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中,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舆论,在民营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上形成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这些认识误区有的已经通过实践被纠正,有的正在被实践所证伪,有的已不再为人们所提及,但也有些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并严重影响着政策形成和民营经济的发展。鉴此,有必要弄清以下三个认识问题。
一、关于消灭私有制
如何认识私有制,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经济政策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深刻地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1](P286)一些人未能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经典内涵,简单以这句话为据,以为在现阶段只要在一国范围内强制性地消灭私有制,使一切财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就达到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目标,建立了真正成熟的社会主义。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本人思想的严重曲解。
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思想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值得特别重视。
第一,消灭私有制是由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条件成熟,违背历史发展进程的规律而人为地强制性予以实施,因此,消灭私有制是一个历史过程,不是一次行动,不能急于求成。马克思曾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2](P9 )正如认为地球终将毁灭就不再从事任何经济建设是一种非理性的幼稚行为一样,认为消灭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就不再准许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同样是幼稚荒谬的。
第二,消灭私有制不一定要采取暴力的或强制的手段,在工业化发展中可以采取各种经济方式来解决。例如,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3](P493 )股份公司作为“资本主义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3](P494)股份制度, “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3](P496)
第三,消灭私有制的目的,一方面是要消灭利用财产(或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奴役或剥削他人的现象继续发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消灭一切阻碍使用财产以创造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关系。因为从逻辑关系上讲,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任何社会财富,只有经营使用财产的活动才创造社会财富,但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却常常限制或阻碍着人们运用财产来创造社会财富。对此,马克思说到:“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象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3](P875)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消灭私有制并不意味着要用国家所有制取代私有制而成为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1875年,在批判巴枯宁错误时,马克思指出:“阶级统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再存在了”,在这种条件下,“(1)政府职能便不再存在了; (2)一般职能的分配便具有了事务性质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统治;(3)选举将完全丧失它目前的政治性质。”[4](P289)既然没有国家、 没有政府、没有政治关系,当然也就没有国家所有制。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都再三说过,国家所有制并非就一定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国家所有制。
第四,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应当“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P832)不难看出, 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建立国家所有制,因此,不能认为“用国家所有制取代私有制”是马克思的思想。另一方面,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在许多场合讲的“社会所有制”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其中,“所有制”一词更多的是从与以往社会(尤其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对比的角度提出的。
毋庸赘述,中国今天的经济发展水平远未达到足以消灭私有制的程度,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依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这些经济成分还有一个加速发展以推动中国经济起飞的过程,因此,在这个时候就忌讳“私有制”,运用人为的强制手段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于民于国无益,而且可能祸国殃民。更何况,股份公司制度已在中国广泛发展,这种“社会企业”本身就具有不断扬弃私人资本、私人产业的功能,具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对“私有制”还有一个概念的理解问题。众所周知,在一国范围内,国有制只有一个,即国家所有制的财产权益仅仅归属“国家”这一个主体,不可能再有第二个所有者主体,因此,“国有制”是一个单一主体概念。但是,私有制则不同,由于一国范围内有着众多的国民,每个国民的财产权益是彼此排他互不兼有的(即一个人的财产权益边界与另一个人的财产权益边界是完全不能相混的),有多少个国民就会有多少个彼此不同的私人财产所有制,因此,私有制是一个复合主体概念(即多主体概念)。在这种条件下,用国有制完全取代私有制,就意味着需要“消灭”每个国民的私人财产,这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极其错误的。在当今经济社会条件下,“消灭”每个国民对自有财产的所有权,就是直接站到每个国民从而全体国民的对立面,这种政策非但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国民的赞成,而且强制贯彻实施也将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中国改革开放前30年的历程和20多年来经济发展的事实证明,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二、关于“贫富两极分化”
