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BS上的言论自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言论自由论文,BB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TP393.0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3)02-0146-04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为《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二段及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0条)所确认和保护。而各国宪法和法律(如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一个法治国家,可以通过宪法确认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个人能够自我表现、自我实现和自我决断。同时,可以通过各种声音提醒、督促社会的方方面面,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此外,这有助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们的兼听则明,了解人民的主张,时刻处于社会的舆论监督中,从而在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由此观之,言论自由权不但是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更是代表社会利益的整体性权利。
一、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中的价值取舍
言论自由权无论通过传统媒介(如书刊、报纸、广播、电视),还是现代网络系统,都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一些权利发生冲突。在其实际行使过程中,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了两项限制,其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其二,要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及道德(公约第19条)。[1]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却存在着这样的两难境地:维护了言论自由,则必须舍弃其他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而保护了其他权利,却只能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在这样的价值取舍过程中,孰轻孰重,舍谁取谁?在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中,所谓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往往难以准确地界定,稍不留心,便很可能以妨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名侵害了个人的言论自由权。
美国采取的是著名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的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下,如无法证明某一言论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除此之外的任何言论都可以发表与传播。而与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相比,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显然是一种位阶更高的权利。[2]
如果法律仅注重保护人格权,那么个体的人格尊严固然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但社会却付出了压制甚至牺牲言论自由的代价。因为既然言论自由的真谛在于促使大家关心公共事务,并畅所欲言,那么在讨论争辩过程中产生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很多国家给予言论自由特许权或优先权,以使民众在较少的限制之下充分表达意见,达致舆论的沟通。法律也优先考虑对公正评论的权利的保障,然后才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
二、BBS上言论自由的新特点
自从言论自由成为一项法律加以保护的权利以来,网络无疑是迄今为止人类为达致这个价值目标所提供的最充分和最有力的工具和途径。而对于一个普通民众来说,最简单易行的办法是上BBS,说自己想说的话。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又称电子公告系统,是网络用户用来交换信息的场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作为用户发表观点的论坛,即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BBS,上传写好的文章(通称信件),又可以阅读其他用户的文章并发表评论。[3]
BBS作为网络上特有的一种信息交流传播载体,其中的言论自由呈现出更为宽松的特点:
首先,网民之所以上网,无非是因其有一个不受拘束的空间,可任意发挥,自由想像,可真实,可虚拟,可为现实之不可为,言现实之不可言。正因为它的自由和虚拟,才如此地充满魅力,吸引无数网民竞相加入。如果在这方曾经自由无拘的虚拟空间出现过多现实的限制,那么网络的价值便丧失殆尽了。
其次,网络中的过程都是几乎感觉不到的即时过程,人的行为由物理空间转到虚拟空间并以电流的速度进行,因此意见的表达已不同以往,网络为资讯交流提供了发布者与接受者双向或多向同时进行的可能性,在交流更为迅速的同时,还使其更加开放和自由,发表在BBS上的言论从而具有了瞬时性、开放性和不可控制性,这也使网络上的言论控制更为困难,甚而难以实现。
再者,BBS的内容并未像传统媒介一样经过严格的审核、筛选,人们对此一般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并非像对待传统媒介那样要求信息的真实性。相反,有时对网上信息的真实性会持将信将疑的态度,对一些过激的不真实言论可能付之一笑,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反应。这些现象并不是偶然的,正是网络媒体的自身特点造成了人们评价意见的转变。
三、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责任承担
在言论环境更为宽松的BBS上,发言人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但同时也出现了利用BBS发布、传播反动、色情及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言论的事件,那么应该以怎样的标准来认定这类事件,让谁来承担其中的责任呢?笔者认为,可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来让发言人和网络经营者承担责任。
1、BBS发言者的责任
以BBS上滥用言论自由情形中较多的一部分,侵害名誉权(及隐私权,我国现有法律将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对名誉权的保护之中)为代表(其他情形类同)。《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般认为,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主体。
(3)产生名誉损害的后果。
(4)行为人具有过错。[4]
