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LA和JLA图书馆职业资格体系的比较分析与启示_图书馆论文

ALA、LA和JLA图书馆职业资格体系的比较分析与启示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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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人力资源是一切事业的基础,没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就难有发达的事业。西方发达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建立了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图书馆服务水平和图书馆员素质的提高。图书馆需要大量经过培训、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发展自己的事业,而在职的专业人员也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获得继续教育的机会,但在我国,除了台湾地区图书馆学会对图书馆专业人员的认定资格有相应的规定外,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也没有图书馆员的行业协会,从事图书馆工作并不需要有什么专业资格证书[1]。这与我国图书馆事业近20几年来的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是极不相符的。图书馆服务与图书馆员的整体素质休戚相关,可以说,没有高素质的馆员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图书馆服务。从这点出发,我们有必要对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英国图书馆协会(The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LA)、日本图书馆协会(Jap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JLA)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 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概述

2.1 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产生背景

现代图书馆从诞生到现在不到200年,在整个人类文化史上只是短暂的一瞬间,但是图书馆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人们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文化中心、信息中心和知识中心。从图书馆职业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图书馆已成为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图书馆业务工作日趋细化,需要大量专业化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为此建立了正规的图书馆学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图书馆读者服务被越来越多的图书馆所重视,而图书馆员正是承担这一重要任务的主力军,这就对图书馆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在一些国家中,陆续出现了图书馆员职业资格制度。

2.2 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定义

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是西方国家为了提高图书馆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整体水平而提出的一种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目前在西方国家中,主要采取学历教育制度、职业资格制度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办法。“学历教育制度是指只要获得图书馆学文凭就能进入图书馆行业就业;职业资格制度是指从事图书馆工作应通过国家性的图书馆职业资格”[2]。目前比较突出的是美国式的学历教育制度和英国式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3 ALA、LA、JLA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简介

3.1 ALA的学历教育制度

美国图书馆员的任用资格是由美国图书馆协会,各专业图书馆协会和各州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其要求是:必须具有美国图书馆学会所认可的图书馆学硕士(MLS)学位,并获得任职单位所属州政府颁发的图书馆员证书才能担任专业馆员,没有获得证书的图书馆工作者为职员,彼此工作内容、归属各有所不同。不同州对图书馆员的资格要求也略有不同。

在美国,图书馆学教育的起点是硕士,即要求入学者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ALA是美国教育部长及高等教育认可委员会(Commission of Recognition of Postsecondary Accreditation,简称CORPA)唯一认可的图书馆学教育专门机构。ALA在1951年公布的《1951年认可标准》(Standards for Accreditation,1951)将硕士学位定为专业图书馆员的最低要求。1956年ALA成立了认可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reditation,简称COA),取代原来的教育委员会负责认可工作。

此外,美国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还把图书馆员分为专职人员和非专职人员两大类,并对各类人员进行了细分。如专职人员可区分为专业馆员(professional librarian)、图书馆技术助理员(library technical assistant)、事务员(library clerk);非专职人员主要指一些从事辅助性工作的支援人员,如兼职工作人员(Part-time)及志愿工作人员(volunteer)。其中专业馆员资格的取得至少要接受5年的正式教育,即4年大学教育和1年由美国图书馆协会认可的图书馆学院教育(硕士)。而非专职人员的资格要求相对要低,没有对学历和专业知识的特别要求。

3.2 LA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在1880年LA的年会上,英国图书馆协会决定对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专业资格考试。1885年,LA第一次举行了专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以成为注册图书馆员。这是英国图书馆事业史上“百年考制”的开端。1898年,英国政府向LA颁发了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 of Incorporation),以皇家的名义确认LA的专业权威,授权LA审查考核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资格和颁发资格证书,而且其独立审考的权力不受国家行政系统的干预。1909年,英国建立了全国图书馆合格专业人员注册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图书馆学的高等教育蓬勃发展,LA为适应新的形势,调整了政策,并仿效美国的做法于1964年制订了《图书馆学校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对师资、教研的方式与条件等作了细致的规定。自1981年起,LA逐步取消了各级资格考试。1985年11月,则完全废除了图书馆专业馆员的资格考试,高等院校承担起对图书馆专业人员的培养与评级的责任。1987年,LA开始实行专业资格授予制度。这是一种建立在专业教育基础上的制度。经申请,凡已加入英国图书馆协会做了一年以上普通会员(membership)的本科毕业生,有实践经验并能写出专业报告的,可被授予“同仁”(associate)资格。当了5年同仁后,如能胜任复杂的服务工作,LA可向其授予高级“伙伴”资格。

