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政策与云南新平花腰傣“小婚”习俗的改变
李金莲,李晓薇
(楚雄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楚雄 675000)
[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云南新平花腰傣的“小婚”习俗与国家的《婚姻法》相背离、相冲突。20世纪70年代,当地政府采取了突袭式的方法干预花腰傣的“小婚”习俗,但成效不大。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生育”、土地、民生政策和教育的作用下,花腰傣传统的“小婚”习俗也随着社会的变迁发生重大的改变。
[关键词] 改革开放;国家政策;花腰傣;小婚;改变
云南花腰傣主要分布在玉溪新平县西部的红河上游——戛洒江、漠沙江畔,上至水塘三江口,下至漠沙曼线与元江县交界处,主要分属于新平县戛洒、腰街、漠沙、水塘等四个镇。新中国建立以后,花腰傣传统的“小婚”(早婚)习俗与国家的两部《婚姻法》相背离、相冲突。因此,20世纪60~70年代,当地政府采取过很多措施进行干预,但成效都不大。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婚姻法》(第二部)和婚姻政策宣传和实施的重点转向了“计划生育”,并在民众心目中一定程度代替了《婚姻法》,人们只知“计划生育”而不知《婚姻法》。面对花腰傣与国家《婚姻法》相背离的传统婚姻习俗,地方政府没有采取强制手段,而是通过其他政策来促进《婚姻法》和婚姻政策的宣传实施,来促进花腰傣婚姻习俗的改变和社会变革。“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民生政策等不同程度地改变着花腰傣传统的“小婚”习俗。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与《婚姻法》相背离和冲突的传统婚姻习俗已逐步得到改变,花腰傣的婚姻习俗已逐步趋同于国家的婚姻政策,趋同于主流的婚姻习俗。国家政策与花腰傣婚姻习俗变迁的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非常有限,该文是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完成的。
也就是说,呈现在沈从文视域中的是一个分裂扭曲和充满矛盾的鲁迅形象,所以如此,是因为沈从文对鲁迅的评价是从他特有的标举独立与纯正的文艺观出发的。这使他能敏锐准确地把握鲁迅作品,尤其是小说与散文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复杂的审美意蕴,也使他厌弃鲁迅在杂文中显现的斗士型的人格气度和思想锋芒,从而消解了鲁迅惯有的现实战斗精神。从文学评论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妥的。因为“完整的鲁迅是作为文学家与思想家乃至战士同时出现而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 [5]75
一、花腰傣的“小婚”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
花腰傣的婚姻习俗与国家的《婚姻法》有很多冲突,其中冲突最大的是“结小婚”,这与《婚姻法》中婚龄的规定冲突很大。在花腰傣地区,传统的成年礼大多是在12岁或14岁举行,一旦举行了成年礼,便可参加男女间的社交活动,或者按民间仪式结婚,甚至生子。所以这里的花腰傣结婚大多数是12、13岁,最迟18岁。超过18岁结婚就被认为不是有病就是有问题。所以人们往往30多岁就当爷爷了。这个结婚年龄远远小于两部《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婚龄。在20世纪90年代该地区实行较为严格的婚姻登记政策之前花腰傣“结小婚”的情况非常严重,即便是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依然严重。
“结小婚”如此严重,其中一个原因被认为是花腰傣居住在亚热带地区,气候热,男女青年性发育和性成熟自然较早。同时花腰傣历史上也有早婚的习俗。另外一个原因被认为是花腰傣有“坐家”(不落夫家)① 结了婚之后新娘不到新郎的家中居住,而是回到娘家居住。在随后的日子里,新娘要在农忙、家中有事、过年过节等时日才由男家接过来住,每次只住2、3日。“坐家”这个过程有长有短,有的长达3年,有的1、2年,一直到新娘有了身孕才被接回男家长期居住。 的习俗。对于这一习俗,当地不同民族和不同身份的人说法不一,汉族和彝族的老人们说,花腰傣的“坐家”习俗是结婚3年,如果没有孩子就按民间仪式离婚,不要女方了。但花腰傣的很多老人都在否认这种说法,声称结婚后就住在一起,也没有3年之说。不清楚为什么当地各民族对这一习俗的认识和说法至今都不统一。“结小婚”与这一习俗有着必然的联系。
近几年来,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公益众筹平台与日俱增。不同于传统的公益机构直接线下捐钱的方式,公益众筹平台采取的是线上线下联动,捐助形式多样的“互联网+公益”模式,利用互联网的发展把公益活动往精细化、全民化、广覆盖式方面发展。但随着公益众筹平台的发展掀起热潮后,基于互联网发展隐藏的不足也突显出来。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优势使其深受资本市场的青睐,但其依托互联网发展又使之成为法律上的监管盲区,容易陷入舆论危机。下面以“轻松筹”平台为例,结合线下调研报告来具体分析该众筹平台的现存问题并给出解决对策。[1]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加大了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据说民政部、司法部每年都在花腰傣地区宣传,并进行婚姻登记。