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西兰FTA与中国—澳大利亚FTA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新西兰论文,澳大利亚论文,FTA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5年12月20日,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FTA)正式生效。中澳FTA是我国首次与经济总量较大的主要发达经济体谈判达成的自贸协定,其内容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根据该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国将会实现96%以上产品的自由化,而澳大利亚会实现100%的产品自由化;在服务贸易方面,澳大利亚是首个对中国以“负面清单”形式开放服务的贸易伙伴。① 与中澳FTA相比,中国—新西兰FTA的实施时间无疑要长得多。中新FTA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迄今已建设了七年多。然而,正因为签署和生效时间早,中新FTA较之中澳FTA,开放水平明显偏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同处大洋洲,经济结构相似,中澳FTA的“全面、高质量”,使新西兰担心其与澳大利亚“在华面临激烈竞争”,②中新FTA因而出现极大升级压力。2015年3月24-25日,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联委会第六次会议在新西兰惠灵顿举行,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原产地规则等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同意启动中新FTA升级谈判联合评估机制。2015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会见新西兰总理约翰·基(John Phillip Key)时也表示:希望中新双方“探讨推进自贸协定升级版谈判”。③ 中新FTA与中澳FTA究竟有多大差距?未来如何推进中新FTA升级?为回答这些问题,本文依据中新FTA和中澳FTA的协定条款,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主要方面对二者进行细致对比,进而提出中新FTA升级的具体建议。 二、中新FTA与中澳FTA货物贸易开放程度对比 2.1 关税减让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有产品对中国最终都会实现零关税,而且由于中新自贸协定更早生效,所以新西兰对中国更早实现零关税。就中国对澳、新两国的开放程度而言,由于新西兰的经济规模更小、进口新西兰产品对中国市场冲击更小,中国对新西兰的开放程度高于中国对澳大利亚的开放程度。 但在乳制品方面,中国对新西兰的限制更多。中国对新西兰实行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税目均集中在乳制品上,对11个税目设定了14—16个阶段的数量触发水平。中国对澳大利亚实行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8个税目,其中仅2个税目为乳制品,对这两个税目设定的数量触发水平有15个阶段。而且,中澳货物贸易委员会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阶段时会对该措施进行审议,讨论该措施是否还需实行,若仍需实施,则每6年会再次进行审议。这种方式减少了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促使市场更加自由、公平。而中新自贸协定中,仅在2013年对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进行审议,若自新西兰的进口对中国奶业产生负面影响,则实施更为严格的关税配额制,而若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则依照原先的配额继续实施。但没有说明实施到最后一阶段后,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将何去何从,存在纰漏。 此外,中国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羊毛均实行9个阶段的国别关税配额,但中国对澳大利亚的限制税目只有6个,而对新西兰的限制税目有9个。在共有的6个限制项目中,澳大利亚的配额均高于新西兰。 统计显示,2008年中新FTA生效以来,新西兰乳制品在中国市场上日益占据优势,中国自2012年开始成为新西兰乳制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场。2014年,新西兰出口中国的乳制品占其乳制品出口总额的34.26%。④尽管如此,由于中国奶业加工水平落后、安全监管不力,国内市场对于新西兰乳制品特别是奶粉仍然存在巨大的消费需求。加之中新FTA现有条款已经规定了新西兰对中国出口量最大的奶粉到2019年即可享受零关税,因此,参照中澳FTA标准放开对新西兰乳制品的限制,不至于对中国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实际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中国出口的农产品、乳制品贸易结构相似度高,新西兰的经济体量又小于澳大利亚,通过FTA升级版扩大对新西兰的贸易开放程度,反而有利于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形成竞争,使中国消费者由此受益。 2.2 原产地规则 中澳FTA与中新FTA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上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规定不同。总体来看,中澳FTA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高于中新FTA,即中澳FTA对原产地的要求更加严格。