目前英国大多数图书馆所任用的人员均为大学图书馆学或情报学专业毕业者,或通过了英国图书馆学情报学执照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简称CILIP)所举办的资格考试。为取得执照,必须取得CILIP所认可的研究层级学历并在取得资格前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3.3 JLA的职业资格制度

日本在1950年颁布了图书馆法。该法第4条至第6条确定了图书馆专业馆员制度,第13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馆长和职员所应具有的资格条件,附则第4项至第10项规定了专业资格取得的条件等。此外,日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其核心和基础是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司书(即图书馆员)资格考试是成为图书馆员的第一道门槛。2001年,日本重新修订了图书馆法,其中对司书资格考试做了变动,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图书馆的专业馆员称为司书或司书补。司书是从事图书馆的专门工作,司书补则是司书的协助人员。在图书馆法第5条中对司书资格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司书应具有下列资格中的任一资格:

· 具有司书资格者。

· 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并受过第6条规定的司书讲习培训结业者。

· 大学毕业后修完大学有关图书馆学课程者。

· 具有3年以上司书补工作经验,并受过第6条规定的司书讲习培训结业者。

司书补的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具有司书资格者。

· 高等学校或高等专科学校第3学年结业,并受过第6条规定的司书讲习培训结业者。根据修订后的图书馆法,现在的日本司书资格考试实际上由公务员考试和专业测试两部分组成,而且各类型图书馆的资格考试又不相同。

3.4 我国台湾地区的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

有关图书馆馆员的任用资格,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图书馆法中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第5条规定而制订的,由台湾地区“教育部”颁发的《公共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第10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根据其性质分为3类:专业馆员、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

专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由台湾地区“教育部”图书馆专业委员会议讨论修正通过,其具体内容如下:

· 台湾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暨普通考试图书资讯管理类科及格;或相当高等考试暨普通考试之图书资讯管理类科特考及格,并取得任用资格者。

· 海内外大学院校图书资讯学本科系、所或相关协系所毕业者。

· 海内外大学毕业,并曾在经图书馆各级主管机关核准或授权的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专业团体修满图书资讯学课程20学分或320小时以上者。

· 海内外大学毕业,并有图书馆专门学科论著经公开出版者或3年以上图书馆专业工作经验者。

此外,《基准》的第13条还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6小时专业培训。

4 ALA、LA、JLA和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比较分析

在对ALA、LA、JLA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作了大致介绍后,笔者拟对这些不同的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一些比较(见表1)。

表1 ALA、LA、JLA和我国台湾地区

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比较

┌──────┬──────┬─────┬──────┬─────┐

│项目│ 美国图书馆 │英国图书馆│ 日本图书馆 │ 中国台湾 │

││ 协会(ALA)│协会(LA)│ 协会(JLA)│ │

├──────┼──────┼─────┼──────┼─────┤

│用法律形式予│ √ │√│√ │√│

│以保障 ││ ││ │

├──────┼──────┼─────┼──────┼─────┤

│参与制度的制│ √ │√│√ │√│

│订和实施││ ││ │

├──────┼──────┼─────┼──────┼─────┤

│职业资格制度│ 学历教育制 │学历教育制│ 学历教育制 │学历教育制│

│的种类 │ 度 │度或职业资│ 度或司书资 │度或公务员│

│││格考试│ 格考试 │图书馆类科│

│││ ││考试 │

├──────┼──────┼─────┼──────┼─────┤

│图书馆专业人││ ││ │

│员与非专业人│ √ │√│ √ │√│

│员的划分││ ││ │

├──────┼──────┼─────┼──────┼─────┤

│图书馆专业人││大学以上或│ 大学或通过 │大学以上或│

│员素质的基本│ 硕士

│取得CILIP │ 司书资格考 │通过公务员│

│要求││的职业资格│ 试 │图书馆类科│

│││ ││考试 │

├──────┼──────┼─────┼──────┼─────┤

│对图书馆员继│√ │√│√ │√│

│续教育的要求││ ││ │

├──────┼──────┼─────┼──────┼─────┤

│对图书馆学高││ ││ │

│等教育课程的│√ │√││ │

│认定和核准 ││ ││ │

└──────┴──────┴─────┴──────┴─────┘

由表1我们可以看到,ALA、LA、JLA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在内容、实施措施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也存在着区别,现将其异同点归纳如下:

