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腐败行为的社会心理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心理论文,腐败论文,干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行为”是一种出于私利(个人的和小团体的)而对公共权力的不正当使用。它是世界各种政治机体中普遍存在的恶性肿瘤,直接威胁着各国的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我国近年来,由于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腐败问题也日益突出。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这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望,关系到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我们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安危成败。”①因此,反腐败既是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需要我们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对干部腐败行为进行初步的探索。
社会心理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基于直接的社会经验产生的“生活意识”(布哈林),是“某种风气和精神状态”(普列汉诺夫),是经过人们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自发形成并自发起作用的精神力量。社会心理是社会行为的必要准备,社会行为是社会心理的外显实现。在干部腐败行为的背后,同样潜藏着一定的社会心理过程,它反映了各种腐败分子对腐败行为、腐败现象的社会认知、情感和基本态度。如果否认这种腐败行为背后的社会心理,那么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就是不可理解的。
导致干部腐败行为的社会心理是复杂多样的,这里将其初步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合理化”类
“合理化”是一种犯罪的心理防卫机制,指犯罪者在缓和失败,减少认知的不协调、减轻不安、保护心理上的创伤等自我危机时,故意以各种理由欺骗自己、歪曲现实,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从而逃避心理不安,逃避社会批判。这种“合理化”心理防卫机制在各种腐败行为发生过程中普遍存在,并且对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腐败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1)腐败行为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他们都身负某一方面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职权,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属于所谓的“白领”阶层;(2)腐败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越轨行为。“腐败”本指有机体由于受微生物的作用而破坏。于是人们用来借喻政治机体由于某些官员出于私利滥用公权而遭到的破坏。广义的腐败行为包括各种公权的不正当使用。但不管是何种程度、何种性质的腐败行为,都是一种越轨行为,包括违纪行为、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这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特殊阶层要从事越轨行为,必然地要在心理上寻求一种自我平衡的“理由”和“解释”,从而形成一种“合理化”的心理防卫机制。既贪占,又做假,“既要当婊子,又要树牌坊”,是这种心理的本质特征。
“合理化”心理反映的是腐败者对腐败行为的一种社会认知。从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各种具体的腐败现象来看,这种合理化心理防卫机制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
1.补偿心理 这种心理认为,中国国家干部和机关公职人员待遇太低,仅靠正当工资收入无法养家糊口和维持一种体面的与公职地位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只有靠一些不正当的灰色收入才能予以补偿。在这种思想和心态支配之下,一些人把各种灰色收入看作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甚至把各种灰色收入作为进入仕途的追求目标之一。一位副处长说:作为共产党员,当然应该无私奉献。但政府公职人员的收入,总不能连“熟练工作”的标准都达不到吧!如果公开的收入太低,那就很难保证他面对别人送“信封”永不动心。②
2.可接受性心理 这种心理认知把腐败行为分为两个等级,一类是可以接受的,一类是不可接受的,并自己给自己设立一个杠杠,认为只要自己的行为不越过“分寸”就行。至于这一“分寸”或“格”是什么,各人所见不同。有的只收受礼品,不收受现金,有的只收小钱,不收大额贿赂,有的只收有“合法”名目的钱,不收有明显贿赂嫌疑的钱,有的只收“靠得住”的人送的钱,不收陌生的人或靠不住的人送的钱。不论属何种情况,他们都只从事可接受的腐败行为。这听起来有点荒唐,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常见。某部一位处长说,说实话,下面的同志请我们吃饭,送土特产,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唯独这个钱,是我心理的最后防线。……我承认,我抽的烟多数是人家送的,别人送的土特产我一般也收的。饭局我一开始还能拒绝,现在一般也是去的。你说连这些也全不“染”?那人家非但不理解你,甚至会认为你不近人情。③从这位处长的言论中很明显地看出,在他的心目中,就有一个自己预告设定的“格”,只收礼品,不收现金。并且认为,收受礼品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行为,而且是必要的,否则不能得到别人的理解。一位中央某新闻单位记者、编辑室副主任也说:太违法的事我不干,可如果“众人皆醉我独醒”,我不是太吃亏了吗?④这位记者的“格”就是不干太违法的事。至于一般违法行为似乎是可以为之的。
