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多元权力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和论文,主义论文,传统论文,权力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中,学者们越来越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些预设在某种文化与社会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不言而喻、无需讨论的因素,但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背景下却全然不存在。”[1](P22)通常,对于这些“常识性预设”的无知或忽视,将会导致理论研究可能陷入一种肤浅化、简单化的误区。“共和主义”曾经是西方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传统,其理论和实践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时代。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等早期思想家从探寻理想政体的角度,揭示了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一传统在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国家中发展到巅峰,并在近代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得到继承和发展。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重视共和主义传统对西方民主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对其基本观念和精神作了非常有价值的梳理与概括。[2](P103-115)本文所特别关注的,是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在“正义”、“自由”、“公益”、“平等”、“和平”等旗帜下面隐含的一个基本观念——多元权力观,即一种以主体分裂、机构分立和制约平衡为内涵的权力观念,它或许可以启发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
一、权力主体结构的多元观
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多元权力观,首先体现为一种在公共权力主体分裂基础上的对权力的非独占性主张。这种多元权力观是与共和主义的国家公共性观念和公民平等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国家性质和目的问题上,共和主义主张“公”与“共”,即将国家视为不同的个人、集团、阶级的公有物,而非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有物。国家的目的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个别人、个别集团或个别阶级的特殊利益。
共和主义思想产生于古代城邦,城邦是早期共和政治的物质载体,它由部落演化而来。在这一演化过程中,原来基于血缘关系的部落成员转变成为城邦的公民,血缘团体所特有的封闭和排外的特点在一定意义上也转移到城邦的公民团体身上。这种“公民团体”的独特性在于,对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但对内而言,具有公民身份的人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国家形式。其外表特征在于其小国寡民的规模,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政治结构,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体系。”[3]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论及城邦政体的划分标准时指出,只有“为城邦全体公民谋利益”的才是正确政体,那些“只谋统治集团自己的利益”的政体形式是反常政体。随着希腊城邦的衰落,希腊城邦中那种封闭的集团内部因特殊身份而获得的平等观念逐渐为开放的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道德上的平等观念所取代,共和主义的国家公共性观念进一步丰富起来,这使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现代意义的公民概念有可能产生。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用“共和国”(commonwealth)取代“城邦”来指称当时的国家,他将国家定义为“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并提出“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或共同的事业respublica)这一著名论断。[4](P35)
国家的公共性以及联合成国家的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多元主义的权力观”之间具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在希腊城邦中,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5](P113)即真正的公民是能够参与城邦最高统治机构的人。反过来,公民也应积极投入到公共事务中。梭伦立法中规定:一个人如果在国内出现党派分裂时不参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剥夺选举权。[3]所有人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是导致权力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条件,但仅此还不够,多元权力观得以产生的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分化所导致的权力主体的分裂。