4.1 相同点

· 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者。表1中ALA、LA、JLA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图书馆协会虽然都是民间学术团体,但是作为一个行业的学术组织,都参与了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这对于维护图书馆员的切身利益、提高本国或本地区图书馆员的整体素质并推动图书馆事业向前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图书馆专业人员素质要求:从这几个国家和地区对图书馆专业人员的要求上可以看到,图书馆专业人员的学历基本上都是大学毕业或大学毕业后通过了职业资格考试,其素质是相对较高的。特别是美国,要求其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美国图书馆协会所认可的图书馆学硕士(MLS)学位,因此,图书馆专业人员的学科面比较广,这对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提高图书馆的整体服务水平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美、英、日这几个国家对图书馆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建立在发达国家高度发展和普及的高等教育基础上的。我国如果要建立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就必须考虑国情、法律体系上和其他国家的差异,不能一成不变,生搬硬套。

· 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法治环境建设。从对上述各国和地区图书馆职业资格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都是由相关的法规、条例来确定的。如日本、台湾地区等都在图书馆法中对这一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确立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将有助于图书馆的法治化建设,避免图书馆丧失用人权、被迫接受不需要的人员,同时管理好专业人才。总的来说,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下来,将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行,同时也会促进图书馆法治环境的建设,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 对图书馆从业人员的划分。上述国家和地区都根据图书馆从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把图书馆工作人员划分为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两大基本类别。专业人员需具备大学毕业以上学历,主要从事专门业务或研究工作,他们一般需受过培训,其任务是分析问题,确定目标,组织和管理对读者的各项服务。非专业人员学历上的要求不是很高,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任务主要是应用既定的规章条例和技术从事日常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对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划分将有利于图书馆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发挥各自的才能。

4.2 不同点

· 在制度设计上。美国和英国都规定修完图书馆学会所认可的课程后才有资格参与图书馆员的甄选和任职,馆员至少都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识和水准。日本则以考试为主,难度较高,但规定要接受专业课程培训后方能参加考试,其司书考试制度虽然严格,但是能培养馆员有较广泛的学科知识。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学历教育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相结合的方法。上述各国和地区建立的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是向全社会开放的,各种专业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进入图书馆工作,图书馆能够源源不断地吸纳既有一定学科专业背景又具有图书情报学专业知识的人才,这点在美国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资格制度保证了从事专业工作人员的质量,但为了获取资格而要参加各种考试也成了人们的一个很大的负担,如何使资格制度具有弹性化,日本进行了初步的尝试:1996年8月,日本文部省颁布了新的《图书馆法施行规则》,“对司书、司书补资格的获取方法作了较大的改革,具体表现为受过其他相关教育的人可以免修部分课程”[3]。

· 对图书馆学高等教育课程的认定和核准。美、英两国的图书情报学教育必须通过图书馆协会的认可,这对保障图书情报学高等教育的质量是有好处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国图书情报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学历教育制度虽然可以提高图书馆员的整体文化素质,但是各大学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课程结构大不相同,教学重点也各有侧重。那么,由谁来规范和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呢?这就有赖于国家学位授予委员会以及国家的其他部门对高校教育的监督。美国和英国要求必须修完该国协会所认可的课程才有资格参与图书馆任职,这也是对高校教育质量的一种监督途径。

从上述对ALA、LA、JLA和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英国的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由于具有百年的历史,因此其资格考试体系比较完善而且全国统一,虽然后来也认可学历教育制度,但是资格考试制度在英国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学历教育制度也有一定的历史,制度、标准和程序也成为英国学历教育制度的仿效对象。日本则以考试为主,难度较高,但限定要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后方能参加考试,其司书考试制度虽然严格,但是能培养馆员有较广泛的学科知识。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学历教育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相结合的方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有相同之处,也有各自独特的地方,但是建立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图书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

