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预防

论刑罚的预防

朱建华, 彭景理[1]2018年在《刑罚的当代困境:表现、缘由及出路》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刑罚陷入了某种困境。具体而言,其一,刑罚设置轻重失衡,名为轻重有度、宽严相济,实为多重少轻、重罚愈烈;其二,刑罚效用不当夸大,刑罚实际效用与国民心中的期待效用之间尚有距离;其三,刑罚结果信任危机,裁判结果屡遭质疑。出现如此困境的缘由在于刑罚目的混乱导致刑罚设置轻重失衡,功能不明导致刑罚效用受损,而判罚机械、说理不足导致刑罚结果难以获信。对此,应当重新明确刑罚目的;合理认识刑罚功能;以公正为价值目标,克服判罚机械、说理不足的弊病。

尹晓闻[2]2016年在《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格刑作为剥夺犯罪人法定资格的刑罚方法,在国外刑法制度中已占有一席地。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提出资格刑的概念,但资格刑制度却由来已久。普遍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属于我国资格刑制度的范畴。资格刑在应对利用资格实施的犯罪或者侵犯他人资格的犯罪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刑罚功能。完善我国资格刑制度不仅是有效控制特定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资格刑制度的完善不能只局限于对现有资格刑的改良,还需要挖掘和充实更多新型资格刑制度内容。本文基于对资格刑基本理论的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存在问题的解析,展开对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的讨论。首先,本文在阐述资格刑制度的刑罚属性和国外资格刑制度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在对资格刑制度自身的利弊进行比较之后,指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本文以刑罚功能和刑事政策理论为分析工具,着重阐述了资格刑制度存在合理性的法理根据。同时还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资格刑在控制自身制度成本和犯罪成本方面的优势,为资格刑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充实新的内容。再次,论文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性质的刑罚制度作了合理性和局限性评述,并指出了改革两种刑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对剥夺军衔和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否可以被纳入我国资格刑制度范围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证,阐述了剥夺军衔应当作为资格刑回归到刑法规范当中的法理依据,也提出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非刑罚措施的种种理由。复次,在对资格刑制度内容整合和扩充方面,本文有别于传统移植国外立法经验的研究方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挖掘可以作为资格刑内容的法律资源,其中刑法修正案中的“禁止令”和“禁止从事职业”等非刑罚处置措施,以及广泛散落在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资格罚”是我国资格刑内容扩容的主要资源。最后,本文重点阐述了资格刑的适用方式和适用依据。在适用方式方面,与现行刑罚制度规定的一旦适用资格刑将剥夺犯罪人全部资格的适用方式相比,论文确立的“分立剥夺方式”更能体现资格刑的刑罚价值。在适用依据方面,与现行刑法制度规定的以“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主刑种类”作为资格刑适用依据相比,论文确立以“犯罪性质”和“犯罪人格”作为资格刑的适用依据显然更加严谨、科学。此外论文还提出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制度和复权制度作为解决资格刑“处罚过剩”的有效举措。

张秀玲[3]2010年在《无期徒刑研究》文中认为一直以来,无期徒刑只是被人们简单地视为一个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基本刑种,对其基础问题以及现实运作都鲜有研究。而在当今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刑罚领域中不断兴起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刑罚体系的改造与调整、刑罚制度的修正与更新,这些从一定意义上都关涉到无期徒刑的刑罚变革,使长久以来处于静态的无期徒刑活跃起来,并一次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变动中的刑罚历史已经到了向我们提出理性审视和全面研究无期徒刑的现实要求的时刻。本文采用语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演绎归纳法、逻辑推理法等研究方法,以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法史学及法理学等学科为视角,梳理分析了学理中关于无期徒刑的研究成果,对无期徒刑从基础问题到实践应用进行了全面研究,就我国无期徒刑作为死刑替代刑的路径提出了有建设意义的方案,就无期徒刑变动下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进行了有借鉴意义的探索。

高颖文[4]2016年在《刑罚目的与犯罪论体系:由“刑”到“罪”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从学者对于刑罚理论的关注和反思的状况来看,近代以来,刑罚在整个刑事法律知识体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犯罪与刑罚,系刑法科学中最重要的一组语词,总是相伴出现,相互影响。刑罚规制与适用的知识体系,可为犯罪定型和判断的知识体系在效果上提供新的标准,同时亦反制和影响着后者的构建和发展。正如德国学者指出:"一个科学的犯罪论,应当与刑罚论协调一致。"~([1])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论中的核心内容,"堪称各国刑罚论中的‘王冠’"~([2]),对于

