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剖析——难解的症结与应有的规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约论文,症结论文,难解论文,职业教育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体制,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企业主动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又是建立职业教育多元办学体制的关键,也是职业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保证。国家历次职教会议和文件都作了特别强调,职教战线对此认识也高度一致。但目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企业职业教育日渐萎缩是不争的事实。认真分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障碍,促使企业切实承担起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为何成为难解的结
需求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动力。从理论上讲,发展职业教育是企业的内在需求,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教育,而我国的企业却为何产生不了这种动力呢?
1.政府的设计模式使企业难以意识到其真正的利益所在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职业教育是基于学者和政府而不是企业界的价值认识而发展起来的。[1]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情况的确如此。与农村改革始于农民的需求和实践探索不同,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始于政府的总体设计。从1978年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农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比例,1980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到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我国的职业教育是在中央政府的整体设计和强力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必须指出,职业教育恢复发展的初始,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整个经济和社会活动被完全纳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中,地方政府、企业没有独立的资源基础,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设计模式是计划经济集权型决策的必然产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事业的计划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上世纪80年代,受到行政强制规约的各类型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或独自兴办学校,或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或参与职业学校培养规格、教学方案的制定,无偿提供专业教师、教育设备、实习场地,支付培养费用,接收毕业生就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开始形成。企业逐步成为适应市场竞争的法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企业有了利益的驱动和约束,因而对职业教育也有了不同的需求。它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按自身的需要来参与职业教育,支配职教资源,并自觉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评价和调节资源分配。政府对企业办学行为的约束,只能通过对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程度的监督来进行。如果仍用行政指令或计划来调控,不可能产生效果。但受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的影响,我们还是偏好设计模式。从2002年到2005年,跨四个年度召开了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阐述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确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出台推进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举措。但这种基于宏观分析的整体设计,是从政府的角度认识职业教育的价值,是政府设想的职业教育体系,其政策措施也是为实现政府确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府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承担着整合社会的职能,它做出的决策力图代表全社会的利益。但它本身也是一个利益主体,这种角色定位又会使它形成特定的行为方式。如在发展职业教育上,会偏好学校形态;考察职业教育发展,以学历教育为主要衡量依据;分配职业教育资源,也是主要向职业学校倾斜。虽然政府要求职业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并以企业的需求为办学的主要依据,但以一般职业为导向的职业学校很难满足不同企业的具体需要。而在学校形态下形成的职业教育效益的外溢性,又使企业产生这本该是政府的责任的认识。“虽然学者和政府所表达的意愿符合企业界的利益,但这种意愿毕竟不是企业界自己表达的,而是学者和政府根据自己的研究和设想所表达的,它是一种‘合企业利益’的意愿。这种‘越俎代庖’可能使得企业界难以意识到其利益所在。”因此,自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只有教育部门热、职业学校热,而企业积极性不高,从而形成了职业学校单方面活动的局面。
2.一般的动员、号召和原则性的要求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职业教育,并不缺乏宏观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缺乏的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具体策略。检视一下历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文件、报告,其对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阐述不可谓不深刻透彻,对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的描述不可谓不明确清晰,但在“如何发展”上,却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和一般的号召,不能根据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果说,作为中央政府的文件只能提原则性的要求,那各省各市层层召开的落实上级会议精神的会议和制订的贯彻上级精神的文件也这样提笼统的要求,那结果就只能是流于口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发生了变化。政府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和约束,要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综合手段来进行。《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处罚办法。但由于这部法律本身偏“软”,执行力度不强,企业违法成本低和缺乏问责及事后执法处置,因而可以说实施效果并不显著。与《职业教育法》相关的《教育投入法》没有制定,《企业法》等法律中对企业的职业教育投入没有法律约束,这使得企业在依法实施职业教育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教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在执法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未能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中得到体现,也制约了以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实施职业教育问题的效果。职教法颁布实施已十年,但至今尚未看到过哪家企业因没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责任而受到处罚的报道。