利益分化的主要原因是财富分配上的不均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社会成员间在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权利等方面的区别以及各自自觉的阶级意识、集团意识。有学者指出,西方社会的一个特征,就是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级、等级、阶层和其他社会集团。每个集团有其独特的地位、身份、特权和权利,相互有着清晰的界限。如果说,公民身份使人有分享国家政治权力的资格,这种利益的分化则构成了人们追求政治权力的动力。政治是与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有关的活动领域,[6](P26)在国家生活中,社会成员的利益本质上都是通过政治权力得以代表、实现和维护的。虽然在理论上,一个人或是一个集团独占政治权力的情况下,凭借权力主体特殊的理性或美德有“为全体公民谋利益”的可能,因此,古代共和主义理论家往往在形式上将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划入正宗政体之列。但经验告诉人们,即使是有杰出美德的人也难免有缺点,亚里士多德暗示,最高形式的绅士品格与城邦需要之间具有“难以确定”的关系。[7](P155)因此,在一个利益分化、阶级分裂的社会里,基本上无法确定一个能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权力主体,各个利益群体只能通过分别争取政治权力才能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政治权力要求上的分野与共和主义国家公共性观念的共同产物,权力主体的多元观得以确立。它意味着国家公共权力向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阶级、等级和集团开放,公共权力不应是某个阶级或集团等的私有物。
二、权力机构的多元观
公共权力主体结构的多元化必然体现为权力机构的多元化。这里所谓权力机构的多元化,不仅仅意味着权力机构的结构分化,同时多元的权力机构应该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组织,而且相互之间应该是一种平行的相互制约的关系,而非纵向隶属的等级关系。这些机构在成员的任职条件和组织原则方面有所区别,导致了这些机构在一定意义上与国家中特定阶级(等级、集团)的政治权力的对应关系(注:对于古代城邦制度中各个权力机构与各种公民集团的对应关系不能做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解。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各种社会群体的力量相对来说是不断变化的。但如果该社会要成为一个共同体,那么每个群体就应该通过政治制度(机构)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种政治制度(机构)可以调节、限制、疏导这种权力,以便使一种社会势力的统治与许多其他社会势力的共同体和谐共存。”(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9-10页。)。这些机构在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政体的类型。共和主义的多元权力观要求在这些政治机构之间建立一种相对的平衡关系,即建立一种混合政体。柏拉图已经提出了混合政体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在单一的政体形式中,君主制、贵族制从其应具备的德行来说可以称为正宗政体,但却极易异化为变态政体。最能达致公共利益的政体形式应该是各种单一政体形式的混合体。这种政体形式所包含的成分是由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明智地相结合而产生的。波利比阿在总结希腊城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政体循环理论,认为所有纯粹的统治形式都有以其特有的方式蜕化变质的倾向:君主政体蜕化为暴政;贵族政体蜕化为寡头政体等等。他认为罗马共和国之所以能够不断强大并逐步征服世界,原因在于在罗马共和国的体制中,各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是贵族政治的因素,公民大会则是民主的因素,三种力量互相牵制,从而防止了自发的衰败倾向,而如果任何一种力量过于强大,衰败现象就会发生。西塞罗接受了波利比阿的政体循环论的观点,也认为共和国最好的形式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单纯的政体形式的“规定恰当”的混合体。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共和主义理论家加斯帕罗·孔塔里尼在其著名的《威尼斯共和国及其政府》一书中,分析了威尼斯人为何能够在意大利其他地区饱受暴君政权之苦时一枝独秀,保持长治久安。他指出原因在于“他们的政权是由所有阶层混合组成的,这种混合使威尼斯成为惟一保有王公主权、贵族政府和人民权威的城市;其结果是三种权力形式看上去势均力敌,党派纷争的危险被有效地消除了。”[8](P147)马基雅维里在思考如何使共和政体免于腐化(注:其所谓“腐化”的含义是指人们不专心致力于公益的状况,以及与此相应的把个人利益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之上的倾向。)的问题时也指出,共和国出现政治腐化的主要原因,就是人民遭到排斥,无法在政府事务中发挥充分的积极作用。[8](P158-195)
在有关混合政体的表述中,理论家们强调的角度虽不完全一致,有将其表述为不同政体原则的混合,也有将其表述为不同机构间的平衡,但实质是一样的,混合政体理论将政治权力在不同的制度实体(机构)之间的分配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所反映的是一种在城邦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寻求平衡的意图。有学者指出,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学者对混合政体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即混合政体是这样一种结构:通过反映共同体中的社会经济阶层的利益要求,从而建构了利益的平衡。[9](P83)当然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家们所设想的混合政体并不是政治权力在国家中各种力量间的平均分配。事实上,与西方传统中将财产与美德相联系的观念相关,这些理论家大多推崇一种偏向于贵族政体的混合形式。他们认为财产意味着良好的出身、良好的教育、良好的社会关系、悠闲的生活,财产也意味着节制和稳定,所有这些因素对于政治活动来说都是不能忽略的。