于阳[5]2014年在《论刑罚适应性及其实现》文中指出刑罚基本特性包含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刑罚的灵活性,刑罚的适应性可以消解和克服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间的紧张关系。在现代社会,适应性是其核心特性,而刑罚适应性既是刑罚的核心特性,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社会的核心特性。虽然刑罚适应性在逻辑思维上强调一种体系化思考,但更加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因此也能够满足刑法对实践理性的价值追求。而作为刑罚核心特性的刑罚适应性,必然要在现代刑事法治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刑罚制度正在逐步适应社会情势的变迁,而要提倡刑罚的这种适应性特性,就需要在刑罚制定、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等三个重要环节中进行相关的适应性调整。在整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活动中,制刑是基础、量刑是关键、行刑是保障。刑罚适应性既要在制刑中充分地实现,又要在量刑中最大化地实现。此外,还要确保刑罚适应性在行刑中的最终实现。因为行刑权是刑事司法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刑罚权“实践性”或“实现性”环节,只有通过行刑活动才能最终地实现刑罚的适应性。全文共计18万余字,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包括五章内容:论文先就刑法特性展开论述,再对由刑法特性推导出的刑罚特性展开论述与评析,进而指出刑罚特性除了具备刑法的特性外,还包括了刑罚的经济性、刑罚的必要性以及动用刑罚的可能性等特征。论文提出刑罚基本特性最重要的存在样态(或表现形式)是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灵活性,进而指出刑罚的基本特性是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在分别就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基本特点、作用、意义、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后,本文对刑罚基本特性间的关系进行辩证。进而指出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之间存在一种逻辑上的紧张关系,而刑罚适应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和克服这种紧张关系。论文指出,现代社会至少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多样性和易变性等四个基本特性。这四个特性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性,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适应性的要求。适应性的概念以及概念本身所表达出的基本理念完全可以涵盖这四个基本特性,因而适应性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性。论文同时也对刑罚适应性概念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并在认真梳理刑罚适应性协调的五对主要关系范畴后,提出刑罚适应性既是刑罚的核心特性,也应当是刑事法治的核心特性,还可以是现代刑事法治社会的核心特性。在考察世界各国刑罚种类的设置后,论文指出,我国刑罚种类设置存在刑罚种类数量偏少,设置过于简单、刑罚缺乏个别化,灵活性明显不够等立法现实问题,需要从个别化的刑罚发展趋势与社会化的刑罚发展趋势两个层面对刑罚种类进行适度扩展。针对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生刑与死刑的比例、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衔接、管制刑和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刑罚结构的合理性调整;论文指出,我国的法定刑存在法定刑疏密程度不均衡、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大量设置衔接式的法定刑幅度等问题,进而提出要从科学设置法定刑的疏与密,促使刑罚量的均衡化、减少并逐步消除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有计划的设置交叉式的法定刑幅度等方面对法定刑进行适应性完善;论文指出,可以从“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从重处罚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等三个方面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适应性调整。对酌定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竞合等问题也要进行相应地适应性调整,主张酌定情节应进一步升格规定为法定情节。论文还对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的规范、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刑罚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刑罚适应性调整。论文分析了估堆的量刑模式、数量化的量刑模式以及《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模式后,提出应对量刑模式、量刑起点、基准刑进行适应性调整;论文从量刑情节受基准刑的不同导致刑罚量差异较大、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等两个问题入手,论证了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适应性调整;论文从量刑调查报告制度的启动、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量刑中被害人意见的征询、量刑中刑罚易科制度的建立、量刑程序的完善等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对量刑机制进行了适应性完善。同时还指出了量刑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五个相关问题,包括被告人经济状况与罚金刑的适用、被告人赔偿与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量刑对监狱容量的考量、判处社区刑罚应注意的问题、量刑应否考虑民意的问题等。最后,论文分析了酌定减轻量刑权核准程序存在的相关问题,主张从核准主体的科学设定、相关制度与程序的进一步完善等两个方面对酌定减轻量刑权进行适应性调整。论文对“量刑反制定罪”的观点进行了反思性检讨,并对量刑差异的不可避免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论证了行刑公正对量刑差异的适应性调整。本文认为,在行刑过程中,至少可以通过调节减刑幅度的大小和减刑间隔期的长短、延长或者缩短假释决定中的刑罚实际执行的期限、执行赦免决定等三种途径来修正之前出现偏差的量刑结果;论文对减刑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指出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存在问题、减刑裁定权行使主体存在不适格的问题以及减刑条件存在合理性的问题、减刑程序存在复杂性的问题、减刑条件和减刑数量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问题,进而主张对减刑制度进行适应性完善,包括:规范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改革现有的减刑裁定机构、完善减刑条件、简化减刑程序、统一减刑制度等;论文对假释制度发展瓶颈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假释的实际适用率较低、刑法中存在“不得假释”的规定、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立意模糊且难以确定等现实和客观问题,进而主张对假释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充分释放假释制度应有的功效,包括:逐步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比例、修改现行假释立法、建立假释前的罪犯人格调查制度、建立假释听证制度、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等;论文对我国赦免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厘清,指出赦免制度存在的法律规定过于简陋、特赦制度被长期虚设、外交和涉外司法制度不健全等实际问题,进而主张通过激活赦免制度、增加赦免制度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规范和完善特赦的程序等立法技术和司法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论文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危险评估进行了深入思考,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和开展个案访谈后,提出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测评工作机制的具体建构。本文主张,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应当贯穿于判决前、入矫后、解矫前三个阶段,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每个阶段都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危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此外,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迫切需要,可以先行设计出一套《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测评量表(试行)》在各地试点运行。