但要使《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家喻户晓的初衷还是远远没有达到。直到今天,花腰傣很多老人都还不太听得懂汉语,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然迷迷糊糊,甚至一无所知。虽然改变花腰傣的“小婚”习俗困难太多,但政府从来没有放弃过努力和尝试。除了民政部和司法部门进行《婚姻法》宣传,学校和教育工作者也在积极探索宣传和改变花腰傣“小婚”习俗的途径。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便要求老师上课要讲《婚姻法》,讲生理卫生。从这些方面教育学生认识早婚(小婚)早育对自身健康、子女发育和经济发展的危害。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政、宣传、司法、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协同工作,进一步进行宣传创新:“结婚早不好,要实现自我价值”等等。还专门开展各种宣传“结小婚”、生育和性问题的活动。通过这些宣传活动,人们开始重新认识本民族的传统婚姻习俗。
花腰傣“结小婚”和“不落夫家”习俗直接带来了高离婚率(民间仪式的离婚)。过去男女青年13、14岁就恋爱结婚,往往不懂得婚姻生活的内容,这也是造成花腰傣中离婚率较高的原因,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婚姻登记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广泛严格执行之前,花腰傣都有着较高的离婚率。据老年人说,现年60岁以上的这代人中有四分之一的都离过婚〔1〕。而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更为严重,50岁以上的,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平均每个人都离过婚,至少1次,有的多次。离婚可能也是当地的一种婚姻习俗。有的人是结婚1年后离婚,有的结婚3、4年后离婚,情况不一,但大多数都是没有孩子的时候就离婚了。13、14岁结婚,由于年龄太小,结婚2、3年一般都没有孩子,离起婚来也方便。据说两边父母商量一下,合适就离,多数都能和平解决。由于结婚年龄小,“坐家”期间男女又有自由交往异性的权利,于是,自由和频繁的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必然。花腰傣之所以有如此高的离婚率,大多数老人都说因为以前都是“结小婚”,婚姻都是父母包办,结婚的对象一般不是和自己一起在花街上吃“秧箩饭”的人。而政府提倡婚姻自由,破除封建婚姻。因而给很多对现实婚姻不满意的人提供了解除旧有婚姻关系的权利和自由,所以,花腰傣地区存在的离婚现象是十分普遍的〔2〕。
二、20世纪50~80年代政府对“小婚”习俗的干预和变通尝试
低地竹占竹林总面积70%,分布于本香古勒-古木兹、奥罗莫、阿姆哈拉等州海拔540~1 750 m、年降雨量1 500 mm、年均温23 ℃的地区,是一种非常耐旱的竹种。旱季时叶子全部枯黄,雨季时重新萌发新叶。秆高6~10 m,直径4~8 cm,壁厚或实心,节长20 cm。主要用作房屋、篱笆、家具和薪材,鲜叶喂驴、羊、牛等家畜。为竹炭和竹浆生产的优质原料。
要摸索出一套解释和解决民族地区“小婚”问题的政策和策略是很困难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花腰傣地区《婚姻法》宣传和婚姻政策的实施越来越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汉化程度高的少数民族尽量按国家政策,其他少数民族尊重地方习俗,而非一刀切,毕竟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婚姻问题有很多是不一样的。傣族“结小婚”的普遍性、“坐家”和高离婚率同汉族地区是有极大差异的。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婚姻、计划生育、教育和民生等各种政策来慢慢改变花腰傣的“小婚”习俗。
在“结小婚”的问题上傣族老人们很矛盾。一方面,他们认为种子也需要成熟,孩子未发育就结婚不好;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结婚越小越好,这既是本民族的传统,又可以早早生儿育女。政府在花腰傣地区的婚姻政策是尊重各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但同时强调这些民间的结、离婚仪式不能代替婚姻登记。花腰傣的“结小婚”既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也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登记领证,是与《婚姻法》相背离相冲突的民间习俗。据老人们回忆,20世纪80~90年代,当地政府套用国家法律中的“非法同居”“非法婚姻”“无效婚姻”等概念来定义和制约傣族的婚姻问题。年龄到而不领结婚证便举行民间婚礼或者“结小婚”者,按“非法同居”“非法婚姻”或“无效婚姻”解除。从新中国建立以来,花腰傣的这一民族习惯与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是长期冲突的。
