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不同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与实践及其法律规范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世界不同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与实践及其法律规范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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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美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美国方式及其特点

(一)美国国有制构成情况。美国国家所有制按部门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基础设施部门,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兴建的机场、煤气管道和供水系统等。美国联邦政府对上述基础设施的投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直占国家全部基础设施总投资的60%左右。在这些基础设施部门中,发电站和交通运输又占有重要地位。(2)非法人的公共事业机构,也应划入国家所有制之列。美国法律规定,国家科研机关、实验室以及专门从事于开发世界海洋的各种研究中心,都属于非法人的国家公共事业机构,其中,科研与生产试验机构成为美国国有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了加强国家对高科技技术和军事技术的研究,从5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美国联邦政府向一些重要研究机构提供的科研费用约占美国整个科研经费的50%左右。与之相适应,这些科研机构也就自然成了美国国家所有制企业。(3)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也称官方公司。在70年代初期,联邦政府在工业部门建立了大批国有企业,按不变价格计算,政府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在此期间占整个国家投资的57.2%。以及美国全国私人与国家投资总额的17%。(4)官私合营企业是美国的另一种重要国有制形式。在这种企业中,国家和私人各掌握一定数额的股本,公司根据私人垄断企业和政府股份的多少来分配股息。其中,国家占有较多的份额。

美国官私合营企业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赋予私人垄断公司以国有企业的权利。近些年来,美国经营通讯卫星的私人公司大多享有这种权利,私人垄断企业获得国有企业的性质,但生产资料仍旧控制在私人垄断资本手中。

(二)美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式。从宏观角度分析,美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既有其自己的方式,同时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地区国家的基本特征。与其他地区有关国家相比,由于美国的法人国有企业公占比例比较小,因此,美国政府改革国有企业的主要方式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出售国有资产;另一方面放松市场管制,让私人企业与国有部门展开竞争。

在出售国有资产方面,重点是出售联邦政府的国有资产。美国是个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历届政府一向强调,“只要私人企业能干的事,政府决不插手。”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美国政府出售国有资产在历史上早已有之。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大量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军工企业,战后大部分出售给了私人垄断企业。近年美国对国有资产的出售,不过是战后国有资产民营化的延续而言。为推动国有资产私有化,促进美国国有企业改革,联邦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出售其控制的国有财产,其中在里根政府时期尤为突出。从1981年里根入主白宫开始,美国就已向私人垄断企业出售国有资产。当时提出出售国有资产的首家对象是联邦铁路货运公司。1982年,里根政府又提出拍卖联邦政府部分国有土地。然而,美国大规模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在1986年2月美国总统送交国会的1987财政年度预算建议中,里根政府提出了包括出售电力销售机构、全国铁路客运系统等在内的约12项出售和停止联邦补助计划。1987年,里根政府再次向国会提出出售国有资产计划。在其当年1月份递交国会的1988财政年度总统预算建议中,提出了7大项资产出售和取消补助金计划。根据这项计划,从1988年到1992年,联邦政府已出售联邦资产和削减补助金总共达250多亿美元。

美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另一种形式是放松市场管制,提高国有部门经济活力。在放松市场管制中,重点是取消对国有通讯行业和公共汽车业的政府管制计划。美国自60年代后期开始放松国家通讯部门控制后,70年代中后期,又进一步放松了对上述部门的限制。到8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取消了绝大部分有线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以及电子计算机的电讯服务的管制。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对国有公共汽车业的管制也有所放松。1982年,美国国会颁布“公共汽车管制改革法”,一方面联邦政府允许国有公共汽车公司可以自行改变运行线路,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另一方面,政府同意私人汽车公司进入国有汽车业市场并与之展开竞争。