三、共识与均衡
共和主义的多元权力观是一种关于形成特定政治秩序的主张,其中就不能仅仅强调“分”的意义,即将公民内部的利益冲突公开化、合法化;同时也必然要强调“合”的意义,即如何将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整合在一起。如果没有这种整合的要求,多元的利益冲突就会导致共同体的分裂和瓦解,但是这种整合又不能以某一个(一些)集团凭借强力控制其他集团为前提,这将导致共和意义的丧失。因此,共和主义的多元权力观对于多元的利益冲突的整合是在一种“游戏规则”的框架内实现的。
亚里士多德指出:“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而言,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因为一个不良的政体也可能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的。”[5](P202)这里面实际上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游戏规则的“共识性”,二是这种游戏规则中的“对抗性”。
首先,共同体中的各种力量所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必须是各种力量之间的“共识”。亚里士多德注意到城邦中多数和少数(或者称为穷人和富人)基于各自的利益,提出了不同的权力分配的条件。前者认为自由的平等有权要求所有方面的平等的待遇,而后者认为与财富相对应的不平等的待遇本身就是一种平等。“两者各自坚持正义,但所坚持的实际上都不是绝对正义”。[5](P232)亚里士多德认为两者的主张各有一定的理由,好的政体应该是能够在这些相互冲突的权力要求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各方的利益要求都能得到兼顾,从而保证共同体中没有任何一个集团因对现行规则不满而变成现行体制的破坏力量。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和主义理论家们的阐述中,都对“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给予了特别的肯定,这种态度一方面与西方传统中崇尚“理性”的倾向有关,同时,“法律必须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本身也表明任何阶级都没有要求取得权力的绝对权利。
其次,这种游戏规则内部包含着一种“对抗性”设计。在雅典,各种机构相互依赖并且其职能是联系在一起的。就制定法律的职能来看,公民大会有权批准国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问题,但如果没有议事会,公民大会就不能制定法律(注: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指出:“公民大会并不能通过未经议事会准备和未经主席团事先以书面公布的任何法案;因为提出这样法案的人事实上将被起诉为不法行为而受罚金处分。”(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50页。)。由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制定的法律须由陪审法庭在具体的案例中解释和运用;反过来,控方和被告的要求能够指出引起议事会和公民大会注意的公共决策的重要问题。[9](P81-82)马基雅维里在分析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时指出,罗马自始至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势力”,即平民势力和在“上层阶级”中与他们相对立的势力。只要平民能够“集合起来并大声疾呼反对元老院”,与此同时,元老院议员们又反过来谴责平民势力,其结果必然是造成一种勉强对称的平衡,从而确保任何一方都无法压制或忽视另一方的利益。他所得出的结论是,“一切有利于自由的立法都来自于阶级之间的冲突”。[10](P281)“均势”是所有制度设计所要达到的结果,而这一结果要通过“对抗”和“冲突”来实现,这应该是共和主义的多元权力观中的特别之处,权力主体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使制度获得了“动力”。
四、多元权力观对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的影响
在西方政治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多元权力观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然而近代以后,共和主义逐渐从人们的视野里淡去,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共和主义的基本观念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经积淀成为一种“常识性”观念;另一方面,随着民主宪政理论的发展,“共和”概念的意义逐渐被“民主”和“宪政”的概念所吸收,共和主义的基本观念获得了新的表达形式。
在古代西方社会,“共和”与“民主”是两个意义既有重叠又有内在冲突的概念。在强调公民平等的参政权利这一点上,两个概念之间有共通之处。但民主首先是与共同体成员中多数与少数(即穷人与富人)的分裂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主义的原则是一种数量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应只被看作是一个人,谁也不应该被看作具有超过一个人的分量。这样按照民主原则组织的公共权力实质上就是一种多数(穷人)的统治。在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家的眼里,民主政体不是一种好的政体形式。一是民主政体不能进行明智的统治,贫穷意味着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从而获得足够的政治智慧与经验,意味着没有足够的闲暇时间来从事政治活动,甚至意味着道德堕落,特别是为了保证所有人的参政机会而以抽签方式来决定统治者的时候,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二是民主政体一旦为激情(与理性相对)所控制,就容易走向极端从而导致多数的暴政,对共同体中其他部分(少数)成员的利益造成侵犯。与这种纯粹意义上的民主概念相对,“共和”强调的是所有人(既包括多数派,也包括少数派)的平等的参与权利,在对平等的理解上,既是兼顾多数人的想法,也要兼顾少数人的想法,并在这两者之间达成平衡。但即使在古典共和理论中,多数由于在数量上的优势而产生的意义也没有被完全忽视。“亚里士多德把人数众多视为一种安全的因素,因为他相信严肃认真的舆论的集体智慧,并认为一个大的集团不容易腐化。”[11](P147)
