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亟待研究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亟待研究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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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王兆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

融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构筑完成,为实

现银行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前提。然而,上述法规的出台,并不意

味着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形成,我们还面临着许多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依法经营与业务创新的协调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法充分体现了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

原则,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所能经营的业务范围,对商业银行从事投资、证券、

信托、委托、保险等业务进行了严格的禁止或限制。毫无疑问,作为商业银行,

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业务范围经营。中国

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监管当局,也应严格监督商业银行依法经营。

但随着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和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市场空间的分割,为求得生

存和发展,增加收益和降低风险,各商业银行必然要求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开拓

新的业务品种,进行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包括开展各种中间业务及表外

业务,如各种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咨询业务及金融期货、期权业务等。与此同

时,随着经济结构和公众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各种金融商品价格(包括利

率、汇率、股票指数等)波动幅度及风险的不断扩大,也要求商业银行提供多样

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也就是说,我国对金融业务创新的需求正在形成。

从70年代初,西方国家就已经由严格金融管制阶段进入了放松金融管制和

金融相对自由化阶段。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及存放款利率都已相对市场化和自由

化,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种不再施加直接的行政管制,由此,商业

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得到了迅速的扩大,已远远超出传统的业务范围,形成了综

合化、多功能的格局。据统计,目前一些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其表外业务资产

总额已接近或超过了表内业务资产总额,表外业务的利润已接近或超过了表内业

务的利润。

我国的银行业尚不十分发达,竞争也尚未达到十分激烈的程度,商业银行在

传统和表内的业务范围内还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加之对新金融业务和新金融工具

的管制,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还不够充分。但从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来看,随

着内资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加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金融业务的竞争将日益

加剧,各商业银行势必要设法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品种,大力扩展表外业务。

由此,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如何既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

务范围依法经营,又要适应市场竞争及生存的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业务领域,进

行业务品种和工具的创新;如何确认和把握业务创新与超业务范围违法经营的界

同时,我国银行监管当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如何既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依

法经营,又要促进和保护商业银行的合理业务创新的界限;如何界定哪些属于正

常、合理的业务创新,哪些属于超业务范围违法经营;如何确定哪些业务创新必

须经监管当局的特殊批准,哪些业务创新不需要监管当局的特殊批准。

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控制的协调问题

作为金融业务创新的重要产品之一,是以金融期货、期权、掉期及远期交易

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业务。实践证明,这些金融衍生业务是一把“双刃剑”,既可

以规避或转移金融商品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可能招致或遭受巨

大的风险损失。这是因为,此类交易的成交,是由于交易双方对未来某一时期的

汇率、利率或股票价格指数波动趋势的不同判断或预期;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与

投机因素、避险与冒险因素混合在一起,难以严格区分。而由于合同交易额是保

证金的数倍,如果投机冒险因素过旺,协议或合同到期时所交易的金融商品价格

出现巨大波动,大大超出交易双方最初的预期,由此就可能对交易的一方形成巨

大的风险损失,甚至会由此形成巨大的波及效应,由个别银行的危机导致整个银

行体系的危机。

金融衍生业务既存在着“微观风险”,也存在着“宏观风险”。所谓“微观

风险”是指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个别商业银行所发生的巨额损失风险,其结果也

只限于个别银行的危机,最后可能被其他银行收购、兼并,或者是宣布破产倒闭

,一般不会危及到整个银行体系。例如,英国霸凌银行事件及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所谓“宏观风险”是指由于一些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巨大损失而波及

到整个银行体系,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危机。在众多商业银行参加此类交易,交

易金额巨大,投机因素过盛,利率、汇率等金融商品价格发生巨大波动的情况下

,就会使许多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出现支付性危机,从而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危

机,形成金融恐慌。

由此向我们提出的问题和挑战是:是否应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业务,

哪些允许,哪些禁止:如何既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或部分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又能

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因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特别是有效地防范和控

制可能产生的“宏观风险”。

国外的经验教训说明,要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

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必须要充分了解和熟悉所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知

识及规则,要掌握其中的一些基本规律;二是必须要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

括严密的授权、审计制度,以及决策、交易、支付清算相分离的制度;三是必须

要有严密的外部监督制度,监管当局能保证及时、有效地预测和预防金融衍生业

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分散风险的协调问题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实施银行与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主要是考虑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还不是很高,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还没有

完全建立起来,金融市场机制还不是很完善,同时金融监管的手段还不能适应防

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也可以说,在目前情况下实施分业经营,在银行业与证券、

信托、保险业之间构筑一种“防火墙”或“隔离墙”,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系统

性的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的运行。美国、日本

等西方国家30年代后制定的金融法规和所实施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投资业

务的分离,也正是吸取了30年代金融大危机的惨痛教训。

然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体制,也带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一

是,与当今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业务全面创新和综合化发展趋势出现反差,不利于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二是,与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负债多元化、证

