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界定与转换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界定与转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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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财政体系,包括财政职能,可以说,仍然没有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走出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财政存在与运行的基本前提、背景和使命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迫切需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前提,对财政职能范围予以调整、辨析和界定。

(一)财政的首要目标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国家财政作为有计划地组织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而存在和发挥作用,它通过各种财政杠杆(如税收、拨款等)使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在积累与消费之间有计划地分割与分配。不难看出,这里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是通过国家强制和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剩余产品)的分配;另一方面是在此基础上将筹集到的资金,再一次进行再分配,用于国家运转和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它所包含的内容涉及资源配置、公共需要、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等多层次,它所包含的分配前提、分配过程和分配目标都是以集中性计划可控性为前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过份倚重国家计划的“国家分配论”为基础的财政分配职能就不能不显露出其含糊性了。实践证明,财政做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色已愈来愈清晰地展示在我们面前了。这些公共需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是为实现国家和政府的正常运转的,正常、合理、最低的财力需要,如行政、国防、外交、公检法等部门运转及贫困地区补助的需要;(2)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长期性、基础性的产品和劳务,如基础科研、环境保护、义务教育、卫生保障等;(3)是提供社会稳定的相关产品和劳务,如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价格补贴等。在这一前提下,国家集中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就成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一种手段。

(二)财政参与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十分必要的。市场经济,是在供求、价格、竞争三要素的相互关联中,体现价值规律,发挥市场功能作用于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它评判选择的标准突出地体现“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政府对生产要素的配置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有其特殊性:一是我们由过去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有必要的缓冲,而且也难免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更多的市场失灵与功能缺陷;二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高度集中导致政府以外的经济部门(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对资源配置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经验;三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瓶颈制约长期以来仍未解决;四是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投资风险大,投资预期不稳定,因而往往使私营经济部门敬而远之。

(三)财政调控不仅包括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也包括对收入分配的调控。财政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是其对经济运行调控中的一个更深层次。概括起来讲:就是两大目标,即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可以肯定,市场经济某种程序上的“跟风盲目性”和周期波动是必然的,因而政府为了求得经济运行的有序、有效,以及尽可能减少经济波动对经济运行的冲击与负效应,必须以必要的调控手段来导向产业和结构调整,调节总供求,刺激经济发展,实现经济运行各要素、各层次的均衡。我们强调了多年的“三大平衡”理论在其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对收入分配调控,主要是对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制约,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分配的调节以及对社会公平的导向。主要包括调节国家与企业、个人,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与过去相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格局的调节既不是通过有计划、有比例的行政手段,也不是通过市场自发的利益导向,而是要通过抑制过快的两极分化,通过收入公平来使得市场经济形成的分配格局令社会尽可能的满意,反过来,促进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即达到“帕累托最优”。

(四)财政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必须强化。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因而,其经济活动必须有严格的经济规范与经济监督。财政代表政府成为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者,而财务会计制度又是经济活动的“显示器”。因此,财政对经济活动监督的权威性是必然的,其使命是理所当然的,财政对社会审计监督的行业指导也是当之无愧的。这一点,我们基本上形成了共识。今后的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健全财政法规体系,包括对财务、会计、预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罚没、收费等各方面的经济监督法规体系,使财政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规范化、经常化、科学化。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是否可以界定为“四大职能”:社会公共需要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经济监督职能。

二、转变财政职能的几点构想

(一)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财政主要是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的职能,因此,我们转变财政职能时必须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所在者身份平行考虑而不是混在一起。一方面要放弃对国有企业的微观管理,按照《条例》和《两则》的要求赋予企业充分的财力自主权,取消对国有企业的过细过多的财力处理规定,包括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取消行政性的指令;通过强化会计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与此同时,通过税制改革,逐步统一企业税负和不同企业税制,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另一方面,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效益为核心的委托授权经营、红利分配、绩效考核等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的异动、处置、再配置、红利分配统一由属于财政范畴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化、规范化。同时,将分散在各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权限统一集中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行业设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借鉴股份制模式,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包括对红利的分配;并将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形成集中性的国有资产投资基金,实施产业导向和对国有老企业的改造。

(二)调整财政的社会职能的作用范围程度。主要是对不应由财政负担或应由社会、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公共商品和劳务逐步减少财政支出,集中精力满足必须而且只由政府代表社会才能举办的事务和社会效益的事务;对由公共支出而为个人消费的公共商品则逐步转入个人商品范畴。调整的重点一是要清理行政经费的支出范围,结合公务员制度改革和精减机构,划清行政经费支出的项目界线,实事求是地核定各项开支标准,强化指标考核与控制,对机关后勤服务系统事业化和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严格实行财务脱钩。二是对科教文卫事业费进行适当分解,由财政、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如除为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义务教育,为增加就业能力以及特别教育的投资外,其他教育投资变由企业和个人负担为主,大力倡导企业、个人办学和投资建校;对基础性科研和高、精、尖技术研究以外的应用性研究和服务研究应逐步走向市场,通过提供开发、设计、咨询服务获得收益;除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和发展国际文化交流以及以政治和道德宣传教育为主的文化宣传事业外,对可转化为商品和劳务性的一律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对现行住房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改暗补为明补,除社会防疫卫生、保健机构经费外,医疗保健逐步采取医疗的形式实行统筹管理,由财政、集体、个人三方负担,以个人负担为主;住房制度亦在提高房租的前提下,加紧住房基金的筹集和规范运转,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在此基础上,财政集中资金,一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福利企业等长期投资以及一些高科技、倾斜产业的风险性投资;另一方面,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整套职工退休保险、职工待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公积等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目前分散在民政、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障、保险基金统一起来,统一协调,分步实施,强化财政社会公共福利的职能。

(三)拓宽理财领域,强化宏观调控。当前,就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而言,涉及财政职能转变主要有:(1)集中财政体系内部政策,对各项税收政策、狭义财政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亦统一由在财政部下设立的财政政策协调司来集中研究报审颁发,使各项财政政策规范化并协调配合运用。特别是要集中税收,取消目前流行的不规范的税式支出(包括各项税务周转金)。(2)加强对金融、证券和政府社会投资的调控,逐步将计划部门直接控制的基建投资权和由建行代行职能的财务管理权归口财政;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适时的调控;积极参与金融政策的协调和资本市场的管理,并运用财政杠杆对金融和资金市场(包括股票、债券)本身实施宏观调控。(3)建立和完善财政的投融资体系。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的政府投融资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产业导向和促进经济长期协调发展。这一体系与现行银行系统比较而言,前者更侧重社会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这是企业化的商品银行所不可替代的。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建设性预算、财政周转金、各种基金结余等。

(四)强化财经监督,健全财会社会化监督服务体系。强化财政的监督职能,其核心是要在现有财税监督的基础上,加快财政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进程。(1)建立健全财经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和颁布《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债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对现有的财政方面的有关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并上升为法律。(2)规范财政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强化覆盖全社会的会计管理,将现行会计管理从事务性管理转到政策性管理、法规性管理,监督会计制度、法规的实施和查处、校正企业财务中的违规上来。另一方面,将现有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规范、调整为经常性的财政监察,强化财政监察职能。(3)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采取政府、社会、个人一齐上的原则,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惯例,统一社会审计的行业管理,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培养选择,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政优惠。同时,严格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套规范化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管理制度,既赋予其充分的执业自由,又要有必要的监督体系和方法,督促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审计公证完全责任。

当然,财政职能的转变,实际上也是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所涉及的内容不仅仅包括财政职能本身。因而,财政部门转变的进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还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各部门责、权、利的界定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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