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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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作为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在异常艰苦的岁月里,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亲自起草,修改了一百多项重要法律和法令,领导制定和签署数以千计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决议,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崭新理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依法治国思想,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他的依法治国思想以及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实践,对于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国家与民主是分不开的,国家与法制是紧密相联的。早在十月革命前夕,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革命风暴,俄国工人和劳动群众不仅需要物质武器,而且迫切需要精神武器,用革命理论来武装群众,列宁写下了《国家与革命》这部伟大的著作。列宁在这部著作中,在深刻阐明无产阶级国家问题的同时,也为创建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根本方向。它是俄国工人和劳动群众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创建社会法制的最锐利的武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是在政治、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列宁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仍然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在经济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虽然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已经消灭了不公平现象,但在消费品分配方面,还只能按劳分配,不能按需分配,仍然存在贫富差别,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列宁强调,仅仅把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陷和资产阶级的不平等。只要产品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权利就会继续通行。“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律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注:《列宁全集》第31卷,第91页。)正因为在分配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所以需要有国家这一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需要有确定权利准则的法律,来保障劳动和分配的平等,巩固公有制。在政治上,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存在了。列宁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镇压是必要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当社会各个成员在同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差别的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如果没有剥削,如果根本没有令人气愤、引起抗议和起义而使镇压成为必要的现象,那么人们是多么容易习惯于遵守他们那必需的公共生活规则。”(注:《列宁全集》第31卷,第86页。)在思想上,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但还不能消除剥削阶级思想在道德、精神上的影响,人们还不可能同私有观念彻底决裂,思想境界还不高,还不可能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自觉地为社会劳动。“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中央集权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是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是为了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注:《列宁全集》第31卷,第24页。)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制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民主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问题。在革命的实践中总结出以下经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应当立即创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是保障人民民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需要。

加强立法,完善法制,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对要不要立法的问题,俄国当年曾有人认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无需太多的法令。列宁尖锐地指出:“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注:《列宁全集》第36卷, 第188页。)“人民登上舞台,就要亲自执行审判,使用政权,创造新的革命的法律。”(注:《列宁全集》第12卷,第289页。 )列宁非常重视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用法律来管理社会事务,当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在彼得堡取得胜利的第一天,列宁就起草了四个重要的法令。即《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土地法令》。之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无论是战时共产主义年代还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总是亲自指导并抓紧立法,即使在病危时,还一再指示司法部长库尔斯基,抓紧编纂民法典、刑法典,制定审判制度等。

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必须破除旧法制,创建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如何创建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现成的模式,列宁对此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全过程。第一,坚持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根本原则,列宁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注:《列宁全集》第28卷,第140页。)他认为,要用党的政策来指导立法, 及时用法律形式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国家意志。同时强调,党不能代替权力机关立法,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64页。)第二,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内战结束之后,列宁通过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确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为立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和颁布在全国通行法律,从“源头”保证了全国法制的统一。1922年,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这篇重要文章中,更加具体的阐明了法制应该统一的思想,“认为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统一。”(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 325页。)“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根本谈不止什么维护文明制度了。”(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326页。)为了完成统一法制的任务, 列宁克服重重困难,在1922年,先后制定、修改和颁布了《苏俄民法典》、《苏俄刑法典》、《检察机关条例》、《苏俄法院组织条例》、《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律师机构条例》等,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要使法律真正体现和代表广大工人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吸收工农参加立法。列宁指出:“民主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注:《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4页。)第四,坚持法随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立、改、 废的原则,列宁在全俄工农兵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上指出:“经验告诉我们,修改法令是必要的,因为遇到了新的困难时,修改法令就可以从这些困难中吸取新的力量。”(注:《列宁全集》第27卷,第483 页。)十月革命后, 俄国正处在国内外政治斗争十分复杂、 经济情况急剧变化的时期,在这样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存在着形式或内容上的欠缺。“在过渡时期法律只有暂时意义,如果法律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得废除或者修改。”(注:《列宁全集》第34卷,第471页。 )因此,列宁认为,在斗争尖锐的时候,仍然坚持不能修改法律的革命者不是好的革命者。第五,坚持法律继承,但不能照抄旧法的原则。列宁强调,法和法律可以继承,“社会主义实现得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注:《列宁全集》第3卷,第511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中, 要结合本国的实际, 要有本国自己的特点,但对于外国的有益的立法经验要批判地吸收。“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列宁的这一观点,也被斯大林所接受,斯大林在和英国作家赫。乔·威尔斯的谈话中讲到:“如果旧制度的某些法律可以被利用来为争取新秩序而斗争,那就应当也利用旧法制。”(注:《斯大林文选》第15页。)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立法中,对旧法或外国法律,不能照抄照搬,不能全盘肯定,但也不能全盘否定,要批判继承,学习和借鉴。

