必将在“统摄”公司问题上发生无休止的争议,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二、我国职工在现代企业中地位的定位
(一)企业职工是国家主人
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首先表现在他们是国家的主人。职工作为劳动者,他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呈现出一种对抗的难以克服的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关系。工人劳动仅仅是为了谋生,是养家糊口的一种手段。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工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作为人民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的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无论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人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都是不允许改变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不允许出现用“奴隶监工的残酷的鞭子”和“资本家严酷的目光”来对待工人。
职工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对工人阶级的整体肯定和抽象,对特定的职工群体和特定职工个人并不是天然地自发地发生作用。职工作为国家主人,不仅因为在职业上是工人身份,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自己的行为上,亦即用自己的行为来表现出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不仅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而且还表现在同企业中的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利益,在实际行动上当家作主。
(二)企业职工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
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公司由股东、经营者和劳动者三种社会成分构成。在这种三元结构中,股东出资建立公司而构成公司的所有者,所有者选择经营者管理公司的营运,劳动者根据与公司的劳动契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事实上的劳动。职工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我国并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对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着雇佣关系,人们认识不一。有人认为,如果把职工称为雇员就降低了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否定了职工的主人翁身份。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
雇工是一种生产力组合的方式。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本身并不存在“姓社”或“姓资”的问题。雇佣劳动是与资本、劳动力商品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一是劳动者必须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为了谋生不得不出卖劳动力。这是一定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的,并非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生产资料虽然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职工虽然在生产中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但这种“占有”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自己所有。职工作为劳动者个人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之间的结合仍然是劳动力对生产资料的结合而非法律上的支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或劳动者生产资料不足及劳动力个人所有这两个条件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劳动仍然是谋生的主要手段,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消灭“雇工”现象。但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工有本质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私人所有,工人与资本家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度下,职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除一部分以工资形式归个人所有外,其剩余部分归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所有,最终由国家用于人民的公用事业,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对于职工来说,是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即使是私有企业的职工,虽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私人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情况,但在我国生产力不高的情况下,这种私人占有从总体上是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因此,也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
在现阶段,我们的任务不是消灭劳动力市场,而是完善劳动力市场,通过劳动力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确认我国职工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承认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不仅不会损害工人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挫伤工人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而且有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其现实意义表现在:借助于雇工这种双向选择的形式,可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学用结合,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明确职工的雇工地位,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勤罚懒,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劳动合同,企业不得任意降低劳动报酬标准,随意处分职工,有助于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企业与职工之间权责明确,有利于企业内部劳动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的稳健发展;明确职工是社会主义劳动者,职工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社会主义而劳动,职工是以国家的主人的姿态对待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参与决策权、知情权、质询权和对经营者的监督权,有利于将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企业职工是企业利益的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是西方国家关于公司治理的一种理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最早是在1929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一名经理在一次讲演中首先提出;20世纪6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正式提出,对一个公司来说,存在这么一些利益集团,若没有他们,公司就无法生存。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界定有宽有窄。最宽泛的定义认为,凡是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个人和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周边社区等。最窄的界定为,只有在企业中投入专用性资产且资产处于风险状态的个人和团体,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债权人等。无论哪种界定,职工都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公司治理不能拘泥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以利益相关者或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应当互相制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实现真诚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繁荣和发展。在当前公司治理中,强调职工是企业利益相关者,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职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因素。企业与职工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单位。没有职工,便不成为企业,没有企业,也不成为职工。企业只有紧紧依靠广大职工,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图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企业的发展同职工利益休戚相关。职工作为劳动力的提供者,企业为其提供了用武之地和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舞台和机会。一个职工长期供职于一个企业,有的“为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度过他们的大半生时光”,其人力投资已经成为一种专用性很强的投资,一旦失业,这种人力投资的专用性,会给他们再就业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职工一经择业于某个企业,往往“一嫁而终”,企业的兴衰存亡直接关联着他们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状况。
第三,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7](P537),“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P82)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共存于一企业,既对立又统一。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三者追求的具体利益目标并不一致。“所有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经营者追求薪酬和社会地位,生产者追求工资、奖金和福利最大化。”[9](P15)在企业年利润一定的前提下,一方利益的不合理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不合理缩减,此消彼长。即使是国有企业,职工同国家之间除了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以外,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和对立。职工与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正是过多地突出了国家与工人利益的一致性,而忽视职工的个人利益,强调“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职工拿小头”,职工收益分配权数过低,国家对职工的历史欠账至今都未能偿清,部分职工目前生活的严重困难与此不无关系,这种教训不应当忘记。确认职工是企业利益的相关者的地位,有利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经营管理者应当关心职工疾苦,把关心职工利益纳入重要日程,作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内容之一。
总之,职工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因素。在我国,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是企业利益的重大相关者。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职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人的劳动积极性。只有这样,现代企业制度的创建和完善才能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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