韩轶[6]2004年在《刑罚目的层次性辩说——兼论刑罚的最终目的》文中提出我国刑罚目的不仅具有层次性 ,而且是层次性的统一。保护法益是刑罚的最终目的 ,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保护法益是刑罚永恒的价值追求 ,在刑法学中以“法益”替代“社会关系”的概念是合理的。刑罚保护法益目的的确立不仅具有其理论基础 ,而且在我国也具有立法依据。

王刚, 金晶[7]2011年在《积极的预防论初探》文中研究指明积极的预防论旨在将国民培养成规范意识主体,使刑法规范内化为国民的内心确信,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该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宾丁和迈尔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最后由雅科布斯完成理论建构。积极的预防论可以从哲学、犯罪学和刑法学三个方面寻得合理根据,代表着未来刑法的发展方向。

柳忠卫[8]2004年在《假释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假释是国家有权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在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当代,假释已经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现代法治国社会国家原理改变了传统的刑罚关系,国家或刑罚权主体与罪犯的关系由传统的单向关系变成了具有社会意义的在一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国家有对罪犯施用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施以扶助和救助的义务。罪犯有依法接受国家刑事惩罚的义务,也有请求扶助和挽救的权利。假释权利说与现代刑罚的目的相契合,报应与预防兼容的刑罚目的综合理论是合理的。国家对罪犯的强制性隔离,只有在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时,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如果罪犯在经历了必要的监禁期以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国家就有义务将其放归社会,以社会处遇的方式,执行尚未执行的刑罚。假释权利说观念指导下的假释已由例外变成了一种原则,一种制度化的处遇措施。它充分利用了自由刑的时间弹性,使自由刑的执行变得充满生机和活力,它也大大激发了罪犯改过自新、奋发向上的原动力,因而无论对罪犯还是监狱来说都具有非常深刻的革命性意义。假释权利观念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占据了主导地位。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当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假释的功能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罪犯适用假释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假释对罪犯的功能包括激励罪犯自新向善、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弥补无期徒刑和长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使严厉的刑罚变得轻缓。假释对监狱的功能包括维护监狱的秩序、缓解监狱拥挤的状况和节约监狱经费。假释对社会的功能包括保护社会和延续惩罚。 假释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它在19世纪发端于英属殖民地澳大利亚。假释制度的产生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嬗变。当时英国的流放制度为假释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亚瑟·菲利蒲的释放票制是假释制度的萌芽,亚历山大·麦克诺基的点数制是假释的雏形状态,沃尔特·克罗夫顿的爱尔兰制标志着假释制度的最后确立。假释制度产生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很快在各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纽约州议会1876年制定的《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中国最早规定假释制度的法律是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新中国

邹孔华[9]2007年在《论刑罚的目的、属性和功能》文中研究表明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是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其实质是对刑罚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状态。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的功能有明显的区别。弄清刑罚目的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刑罚观的基础。

