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宗教与法律的程序关联性论文_杨宸宇 于文英

探析宗教与法律的程序关联性论文_杨宸宇 于文英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要: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宗教与法律在各个阶段被作为调控和统治的两种基本手段。两者都作为彰示社会价值内核和统治原则的外在形态,虽然在具体实现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两者之间互有隐喻性的联系。本文立足于双方程序关联性,试探析在社会进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两者的依托、结合与分化。

关键词:宗教;法律;程序;关联性

宗教的程序在行进过程中,作用于群体以及社会,以强化认同感、归属感和社会整合的功能为主。宗教中的程序,一是其实体内容的重要外化手段和表现形式。二是宗教中繁琐冗杂的整套行为方式,大多是意象化、符号化且富有表演性的,这体现了宗教程序的独立价值。法律中的程序形式的存在,有与宗教程序相似的特性,即程序的独立价值。法律程序本身就蕴含着法律固有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价值体系,它既是途径也是目的。“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1]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也表现在呈现结果的终端性,这与宗教追求的终极解脱有着诸多关联。

(一)宗教与法律在与人关系架构上的程序关联

法律与宗教在与人的交流上,有着相同的隔阂。这种隔阂来自于两者都是超脱基本欲望的意识形态,同属于意志反映的人类社会上层建筑。两者从手段到目的,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产生脱离。这就决定了两者都会自觉去寻找解决亲和力匮乏的措施。在内容宗旨差异明显且调整困难的情况下,程序就凸显其可贵性,所以两者在程序的选择上有着相互借鉴、融合的经历。宗教与法律的程序关联性开端于此。

宗教之所以引发数额庞大的追随者的矢志不渝的追求和情感共鸣,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宗教仪式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和唤起人类生理乃至心理上的强大欢愉,这种建立在人与神或未知精神力量之间的因程序产生的愉悦,会像润滑剂一样促进宗教机制的运转。西藏密宗佛教仪轨庞杂繁复,行灌顶礼就是较为常见的加持方法。是一种由上师通过法器配合符咒,对修炼者进行传授的宗教程序。仪式完成后,受加持者就获得佛所传达的智慧和能力。“宗教仪式是宗教信仰的行为表现, 包括人对神的所有崇拜行为”。[2]这种仪式就是典型的联结人与宗教的关系,是深化人神之间的实在性感触的宗教程序。当这种宗教程序呈周期性反复进行,并与其它宗教程序形成系统,就更利于巩固宗教情感和强化宗教信仰。

法律作为社会机制下的基本调控手段,一直以理性、客观的特质与其它调控手段区分开来,如宗教调控和道德调控。宗教与道德调控手段,主要以呼唤人性之美,倡导发掘良知里的至真至诚至善的品性来达到规范个体行为和稳定社会群体的目的。而法律是以社会基本道德伦理框架做依托,强调逻辑、秩序、严密等特点。当法律的理念规则原则被抽象化、概念化、集约化,虽带来了效率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普适性和公众接受程度的降低。而法律程序能够赋予理性价值鲜活的外衣,使其有了人性化的形象。此时法律程序的注入,为法律向更具有普遍性、协调性的目标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程序的作用下法律情绪被彰显,散发人性光辉的法律则更容易被社会群体所接受。法律程序有利于保持法律活动的有序性,也能够抑制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在与宗教程序的对比可发现,在削弱沟通成本和使交流透明化的功能性上,两者都机动的辩证的兼顾了实体内容和程序本身的价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法律程序的象征性和神圣性源自于宗教程序,这种借鉴令法律更好的勾连法理的刚正和情理的善感,这也是宗教和法律程序最富有精神意义的关联。

(二)宗教与法律在程序内容及工具化方面的关联

宗教与法律的程序关联性不仅体现在彼此精神信仰的内在部分,也体现在程序工具化的部分。在11世纪初罗马法复兴,在之后的一个世纪以日耳曼法系为基本内容的教会法体系逐步发展,教会法院和教皇法令的权利强力压迫世俗法院的管辖权利,并在13世纪达到巅峰。对于当时世俗法来说,教会法除了法律意志来源和具体内容的差异之外,还有法律程序的差别。基督教对教堂壁画配色样式、穹顶高度、窗户规格和主教服饰,有着系统的规定。如此严格程序化的规范,对教会法系的法律程序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如法官服饰、头饰、发言顺序等。教会法系开创了法律器具化、程序意象化的新篇章,完善了法律体制的工具化体系。即使在15世纪初,路德教宣告教会法的世俗法律的破灭,教会法对于法律程序的建设成果也一直沿袭到现在,对后世的法律制度的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19世纪初期,英国的诉讼法顺延古日耳曼法中充满宗教色彩的神判法和宣誓规则,形成了英国证据法中非基督徒在法庭无作证资格的规定。“1984年英国《警察刑事证据法》,第8章关于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3]中国古代对宣誓制度的表述“有诉讼者则使之盟诅”。[4]而盟诅最早也是源于宗教祭祀,由此可见宣誓制度脱胎于宗教。早期社会人们缺乏事件认定的手段,遂通过神性来尽力保障事实的可靠性。而在技术手段日趋精进的当今社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仍然保留宣誓制度。浸透着宗教精神的法律程序在持久的释放自身的价值并得到效果,体现两者在程序上的有着历史性的关联。

结语

本文通过对宗教与法律的程序关联性的概括性探讨,发现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已经从萌芽阶段和理性思考阶段进入到人性感官层面和情感层面的思考,由显性的法律器具化的建设迈向较深层次的文化内核的构筑。宗教与法律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彼此关联的向度,从不同的方面对社会和人进行规制和调控。虽然现代法律逐渐健全,但仍不能完全取代宗教在社会中的功能,“宗教传统缺失的直接后果,是对宗教在法律发展当中功能的忽视”。[5]在我国,宗教和法律的关联更为密切。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使宗教和法律富有地域特征和民族特征,两者程序上关联性的探察对民族问题和地域问题的解决有着难以取代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Social Sciences in China.1993,(01):10.

[2]钟玉英.论藏族社会中的藏传佛教仪式及其社会功能[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20.

[3] Edward Phillips. Briefcase on the law of evidence[M].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2000:19.

[4] 周礼•秋官•司盟[M].

[5]荆月新.宗教功能缺位与法律精神疏离—近代中国移植大陆法的反思[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0,(06):30.

作者简介:于文英(1993-),女,汉族,黑龙江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杨宸宇(1994- ),男,汉族,黑龙江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论文作者:杨宸宇 于文英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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