(三)美国国企改革的显著特点。与其他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所不同的是,由于美国法人国有企业占的比例比较低,因此,美国政府国有企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把国有部门的政府职能转让给私人企业。其目的不外是,降低生产费用,进一步提高这些部门的服务效率。把本属于政府的职能转让给私人企业,是美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特征。在美国,转让政府职能,主要采取两项办法:一项如上所述,出售国有资产,让政府退出相关的领域,以便私人企业来接管;另一项办法是,政府继续给国企部门提供财政补助,但把一大部分国有项目由私人企业承包或进行经营管理。在美国三级政府中,联邦政府一级主要采取第一项办法,而在州与地方政府,重点放在第二项办法,也就是转让政府职能。相比之下,转让政府职能,则进展得比较快。在美国州与地方政府,实现政府职能转让,一般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把一部分劳务项目,如数据处理等,承包给私人企业;第二阶段,把由政府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包给私人企业经营,它包括:救护车服务、高尔夫球场经营等;第三阶段,政府把大规模基础设施项目,如废水处理厂、供水系统等,给私人企业承包。

政府转让职能,作为美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与一般国有企业改革相比,其优势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的一个方面,是国有部门政府转让职能后,其服务效率大为提高。据国际城市管理协会1985年所做的统计,1982—1983年美国城镇市政民营化的比率,个别部门是1972—1973年的10倍以上。不难看出,美国国有企业改革后的经济效率有所提高,其市政民营化后服务效率的提高,就是明显的例证。

二、西欧国有企业改革的英国方式及做法

(一)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基本做法。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作出决策;第二阶段包括调整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在内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第三阶段出售国有企业股权并为股票上市作准备;第四阶段国有企业股票上市和国有股权的逐步出售。在上述四个阶段中,其中以第二、三阶段最为重要。第二阶段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经营机制调整。现以英国国有航空公司为例加以说明。首先,从外部聘任新董事长,组成管理班子;其次,对内部进行调整,重点是裁减雇员和撤销亏损公司。据统计,在该公司调整的5年中,共裁员40%,取消了一大批亏损的经营线路,还撤销了不少亏损的分公司,所有这些措施,大大改善了英国国有航空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其负债比率逐年降低。从1982年的123%减至1987年的该公司股份上市时的33%。第三阶段为出售国有股权,为股票上市作准备,包括3方面内容:(1)评估国有企业资产:采用现时市场售价法,即对现有的固定资产按可能出售的价格进行重新评估。这种评估方法虽然表面上看使国有资产价值有所下降,但这使潜在投资人对企业具有更真实的了解,也更有信心。另外,国有资产的重估价值不等于股票出售价格,因而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2)定价。国企股票上市定价准确与否很是关键。如定价太高,认购人可能减少而导致上市失败,这将大大损害国有企业股票形象,并为以后的国企股票上市造成困难。若定价太低,则国家遭到重大损失,广大纳税人将产生不满。另外,定价过低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上涨太多,从而促使人们购买股票用以投机而不把资金用在投资上。定价时主要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未来的赢利能力以及股市供求关系。总之,英国国有企业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价格相比有所上涨,但涨幅不大。如国有罗罗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个市场交易日收盘时仅上涨了54%;英国航空公司1985年上市价每股为126便士,经过9年后,1994年的价格为每股466便士。(3)确定职工持股购股方案也很重要。在英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一般让企业职工持有总股份的10%左右。职工持股可通过几种方式:一部分给全体职工赠送;一部分低价购买,而且折价购买股份部分还采取“买二送一”方法;还有一部分是按公布上市价格优先购买。职工在认购股票时还可采取储蓄购股(即让职工自愿以现行价格或折价认购企业股票,但购股款逐月从工资中扣除,到扣齐为止,届时职工可转让其股票)和分期付款的方式。

(二)英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与问题。自1979年以来,英国国企改革取得了较大成绩:(1)企业普遍提高了经济效益。从英国最大的40家被改造的国企看,全部取消了亏损,企业盈利大幅增加;(2)国家财政状况有较大好转。政府通过出售国有企业,直接获得的总收入超过600亿英镑;(3)企业职工收入有较大增长。一是在报酬上调到非国企的水平,二是因持股后分红或转售股份获得的收入。同时,使企业职工增强了参与意识;(4)企业股份制改造得到英国各社会阶层和广大人民的支持。社会公众持股人数大增,从300万人上升到1000万人;(5)改善了公用事业企业的服务,使广大用户满意。与此同时,英国国企改造,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个是大量裁员使工人大批失业;另一个是国企改造后政府与企业关系难以理顺。

