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案件林业技术鉴定探讨论文_柳胜兵1,姜剑平2,肖娟3,汤安民4

柳胜兵1 姜剑平2 肖娟3 汤安民4

岳阳县林业局 湖南岳阳 414100

摘要:根据法律条文阐述了森林火灾案件林业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及依据,提出了鉴定的具体内容、格式、注意事项。

关键词:森林火灾;案件;技术鉴定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the main contents and basis of forestry technical appraisement in forest fire cases are expounded,and the specific contents,format and points of attention are put forward.

Key wouds:Forest fire;case;technical appraisement

引言

森林火灾与病虫害是当前影响我国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主要因素[1],湖南省是林业大省,同时也是森林火灾多发省[2],近年来,岳阳县每年都有森林火灾案件发生(见表1),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森林火灾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加,影响到社会稳定。但现有法律法规对森林火灾鉴定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便,如何让林业技术鉴定更好服务于法律,是现阶段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3]。

1 森林火灾案件类型

1.1 刑事案件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分放火案与失火案,肇事者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属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治安)案件

森林火灾行政案件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肇事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可被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1.3 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火灾林业行政案件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肇事者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可给予罚款等处罚。

2 森林火灾案件鉴定现状

2.1 鉴定机构不一

目前,各地森林火灾鉴定机构不一,鉴定人员职称、资质不一,如各地有的是林业调查部门鉴定,有的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2 鉴定内容不一

各地缺乏区域性技术鉴定标准[4],如有的鉴定计量单位为亩,有的仅鉴定了总面积,没有分地类,有的没有鉴定林木损失。

2.3 鉴定格式不一

各地在鉴定意见书格式上各不相同,标准不一,如有的鉴定人签名是打印的,有的鉴定意见中无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3 森林火灾案件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内容及格式

3.1 鉴定机构、人员选用的探讨

3.1.1 各类案件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资格审定应用的法律条文

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文书、痕迹、微量)、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林业行政案件:《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3.1.2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选用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看,森林火灾技术鉴定除物证类鉴定外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近6年来,岳阳县判处火灾刑事案件35起,该县林调队(具有林调乙级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得到了当地检察院、法院的认可。因此,除火灾物证类鉴定外,森林火灾各类型案件林业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可由具有林调资质的机构出具,同时鉴定人员需具有林业调查资质或是相关技术职称。

3.2 森林火灾案件林业技术鉴定内容

3.2.1森林火灾案件立案鉴定内容法律法规条文

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其“情节严重” 是指“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其裁量基准为“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林业行政案件:主要用于案件定性(排除刑事案件)。

3.2.2森林火灾案件鉴定主要内容

森林火灾案件的鉴定以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等的鉴定聘请书为准,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分析,森林火灾案件的林业技术鉴定主要内容是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地类、火灾损失等,用于确定案件的类型及重大程度。

3.2.3 鉴定的具体内容及方法

林地的认定:根据实地调查,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对林地的定义或是按照山主的林权证(现为不动产证)、森林资源数据库、森林资源二调成果资料,确定是否为林地。

林地的分类:以实地调查为主,可参照森林资源二调成果资料、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规划,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地类,主要是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等地类的确定。由于火灾过火区域(或起火点)可能为耕地、水田,在鉴定中对非林地也应注明。

面积的确定:测算过火面积一般采用地形图勾绘法、罗盘仪测量法、步测目估比较法和气象卫星测报法等[5]。要以现场实测为主,可用1:10000的地形图现场调绘,也可用GPS、罗盘仪等设备测量;面积求算利用透明方格网纸、求积仪、ArcGIS软件等方法计算各小班面积,单位为公顷。

火灾损失的调查:火灾损失是由火灾造成的用货币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6]。火灾损失鉴定在林业方面主要是调查林木材积、株数等,价值由物价部门核定。林木损失调查采用标准地每木调查方法,调查过火范围内的树种、株数、胸径、树高等,计算材积。根据实际情况,还需调查林木受害程度、评估森林火灾损失[7]。

起火点的确定:起火点以肇事者或目击者的指认及现场勘查(如根据火灾发生的季节寻找起火点、依据火行为和林火原理确定起火点、根据林火蔓延的方向判断起火点[8])综合确认,起火点要明确到省、县、乡(镇)、村、组、小地名,也可标明经纬度。

起火原因的鉴定:森林火源类型分为人为火、自然火、外来火[9],无目击证人火灾,及雷击、电力事故、自燃等非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如需确定起火原因的,应由公安机关和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做模拟实验等来进行鉴定,该类鉴定需司法鉴定。其中雷击火具有一定的时空分布规律[10],鉴定较好出具;自燃要做森林可燃物测定[11]。