券化和风险分散化的要求相冲突,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下

分散经营风险。在当今市场及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变化莫测的情况下,商业银行

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损失,一个最简便、最有效

的手段,就是尽可能地实现其资产负债的多样化,以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的风险

。资产负债的多样化包括:资产负债种类的多样化,资产负债对象的多样化,资

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资产负债收益结构的多样化,以及市场风险的多样化

等。要最大限度地使资产负债多样化,以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就要求最大限度

地实行综合化经营,要根据市场、客户需求的变化和规避风险的要求,不断开拓

新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品种,不断采用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而这在一定程度

上,与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及其目标是相冲突的。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

和资产主要限于本外币存放款,因而,其经营风险也主要集中于存放款方面。目

前,从我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其资产负债总额占整个商业银行体系资产负债总

额的80%以上)的整体情况来看,在其负债总额中,存款占75%左右。在其

资产总额中,贷款占70%以上;在其存款总额中,城镇居民存款占70%左右

。显然,我国商业银行的现有资产负债结构过于单一,风险过于集中,商业银行

的风险压力过大。正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集中于公众存款,资产主要

集中于贷款,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银行贷款,因而,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和

大面积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就难以及时足额收回,而逾期、呆滞和呆帐

贷款的大量增加,必然造成银行的资金周转和支付性困难,公众存款不能及时足

额兑付,就要面临公众挤提存款和社会安定问题。这种循环潜在着很大风险。

由此,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既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坚持依

法经营,以防范和控制在当前条件下商业银行因混业综合经营而形成的微观和宏

观风险;同时又能有利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

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负债的多样化,从而有利于实现经营风险的分散化。

我个人认为,协调二者关系或矛盾的一个合理、现实选择是:进一步发展和

完善我国的货币及资本市场,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企业、个人、银行资产负债

的证券化和多样化程度,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流动能力和分散风险的能

力。应为个人提供更多投资(资金运用)选择,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筹资选择,为

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途径。当然,在现阶段,提高商业银行资产

负债的证券化和多样化程度,不是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四、中央银行外部风险监管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监管的协调问题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对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有几方面力量的协

调配合。一是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二是社会独立审计部门对商业银

行的监管;三是商业银行同业公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

。只有以上几方面的监管力量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完善、有效的银行

监管体系。当然,以上四个方面在监管的内容和重心上是有所区别的。商业银行

的内部监管则是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和关键所在,离开商业银行完善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监督,外部监管是很难奏效的。因此,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

管,必须把着力点及主要精力放在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必须明确,商业银行自身是风险控制与防范的主体,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

营管理的重心,中央银行负有风险监管的职责,但不能包揽或代替商业银行进行

风险管理。二者在风险监管职责上的区分应该是:

中央银行主要是制定一些风险监管的标准或指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

一些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商业银行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科学的风险内部控制

制度;若商业银行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风险漏洞或严重

风险损失,中央银行要督促或协助商业银行及时采取措施。中央银行注重的是对

银行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防范,要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健康运行负

而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建立和健全科学、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并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制度;要严格执行银行监管当局制定的风险监管标准和要

求。每个商业银行注重的是自身或者说是个体风险,主要为自身的安全负责,要

自担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增加盈利,其管理的中心则是降低经营风险。

五、银行机构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的协调问题

市场准入与退出是银行监管体系的两个重要环节,是第一关和最后一关。只

有正常的进入和退出,才能保障银行体系安全、健康、高效地运行。若准入把关

不严,就会使不合格的银行机构进入市场,就会影响银行机构及银行体系的稳健

运行;而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风险的银行机构不能及时、顺利退出市场,那

么银行体系就得不到优化,就不可能实现优胜劣汰,就不能保障银行体系健康、

高效运行。问题在于:个别有严重风险的银行机构不能及时、顺利退出市场,而

让其继续经营,其结果不仅仅限于个别银行机构的危机,而会使风险不断蔓延,

最后会威胁到整个银行体系,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的危机。因此,一个国外著名

银行家有一句名言:“不能为挽救或保护个别处于危机的银行机构而牺牲掉整个

银行体系的安全。”

我国目前在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已得到了明显加强,已开始进入依法

设立、依法审批的轨道。银行机构设立的标准或条件正逐步走向综合化、科学化

和公开化,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质量,提高了银行机构设立的合

格率。非法设立银行机构和越权审批银行机构的问题已得到了有效的治理。

然而,我国目前在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监管方面却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

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空白。也就是说,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能使有问题银行机构及时

、顺利退出市场(包括合并、收购、倒闭及取缔等)的配套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完善的法律条件,存款保险条件,社会保障条件及公众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

其结果是:一些银行机构特别是一些信用合作社虽已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

发生严重的支付危机,但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持社会安定,也不得不让其

继续经营(包括违法、违规经营)。从而使风险进一步扩大,形成严重的风险隐

当今,国际上银行业的合并事件迭出不穷,已形成一股不小的潮流,而且还

有不断升级的趋势。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的今天,国际银行业的变化及趋势

不可能对我国银行业不产生影响。而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保障银行体系的

安全、健康、高效运行,以及商业银行为了实现集约化经营,降低成本和提高竞

争力,也要求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撤并,对一些信用合作社进行合并。目

前我们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可保障有问题银行机构顺利退出市场的配套条件,从而

逐步形成一种使有问题银行机构及时、顺利退出市场,使银行体系结构不断优化

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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