(三)英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做法值得重视,那就是根据实际情况,英国政府常常把亏损大企业划分为若干小公司,因为大企业并非一律都亏损,划为若干小公司后,便可了解各部门的盈亏情况。英国政府对国有亏损大公司划为较小公司的做法给予支持,并决定,国有铁路私有化后政府仍给该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第一年给该公司补贴20亿英镑,以后逐年减少。

三、前苏东地区国有企业变革的不同模式

(一)以无偿转让国有资产为重点的俄罗斯国企改革方式,这在其大私有化第一阶段以前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1.俄罗斯的小私有化,即小企业、小商业的私有化。在1992—1993年底,俄罗斯小私有化已基本完成。到1993年底,俄有6万多个小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其中,商业、服务业中的70%企业实现了私有化;工业部门中的轻工、食品等企业的私有化比率达56%,运输部门的小私有化比率为46%。小私有化主要通过个人商业招标和租赁方式。在1993年的小私有化中,商业招标占44%,租赁财产占42.8%,其余的13.2%资产靠政府出售。可以看出,在俄小私有化中,无偿转让国有资产占了绝对优势,而有偿转让占的比率很小。

2.俄罗斯大私有化中的第一阶段,系指大中型企业实行私有化。大私有化的第一个阶段,从1992年7月到1944年6月底,前后历经二年。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发放私有化证券无偿地转让国有资产,称为“证券私有化”。大私有化第一阶段又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从1992年7—9月,将一定数量的大型国有企业改造成开放型的股份公司;第二步,从1992年10—12月,发放私有化证券,凡属俄罗斯公民,不分年龄,收入多少,每人均获得1万卢布私有化证券。前后共发放1.5万亿卢布证券,相当于俄罗斯国有资产的35%;第三步,从1993年开始,在专门的拍卖市场上出售私有化股票,公民可用私有化证券购买这些股票,名义上公民购买股票,实际则是通过种种优惠办法,公民仍无偿占有相当大数额的国有资产。

3.大私有化第二阶段的一些特点。该阶段同第一阶段相比,有明显区别。主要是从无偿转让国有资产逐步过渡到按市场价格公开出售国有财产。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最主要特点,是把私有化过程与投资活动联系起来,并允许投资者获得企业股票控制额。这意味着,将从无偿转让国有资产向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过渡。由于这一阶段刚刚开始,其效果如何,还是个未知数,要看看实际情况再下定论。为实现从无偿转让向有偿转让过渡,俄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包括:把出售企业股票进款的55%存入企业自身投资账户,并确保在国际市场上出售一部分股票。

4.除私有化外,对一部分原国有企业,俄政府官员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它们仍坚持国家所有,对这部分国有企业,主要是提高管理效率,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其改革要点包括,其一,官办企业由国家进行直接管理,通过与企业签定合同,对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其二,公司化企业主要以盈利为主,通过出售国有企业股票,把它们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其三,在天然垄断性部门建立国家控股公司,保持国家对股票的绝对控制额。其四,转变政府职能,国家不插手企业活动,让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对企业进行间接调节。

(二)主张实行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匈牙利国企改革模式。匈牙利对一些前苏东国家鼓吹的“人民资本主义”不感兴趣,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试图通过票证交易所,用拍卖与投标方式,坚持其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政策:

1.匈牙利国企改革的目标与形式。匈政府对国有企业私有化制定的最终目标是,用3—5年时间,将匈国有经济成分由过去的90%降到30%—40%;把部分国企变成私人企业。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式有:(1)国有企业公开拍卖或出售;(2)职工参与企业私有化;(3)企业经理购买企业股票;(4)外资购买股份并组成合资企业。

几年以来,匈牙利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结果是,国有中小企业私有化进展比较顺利,而大企业私有化进展相对缓慢。在10000家中小企业中,已有6000家企业实现了私有化;而在2200家大型企业中,只有300家实现了私有化。目前,非国有经济成分占匈GDP的比重达1/3。

2.匈牙利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特点:(1)坚持国有资产出售而不分配的原则;(2)股份制是改造国企的首要形式;(3)外资在国企改造中占有重要地位;(4)国家是投资者产权的主要构成部分。

3.匈牙利私有化与经济改革的配套进行。近年来,匈牙利一方面把国有经济私有化,另一方面,则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外部环境,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一外贸体制向市场经济接轨;二是政府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三是大力促进农业发展。