3.3 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及要求

3.3.1 标题:文书一般采取报告形式书写[12],标题应写为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原为鉴定结论书),并注明文号。

3.3.2 基本情况:一是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受理鉴定时间、鉴定材料等;二是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参与人员等。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火灾命名[13]。

3.3.3 鉴定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有林地"等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因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二类调查成果资料等法律、规定、资料来做为森林火灾案件的鉴定依据。

3.3.4 鉴定方法:写明会同鉴定的单位或鉴定见证人、采用的调查方式、使用的工具、面积调绘方法、面积求算方法等鉴定方法及鉴定过程的说明。

3.3.5 鉴定意见:包括起火点的地理位置、过火范围四至界线、过火土地总面积、各土地(主要是林地)地类面积、树种、林木材积(或株数)等。起火原因的认定,包括前言、现场勘查、论证、结论等[14]。

3.3.6 鉴定声明:包括鉴定的用途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等,主要是当事人或办案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的权利告知等。

3.3.7 鉴定落款:包括参与鉴定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参与人及鉴定时间等,其中鉴定人应本人手签或用印章签名,单位要加盖公章。

3.3.8 附件:包括小班调查因子表、火灾现场地形图、火灾现场照片、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及图纸、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质等。

4 鉴定的注意事项

4.1 鉴定时间要及时

办案部门聘请(指派)鉴定后,要在鉴定聘请书规定时间内做出鉴定结论。火灾鉴定尤其是起火点的鉴定,越早赶到火灾现场,越容易分辨火势蔓延方向,找到火灾起火的初始位置。同时由于火灾发生后,林农为了减少损失,会采伐山上林木,导致现场被破坏,如不及时鉴定,会增加林木材积等损失鉴定难度。

4.2 鉴定面积要慎重

一是边缘面积要慎重,刑事案件中,按《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按火灾的面积大小(2、10、50公顷)划分案件的重大类型(一般、重大、特别重大),这将影响到肇事者的量刑,因此当森林火灾面积在2、10、50公顷上下误差5%范围内时,应当按有利于肇事者的原则,采用多种方法,反复核查后确定面积。二是地类面积要慎重,当火灾过火地类同时涉及有林地(立案为2公顷以上)及疏林、未成造等林地(立案为4公顷以上)时,且总面积在6公顷以内时,一定要实地划分小班,多方对比各类资料,准确计算各地类面积。三是地表火面积要慎重,如果过火林地仅为地表火,未对林木造成损害(林木未烧毁、未烧伤),这部分过火面积属法律中情节较轻的情节,要对该处林地单独区划小班计算面积,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4.3 鉴定态度要端正

鉴定一定要实事求是,一是勘界要实,因火灾过火形状极不规则,一定要尽可能绕火场边界、内部走一圈,观看到整个过火现场,对火灾范围内未过火的面积一定要单独区划小班,不计入过火面积。二是事实要实,不能因上级领导意图或是人情关系而擅自扩大或是缩小过火面积,或是随意更改林地类型(如将有林地鉴定成无立木林地或宜林地)。

结束语

森林火灾的鉴定关系到肇事者责任追究,也关系到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的落实[15],在森林火灾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森林火灾技术鉴定的出具,能为案件立案与定性提供有力依据,本文从法律角度阐述了森林火灾案件鉴定的核心内容,能使鉴定意见更好地应用于法律,为快速、精准打击涉森林火灾违法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永亮.浅淡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和调查的基本方法[J].中国林业产业,2016,(8):25-28

[2]李林山.湖南省创新森林防火工作的实践[J].森林防火,2015,(12):30-32

[3]陈金海.金华市森林火灾案件鉴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森林防火,2011,(2):30-32

[4]何华双.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现状与对策[J].北京农业,2014,(5下旬):313

[5]郑怀兵,张高文.森林火灾案件侦查技术[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3

[6]莫小林.常用林业名词解释[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5

[7]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085-2013.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S].2013

[8]李茂生.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和调查的基本方法[J].森林防火,2004,(2):20-22

[9]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1846-2009.森林火灾成因和森林资源损失调查方法[S].2009

[10]徐雷,李会东.大兴安岭地区雷击火分析与防治[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

[11]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2013-2012.森林可燃物的测定[S].2012

[12]郑怀兵,张高文.森林火灾案件侦查典型案例集[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3

[13]王才旺.浅淡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J].森林防火,2016

作者简介:

柳胜兵(1980-),男,湖南省岳阳县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森林经营、调查规划工作。

论文作者:柳胜兵1,姜剑平2,肖娟3,汤安民4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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