法律所调整、反映的关系不会自动起作用,必须通过人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实现。由于执行力度不强,最终这些法律规定也成了原则性的要求。
3.社会利益机制不健全,使企业失去办学的热情
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人们都知道,高素质的员工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各个企业获得高素质员工的途径却各不相同。由于职业学校教育效益具有外溢性,也由于劳动力市场关系不平衡,一些并不办学的企业很容易从劳动力市场获得受过职业教育的技术和技能人才,享受职业教育带来的直接利益,而出资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却不一定能完全享有举办职业教育的各种利益。受这种利益机制的影响,一些原来或正在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也会失去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动力,而坐等政府或其他企业办学所产生的公共效益。
社会利益机制不健全还体现在政府对不同主体举办的学校的政策差异上。在企业剥离社会职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把职业学校也剥离出去交由政府办或变为民办学校,还有一些企业坚持把学校办下来。而这三类学校享受的政策待遇却大不相同。政府办的职业学校,除了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外,有国家财政投入,还有各种专项经费的资助,在征用土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规费可享受减免或部分减免的政策;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可高于公办学校,也能得到政府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在征地、基建方面也能得到政策扶持;而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在办学经费上除了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外,其余全要靠企业投入。企业对学校经费投入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企业经济效益差的时候,就有可能减少对学校的投入。此外,企业办的学校,其教师待遇、学生权益都受到影响。由于教师是企业职工身份,不仅在职时工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有较大的差距,退休时按职工身份进行社会养老统筹,差距更大。这不仅使企业难以引进高素质教师,就连在职教师尤其是双师型的教师也纷纷外流。一些地区在对贫困学生资助时,把企业办学校的贫困生排除在外。这种种不平等,也是造成企业办学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与需求的解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活动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的行为是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它的行为方式必然受到这种行为目标的制约。参与职业教育,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特定利益的手段(获得所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职业教育活动要消耗一定的资源,对企业来说,实现特定的目标,资源耗费越少,就越合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同的企业其资源禀赋各不相同,决定了企业活力的多样化与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性质、类型与方式的多样化。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发展历史、不同的生存环境,虽然我们强调给所有企业以“国民待遇”,但它们仍然扮演不同的角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
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得政企分离,企业改制并走向市场,但受惯性的影响,政府行政管理的旧通道仍在发挥一定作用,即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仍能得到行政的保护,获得资源的空间和途径仍比一般企业大得多,中央企业和垄断行业的企业更是如此。外资企业市场化程度高,但在创办过程中,得到政府诸多优惠政策的扶持,包括在一段时期不需要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而大量中小企业就没有这样的待遇。
从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看,处于稳定发展期的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为实现再发展的目标,必然把劳动力资源开发作为重要手段。而处在积累阶段的企业,受资本等因素限制,除必需的生产要素必须投入外,其他方面还无力顾及。
从企业的技术构成看,技术密集型企业,把重点放在独立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上,职业岗位要求复杂,不经过系统的专门训练难以胜任,而一般劳动密集型企业,除关键的技术和管理岗位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外,大量需要的是受过一定职业培训的职工。
即使是同一类企业,其文化传统、活动宗旨与方法也有不同之处,这些都影响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态度和行为,即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以什么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取决于职业教育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什么样的参与形式可使它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还取决于社会的人才供给能否保证及社会利益机制是否健全。当企业不需要消耗资源,直接能从社会上获得所需人才,它将不会投入任何资源。当企业需要某类人才,尤其是当这类人才的有无、优劣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竞争力与发展,而社会上此类人才又紧缺时,它会想方设法乃至不计成本去寻觅。近年来,企业以高薪招聘高技能人才的报道频频见于媒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无法无偿获得所需人才的情况下,它才会在利益最大化目标下,选择参与的方式。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两种形态。职业学校教育一般是长学制,有专门而稳定的组织系统,虽然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重视专业素养的养成,但因实施学历教育而具有兼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于一体的特点,即为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服务。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投入较大,培养周期较长。高投入要求企业有充分的资源,培养周期长,难以满足企业对人才的即时性要求。因而,除了那些需求量大的巨型企业外,一般企业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举办职业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的。大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量大,并相对稳定,自身拥有充分的资源,单独办学可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人才、技术密集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条件,不仅可减少与公共职教机构交换的成本,且能满足本企业对人才的特殊要求。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它们虽有一定的职教需求和教育资源,但不足以单独办学,勉强办学就会导致资源浪费或质量低劣,所以它们一般采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或委托办学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的人才。而当他们感到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成本高或不能满足企业的特殊需要时,也会经过行业组织牵头,与其他企业联合培养。还有一些企业,具有一定的职教需求,但自身不具备开展职教的能力,如面临危机的企业,比较效益低的产业部门的企业,或者还处于积累期的新兴企业,就要靠政府提供帮助了。[2]