很显然,这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媒体而并不考虑某一特定传播方式的要件设计。但是,在涉及网络问题的时候,应当考虑到BBS这个特殊的语境。区别于传统媒体,网络经营者无法在用户信息载自系统并被自动发表前审阅其内容,由于其语言所具有的即时性、随意性和不经编辑的直接性特点,不能仅以言论本身来确定侵权是否成立,而必须以恶意作为基本的判断。
英美法对妨害名誉的行为作了诸多免责的例外规定,称“特权”或“抗辩”,其中诚实评论即是针对诽谤的一项重要的相对特权。内容为:
(1)有充分理由认为构成评论前提的事实的实质部分是真实的或至少令人相信是真实的。
(2)其目的不是为了同公共利益无关的单纯人身攻击,且不含恶意。
(3)评论对象与公共利益有关。
此项制度的主要存在价值在于补充真实性抗辩的不足,因属诚实评论而得免责者,仅限于意见部分。作为评论基础的事实必须正确,否则无法适用相对特权以为保障。[5]诚实评论作为免责事由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这一点不妨适用于BBS上的侵权事件。网上言论如稍有不慎或过激便动辄追究其责任,不仅情理上无此必要且事实上难以做到。宜将只具有明显的侮辱、诽谤之恶意,以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身攻击作为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来处理。
上BBS发表言论的一般为普通民众,而非习惯于掌握话语权的主流媒体(我国尤甚)。相对而言,网上发言人为相对弱小的群体,多是因其他途径求助不得或成本过高时,通过BBS这一方自由空间来倾吐发泄情感,获得网上舆论的援助。而所谓的侵权对象往往更为强大,如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企业商家,与普通百姓相对应的政府及官员等。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能力,比一般消费者或百姓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如对他们缺乏有力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导致其滥用权力,而侵害普通民众的权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采取倾斜保护的原则,侧重于保护普通人的言论自由权,而让强势群体承担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不仅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在处理权利冲突时的趋势性做法,亦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实是大有必要的。
BBS的评论发表不同于广播电视、报纸刊物。言论在BBS上登载出来并未经严格的事前审核删改,其可信度、规范度自然不如传统媒介,人们对其抱有更大的容忍度,当然也就不应按传统媒体的标准来要求。BBS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在其间发表观点,联系到法律上对构成名誉毁损的不利后果,即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所采取的最基本的救济方式就是“对抗言论”,即由言论所造成的名誉毁损,同样以言论通过传播媒介来澄清事实、纠正谬误。BBS应当是利用这一方式最方便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既然网络具有交互性,那么认为言论对自己不利的一方,当然可以上网发表反驳的观点,抵消不当言论造成的影响或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当然,BBS上发表的言论由于言论自由本身的需要及身处环境的特点,对其侵权追究应当从宽,这并不是对诽谤、侮辱或色情言论的听之任之,不加管束。但问题是,BBS上的发言人可以轻易地注册假名、隐藏身份,侵权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有时根本无法追查。此时受害人可采取对抗言论方式予以自救,或要求版主将违法信息删除,作补救声明,以消除损害。
有意见认为,应尽快建立网络身份识别系统、网络信息认证系统、电子签名系统,强化对新闻、评论等较为敏感信息的监管,如要求发帖人签署经过认证中心认证的电子签名。笔者认为此举似有不当,易对发言者造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令其谨言慎行,说话之中不得不考虑其后的追究机制,长此以往,会使其三缄其口,落入主流媒体言论的规套中,失去虚拟空间的特殊性和网络言论的优势。而对那些在BBS上表明身份或能够找出身份的发言人而言,追究其责任则是当然之理。既然敢于表明身份,让公众的信赖度加强,其主观恶性更甚,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可将这一类案例按照一般网络侵权案件处理。
2、BBS经营者的责任
传统媒体的信息违反法律发生侵权时,提供信息载体的传媒也应负有法律责任。BBS的管理经营者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后者实行事前审查制度,能够在发布之前经过编辑的严格把关,有效防止不当言论昭示。BBS则因信息量庞大、无法逐个进行审查、且其信息发表过程是全自动的,对于事先在BBS上进行过身份登记(身份登记一般只要求输入一个代号和一个密码,并不是对用户的真实个人身份进行登记)的合法用户,都将自动将其传送至主服务器上在特定的栏目中予以发表。经营者并不能在用户信息发表前进行阅读、修改或删除,因而经营者信息发表前由于不能审查信息内容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BBS经营者承担着管理BBS的责任。为了避免有害信息进一步转载传播,扩大影响,应当对已发表信息进行浏览,并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在信息发表后的一段合理时间进行审查。由于BBS系统有自动记载发表时间和删除时间的功能,且大多数随信息本身登出,因此对于该时间的举证是可能的。
另外,网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提供服务的网站举报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营者接到举报后有责任回复举报者,对举报内容作出处理,并对被举报者提出警告或采取技术措施限制违规者继续张贴信息。如果BBS的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应删除不当内容却因疏忽没有发现和删除,或者对举报置之不理,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表面合理标准”是指对依一般人公认的侮辱、诽谤、色情及其他明显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字眼,经营者应当予以删改。由于经营者并非专业编辑,大多是有兴趣的业余人士,因而这样的审查只能针对字眼,而对于不实事实本身,则不能苛求其承担责任。且如果经营者的责任加重,则会因担心过多的败诉和由此产生的高额赔偿费用而不敢参与网络的经营。这非但不利于言论监督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
信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使世界正在进入一个新的传播秩序时代,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范围和界限都有待重新划定,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民言论自由权通过网络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张。在与其他权力和权利的碰撞竞合中,前者应当得到优先的保护。言论自由在BBS上找到了自己的广阔空间,无论是对于普通发言者,还是BBS的经营者,给予他们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多的自由,必将更加有利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自由发展。
收稿日期:20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