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上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政治及实行的程度如何的主要标志。列宁认为,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宪法,其根本任务,就是要明确规定人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在确认和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方面,尤其是在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列宁撰写了大量的著作,并亲自提出许多法律草案,详细阐述人民的基本权利。在选举方面,他提出实行普选的原则,平等的原则,直接的原则,不记名投票的原则,列宁提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注:《列宁全集》第18页,第273页。 )在劳动权方面,他指出,宪法应规定人民享有劳动权,并把实现八小时工作制作为俄国民主革命的三大任务之一,在集会自由方面,列宁在给美国工人的信中说:“我们的苏维埃把城市和乡村中的一切好房屋交给了工人和农民,作为他们集会结社之用,这就是我们的劳动集会自由!这就是我们的苏维埃宪法,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意义和内容!”(注:《列宁全集》第3卷,第598页。)为了确保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物质条件,列宁认为,要制定有关法律,按照公民的要求,将一切公共建筑物、学校等,利用晚上以及一切业余时间,免费地提供给人民集会,在出版自由方面,列宁强调出版自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他接连写了《关于出版自由》、《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等文章,对出版自由作了透彻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230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 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有出版报纸刊物的自由,就是由资本家独占报刊,这实际上并非出版自由,而是资产阶级和百万富翁欺骗被压迫被剥削人民群众的自由。为了真正实现人民的出版自由,列宁提出两条重要措施:一是由国家垄断报纸上的广告费,凡是刊登广告所赚的钱全归国家所有。二是由国家征用印刷厂和造纸厂,用于革命的需要。

党员和干部模范执行、遵守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我们所有经济机关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注:《列宁全集》第37卷,第15页。)要有效地防止共产党员成为官僚主义者,就要保证法律的认真执行。法律制定得再具体,再完备,如果得不到遵行,那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列宁一再强调,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有可能被躲避而不执行的,“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注:《列宁全集》第37卷, 第365页。)

那么由谁来执法守法呢?全俄苏维埃于1918年11月召开了第六次代表大会,在这个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确切遵守法律》的专门决议。根据列宁的倡议,明确规定,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苏维埃政权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都严格遵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权机关过去和现在所颁布的决议、条例和命令。

在执法守法问题上,列宁特别强调,党员和干部应当是执法守法的模范,事实上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官。正如斯大林分析的那样,在对待金钱和私利上,在公私问题的处理上,非党群众有时比党员更爱惜国家的资材。“共产党员在这种场合的行动是更勇敢更坚决的。他毫不在乎地发给许多职员辅助金,称之为分红,虽然这里并没有什么红利气味,他毫不在乎地逾越法律,回避法律,违犯法律。非党群众在这方面倒是较为审慎的。这大概是共产党员有时认为法律、国家等等东西都是家里事情的缘故。正因为如此,有些共产党员有时就不费什么气力,象猪一样地跨进国家菜园,在那里饱吃一顿,或者是拿国家资材来表示自己的慷慨。”(注:《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123—124页。 )所以,列宁认为,对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不贷。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992年3月,人民群众检举中央住宅管理处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经中央调查,莫斯科公用事务局局长党员索维特尼柯夫违法乱纪,但后来莫斯科市委竟否决了上级的调查结论。列宁获悉这一消息,非常气愤,立即写信给俄共中央政治局,严肃指出,执政的共产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列宁要求政治局“通令司法人民委员会,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53页。)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列宁把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文盲和贪污受贿作为执政党的三大敌人,特别强调党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给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性。对此,列宁严肃指出:“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266页。)所以, 列宁提出了在实现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在同贪污受贿等违法现象作斗争中,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非党员更加严厉的司法原则,今天我们重温列宁的这些伟大教导,无不感到正确和重要。

建立和完善法律的监督体系,保证法律全面准确地实施。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列宁十分重视法律监督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注:《列宁全集》第2 卷,第253页。)列宁告诫工人,不但要学习和掌握法律, 而且要监督法律的实行。他说:“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加有效些。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执行。”(注:《列宁全集》第2卷,第360页。)

社会主义国家怎样创建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呢?列宁在1918年至逝世前撰写或口授了一系列文章和指示,为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律监督制度,提出了很多科学的建议。1.明确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检察长有权利和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5页。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维护法律应有权威和法制的统一。2.明确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不宜实行“双重”领导(即一方面受中央机关的领导,另一方面受地方政权机关的领导),列宁坚决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就是说,“地方检察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领导。”(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4页。 )这是因为,法制与其他行政工作不同,法律必须是全国统一的,不能容许各地另搞一套。同时,实行垂直领导,有利于在法律监督中排除地方政权机关的干预和影响。3.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列宁认为,工农检察院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捕捉”和“揭发”企业、机关在执行法律中的缺点和错误,而是要及时纠正这些缺点和错误。因此,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精明干练。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宁可少抓一些,但要一抓到底,为了充分行使好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第一个条件是用选举来充分保证它是认真负责的,第二个条件是工作人员在对事业的忠诚和办事的能力方面应是高质量的,第三个条件是他们应接近党的最高机关并同领导我们党及通过党领导我们整个国家的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435页。)这就是说, 法律监督机关,应是高效率、高威信、高地位的,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的职能和作用。4.强化群众监督,列宁认为,工农检查机构的一切工作要实现“工人化”“农民化”,特别强调要将“各地农民(必须是非党农民)参加中央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工作。”(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73页。)以此来培养工农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从而提高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程度。

列宁在极其艰难的岁月里,构建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他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理论和成功经验,是留给世界工人阶级和革命人民的珍贵遗产。由于列宁英年早逝,他的有些思想,未能制度化、法律化。有些重要的问题,比如要不要和如何对共产党及其领导人进行法律监督,列宁没有作出具体的指示。这是长期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存在的一个巨大漏洞。斯大林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领导人之所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给党和工农造成巨大损害,这同社会主义国家法制不健全不无关系。从列宁逝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间横跨着一个斯大林时代。在斯大林领导苏联的29年中,社会主义法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又犯了众所周知的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错误,给苏联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也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造成了损失,其根本原因,就是斯大林缺少一个革命领袖应当具有的法学理论素养,背离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教导。今天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中,应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自觉地坚持和发展列宁的依法治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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