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与“小婚”习俗的改变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部)。两部《婚姻法》都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但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并没有就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制定相应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因此,这30年来,地方政府在解释和处理花腰傣婚姻问题的时候基本还是套用国家的《婚姻法》。鉴于花腰傣有“结小婚”的习俗,并考虑当地男女青年身心发育成熟较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地政府申请对花腰傣的结婚年龄作出变通规定,比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小2岁,即男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鼓励晚婚晚育。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个申请没有批下来。故而花腰傣地区实施的婚姻政策原则上同汉族地区一样,还是按国家规定的男结婚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一)计划生育政策与“小婚”习俗的改变
据戛洒镇副镇长反映,新平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真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农村,不管什么情况,一个女人只能生育两个孩子,不以家庭计算。那么花腰傣传统高离婚率下的孩子数量问题就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在的超生罚款是按照云南省计生办的规定执行的,农村罚款是居民人均收入的5倍×2(男女双方2个人),戛洒2016年人均收入是11 680元,那超生罚款就是十多万元。另外,超生还与个人的诚信和信用结合。如果超生,以后贷款等就不太可能了。这样,超生罚款的政策又遏制了花腰傣的高离婚率。由于早婚必然早育、多育,那么计划生育政策能一定程度改变早婚、早育、多育的情形。除了处罚措施以外,政府还出台了各种奖励措施,对有2个女儿的家庭实行照顾政策,养老、医疗保险不用交,每家还可以有1个农转非的名额,可以分到一点钱。由于新平县各级政府的宣传、相关奖励政策和处罚措施的出台与实施,促使人们的思想慢慢发生了改变:结婚早,生得多淘(累)老人。受累不说,没得吃没得穿,养不活,还吵架打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较好地促进了花腰傣传统婚姻习俗的改变。现在的年轻人虽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定年龄结婚,但大多接近或基本达到了法定的婚龄,这样又反过来推动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花腰傣的“结小婚”、婚姻登记和高离婚率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随后全国进入了计划生育工作严苛的时期,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各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管得很严,不登记领取结婚证就绝对不能生孩子,那么花腰傣“结小婚”者由于婚龄不到就无法领取结婚证,自然不能生孩子了。据戛洒镇副镇长说,现在的政策没有90年代严了,主要是罚款,同时进行教育。现在罚款的标准是按照2015年施行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实行的,其中第8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 000元罚款。因此,花腰傣“结小婚”生育者,共罚款4 000元(男女双方各2 000元)。这个罚款是否既包括早婚也包括早育,相关工作人员也说不清楚。但实际上应该只是早育罚款,因为《婚姻法》和婚姻政策里并没有早婚罚款的相关规定,而计划生育政策里却有早育罚款的规定。总之,早育罚款一定程度地遏制了“结小婚”者。由此可见,花腰傣“小婚”问题是伴随着早育罚款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得到一定程度解决的。
据调查,20世纪60~70年代,地方政府对花腰傣地区“小婚”的状况有过几次突袭式地改变行为。对于“结小婚”的问题,政府在50~60年代宣传《婚姻法》的过程中就强调过要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结婚,但没有多大效果。于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① 因为没有相关的档案资料和文字资料,所以实地调查时获取的“口述史”资料中这个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便不确定,各种说法不一:“1967~1968年”“1966年”或者“大约70年代”等等。 ,地方政府便出台了1项政策,即“结小婚”的全部退婚。首先,由党政领导干部带头自我检查,进行检讨。其次,组成工作队对群众进行批评教育。最后,工作队去各村突袭性“撵”小婚,把“结小婚”的撵回娘家。具体做法是,以18岁为界限,即不到18岁便结婚的视为“结小婚”,认定为“非法同居”“非法婚姻”或“无效婚姻”,女性全部撵回娘家。就这样,由政府人为地帮“结小婚”者解除了婚姻。女方拿到夫家的东西归还给女方。倘若已经有孩子的话就宽松点,不强行撵回,或者放宽到以15岁为界限。据说这个突袭行为进行了半年,搞得很红火② 但不清楚为什么这场行动在普通民众心中会基本没有任何印象,而只有少数当时在乡镇里有过任职的人有记忆。 。但风声一过,工作队一离开或一到另一个寨子,有些“结小婚”者就又跑回夫家,当然有些也就不回来了。除了这次“撵小婚”行为,在20世纪50~70年代地方政府基本还是默许“小婚”关系的。