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越强,对投入品的采购越容易从第三国转向FTA成员国,同时对成员国的投资会增加。因此,中澳FTA更加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可能会吸收原本要投到新西兰的资本,从而增加对澳大利亚中间产品的需求量。这也正是中澳FTA生效后,新西兰面临巨大压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原产地规则的程序而言,中澳FTA比中新FTA的要求更松。在直接运输条款中,中澳FTA允许货物临时储存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而中新FTA仅允许临时储存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中澳FTA给予出口商更大的空间,且在有意外事件发生导致需要临时储存时,更长的储存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损失。中澳FTA同意,在一批次原产货物的完税价格低于限额时,出口方可以不用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并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这种程序的简化将大大降低时间成本,给出口商带来极大便利,这是中新FTA没有的一项条款。 2.3 海关程序 中澳FTA比中新FTA对透明度和双方信息沟通提出的要求更高。另外,中澳FTA还专门设立了一个关于易腐货物的海关程序条款,虽然该条款没有限定具体的放行时间,但它代表着双方对易腐货物的特殊处理,为进口或出口易腐货物的厂商带来了极大便利,减少了货物腐坏的可能性,能促进易腐货物在两国之间的贸易流通。而且,中澳FTA要求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易腐货物的争端,这也能促进两国之间易腐货物的贸易往来,中澳之间关于鲜虾、鲜肉、奶及某些奶制品的贸易都将因此受益。中澳FTA还额外设立了关于暂准进口货物的条款,这种条款能降低相关厂商成本,促进转口贸易的发展。 虽然中澳FTA与中新FTA都在推进海关作业中应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术,重视在无纸贸易环境下国际组织的发展,但中澳FTA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中澳两国要求尽快建立以电子方式进行信息交换的渠道,在适当情况下,货物在实际到达前可以提前以电子方式提交信息并进行处理。而且,双方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努力接受进口货物随附单证的纸质或单子副本。由于电子方式的快捷便利性,这些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双方在无纸化环境下工作,还可以加快货物的放行,减少海关程序耗费的时间。中澳FTA已经达到了WTO《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要求,而中新FTA没有,因此中新FTA在这方面至少可以向WTO标准看齐,从而便利中新两国的贸易往来。 三、中新FTA与中澳FTA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对比 3.1 中国在中新FTA和中澳FTA中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 中澳FTA的签署时间比中新FTA晚7年左右,在这段时间里,中国服务业迅速发展,且先后设立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因此在中澳FTA里,中国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优于在中新FTA中的承诺,即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了澳大利亚更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更灵活的运营方式选择。 中国还放宽澳大利亚企业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一些市场准入的限制,例如澳大利亚独资建筑企业可承揽位于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同时免除对澳大利亚建筑企业在此类项目中外资投资比例限制,而新西兰独资建筑企业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想承接中外联合建设项目,需要经过市政府批准,而且企业需要提供至少50%的资金或是有先进技术。 此外,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进入中国服务业市场的新西兰企业,中国通常有一些地域限制,要经过3—6年后才取消限制,这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一个适应外企竞争的过渡期。然而,澳大利亚同类企业在中澳FTA中不存在过渡期问题。 3.2 澳大利亚、新西兰各自对中国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 澳大利亚是首个对中国在服务与投资领域使用“负面清单”的国家,而新西兰对中国还是列出正面清单,提供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满足所列条件时才能进入相应的市场。 澳大利亚总共列举了35种实行不符措施和21种实行限制措施的部门或活动,中国企业可以进入所有不在不符措施清单上的市场,因此,澳大利亚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既大于新西兰对中国的开放力度,也大于中国在中澳FTA中对澳大利亚的开放力度。 