四、东亚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日本做法与新加坡之特点

(一)日本国有企业改革注重民营化,在解决企业债务上有其独特做法。日本国企民营化采取两步走的步骤:第一步,扭转国企经营恶化的局面,消除财政赤字,实行国有民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切实分离。通过分割组建新公司,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第二步,为从根本上解除政府财政负担,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在时机逐步成熟时,出售国企股票,实行彻底的民营化。日本议会还颁布了有关法律。

日本国有企业改革在做法上有其特色,较好地解决了亏损国企的债务问题。1987年4月日本国铁改革时需要处理的长期债务包括将来应负担的年金费用,共达37.1万亿日元。对国铁债务,日本政府本着分割继承、分别偿还的原则。所谓分割继承、分别偿还,系指国铁所欠债务,其债务继承者应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来分别进行偿还。其中,清算事业团(政府的一个相关机构)负责偿还国铁的债务达22.7万亿日元,剩下的14.4万亿日元债务,由国铁自身来偿还。在清算事业团承担的22.7万亿日元债务中,8.9万亿日元为出售国铁股票和多余的土地,余下的13.8万亿日元债务由政府承担。日本政府和国铁各承担一部分债务,有利于加强对负债企业的约束,也有助于协调政府和其他私人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的突出特点。新加坡作为东亚的一个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它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其特色,主要表现在:新加坡在推进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础上,通过私有化筹集巨额资金,政府又把这些资金用于高技术部门的国有企业发展。这是该国改革国有企业的一大特征。

80年代中期以来,面对经济的剧烈波动,新加坡的一些国有企业,纷纷宣布破产。为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新加坡政府开始了以私有化为中心的国有企业体制的调整。政府提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三大举措:一是从私人经济国有领域的商业活动中撤出;二是深化和扩展本国股市;三是国有企业减少与私人经济之间的竞争。据统计,到90年代初,新加坡已有24家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其中,17家企业的政府股权全部出售。

私有化的最终目的,是所有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都能够进行公平的竞争,让所有企业都保持良好的经济效益。新加坡对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是推行私有化;另一方面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结构性改造。具体说来,对所有国企的结构性改造,就是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促使国有企业向高技术领域方向转化。为促使国企向新技术领域实行结构性转换,新政府采取的措施有:(1)通过私有化,政府把大部分私有化收入用于新技术产业国有企业的扩展。(2)政府给有潜力的国有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保护新技术部门的国有企业发展。(3)政府对新技术部门的国有企业股份实行绝对控制,规定政府至少要控股30%左右,不允许个人拥有5%以上的公司控股权。(4)对外国投资者入股也作出规定,外国投资者参与新技术产业部门国有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额的15%。

因此,尽管新加坡政府对其国有企业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国有企业不仅没有退出经济的主战场,而且它更具有竞争力与活力。据1995年美国《幸福》杂志对全球500家大公司进行的评选结果表明,新加坡的大型国有公司经调整后,它们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增强了。在全球500家盈利最多的大公司中,新加坡国有航空公司、新加坡国有电子公司分别排在第23位(119.17亿美元)和第38位(82.2亿美元)。

几年来,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后,普遍都提高了经济效益。例如,新加坡国有航空公司自1972年建立以来,一直年年盈利,并很快成为名列世界前茅的国际航空公司。