改革开放以来,花腰傣“小婚”习俗发生变化最主要的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与实施。1980年,新的《婚姻法》颁布,第1章第2条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此后的几十年,国家和地方政府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了工作的中心和重点。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远远超越了《婚姻法》和婚姻政策中的其他内容,甚至取代了《婚姻法》。人们在认识“计划生育”的同时,也逐步认识了“小婚”“婚姻登记”等问题,并逐步意识到了自己的民族习惯与《婚姻法》、婚姻政策之间的冲突。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婚姻法》的宣传和婚姻政策的实施是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进行的。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婚姻政策的实施就没有那么全面和彻底;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结小婚”等问题也无法有效解决。同时,“结小婚”等问题的解决也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因此,在花腰傣地区,计划生育政策与《婚姻法》的宣传和婚姻政策的实施关系尤其密切。
“用最简单的话来概括物流市场发展的特点就是四个字:降本增效。而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中对资源最大化整合的诠释。因此不论物流的并购事件发生在这个地球的哪里,都是遵循着物流发展的方向。”David Chou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市场不断发展的实际需要,各类建设工程的数量增多、规模扩大,施工难度增加。其中,在隧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岩土层的突水和涌渗水现象,将会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产生严重影响;同时,也会给施工企业及相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必需加强隧道工程掘进过程中防治水施工技术工作。下面,本文对川气东送管道忠县长江穿越隧道的防治水施工技术及对策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二)土地政策与婚姻登记问题
据老人们回忆,新平地区实行包产到户,搞试点是在1978年至1979年,1981年全面铺开。包产到户分土地的政策促使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结小婚”现象,同时对改变结、离婚不进行婚姻登记的习惯起到重要的作用。据说,当时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政策是:按照户口本上登记的人数分(承包土地),“结小婚”者不分,超生的不分,去世的人不减,进来的人不调。“结小婚”者被视为“非法同居”,是不合法婚姻。“结小婚”的子女被视为非婚子女,与超生同等对待。所有土地承包一定便是3年、5年不变,甚至30年或更久。由于分土地涉及到了人们的切身利益,于是人们纷纷进行婚姻登记,上户口。土地政策的变化使得婚姻登记也随之潮涨潮落,遇上调整土地时,婚姻登记机关人山人海,应接不暇。土地调整过后,婚姻登记机关门庭冷落,一些符合条件的也不来登记。
(三)教育的发展与花腰傣思想认识的改变
如果说民生政策是从现实利益的角度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婚姻习俗,那么教育政策更多是从思想的角度改变人们的认识和习惯。20世纪50年代,国家就规定男女平等,要求送孩子上学。但因为传统习惯,花腰傣的孩子们一到五六年级就由父母包办回家“结小婚”去了,因此读不长,也读不成书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发展了,国家抓教育,义务教育更普及。人们的思想也发生变化,越来越重视知识。现在娃娃读书的多起来了,结婚自然会晚一些。虽然结婚时不一定都符合法定婚龄,但大多接近法定婚龄了。那种12、13岁就结婚生子的情况已得到改变。同时,由于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从70年代起,读过书的人基本都觉得本民族的婚姻风俗不好,想冲破风俗,出去看看。所以他们会刻意推迟自己的婚姻,以此打破传统的婚姻习惯。这些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抵制和改变着“坐家”“小婚”等婚姻习俗。
20世纪70、80年代,那些读书还算不错的人大多都是坚持读完书再结婚,或者边读书边结婚,他们的结婚年龄基本会相对大一些。当然,这既有观念改变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因读书无法“结小婚”等客观原因。20世纪80、90年代,有的结了婚再去读书,甚至有的结婚多年还去读书。可以说,这些读书人是最早反思本民族婚姻习俗并努力去改变的先行者。教育工作者们认为通过办教育和宣传是可以慢慢改变传统习俗的。他们认为,老人们一时半会无法改变,可以改变孩子们和年轻人的观念,他们是当事人。孩子们通过读书学习,懂得了道理,便能形成一股推动传统习俗改变的巨大力量,自然而然便会抛弃那些与《婚姻法》和婚姻政策相冲突而且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传统婚姻习俗。戛洒镇的教师们认为自1976年开办初中以后,“结小婚”的基本没有了。而其实只是少了一些,因为传统习俗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