有人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给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强烈主张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将民营企业限制在“拾遗补缺”的范围内。这种认识是片面和错误的。
首先,何谓“贫富两极分化”?据说,“贫富两极分化”的概念,来源于马克思,但事实上,马克思并没有使用过“贫富两极分化”一词。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说过,随着资本主义资本积累规律发挥作用,将发生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现象;列宁根据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把资本主义条件下发生的这种“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现象用“贫富两极分化”一词予以概括。因此,“贫富两极分化”是指由社会制度原因所导致的“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现象。
从我国情况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城乡居民均无发生因社会制度原因而导致的穷的越穷现象,各个家庭生活水平尽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均比改革开放以前有了根本提高。突出的现象是,穿打补丁衣服的人,不仅在城市已几乎没有,就是在农村也不多见;人们已不再强调“吃饱”,而要求“吃好”;家庭几代人已不再挤住在一间小屋,而是各有各的单元房;至于家中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电器更是20多年前想都想不到的。因此,说我国存在由社会制度导致的“穷的越穷”现象,是不符合事实的。当然,近年来存在着一些人由于下岗或其他原因生活水平暂时下降的情况,但这不是由“社会制度”造成的,也不能成为“穷的越穷”的依据。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存在的是在共同富裕的基础上“富裕程度差距拉大”的现象,在此间的确存在“富的越富”现象,但不存在“穷的越穷”现象,因此,不应将这种“富裕程度差距拉大”的现象,用“贫富两极分化”来概括表述。
其次,如何进行“贫富”的对比?一些人说,“富人”拥有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的资产,而“穷人”每月收入仅几百元乃至几千元,由此对比,“贫富”差距可达几万倍之高,真是触目惊心!但是,这种对比方法是否合理妥当,是值得探讨的。基本理由是,对于“穷人”来说,其每月收入及家庭资产基本属于消费性资产,主要用于保障生活的需要;而对于“富人”来说,其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的资产主要属于生产性资产,难以用于生活消费,这样,将消费性资产与生产性资产放在一起比较,就会发生因二者缺乏可比性而导致对比结论的失真。
若真要比较“贫富”,应将“富人”的日常消费与“穷人”的日常消费相比较,由此得出的结论就不那么“触目惊心”了。据一些抽样调查资料,在我国大多数拥有资产在几千万元至几亿元之间的“富人”,其每月日常消费仅2000元左右,与一些年青的工薪阶层人士相比,消费差别并不大。当然,这些“富人”拥有小轿车(甚至是高级小轿车),时常在宾馆饭店请客,等等,但这些现象很难说是业务需要还是个人消费需要,也就很难简单地划入他们的个人消费范畴。美国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拥有600多亿美元的资产,但就喜欢吃比萨饼, 其个人消费并不比一个白领工薪收入者更高。比尔·盖茨的父亲说,“儿子挣钱,我帮他花钱”,他多次将比尔·盖茨的资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或教育机构。在以消费水平为比较对象的条件下,“富人”与“穷人”的差距就一般情况而言并不特别大,由此,也就很难用“贫富两极分化”来描述。
第三,“抑富”能否产生积极效应?强调抑制“贫富两极分化”的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思路:通过运用强制性措施来抑制“富人”致富或消除“富人”,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甚至消除“两极分化”。但这种主张既不符合改革开放理论,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邓小平同志的重要思想。“抑富”与此思想相距甚远。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曾运用强制性措施“抑富”,采取各种方式强力打击各种致富行为,对“富人”财产进行剥夺,不仅没有得到“共同富裕”的结果,反而使全国人民都生活在贫困之中。这段历史充分说明了“抑富”并不能使“穷人”变“富”。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兴起,在双重体制下,我们运用种种行政手段和政策措施筑立产业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民营经济进入有关产业市场和金融部门,不仅制约了民营经济的有效发展,也严重限制了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并给人们生活和经济社会带来诸多问题。这段历史证明,限制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要求。
从极端的角度说,“抑富”的确能够消解“贫富差别”现象,但这种消解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利于增强综合国力。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改革深化和结构调整中,国有企业大量职工下岗。国企下岗职工主要不在国有经济中再就业,而是在非国有经济部门上岗,其中相当多的是在民营企业中找工作。如果“抑富”,取缔民营经济,则不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局面,而且从民营经济中还将产生大量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的大量增加,将严重影响人们生活整体水平的提高。更严重的问题不仅仅在下岗职工, 还在于如今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我国GDP的半壁江山,我国又面临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国际竞争格局,在这样条件下,如果以“抑富”为由强行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将给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造成严重损害。须知,离开了民营经济,市场经济将难以真正形成和完善发展。
无需赘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富裕程度的差距,在寻求收入公平中,需要运用一些政策措施,例如征收累进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等,但是,一方面这种政策措施是依法实施的,而不是凭某些人的好恶而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措施应保障市场准入(包括金融市场)的公平,即在进入竞争性市场方面不应有任何的所有制限制。
第四,如何看待由“贫富”引致的社会生活秩序稳定问题?一些人认为,“富人”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由此,必须“抑富”。这一认识提出了两个问题:
其一,人们的社会行动是否受到财产关系的制约?国内外经济实践都证明,人们的社会行为受到其财产关系的严重制约。在拥有较多财产条件下,每个人在从事某项经济活动之前必须慎重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关系。社会生活秩序稳定是人们从事各项合法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绝大多数人都有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稳定的内在要求。对“富人”来说,如果社会生活秩序不稳定,他们的财产不但难以正常维系和经营,而且还将面临严重损失的风险,因此,他们大多有着社会稳定的强烈要求。与有财产的人相比,没有财产又不努力通过正当途径(如劳动)来获取收入的人,其获取个人收益的行为,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可能更大。
其二,如何缩小富裕程度的差别?历史经验已经表明,要使“穷人”变富,通过“抑富”是行不通的(“抑富”只能使大家都变穷)。由此,缩小富裕程度的差别,只能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一方面通过这些人的带领或经验传播,使其他人也逐步富起来;另一方面,激发其他人的致富激情和创造力,在人人争取合法致富的氛围中,通过开发、创新和市场竞争,在创造更多财富的基础上,使更多的“穷人”变富。20多年来,民营经济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致富路。
值得强调的是,“贫”与“富”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当今“穷人”家中的有些用品可能比过去皇帝的还要好。因此,共同富裕决不意味着,在今后的某个时候不再发生富裕程度的差别。实际上,富裕程度的差别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可能消除的,同时,这种差别的存在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人们的致富欲望,促进开发、创新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国民财富的创造和持续增长。
三、关于“大型项目建设”
一些人认为,民营企业以私人投资为背景,缺乏足够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从事大型项目建设,也难以发展成为大型企业,因此,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只能占居“拾遗补缺”的位置,不能唱“主角”。这种认识是不符合理论和实践结果的。
第一,大型企业、大型项目之所以是“大型”,主要由三个因素决定:其一,产业特性和经济技术规定。在钢铁、电信、航空、电力、重工、石化等产业部门中,为经济技术要求所决定,每个项目建设需要几十亿元乃至成百上千亿元的投资规模才能有效竣工,每个企业营运也需要有几十亿元乃至成百上千亿元的资产规模才能到达盈亏保本点,这决定了不论建设项目(或企业)由谁投资(国有、民营、外资等)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建设项目(或企业)是否属“大型”范畴,不取决于投资者的所有制身份。其二,经营运作方式。在诸如轻纺、服务等产业中,单个机构的运营规模可能只需要几百万元或几千万元资金,但若选择规模经营、连锁经营、跨国经营、多元化经营等方式,一个企业(包括集团)的经营规模就可能达到几亿元、几十亿元乃至更大的规模。在这种条件下,建设项目(或企业)是否属“大型”范畴,也不取决于投资者的所有制身份,而取决于经营运作方式的选择情况。其三,体制制约。在中国特殊条件下,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机制规定某些产业部门(如铁路、航空、电信、大型水利建设、烟草、金融等)只能由国有经济运作,限制甚至禁止非国有经济进入,使这些产业成为国有垄断部门。在这种情形下,民营经济不是缺乏进入这些产业市场的能力,而是制度限制不让进入。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上最初的铁路并非是国有投资建设的,恰恰相反,而是由民营经济通过股份制募集资金而建设的。如今, 在世界500强企业中,除了中国的企业外,其他均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而这500强前10位的每家企业资产规模均远远超过中国的任何1家国有企业。这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具有成为大型企业的能力,也具有从事大型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二,企业能否成为大型企业或从事大型项目建设,受到资金数量的严重制约。在经济发展中,任何一个企业(或一种经济成分)要想使经营运作中的资金规模扩大无非通过两条路径来解决:一是内源融资,即通过资本积累将每年的税后利润转为投资使企业的资金规模扩大;二是外源融资,即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借贷等方式从企业外部获得资金使企业可运作的资金规模扩大。前一路径可称为“资本积累”,后一路径可称为“资金集中”。由于企业每年的税后利润数额有限,在满足各方面分配(包括提留公积金等)以后,可用于积累的资金数额更为有限,所以,通过资本积聚来增加运营资金和扩大经营规模,是一条缓慢的路径;与此相比,由于社会各界的闲散资金数额较大,选择适当的资金集中机制可在短期内融入大量资金来满足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的需求,因此,这是一条加速企业发展的路径。
中国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成为大型企业,主要原因不在于有着较强的内源融资能力,而在于通过政府财政投资、行政性金融安排等在外源融资方面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所谓政府财政投资和行政性融资安排,实际上是运用政府力量(包括政府信用、行政机制等)将分散在社会各界的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到项目建设和国有企业。因此,不是民营经济没有能力通过资金集中来从事大型项目建设或发展成为大型企业,而是由于政策限制(甚至禁止)使得民营经济缺乏资金集中的机制。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这些政策的作用正逐步弱化,同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这些政策的继续运用也将受到制度限制;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民营企业的市场融资环境将明显改善,通过资金集中来推进经营发展的空间将大大扩展,所以,从未来发展看,将有更多的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大型企业,也将会有更多的大型项目建设以民营方式展开。
第三,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技术和管理均非与生俱来,要拥有先进技术和良好管理,主要路径有二:一是购买,包括购买先进设备、技术专利、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等;二是开发,包括开发高新技术、完善管理体制、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等。对民营企业来说,在资金问题得到解决的条件下,通过这两条途径完全可以弥补和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事实上,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有一批民营企业具有了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总而言之,民营经济具有从事大型项目建设并发展成为大型企业的能力,这决定了民营经济能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力量。更不用说,不论是项目建设还是经营运作,民营经济的效率都明显高于国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