五、国有企业改革的共同规律性

(一)国有企业应以盈利目标为主,但也适当兼顾社会目标。通常说来,60—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前,世界不同地区有关国家都把社会职能,作为其国有企业的一个主要内容。例如,欧美国家战后建立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基于以下几点:一是私人企业大多不愿涉足自然垄断行业,因为这一行业投资风险大,搞不好会使私人企业受到巨大损失,只好由国家承担下来;二是有些高技术产业私人企业也不愿插手,但它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三是,有的重要部门,如农业生产,既不稳定,市场波动又大,只好由国家管起来;四是一些军事工业部门,政府出于战略需要,也必须由国家投资拨款进行承建。又如,不管是前苏东国家,还是东亚国家,80年代中期以前,所以要建立庞大的国有经济体系,基本上也是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但在80—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之所以必须进行改革,尽管各地区经济政治情况有所不同,然而,国有体制运转不灵、企业亏损增加以及国家财政陷入困境,则是不同类型国家国企的共同之处。面对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国有企业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只抓住社会目标不放,而必须面向市场,使国企按市场竞争原则办事。也就是,以追求利润为动机,实行国企商业化,这几乎是世界不同地区相关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共同一致的地方。甚至像前苏东地区国家,也普遍都把追求盈利作为国有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其他前苏东国家也都把获取利润作为其国企改革的主要目标而写进了各国的法律中去。那么,在国企改革中,能否把取得盈利和社会目标结合起来。也就是,社会目标与盈利目标同等重要呢?应当指出,盈利目标与社会目标同时并重或同等重要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在新的形势下仍然变相地看重国企的社会目标,而忽视其盈利目标。而坚持国有企业改革以盈利为主,同时也适当照顾其社会目标,则是国企改革的关键所在。正因为如此,新加坡、新西兰国企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则是这两个国家都把商业利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新西兰、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给人们的共同启迪还在于,国有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但也不排斥其社会目标,而是在适当情况下,也适度照顾国企的社会目标,但应实行必要的经济补偿。这几乎在世界不同地区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取得了基本共识,从而也有着共同的规律性。

(二)国企规模应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之保持适当的比例。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前,前苏东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几乎都存在;国有企业比重一般为80%—90%,有的甚至达100%。东亚国家的国有经济在GDP中占的比例也大体在50%左右。欧美与大洋洲国家的这一比重也大体为10%—20%,有的国家,如新西兰,其政府则参与了60%的国民经济活动。

包括欧美、大洋洲国家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范围,最少的只限于天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产业(如美国、加拿大和日本),最多的则包括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等部门(法国、新西兰等)。因此,国企经营范围过广,虽使得其社会职能得到实现,但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财政负担,从而迫使不同类型国家不得不对国有企业进行变革。80年代世界不同地区有关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表明,国企经营范围不宜过广,而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部门或领域之内。

经过详细考证,改革后的国有企业规模最多不超过GNP的30%—40%,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国家而言,国有企业规模应占不同的比重。通常说来,北美地区的国有企业约占GNP的5%—10%;西欧地区的这一比率大体在10%—18%范围内;大洋洲地区的国企比率也大体保持在与北美、西欧大致的水平,例如,到1994年底,澳大利亚中央与地方政府拥有的公营企业在其经济中的比重大体为10%。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规模在改革后,在北美、西欧、大洋洲国家中占的比重大约保持在10%左右的水平上。

前苏东和东亚地区的国有企业比重又与上述地区有所不同。在前苏东地区,国企在经济中占的比例约为30%—40%,俄罗斯一些学者主张,国企经济经过调整后,在全部固定资产中约占30%。东亚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后占的比重,一般说来,高于欧美和大洋洲地区,但低于前苏东地区,大约保持在20%左右的幅度内。当然,东亚有的国家的这一比重可能高一些,有的甚至低一些,但总的幅度是基本适宜的。

(三)国有企业部门结构只能限于非竞争性领域中。在战后至80年代以前的时期内,在欧美地区,若以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部门划线,一般都视为,应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部门;但有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则把属于竞争性的部门,如加工业、制造业,也包括在国有化之列。在前苏东和东亚地区,国有企业则分布在几乎所有经济部门,这已是公认的事实。实践表明,国有企业部门结构也是有规律可依的。经过反复考察,国有企业应该只限制在非竞争性的天然垄断部门,它包括基础设施和大部分公共事业部门,而在一些竞争性的领域,如制造业、加工业等部门,国有企业应该逐步退出来,把地盘让与私人企业。

关于天然垄断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加工业、制造业,在这些领域,一向是私人企业的地盘;再说,国有企业在这些领域是无法与私人企业展开竞争的。

(四)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前,北美、西欧、大洋洲地区的国有企业主要以官方公司和公私混合企业为主,虽然也有少量的股份公司,但不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东亚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大多属于国家独资和参股的企业,前苏东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绝对意义上的中央计划经济的一种形式。然而,自从进入80年代以后,尤其是90年代以来,世界不同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几乎都朝着股份制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世界性改革国有企业的一条普遍规律,是不同类型国家都可以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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