在政治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共和”与“民主”的意义上的分歧不断缩小。特别是当人民主权观念被广泛接受以后,“民主”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以“究人—富人”的分野为前提的“多数统治”的概念,而成为了“人民”统治的同义词。现代的民主政治概念首先是一种“全身参政”的政治,而非是一种特定阶级排他性的统治权,在这一意义上,共和主义传统中权力主体多元化的观念被民主概念吸收了。但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权力主体多元化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权力主体不再以阶级、等级等面目出现,而是以政党和利益集团的形式在活动;多元权力主体的活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它们不再通过控制特定的机构来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而是通过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权的扩大以及普选制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共和主义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尽管现代民主政治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吸纳了共和主义的多元权力观,但民主只解决了政权合法性的问题。然而在政治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民主所秉持的多数决原则仍然可能产生多数派压迫少数派,即所谓“多数专制”的问题。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作为民主主义的补充,立宪主义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立宪民主制度成为现代社会中所推崇的理想政制形式。
共和主义与立宪主义具有共同的渊源关系。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共和主义传统中所主张的混合政体现在“机构分离”、“制约均衡”和“依法而治”等方面构成了现代立宪主义发展的起点和基础。但现代立宪主义与混合政体理论的区别在于,它将混合政体理论中使统治权在以阶级(等级)为基础的机构间分配转变为在以职能为基础的机构间进行分配,因而使混合政体理论在各个集团、阶级、等级之间谋求势力均衡以防止阶级专制的努力,演变为在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寻求均衡以防止政府(整个公共权力)独裁以保障人权的努力。在这种转变过程中,蕴含着很多政治观念的重大发展,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共和主义多元权力观的影响。在被称作现代立宪主义经典之作的《美国联邦党人文集》中,作者阐明了美国式“复合共和国”的宪政体制的最大好处就是,不仅能够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可以“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因为这种宪政体制中,经过“横向”与“纵向”的分权制衡,小的党派受到大党派压制的可能性就大为降低。[12](P266-267)可见,在现代社会中,这种以职能为基础的分权制衡体系也同样包含着在一个党派分际的社会里防止党派专制的意图。
简要而论,近代以后,随着民主和宪政思想的发展,共和主义在西方主流思想中消失了,但共和主义的基本观念并没有被抛弃,这些观念作为常识和隐含的预设支配着西方人理解和建构他们的政治制度。因此,这种权力主体分裂、权力机构分立和制约平衡三位一体的多元权力观仍不失为观察和理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视角。从这一视角出发,民主政治本身应该是包容多元成分的政治形式,宪政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多元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恩格斯曾经指出:逻辑的“方式无非是历史的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3](P43)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多元权力观是以阶级分裂为特征的西方社会结构状况在权力观念上的必然反映。以这一视角反观中国,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小农社会,是大一统的社会,不是阶级社会。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在权力观念上的反映,是追求和谐,厌恶冲突;追求统一,拒绝分裂。对于中西政治传统中的两种权力观念不能简单地进行价值评价,但这种差异的存在启发我们,西方民主宪政制度的思想资源与我们历史上形成的大一统的观念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在民主宪政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政治发展的目标共识的今天,如何来挖掘和建构我们自己的民主宪政制度的思想资源,是建立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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