胡志军[10]2011年在《刑罚功能新论》文中研究指明刑罚功能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功能理论对于刑罚实践至关重要。离开了坚实而可靠的刑罚功能理论的指导和支撑,刑罚实践难免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惑,难免会步入这样或那样的误区或歧途,难免会出现因利少弊多而倍受诟病的局面。近十多年来,我国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对刑罚功能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很多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说,我们对刑罚功能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甚至对刑罚功能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针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在概念、分类、体系和实现等方面,较为深入地探讨了刑罚的功能,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全文共分四章,分别探讨刑罚功能的概念、分类、体系和实现。第一章,刑罚功能概念论,首先,对刑罚功能的概念做了新的界定尝试,认为:刑罚功能,是指刑罚通过其公布、适用和执行在现实条件中可能直接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然后,探讨了这一界定所蕴含的刑罚功能的六个特征,即依赖性、可能性、社会性、积极性、直接性和客观性,并对刑罚功能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辨析。目前,相关论著对刑罚功能的概念界定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瑕瑜互见、疏漏明显。与其它界定相比,这一界定更加准确、严密。第二章,刑罚功能分类论,首先,提炼了刑罚功能分类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严密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在现有文献中,刑罚功能的分类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七分法和八分法等。在这些分类方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刑罚功能分类应遵循的四项原则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而提炼的。然后,依据这些原则,探讨了刑罚功能分类的多样性和刑罚功能的基本分类。刑罚功能分类的多样性,是指依据不同的标准,刑罚功能的类型可以有无限多样的划分方法;我们应当根据理论研究和刑罚实践的需要,创新方法,拓宽途径,对刑罚功能的类型进行多样化和多层次化的科学划分。刑罚功能的基本分类,是指为了便于从总体上把握刑罚的功能,我们常常把刑罚的功能分成几种基本类型。刑罚功能的现有分类大多是刑罚功能的基本分类。本章依据其内容的性质,把刑罚功能分为六种基本类型,即:即预防犯罪功能、赎罪功能、补偿功能、安抚功能、一般教育功能和保障功能,并对这六种基本类型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分析和梳理。刑罚功能的这一基本分类是笔者在分析和扬弃刑罚功能现有分类的基础上做出的,克服了其它基本分类的诸多缺陷。第三章,刑罚功能体系论,以刑罚功能的作用对象为基点,在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和作为整体的“国家和社会”两个维度上,尝试构建了一个新的刑罚功能体系,即“刑罚功能二维体系”。刑罚的各种功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个体系之中。刑罚功能的体系,是指由刑罚在特定现实条件中所具有的各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功能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刑罚功能的体系具有整体性、潜在性、条件性、独特性、动态性和稳定性等特征。邱兴隆教授所提出的“刑罚功能双向体系”理论在框架、基点、层次性和次序性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本文认为,在特定的现实条件中,“刑罚功能二维体系”是特定的。探讨特定的“刑罚功能二维体系”和在特定的“刑罚功能二维体系”中探讨特定刑罚的功能,对研究刑罚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刑罚功能实现论,探讨了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原则、系统和路径。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繁多,刑罚功能自身的客观性和局限性,刑罚的内在合理性和外在合理性,作为刑罚功能作用对象的人,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都是影响刑罚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刑罚功能的实现需要遵循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体现了‘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中庸思想,要求在特定的情况下,适度地实现刑罚的功能,既要克服刑罚功能实现的障碍,避免刑罚功能的无法实现和过低实现,也不能追求其最大限度的实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刑罚功能的实现是一个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动态性等特征的系统。刑罚功能实现系统的原理对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具有方法论意义。只有充分考虑刑罚功能实现系统中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系统整体的性能,以及系统整体与其所在环境的关系,刑罚功能的实现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正确认识刑罚的功能,确立适当的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合理利用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科学地评估刑罚功能的实现,是全面、合理实现刑罚功能的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1]. 刑罚的当代困境:表现、缘由及出路[J]. 朱建华, 彭景理. 社会科学研究. 2018

[2]. 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D]. 尹晓闻.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3]. 无期徒刑研究[D]. 张秀玲. 吉林大学. 2010

[4]. 刑罚目的与犯罪论体系:由“刑”到“罪”的思考[J]. 高颖文. 刑事法评论. 2016

[5]. 论刑罚适应性及其实现[D]. 于阳. 吉林大学. 2014

[6]. 刑罚目的层次性辩说——兼论刑罚的最终目的[J]. 韩轶. 法商研究. 2004

[7]. 积极的预防论初探[J]. 王刚, 金晶.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

[8]. 假释制度比较研究[D]. 柳忠卫. 中国人民大学. 2004

[9]. 论刑罚的目的、属性和功能[J]. 邹孔华.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7

[10]. 刑罚功能新论[D]. 胡志军. 山东大学. 2011

标签:;  ;  ;  ;  ;  ;  

论刑罚的预防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