尽管开放程度不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对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设定的限制总体还算比较少。新西兰的承诺减让表中,对外商独资或内外合资的商业存在形式并没有设下规定,更不存在对外商控股额度的要求,这给外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来选择参与市场的方式,可以优化企业的管理与运营。新西兰承诺减让表中较为特别的一点是,它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与畜牧业有关的服务做出了限定,要求提供畜群检验服务应由新西兰乳品局许可,特许执照数量可以有限制。通过这种方式,新西兰使其市场中乳制品的质量都至少达到一个标准,保证了乳制品的高质量,而且特许执照的数量限制能保护其国内提供有关畜牧业服务的企业,让畜牧业一直成为其传统优势之一。 3.3 自然人移动条款 中澳FTA当中,澳大利亚对自然人移动给予中国的具体承诺比新西兰宽松,中国服务提供者能在澳大利亚入境和临时居留的时间比新西兰允许的时间更长。而且澳大利亚对自然人流动进行了细分,分别设立不同的期限限制,不仅为自然人提供便利,还能同时保证澳大利亚境内的中国自然人不会过多。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关于自然人临时入境都涉及了中国商务访问者、中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中国合同服务提供者、中国安装和服务人员,而且澳大利亚还额外提供了中国独立高管、随行配偶和家属的入境与临时居留许可。澳大利亚允许中国独立高管入境和临时居留最长4年,这使得中国总公司愿意向澳大利亚投资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因为中国的独立高管能赴澳大利亚进行运营。 虽然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都给予中国文化服务提供者优惠安排,但澳大利亚对中国与文化相关的服务提供者限制更少,而且额度更大。 假日工作机制是一种加强两国联系、加深两国青年相互理解的一种方式。与新西兰政府相比,澳大利亚政府给中国青年提供了更多的申请机会,而且在假日工作期间的行动限制更少。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中国给予澳大利亚的居留时间与其给予新西兰的居留时间差别不大,但中澳FTA中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和配偶及家庭成员可居留的时间,这是中新FTA没有的。而且,中国开放给澳大利亚的服务部门比开放给新西兰的服务部门更多,澳大利亚自然人能进入更多的中国服务部门,参与率更高。 显然,中国对澳大利亚自然人开放的市场领域,多于向新西兰自然人开放的市场领域。这样,中澳服务贸易有可能超过中新服务贸易。另外,中国允许入境居留时间超过12个月的澳大利亚自然人的随行配偶及其家属获得与该自然人一致的居留时间,这为服务提供者营造了更加舒适的工作氛围,同时更有利于澳大利亚自然人深入了解中国。 3.4 透明度条款 虽然中澳FTA与中新FTA的服务贸易章节都包含了透明度条款,但中新FTA的相关要求很简略,而中澳FTA对透明度的要求更加具体详尽。中澳FTA对信息的可获得性提出了要求,如申请者可以了解相关要求以便准备申请材料;允许申请人获得有关许可被拒绝、撤销、不予更新以及施加或修改条件的原因,等等。这些规定可以防止申请程序成为阻碍贸易的一种方式,而且申请人能够了解今后应该如何改进以获得申请的通过。 中澳FTA还专门规定了电子商务透明度,这是中新FTA并未涉及的内容。虽然电子商务章节的透明度条款很简短,但它要求另一方提出的有关任何普遍适用措施的特定信息必须立即回应。尽管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定,但已体现出双方对电子商务相关措施的沟通提出了及时性的要求,也比较符合电子商务流量大、速度快的特点。 中澳FTA对金融行业监管的透明度也提出了要求,以免国家利用严格的监管来排斥外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 四、中新FTA与中澳FTA的投资条款对比 4.1 投资承诺减让 中新FTA和中澳FTA关于投资的内容涉及投资章节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如前所述,澳大利亚以“负面清单”模式对中国开放投资,而中国对澳、新两国以及新西兰对中国,都是采用“正面清单”模式。换言之,澳大利亚允许中国投资的行业更多,需要投资审批的行业更少,这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较大便利。 中澳FTA还商定了未来工作计划,将其列入投资章节的条款中,使得中澳FTA的推进更加务实。中澳双方约定,在协定生效后3年内审议双方之间的投资法律框架,并在审议后立即开启全面投资章节谈判。谈判会修改投资章节在使用中发现的不合适规定,补充最低待遇标准、征收、投资争端解决等相关条款,而且要求中国后续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投资承诺减让。相比之下,中新FTA并没有关于未来工作计划的相关条款。 4.2 投资争端解决 中澳FTA与中新FTA都涉及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但中澳FTA对于该机制的规定更加具体、细致,包括规定了明确的时间段与申请材料要求。这种细致详尽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双方对ISDS机制理解不同而可能产生的纷争,而且有助于投资者清晰了解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提高争端解决效率,而不是像中新FTA那样只有一个粗略表述。 此外,中澳FTA中的ISDS条款对透明度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它规定了需要转给非争端缔约方的文件类型、需要向公众公开的文件类型、在被诉方同意时仲裁庭举行公开听证会,等等。在防止受保护信息泄露的同时,争端方还需要在提交据称有受保护信息的文件之日起7天内,提交一份编辑过的、不含受保护信息的该文件版本,并提供给非争端缔约方及公众。