3.为公无过心理 这种心理在合理化心理防卫机制中更显得突出和理直气壮。他们认为,不管什么腐败不腐败,只要不上腰包,没有什么行不行的。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所产生的腐败行为,主要是利用公权谋取地方利益、团体利益和单位利益,而损害的却是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一些党政机关借改革之名,为谋本单位或小群体私利,凭借权力“合法”经商,被称之为“海军陆战队”。这些“权力倒爷”、“权力公司”的主谋者、责任者通常都知道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但却以并不直接上私人腰包而自我欺骗。某市财政局成立一个开发公司,主营文化办公用品,把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由拨款改为拨实物,同时兼营控购商品,只有在该公司购买才能开到控购证。自然生意兴隆、财源茂盛,其经济效益自然可观,同行只能望其项背。一些银行、税务、工商、计划部门,甚至执法机关都纷纷兴办所谓“第三产业”,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大显神通,垄断经营、大发其财。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主管领导送礼行贿。这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并非不知道这种行为属非法的腐败行为,但却理直气壮、公开、经常的进行。其理由就是他们的动机是好的,是为地方争工程项目,争当“贫困”县,争扶贫基金、财政补贴或财政追加,争救灾款物等等,在他们的心目中,只要为公,自然无过。
二、“集体安全”类
“集体安全”心理是另一种腐败行为的心理防卫机制。这种心理防卫机制与“合理化”心理防卫机制不同。“合理化”心理防卫机制反映的是腐败行为者在罪与非罪上的心理认识误区,而“集体安全”心理则是在对腐败行为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力图通过责任分散化来达到逃避惩罚目的一种心理。这种集体安全心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心理是许多敢于从事腐败行为者的心理屏障,在他们心目中,任何腐败行为,只要已是大家普遍为之的。即使是违法出“格”的,也是安全的。因为法律不可能把众多的触犯者都加以惩罚,所以,从事这种腐败行为自然也就没有任何危险了。许多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卷入腐败行为的泥淖之中不能自拔,都是源于这种心理的支配。
细加区分,法不责众心理可以按其性质分为两种:从众心理和乘众心理,前者是被动的,后者是主动的。
(1)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指个人在群体压力下,放弃自己的独立性,在知觉、判断、信仰以及行为上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社会心理现象。从众心理本身无所谓好与坏,主要取决于从众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社会意义。在政治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中,从众心理和从众行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并对腐败现象的蔓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位干部对这种从众心理有很生动的叙述:“你问我的‘心态’?跟着领导出差,领导如果收了,我也赶紧拿着就是了。如果某次出差是我带队的,我不敢带头往回退,为什么?我要是退了,和我一起去的同志会不会骂:你是头儿,路子野,这点小东西你看不上是不是?你肯定还能拿更多、更好的吧!”“我自己这份不收行不行?也不行,——我跟人家说,你们的都收下吧,我不要,回去也不报告。”这话我说得出口吗?我若不拿也不吭声,他会担心:头儿不拿,回去会不会杀个‘回马枪’?”“现在的问题是,禁止收受礼金必须防患于未然,必须把它制止在萌芽状态。等到人多面广,法不责众,赠送的一方以为非如此便办不成事,收受的一方也根本无法拒绝,歪风就难以制止了。”⑤
(2)乘众心理,如果说从众心理支配下的腐败行为者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周围这种腐败之风还有厌恶和不安的话,那么乘众心理则反映了某些官员主动从事腐败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这些人深谙法不责众之妙,所以为了既要谋取私利,又要逃避法纪惩处,便希望把水搅混,把社会风气搞坏,方好混水摸鱼。同时,他们一旦发现有较多的人从事某种腐败行为,便乘机大事为之。
2.集体决策心理 集体决策是某些腐败行为者精心策划的一种腐败策略。这种腐败行为、腐败策略的出现和流行,源于集体决策罪责扩散心理。他们认为;只要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便不需要个人负责,即使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也没有任何风险。因为犯罪行为是大家共同决定、共同从事的,大家都有责任,即使出了问题,也不能只追究一个人。这种集体决策、罪责扩散心理导致腐败者在从事腐败行为中较少顾虑,往往会干出单个人不敢干的违法犯罪的严重腐败行为。
集体决策的腐败行为大多数都是一种法人犯罪和团体犯罪,例如1989年之后,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引人注目的五大公司审计结果表明,五大公司普遍存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和逃汇套汇,倒买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等问题。
三、“能避险”类
所谓“能避险”心理,指腐败行为者明知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已触犯了党纪国法,但由于各种原因,使他们自认为能够逃避惩罚。由于这种心理的作用和支配,使得他们格外胆大包天,为所欲为。根据其赖以避险的原因可以把避险心理划分为三种情况:
1.有恃无恐心理 所谓有恃无恐,就是有所依仗而不害怕,毫无顾忌。对于腐败者来说,他所依伏的是什么呢?无非是权力、靠山、关系。
第一种,依靠手中权力,称霸一方,无所顾忌,总以为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便是自己的天下,做了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没有人敢于揭发,即使有人敢于“太岁头上动土”,也是枉费力气,“蚍蜉憾大树,可笑不自量”。四川省××厅一位原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有30余年党龄,可他却利用手中权力,腐化堕落,胡作非为,一边参加整党,一边纠缠本单位一女职工,多次与之发生两性关系,那位职工胆怯,要求终止这种关系,这位副厅长却豪气大发:“这点魄力都没有,还有资格当官!”另一位1939年参加革命并入党的省成套局副局长,利用职权将一女青年挟持在手,任意蹂躏,长达5年之久,女青年不堪忍受,声言要告发他,这位副局长嚣张地威胁对方说:“你敢他妈的告我?老子是局长,你说出去,别人也不会相信,还会说你陷害老干部。”很显然,这些蛀虫依仗自己所掌握的手中权力,有持无恐,在腐败的道路上越来越远。⑥
第二种,依仗“靠山”,胡作非为。所谓“靠山”,其实也是一种权力,只不过是他人的权力,这种权力之大,足以威镇一方,给腐败者以一种强烈的安全感,以为有了这样的权力庇护、干一些见不得人的事也没有关系,“天塌下来有别人撑着”。许多人就是在这种心态下堕入腐败犯罪的泥淖。这些靠山之所以对腐败行为给予大力庇护,原因不尽相同,有的出于亲情,为私忘公,有的本身就不干净,甚至是更大的腐败者。所以许多腐败者都开始于上行下效,觉得跟着领导干,不会有问题。也有许多腐败者变着法子把上级拉下水,从而为自己制造出一个“靠山”。原北京皮件三厂副厂长武克强身负贪污、受贿、行贿、重婚四罪,于1989年9月11日被枪决。该犯之所以能逍遥法外达七年之久,关键在于有一个“靠山”,这就是该厂厂长兼书记王有知。武、王之间形成一种有趣的循环:武越向王行贿,武的权力就越大,权力越大,犯罪的胆子也越大、王得利的“实惠”也越多,对武的庇护也越有力。正是武、王之间的狼狈为犴,才使武某以为头上保护伞牢不可破、万无一失,从而越发肆无忌惮。⑦
第三种,依仗“关系网”。许多腐败者为了自身安全,多方精心编织“关系网”以求保护。这种庞大的“关系网”给腐败者心理上带来了巨大的安全感,以为如此便可无忧。在北京卫益行行贿骗贷案中,罪犯丛松波、汪强在不到一年时间内,骗贷47笔,累计达七千多万元,他们之所以如此神通广大,其中有一条就是注意编织关系网,汪强不仅惯用金钱“铺路”“架桥”,还注意“感情投资”,俘虏了一大批金融系统公职人员,年轻的称兄道弟,夸他们“够哥们儿”;年长的同他结成“忘年交”,他们正是依仗这种有意编织的关系网,企图与法网相抗衡。⑧
2.避风头心理 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在从事腐败犯罪行为过程中,不断窥测、研究党和政府反腐败的政策、措施,从中发现“规律”、“空隙”,以便乘机利用。其中经验之一就是要避风头。在他们看来,共产党和国家监察机关在反腐败问题上还没有摆脱过去搞运动那一套运作程序,不是长抓不懈,而是一阵风一阵雨的,不是靠法治机制自动作用,而是要靠领导下决心才集中打击一次。这样,风头一来,犯罪者、腐败者胆颤心惊,风头一过,依然故我。久而久之,腐败者则形成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只要避开风头,就可获得安全,就不会被发现。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一些腐败者不断伺窥国家和中央的政治风向,以便掌握行情,据以决定自己腐败行为是处于活跃时期还是处于蛰伏时期。
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心理特征,也是一切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的共同心理特征,这种心理的基本特点是明知其行为是触犯党纪国法的犯罪行为,一旦败露,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但仍然要为之,原因在于他们寄希望于侥幸过关而不被暴露。各种最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都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发生的。
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形成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往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而未被发现的经验;(2)在企图犯罪者的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而未被破获,。作案者未受到惩罚的现象;(3)有利用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便利条件。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采购员沈晓平特大贪污案就是在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完成的。他利用采购工作之便,在货票上弄虚作假,把为自己买的彩电、录像机、摄像机等20多种高档商品改成公家买的“劳保用品”、“制冷液胺”、“器材加工费”等回单位报销,在总金融212875.58元中,实际为公家购物用款仅有36511.08元,侵吞公款17万余元。沈晓平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是他却一而再,再而三的继续作案,关键在于他心存侥幸。总认为不会暴露,终于使自己跌入罪恶的万丈深渊。而沈晓平这种侥幸心理的形成正是由上述三种因素促成的。他第一次作案是在商店经理的教唆下把两卷彩色胶卷开进发票款中而未被发现。以后又看到外地一些采购员把彩电等大宗物品开进公物货票中而受“启发”,再加上他单位两位昏庸的主管领导,一见发票就批报,从而使他逐步滋生出一种侥幸心理。⑨
干部腐败行为的社会心理,在最终做出腐败行为以及在整个社会上导致腐败现象的严重恶化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催化作用。它通过心理互动、心理沟通,使各种消极的社会心态和腐朽意识在干部队伍中不断滋生蔓延,从而你影响我,我影响你,形成一种共同的心理尺度和社会心理环境。因此,要廉政肃贪、消除社会的腐败现象,不仅要注意及时打击各种腐败行为,而且要注意消除上述种种导致腐败行为最终发生的“腐败心理”。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结果。