职业培训的基本特点是学制短而灵活、按需施教、针对性强,既能满足企业的即时需求,又有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具有质量和效率的双重可控性。因而,与投入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学校教育相比,企业更倾向于投入在职员工的职业培训。这除了职业培训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外,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认为职业学校教育具有公益性,应该由政府来办,而职业培训的对象是企业员工,直接为企业生产经营、乃至发展壮大服务,是企业内在的行为,其受益者是作为投资主体的企业,能真正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职工培训把企业发展与职工成长有机结合起来,能激发职工对企业的感情。职业培训机构有社会举办和企业举办两类,由于职业培训机构的投入相对较少,除了需求量小的专业门类或以传授新技术、新工艺为内容的培训项目外,多数企业倾向于利用自身的资源举办,一些企业的培训机构除为自己培训人才外,还向社会开放。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应有的规约
企业是现代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企业自身的性质及其活动的诸多方面,受社会结构构成中其他结构的制约,受社会结构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进而受社会整体结构的制约。确立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组织角色的规范,必须相应地对企业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各种社会结构及其关系进行规约。其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制约和影响企业活动的首要关系。为此,政府在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活动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规约作用。
1.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
首先,细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但这些《细则》、《办法》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大。要真正实施这些条款,还需进一步细化。同时,国家应加快制定《教育投入法》,使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有法可依,也使执法主体执法有据。
其次,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问责制度,把是否参与职业教育纳入企业领导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规定企业办学的基本条件。根据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对企业办学条件进行规定。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业,建议与其他企业联合办学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以保证办学质量;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以保证收到实效。
2.根据“谁投入(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
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业教育,并不单纯是守法执法,还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无不以企业需要为中心,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因此,还必须根据“谁投入(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
首先,让企业自主选择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职教需求,也有不同的资源条件,应该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资源条件,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择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企业可以独立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也可与其他企业联合举办;可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培养;可参与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也可侧重于职业培训。政府只运用法律手段来监督、规范,运用经济手段来引导、调控,而不干预企业具体参与形式。
其次,完善社会利益机制。保证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各相关组织的支付和收益成正比。对参与职业教育(不管以什么形式)的企业,其所用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其职工教育统筹费按一定比例返还;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拒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除由地方政府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三,对企业办学予以扶持。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不仅为本企业服务,也为社会培养人才,是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同时也应该给予经费资助,并在教师待遇、学生权利、有关规费减免方面使其享受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地位。
3.健全社会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企业的需求除了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外,还有社会稳定、公平、荣誉、责任等政治、文化和社会心理上的需求。我们要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感、荣誉感,而不能使企业感到参与职业教育仅仅是让其分担职业教育成本。
企业做广告,动辄投入数十万、上百万,其目的是为了树立企业形象,更好地推介产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设备,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也能起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许多企业都将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作为企业竞争力的象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专业方案的制定,实际上也是一种标准的制定,能参与这项工作,对企业来讲,也是一种巨大的荣誉。只不过,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要加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典型事迹的报道,除定期对在参与职业教育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外,还可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激励企业的积极性。如以企业名称为职业院校的班级或实验室、实习车间冠名,在媒体上公布职业院校认定的实习企业(基地),以提升企业形象。职业院校建立校企委员会和由企业人员参加的各类专家委员会、请专家为教育教学领域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参与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等活动,适时在媒体上报道,以激发企业的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