5 ALA、LA、JLA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5.1 强化我国图书馆学会的社会意识

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实施都是由该国或该地区的图书馆协会参与制定和实施的。此外,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协会的工作也不局限于图书馆界内部,还与其他协会和社会各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目前我国图书馆事业正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政府改革和社团改革的深入,为我国图书馆学会的发展搭建了广阔的舞台。学会今后的定位应该与政府职能转变紧密联系;学会应该从学术性社会团体逐步向社会中介性组织转变。不断拓展职能,行使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能;用机制创新推动自身发展,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在积极争取政府扶持的同时,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某些任务,获得经费资助积累发展资金;学会应当在图书馆理论研究和行业标准推行中担当重任;积极促进职业资格认证和行业培训工作,主动承担一些以往由政府部门完成的任务。总的来说,就是要把学会发展放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使其社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进而实现学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为一个真正的行业协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学会的权威性和感召力,提高学会的地位,发挥学会的作用。

5.2 加快我国图书馆法治环境的建设

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至少要包括4个方面:①图书馆专门法;②图书馆相关法;③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④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章程、宣言等,即国际法基础。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行政法中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范畴。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将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行,避免所制订的相关法规行同空文。此外还存在一个职业资格制度实行的监督问题,如何通过图书馆职业立法工作加强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的监督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省市纷纷出台了地方性的图书馆法规、条例,如1996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2001年7月湖北省人大通过了《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年内蒙古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2002年7月北京市人大通过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年河南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这些地方性的图书馆法规、条例虽然大多数只对图书馆馆长资格作了规定,但是也有部分省市的图书馆法规、条例对图书馆业务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资格、继续教育作了规定。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中规定,“……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自身业务要求,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过这些地方性法规、条例都没有提及要建立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以对图书馆人员的任用进行“行业准入”。而正在制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草案在几易其稿以后,与此有关的原则规定已经逐渐清晰起来——“国家建立统一的图书馆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这使我们看到了体现图书馆员专业性的“统一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前景”[4]。

5.3 通过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推动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的发展

近20年来,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图书馆员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困扰图书馆事业大踏步向前迈进的因素,主要有:

· 人才匮乏。图书馆需要各种不同的人才,如计算机类、管理类、外语类等人才,但是图书馆很难吸引这方面的人才。其次,许多图书馆学专业的毕业生也不愿到图书馆工作;更让人费解的是部分人认为图书馆是一个安插富余人员的场所,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图书馆工作,那么图书馆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图书馆学院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 人才流失。图书馆长期以来较为僵化的人事制度及图书馆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高等因素导致本行业人才不断外流。人才流失,非专业人员过多,服务水平不高,又进一步导致图书馆不被重视,图书馆员待遇和社会地位低下。

总的来说,出现上述问题是图书馆一直没有建立一套适合本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没有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作出具体的规定。“要改变图书馆人才匮乏的现状,当务之急是尽快改革图书馆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适合图书馆职业特点的人员聘用和晋升制度”[5]。

5.4 对高校图书馆学情报学课程的认定

美、英两国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要求必须获得图书馆协会认可的教育资格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这对确保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质量是有好处的。我国在1994年召开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图书馆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审稿会”上提出了把5门课程列为图书馆学专业主干课程的建议,并在1996年由国家教委高教司最后确定和正式出版了10种图书馆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10门图书馆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5门主要课程的确定,对于规范图书馆学专业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由于从未进行过图书馆学专业教学评估,所以其价值并没有体现出来[6]。对高校图书馆学情报学课程的认定,将有利于规范图书馆学情报学的教学内容,保证教学质量。

5.5 重视图书馆员的继续教育

图书馆在专业人员的基础上运营,这是现代图书馆的核心要义之一。对图书馆员来说,专业素养和业务技能并不只是一个纯粹的个人学术问题,它关系着履行职务的质量和业务工作的高效。现在图书馆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不断出现,图书馆员终身学习的迫切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终身学习不能停留在一种简单的号召上,必须有实现的途径、激励的机制,有获得社会认可的渠道。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可以使图书馆员有内在的学习动力,外在的激励机制,可以帮助图书馆员不断更新知识,获得继续教育的机会。前不久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发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里面也涉及到了规范图书馆员专业性的问题,从完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角度看,建立中国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有利于图书馆员的继续教育。

6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图书馆面临着一个调整和适应的问题。图书馆若要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人力资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图书馆员的任用制度更是人力资源的重要部分。我们应该积极地思考图书馆的专业性问题,深化图书馆的人事制度改革,使更多优秀的人才能够进入图书馆行业工作,提高图书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实现图书馆事业的持续、快速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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