首先,在理论上要对干部角色进行社会定位。干部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尽管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这种思想教育无法与长达几千年之久的传统政治文化抗衡。“官本位”意识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仍然根深蒂固。在这种官本位意识作用下,许多人认为,干部就应该高人一等,属“人上人”,他们在待遇上也应该比其他阶层高。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官本位意识遇到严重挑战,他们看到那么多市场“弄潮儿”成了“大腕”,甚至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智商和文化程度都不如自己的人也发了财,心理上便愤愤不平,总感到“吃亏”了。于是便很容易滋生各种“补偿”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要克服这种消极心理,就必须围绕市场经济,对干部角色重新进行社会定位。在现代社会里,特别是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干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理当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但在收入分配上,他们不可能居于最高收入层,这是市场经济机制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如果美国的总统们不满于自己的年薪只有资本家的一个“零头”而动用手中权力来纠正这种收入分配格局,那将是什么结果呢?同样,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国家干部、公职人员的收入也不能和企业界人士攀比,否则只会导致思维参照系的错位,自取“烦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收入分配中独占鳌头的必然是经济主战场上的“弄潮儿”,而不是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必须安于自己的工薪阶层生活方式。只有端正了这一认识,才能使他们心理平衡,免于非份之想。
其次,要在党纪国法上对腐败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格的具体界定,并做到有腐必打,决不姑息迁就。现在有一种说法,即我们在廉政肃贪上“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这是从腐败者的身份地位上说的。可是如果从腐败行为本身来看,我们现在更突出的问题是“只打老虎、不打苍蝇”。一些贪污腐化分子由于数额够不上“标准”而逃过法网,一些人不要金钱,但却乐于请吃请喝,收受礼品。这种大量存在的腐败现象常常被归结为“不正之风”轻轻一笔带过。而这些到处存在的腐败现象正是群众所直接感受到的并深恶痛绝的,但由于不上“杠”却拿他没办法。而这些腐败“小苍蝇”却专从事这些“可接受的”腐败行为。因此,必须立法严格,彻底否定任何“可接受”或“可容忍”的腐败行为,才能杜绝可接受心理,做到防微杜渐,廉政清风。
再次,在廉政肃贪中,要敢于法能责众,有贪必肃。要明确制定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干部的廉政行为标准,作为公务人员最低资格。一旦触犯,立即取消其公职资格,永不录用。任命提拔任何级别的政府官员,都必须公开审查其廉政资格,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特别是发挥大众媒体的监督作用。做到任何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任何腐败记录都可能断送其一生的政治前程,从而增大腐败犯罪的风险成本,消除其从众心理、冒险心理、侥幸心理。对于集体决策的腐败行为,不能责任分散承担,而要责任重复承担,即所有参与决策的人都要重复承担其腐败行为的违纪违法责任后果。最后拍板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参与人可部分承担,从而消除集体决策罪责扩散心理。
最后,要建立有效的廉政肃贪机构,形成健全的法治机制,不能搞运动式的肃贪。风头一来,从严从重,风头过后皆可过关,从而助长某些腐败分子专门躲风头心理。此外,在肃贪工作方式上,不能消极处理,等待腐败行为的自然暴露,而要主动出击,定期定比按概率抽样的方式,对各级干部和关键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廉政审查,彻底消除各种可避险的腐败心理。
总之,只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各种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腐败心理,才能有效地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心理上形成健康的内在行为规范,达到自我审视、自我监督的效果。
注释:
①江泽民《和国防大学学员座谈时的讲话》1993年6月5日,《解放军报》1993年6月6日。
②方进玉《令行禁止、从严治党、党心所在、民心所向——反腐倡廉采访札记之三》,《瞭望》周刊1993年第26期。
③④《收受礼金的风气在悄悄蔓延——反腐倡廉采访札记之一》,《社科信息文荟》1993年第15-16期。
⑤《吃喝风、送礼风也应刹住——反腐倡廉采访札记之二》,《社科信息文荟》1993年第15-16期。
⑥《昔日之芳草 今日之萧艾——四川省级机关部分老党员违纪案卷集纳》,《党建文汇》1989年第3期。
⑦《历史的裁决》(之一)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⑧⑨《历史的裁决》(之二)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 1994年安徽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廉政建设与反腐败问题研究”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