通过这样的规定,中澳FTA的ISDS机制在保护投资者机密信息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其透明度,既增加裁决的可信度,也避免可能的不公平仲裁。 4.3 知识产权 中澳FTA与中新FTA都设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但中新FTA的知识产权规定侧重于两国的合作与信息交流,而中澳FTA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更加侧重于两国各自需要尽到的责任,也略涉及双方合作。中澳FTA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更加广泛,而且强调了企业维护其机密信息的权利。为此,中澳FTA知识产权章节中专门规定了未披露信息保护的条款,防止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披露出去。中澳FTA知识产权章节比中新FTA的相关章节还多了透明度的规定,如允许申请者了解自己的创新能否获得知识产权,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程序和被拒后需改进的地方。 中新FTA知识产权章节对执法没有专门规定,但中澳FTA的知识产权章节专门设有执法条款,虽然该条款仅有2项简单的说明,但这体现了中澳双方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严格的执法要求。中澳双方还对进出口商品设有边境措施,对涉嫌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放行并将发货人和涉案货物的相关信息告知权利人。这类措施有助于避免假冒产品出口他国的现象,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现有的中新FTA由于签署、生效时间较早,其内容和开放程度日显局限,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双边经贸需求,因而亟待升级。 总体而言,中澳FTA自贸协定的开放标准高于中新FTA。由于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经济结构相似,因此笔者认为,今后中新FTA升级很大程度上可以参考借鉴中澳FTA相关条款,而且新西兰经济规模小于澳大利亚,其对中国市场的冲击影响有限,中新FTA升级版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略高于中澳FTA标准。 货物贸易方面,中新FTA升级版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适合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同时尽量放松并简化相关程序,延长货物临时储存的时长,使出口商在准备原产地相关证明材料时能更加便利。中新双方还可以相应增加关于易腐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等特殊商品的条款,同时应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实施无纸化海关程序。 服务贸易领域,中新FTA升级版可以试行互以“负面清单”模式开放市场,毕竟新西兰服务业并非其强项,不易对中国服务市场造成冲击。即便一时难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开放,中国也需要扩大对新西兰的服务贸易开放度,如降低市场准入限制、扩大新西兰企业投资范围等。对新西兰扩大服务贸易开放可以成为中国在中新FTA升级版中进行其他项目要价的筹码。 另外,新西兰可以进一步放宽对中国自然人居留时间与人数的限制,尤其是在与中国文化相关的服务领域,而中国可以允许新西兰服务提供者进入更多的中国服务行业。同时,中国与新西兰可以进一步细分自然人类型,分别设立合适的居留时间,使得安排更加贴切。中新双方还可考虑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的居留。中新FTA升级版可以增加一些针对特别服务行业的透明度要求,尤其是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 投资方面,中新FTA升级版应尽量争取采用“负面清单”开放模式,相互减少投资进入壁垒,从而扩大中新双边投资。若难以立即使用“负面清单”开放市场,则双方至少可以商定好后续使用“负面清单”模式开放的时间,给予两国一定的过渡期。中新双方还可进一步细化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对各项行动提出具体的时间规定、提高透明度要求。此外,中新FTA在升级过程中还应设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尤其需要重视协定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解读”,商务部官网,2016年3月2日,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chinaaustralia/chinaaustralianews/201506/22176_1.html。 ②“新西兰媒体:中澳签订自贸协定或致澳新竞争升温”,环球网,2014年12月2日,http://finance.huanqiu.com/view2014-12/5224047.html。 ③“李克强会见新西兰总理:推进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新华网,2015年11月22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1/22/c_128454810.htm。 ④数据来源: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中新自由贸易区与中澳自由贸易区的比较研究_知识产权服务论文
中新自由贸易区与中澳自由贸易区的比较研究_知识产权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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