现在,花腰傣与《婚姻法》相背离、相冲突的传统“小婚”和“坐家”习俗基本都得到改变,并将随着各种政策措施的实行进一步改变。花腰傣中过去普遍存在的“坐家”习俗,近年来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大多数青年人在结婚后仅仅象征性地分开居住几天,长的在娘家住1、2个月便到男方家长期居住了,有的青年人则已完全放弃了这种婚姻习俗。青年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只要家庭需要,居住在男方家还是女方家都是可以的。高离婚率的现象已不存在了。“结小婚”的现象已经很少了,至少结婚年龄没有那么小了。过去女孩18、19岁不结婚就会受到人们的议论,而今天结婚的年龄推退到了20岁以上,有的女孩24、25岁也还不愿结婚〔3〕。
花腰傣传统婚姻习俗能够得到较大改变,跟国家的各项政策和地方政府的努力是分不开的。首先,《婚姻法》规定必须到法定年龄才能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而现在的结婚登记都采用信息化管理,不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无法作假。其次,各种民生政策促使“结小婚”的习俗发生着变化。再次,教育使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最后,政府婚姻政策的实施和相关的行政方式起到重要的作用。据称,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平县里派领导来到各乡镇指导工作,以各乡镇的政府为主组成工作组,制订“结小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村委会、乡镇计生办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督促,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范畴。这些都对“结小婚”等传统习俗的改变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晓云.全球化与民族文化:郑晓云学术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4:277.
〔2〕唐婷婷,甘代军,李银兵,等.文化变迁的逻辑〔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4:174.
〔3〕郑晓云.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及东南亚傣泰民族文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222.
National Policy Since the Founding of PRC and the Change of the Custom of'Small Marriage'of Huayao Dai People in Xinping,Yunnan
Li Jinlian,Li Xiaowei
(College of Marxism,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Chuxiong,Yunnan 675000,China)
〔Abstract〕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small marriage'custom of Huayao Dai people in Xinping county of Yunnan province had become inconsistent and conflicted with the country's Law of Marriage.In the 1970s,the local government adopted a sudden strike method to intervene in the'small marriage'custom of Huayao people,but had achieved little effe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policies of'family planning',land,people's livelihood and education,the traditional'small marriage'custom of Huayao Dai people has also undergone major changes with the changes of society.
〔Key words〕 reform and opening;national policy;Huayao Dai people;small marriage;change
[中图分类号] C95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2266(2019)07-0008-05
[DOI] 10.3969 ∕j.issn.2096-2266.2019.07.00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政策在西南民族地区的实施研究”(17BDJ059)
[收稿日期] 2019-04-17
[修回日期] 2019-05-05
[第一作者简介] 李金莲,教授,主要从事女性人类学、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 张玉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